一、美国敦促重启多哈回合谈判(论文文献综述)
金度勋[1](2021)在《国内否决者与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 ——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旨在通过对韩国和日本两国国内行为体的政治行为的比较分析,考察韩日两国农业贸易自由化进程呈现不同结果的原因。为此,论文采用双层博弈论和否决者理论的研究框架,并通过“获胜集合(Win-Set)”概念分析贸易谈判的过程,验证了三个国内政治因素——即“国内行为体的偏好及权力分布”、“国内政治制度”和“谈判代表的战略”——和农业贸易自由化水平之间存在着显着的相关关系,论文进而分析其因果逻辑。作者提出的假设是,韩日两国的农业政治经济结构塑造并影响着政府、国会等国内行为体的偏好结构以及政治制度的设置,而国内行为体的偏好结构以及政治制度的设置又限制着韩日两国谈判代表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可能采取的战略,这最终决定了韩日两国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谈判中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为检验这一假设,论文以韩国和日本两国所展开的八场谈判为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而言,作者将韩日两国的农业贸易自由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比较分析,即1980-2000年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的第一阶段和2000年代以来在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下的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韩国和日本两国的农业贸易自由化进程主要是由美国的压力引发,这一阶段的贸易谈判围绕大米、牛肉等重要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即“关税化(Tariff ication)”——问题所展开。在这一阶段,韩日两国国内政治因素的差异导致了两国在牛肉和大米市场自由化谈判中得到不同的结果。其中,两国国内否决者对贸易自由化的偏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韩国,总统、政府各部门和国会等决策部门在这个阶段的偏好一致,他们坚决反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开放。这种偏好结构使得韩国的获胜集合规模很小,从而加强了政府抵制“外压(Foreign Pressure)”的谈判筹码,也使得韩国最终获得了近乎理想的谈判结果。相反,日本国内各行为体对农业贸易自由化形成了分散的偏好结构,即政府和执政党内部同时存在着对农业贸易自由化持赞成和反对立场的行为体。其中,支持自由化的行为体作为美国“沉默的盟友”通过说服国内鹰派等方式扩大了本国的获胜集合;他们通过扩大获胜集合并向本国政府施加压力的方式促进了日本的农业贸易自由化。在第二阶段,韩国和日本两国以自由贸易协定(FTA/EPA)的形式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但在这个阶段,由于韩日两国国内政治因素的差异,两国在农业贸易自由化中又展现了与第一阶段截然不同的面貌。具体而言,韩国的国内政治因素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国内行为体的偏好及权力分布方面,国内行为体对农业贸易自由化问题形成了分散的偏好结构,而且对外贸易谈判的权限集中于通商交涉本部,而标榜保护主义的农林水产部只发挥了有限的作用;在国内政治制度方面,在2008年出现的“一致政府”状态下,在野党的牵制能力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国内政治因素的变化使得韩国同美国、欧盟等农业强国签订了高水平的自贸协定,从而大大开放了国内农产品进口市场。与此相反,日本在这个阶段的三个国内政治因素与第一阶段相比变化不大,这使得日本在这个阶段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谈判方面相对于韩国而言表现出保守的特征。在这个阶段,虽然日本政府在农业贸易谈判的政治制度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权力——如于2013年设立“TPP政府对策本部”并统一政府的对外贸易谈判权限,也成功地推进并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但是农林水产省依然在“四省共同议长制度”下事实上长期控制着农业领域的贸易谈判权限,而且农林族议员通过农政“铁三角”在国内决策机制中仍发挥强大的影响力,这种情况一直约束着国内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水平,从而使日本在TPP谈判中成功地阻止了大米、小麦、猪牛肉、乳制品、糖类等五大“圣域”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综上,韩日两国在农业贸易自由化中,韩国表现出先保守后开放的特征,而日本相对韩国而言表现出先开放后保守的特征。之所以韩日两国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会产生这样的差异,其因主要在于韩日两国三个国内政治因素在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也就是说,韩日两国的国内政治因素存在的差异导致了两国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验证了三个国内政治因素跟自由贸易政策的协商结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特别地,在三个国内政治因素中,应该优先考虑“国内行为体的偏好和权力分布”,因为它对政治选择具有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其次,应考虑“国内政治制度”,如谈判权限是否集中、批准方面是否存在“分治政府”,因为这两方面的内容制约着政治家与谈判代表在政治抉择中的制度空间;再次,在前两大因素的基础上,探讨“谈判代表的战略”,相对而言,“谈判代表的战略”同时受到其他两大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国内行为体的偏好及权力分布”和“国内政治制度”决定了“谈判代表的战略”是否能够作为重要变量以及其在谈判中所能发挥出的作用水平。
程桥[2](2019)在《《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文中指出2012年年初,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为首的“服务业挚友俱乐部”(Really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以下简称为RGF),为了提高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打开成员之间的服务贸易市场,使得各个国家的消费者、农民、工人和政府能拥有更多的机会合作,建立一个新的、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规则,发起《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以下简称为TiSA)谈判。2013年3月,TiSA谈判正式启动,自谈判之初,各成员就表示要达成一份高水平的协议。谈判开始后,各方不断完善框架文本、商讨规制纪律、制定各类附件、提交并审议减让清单等。谈判开始不久,大部分参与方就已经将各自的市场准入清单提交至谈判桌上,截至2016年第21轮谈判,部分议题已经形成初步的框架文本,谈判取得巨大进展。如果TiSA谈判成功,将使得服务业市场准入标准形成统一,大幅度、大范围削减参与方之间的服务贸易壁垒,形成一个新的、高标准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以来,一直十分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2013年4月,我国正式宣布申请加入TiSA谈判,并为此一直在做努力。由此可见,TiSA谈判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何看待TiSA 比之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为 GATS)所具有的优势,如何应对TiSA带来的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挑战,中国在这次浪潮中应该如何把握好自身立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所在。本文具体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为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主要是通过对TiSA谈判兴起的背景及其发起的原因的描述来说明TiSA对于现下服务贸易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同时借助于欧盟官方透出的文件来起底整个谈判过程,剖析谈判成果。第二章主要是对TiSA谈判暂停原因和未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进行了一个剖析。TiSA谈判已于2016年第21轮谈判结束后处于暂停状态,究其原因,除了各国对政治因素的考量即欧美集团利益分歧很难达成最终协定及TiSA自身不足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主导方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所以TiSA接下来是否会继续谈判还要看主导方之一的美国作何态度。第三章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是本文重点之一。通过从基础文本、承诺减让表、监管纪律这三个方面,对TiSA和GATS进行了比较,总结出TiSA的核心文本突破了 GATS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得出TiSA具有比GATS的自由化更高、涵盖的服务贸易领域更广,规则更加严格、明确等优点。同时还对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分别是从其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和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进行阐述,得出其最终将回归多边化的结论,同时也对其自身存在的阻碍其成为全球性标准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我国应如何应对TiSA,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结合TiSA的高标准化,发现我国与国际化标准存在的差距,最后提出几点我国应对TiSA的建议:一是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二是我国在应对TiSA时应该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三是以区域贸易自由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朱伟婧[3](2018)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中国视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诸多问题,也开始推动其进入从由“西方主导治理”向“东西方共同治理”的历史性转变过程。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新兴经济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的“领头羊”,危机后进一步展现中国实力,领导人在很多场合多次提出要提升新兴经济体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并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中国在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路径有两方面:一是在原有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内进一步提升,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二十国集团(G20)、金砖国家(BRICS)等机制内;二是另辟蹊径提出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如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成立“丝路基金”和亚投行。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首次提出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的报告中,目前学界对于制度性话语权尚无公认的定义。笔者把福柯对于话语权的研究与施密特的“话语性制度主义”理论相结合,分析话语权与制度性话语的联系、国际制度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国际制度设计和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从而对制度性话语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制度性话语权是指行为体以自身经济实力为基础,以正式和非正式国际制度为平台,对其他行为体产生的影响力和引导力,即在全球机制维护、全球决策参与和全球机制创设三方面掌控与行为体经济实力相一致的权力。具体到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是指主权国家及其建立的国际经济机制,以正式和非正式国际制度为平台,解决当前全球性经济问题,并依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全球经济机制的维护、全球经济决策参与、全球经济机制创设三方面享有与其相一致的影响力和引导力。本文侧重研究经济领域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的制度性话语权,即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正式机制进行的全球货币治理、全球金融治理、全球监管治理和全球贸易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以及以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为代表的非正式机制治理以上领域的话语权,同时还包括作为国际经济机制有益补充的“一带一路”倡议、“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治理涉及的话语权。本文对以上领域机制的建立、发展均有详细梳理,对于份额改革、投票权改革、份额公式的改革过程也均有详细说明。对于全球贸易治理机制中世界贸易组织下的多哈回合谈判取得的进展和困境、谈判内容、现状和发展也有详细说明。此外,对于非正式机制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的产生、发展、历届峰会的议题和成果、新机制的建立等历史均有梳理。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先后经历了起步阶段(1980-2001年)、全面参与阶段(2001-2009年)和主动作为阶段(2009年-目前)。尤其在第三个阶段,中国开始积极争取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制度性话语权:进一步要求增加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份额和投票权、在二十国集团中主动参与并设定议程、推动多哈会谈判和出台“巴塞尔III”、推动人民币入篮。此外,中国还为国际社会提出了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落实,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的设立。本文对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取得的进展和身份转变有详细论述。自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先后提出了以下外交理念:亲、诚、惠、荣的周边外交、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等,同时也提出了与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相关的外交理念,即坚持合作共赢、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过程中,体现了以下新理念、新思路:创新、共商共建共享、开放性和包容性。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思路是:维护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本文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对以上理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归纳。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如逆全球化、民粹主义回潮、全球经济治理赤字化和碎片化、美国对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掌控、新兴经济体内部存在矛盾、全球及中国经济不确定的严峻形势等。为此,提升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要通过以下两个路径:一是在原有国际机制内提升,如客观看待全球化、处理好中美经贸关系;进一步要求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代表性和发言权改革;促成多哈回合谈判早日达成;推动二十国集团机制化;完善并强化金砖国家机制;加强议题设定能力;培养全球经济治理人才;讲好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故事等。二是另辟蹊径建立新机制,如根据“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理论提出亚太自贸区制度设计构想,推进亚太自贸区早日建立;以欧洲金融监管机制为参考,提出建立亚洲金融监管委员会构想;加强“一带一路”顶层设计,促进沿线国家合作;完善风险评估、加强亚投行与金砖国家银行、应急储备机制和“丝路基金”的互动,加强亚投行和金砖国家银行的顶层设计;以“一带一路”、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丝路基金”为平台,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等。
李婧舒[4](2015)在《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很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将对经济和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所需要符合的国际规则为研究对象,运用贸易和环境相互影响的理论,包括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可持续发展、国际治理等,探讨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中,国际贸易措施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它们应当遵循的规范。通过归类和分析国家(或经济体)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以及由这些措施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实践,探讨了现有的多边贸易规则、多边气候规则、区域和双边规则对这些措施的规制情况。并分析通过多边规则的修订,运用诸边、区域和双边规则的创新,进一步澄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法律性质、发挥这些措施在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发展中作用的可能方式。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探讨了中国在减排与贸易发展中,应如何运用以上规则和创新,选择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和政策,并在多边、区域和双边经贸往来中,维护自身的低碳发展和贸易利益。本文由前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前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经济学原理,并奠定了本文的法学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气候变化的成因与治理方式、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作用,为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协调提供了经济学支撑。然后运用国际公法理论、冲突法理论与博弈论分析了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最后,通过对国际气候规则(UNFCCC等气候文件)授权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国家(或经济体)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分类,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三类对贸易的(潜在)影响较大的措施:低碳产业和产品的财政支持措施,低碳技术法规、标准和标志,和边境调整措施,并阐释了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对这些措施进行调整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和评价了现存多边规则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规制。首先,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及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确定性成果,不能满足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需求。多边环境协定授权缔约方采取贸易措施保护环境的经验,对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借鉴性也有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和行动,体现了行业性的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努力,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谈判进程也面临多边谈判中的阻碍;国际海事组织的强制性规则有弱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配的趋势。第三章对三类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WTO规则下的法律性质分别进行了研究,结合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相关实践。首先分析了低碳产业和产品的财政支持措施在WTO规则,特别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这些措施被认定为可诉性补贴或被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危险性较高。其次,分析了低碳技术法规、标准和标志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对于产品本身的技术措施的合法性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对规制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性措施的判断则比较困难;对强制性、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的届分也不明确,需要制定更为清晰的规则。第三,对边境调整措施在WTO规则,主要是WTO边境税调整制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结合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本文认为WTO边境税调整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这些碳边境调整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可以适用,也面临较高的行政负担。本文还分析认为,GATT1994中的环境例外规定,不能够明确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提供合法性依据。总的来说,本部分的分析进一步说明了以现有的WTO规则规制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不足。第四章探讨了在多边规则体系下澄清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法律性质的可能路径。首先,本文检讨了WTO规则体系中未经争端解决实践检验的环境友好规则,认为现存规则仍可以为这些措施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法依据,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释法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其次,本文对通过修订多边贸易规则、多边气候规则,来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可行性与困难分别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中参与方众多、关系复杂化是多边路径的阻碍,但达成更有建设性的多边共识仍有可能性。并且,在贸易规则维持现状的情况下,通过在未来的多边气候规则中做出一些适用方面的安排,可以改变对WTO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然后,本文讨论了通过达成缩小谈判方范围的诸边协定,较快取得便利低碳贸易、开启低碳补贴等共识的可行性。认为在诸边协定吸纳主要的贸易经济体、排放经济体的情况下,诸边共识能够实现协调减排与贸易的实效,但是诸边路径也面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分配减排责任中的分歧。第五章探索了运用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创新。首先梳理了区域和双边协定对环境、减排等方面合作的新规定,认为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协调应对气候与贸易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趋势,并认为出现这些新规定和新趋势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然后,本文对这些新规定进行了分类,分别探讨和评价了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方面的创新。在实体性合作方面,在区域和双边平台,缔约方之间可以灵活选取合作方式、合作范围与合作深度。在程序性机制方面,履约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能够促进在区域或双边场所,有效减少和解决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经贸争端。第六章分析了中国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内设计与国际应对。首先分析了中国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三重大国地位对低碳发展的需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存在的问题、面临的贸易挑战,以及中国对改变相关国际规则的需要。然后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进行了分类探讨,认为中国应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支持国内的低碳科技和产业发展,在措施的设计和实施中减少违反既有国际规则的风险。最后,本文分析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际策略,认为中国应当运用WTO规则体系维护自身的低碳贸易利益;在多边贸易和气候谈判中主张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诉求;结合区域特点,拓展与周边国家的低碳与能源合作;根据合作对象,灵活选取双边合作领域和方式,促进中国的低碳产业与贸易发展。
刘琳[5](2014)在《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政府可以借助它发展经济或实现社会政策上的目标,它又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因为这种矛盾的状态无法完全消除,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开始,多边补贴规范的主旨一直试图对补贴作合理分类并进行程度不一的规制,用以保护正当有益的补贴行为,又避免补贴成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手段和非关税壁垒。本文从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维度分析研究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国际规则演变过程及动因,正文部分共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乌拉圭回合之前的相关规则述评。总体而言,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的相关规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分类规制的指导思想,但一方面没有给出补贴的定义,另一方面分类规则和规制规则没有区分,二者合为一体。该阶段的规则以直接和间接方式体现对补贴的分类规制构想,直接方式指的是在多边规则中给缔约方规定实体性义务约束可能扭曲国际贸易流向的补贴,间接方式是赋予缔约方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力以间接约束其他缔约方授予具有某些贸易影响的补贴和津贴。在该阶段,直接约束的规则发展较为迅速。具体而言《哈瓦那宪章》和GATT1947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补贴分类约束现代国际规则的雏形,在1955年召开的关贸总协定第九次缔约国大会上,缔约方针对出口补贴增加了B节规定,进一步将“出口补贴”和“非出口补贴”进行区别处理。在1973年至1979年进行的东京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简称为“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在GATT1947的基础上对补贴的分类约束作了一步规范。虽然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也仅有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的模糊区分,但对于出口补贴,其中明确禁止非初级产品出口补贴,还列举了12种出口补贴示例,这些做法使其显得比GATT1947更为严格。1955年对GATT1947的修订内容及1979年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的部分内容,均能从《哈瓦那宪章》中找到其渊源。总体而言,GATT1947的补贴分类约束规则以单纯的经济理论为基础,着重考察补贴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可称之为“效果论”为指导,而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中禁止出口补贴同时不考察对非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是否造成双重价格的规定标志着补贴界定规则向“规范论”转向。这一转向的基本原因在于多边贸易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内嵌自由主义向美国所倡导的新自由主义所致。第二章为乌拉圭回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为“《SCM协定》”)的过程述评。《SCM协定》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判补贴界定方面争议时的“基本法”,条约的准备性文件可作为对条约进行解释时的补充资料,本章着重于分析乌拉圭回合补贴界定规则谈判期间的各方提案、秘书处文件等,意图阐述《SCM协定》中补贴定义、专向性标准及补贴的分类处置规则的产生过程,并分析协定如何平衡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的两大对立集团之间的诉求,从而更好地理解《SCM协定》。作为在1986至1994年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SCM协定》相较以往相关国际规则有重大突破,该协定继承GATT1947所确立的分类规制的原则,以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引,但采用更为抽象化的法律语言,且依据不同的法律后果将补贴分为禁止性、可诉性和不可诉补贴三类,体现了补贴界定多边规则的制定以“规范论”为指导,同时将GATT时代对补贴直接和间接界定的两种方法统一为直接界定的方法。《SCM协定》的重要贡献也在于规定何为补贴及补贴的专向性。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SCM协定》中补贴界定规则实证分析。《SCM协定》中的补贴界定规则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补贴认定规则,二是补贴的分类规则。本章结合最新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详细分析补贴构成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专向性标准;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认定等。经分析发现,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中厘清了《SCM协定》中的部分模糊措辞,限制了各成员方主管当局自由裁量的空间;本章也分析了在涉及我国的争端中,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有利的和不利的观点。第四章与多哈回合谈判中补贴界定规则的新发展相关。修订补贴规则是多哈回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轮谈判一方面是对乌拉圭回合补贴规则谈判未决议题的延续,另一方面是各方自由提出新的议题,新的议题主要围绕补贴的界定规则展开,某些议题的发展对我国尤为不利,最终可能会使部分成员方在补贴界定方面不利于我国的做法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使我国将在2016年自动获得的市场经济地位而获得的平等权利重新丧失殆尽。该部分在详细叙述各方提案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各方立场及两份主席案文对各方立场的平衡,之后探讨补贴界定规则未来的可能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对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规则演变总体趋势的分析和我国的对策研究。结论为:补贴界定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初期的“效果论”向“规范论”转向;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具有重大影响,不过,美国在此方面的主导地位有所衰弱;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争取到一定的话语权,由于不可诉补贴规则失效,现有规则大为减小成员方出于合理的社会和经济政策而提供补贴的政策空间等。在上述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从国际和国内层面提出我国的对策,在国际层面,我国应与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联合,更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并主张体现公平精神并兼顾各方利益应该是新规则修订的方向,我国一方面应以“权利模型”理论为指导,提出完善补贴不利影响的分析标准,借以约束部分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将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中有利我方的观点以提案形式纳入谈判议程,进而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同时,我国可以支持加拿大有关“净补贴”的提案,并支持恢复不可诉补贴规则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将使相关纪律更趋公平。鉴于多哈回合谈判已陷入停滞状态,新的规则短期内难以出台,我国也应该在后续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对我国作出的不利观点。在国内层面,建议依据《SCM协定》有关补贴界定的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前提下为《反补贴条例》增加相关条款,借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产业的利益;我国各级政府也应依据《SCM协定》的分类规制原理进一步调整补贴政策。
陈斌彬[6](2014)在《WTO“蓝箱”规则改革的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文中研究说明"蓝箱"不仅是大国间贸易利益博弈的产物,而且由于其免于削减承诺,事实上已成为某些发达国家固有的特权,对农产品贸易的扭曲作用不可忽视。多哈回合"蓝箱"规则谈判的近期成果——2008年的"模式草案"虽严格限定了"蓝箱"使用纪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若干特殊与差别的待遇,但却从另一方面扩大了"蓝箱"的作用空间,使惯以使用"蓝箱"的发达国家继续从中获利。作为一个从未使用过"蓝箱"的农产品贸易大国,我国将会因之面临更加不利的竞争局面。故在即将重启的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我国宏观上应继续恪守发展中国家的原则与立场,提高发达国家的"蓝箱"使用标准;微观上则应把握改革时机,采取更为灵活的谈判策略,促使发达国家对"蓝箱"支持进行实质性削减。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对现行的国内农业补贴制度进行适时的调整与优化,以里外配合,形成合力,为我国未来农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规则环境。
何燕华[7](2013)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未决议题及前景展望》文中指出农业谈判是多哈回合谈判最为关键的议题之一,各成员方分歧较大,谈判过程异常艰难。2008年12月第4版农业谈判模式修正草案体现的十项未决议题至今仍无实质性进展。WTO第9次部长级会议将于2013年年底召开。目前,仅就关税配额管理、粮食安全议题纳入磋商。多哈回合谈判中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决定了谈判的长期性,农业在成员国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谈判的复杂性,贸易自由化的世界大势决定了谈判的可期性。
朱广东[8](2011)在《WTO农业谈判囚徒困境的成因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导致多哈回合谈判破裂以及多哈议程被迫中断的主要原因,WTO农业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的分歧昭示了多哈谈判利益博弈的复杂与艰难。农业议题的高度敏感性、欧美农业经济历史包袱沉重和政治利益集团的干扰、发展中国家的崛起以及传统谈判思维和方式局限加大了WTO农业谈判利益聚合的难度。当前,我国应当力主WTO农业谈判的实际影响力和中国话语权,加快农业产业化和产业安全体系建设步伐,为建构公正合理的国际农业贸易利益平衡机制贡献智慧和力量。
沈虹[9](2011)在《论多哈回合谈判的新趋势和中国的策略定位》文中研究说明多哈回合谈判呈现新的特点,成员方的集团化和新兴国家的崛起影响了传统的南北矛盾和南南合作,新自由主义理论的退潮导致了WTO成员面临多元化的选择。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秉持"互利共赢"的对外政策,面临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大国和新成员等复杂定位的难题。
王志[10](2010)在《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研究(1934-2009) ——一种国家主义视角分析》文中提出本文试图分析美国多边贸易政策和多边贸易体系之间的关系,其核心问题在于美国国家权力变迁对美国多边贸易政策有什么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又如何影响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演变。本文从国家角度出发,结合国际体系、国内社会视角分析美国多边贸易政策制定的过程,从美国国家权力兴衰角度论述美国多边贸易政策变迁及这种变迁对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两个核心概念,国家国际行为权力和国内行为权力,美国这两种权力变迁导致了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的变化,进而影响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因此,本文以国际/国内结合为分析框架,以便人们更好理解在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国内互动及其这种互动所产生的影响。根据美国国际行为权力的特点,本文把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934年至1970年,这一时期美国国际行为权力逐步形成,美国致力于贸易自由化,并主导建立了多边贸易体系;第二时期从1971至1995年,这一时期美国国际行为权力衰落,美国逐渐采取多边、地区、双边和单边贸易政策,它对多边贸易体系的控制力量遭受削弱;第三时期从1996年至2009年,随着WTO建立,世界进入新的全球化时期,美国国际行为权力进一步削弱,多边贸易体系发展也陷入困境之中。根据美国国内行为权力特点,本文也把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1934年体制”的建立和稳固。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构控制了美国贸易政策制定,美国较容易制定多边贸易政策和推动多边贸易体系发展。第二个时期为“1934年体制”的弱化。国会逐渐削弱了行政机构主导美国贸易政策制定的能力。美国贸易政策也逐渐从自由贸易向公平贸易和管理贸易转变。第三个时期为“1934年体制”的崩溃。行政机构、国会、特殊利益集团、公民社会都影响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制定,进一步削弱了美国政府制定多边贸易政策的能力。通过考察美国国际行为权力和国内行为权力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的影响,本文认为美国国家权力的变化,影响了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演变。随着美国国家权力逐步削弱,美国制定多边贸易政策和推动多边贸易体系发展的能力削弱,美国同时采取多边、地区、双边和单边贸易政策,美国贸易政策也表现为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混合,世界贸易体系也逐渐由美国主导向真正意义上的多边贸易制度方向发展。
二、美国敦促重启多哈回合谈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敦促重启多哈回合谈判(论文提纲范文)
(1)国内否决者与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 ——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政治制度与对外贸易政策 |
1.2.2 有关韩国和日本FTA政策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分析框架:双层博弈论 |
2.1 双层博弈和获胜集合 |
2.1.1 双层博弈:国内政治与对外谈判的互动 |
2.1.2 获胜集合 |
2.2 偏好、制度和战略 |
2.2.1 国内行为体的偏好、权力分配和可形成联盟 |
2.2.2 国内政治制度 |
2.2.3 谈判代表的战略 |
第三章 韩日农业政治经济比较 |
3.1 韩日农业结构比较 |
3.1.1 韩国的农业结构 |
3.1.2 日本的农业结构 |
3.2 韩日官僚组织的决策模式比较 |
3.2.1 韩国的官僚体系及其变迁历程 |
3.2.2 日本的官僚体系及其变迁历程 |
3.3 韩日国内批准制度比较 |
3.3.1 韩国的批准程序 |
3.3.2 日本的批准程序 |
第四章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1980-1990 年代) |
4.1 韩国的农业贸易自由化 |
4.1.1 韩美牛肉进口自由化谈判 |
4.1.2 乌拉圭回合和韩国的大米关税化 |
4.2 日本的农业贸易自由化 |
4.2.1 美日牛肉/柑橘进口自由化谈判 |
4.2.2 乌拉圭回合和日本的大米关税化 |
4.3 多边贸易体制下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异同及其原因 |
4.3.1 多边贸易体制下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异同 |
4.3.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同的原因 |
第五章 自由贸易协定下的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2000 年代以来) |
5.1 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与农业贸易自由化 |
5.1.1 部分开放时期(2001~2006):以韩国智利FTA为例 |
5.1.2 全面开放时期(2006~至今):以韩国美国FTA为例 |
5.2 日本的自由贸易协定与农业贸易自由化 |
5.2.1 部分开放时期(2001~2013):以日本墨西哥EPA为例 |
5.2.2 全面开放时期(2013~至今):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例 |
5.3 自由贸易协定下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异同及其原因 |
5.3.1 自由贸易协定下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异同 |
5.3.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同的原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服务贸易协定(TiSA)概述 |
(一) TiSA谈判的缘起 |
(二) TiSA谈判的进程 |
1. 早期磋商阶段 |
2. 积极讨论阶段 |
3. 成果初步取得阶段 |
二、TiSA谈判暂停原因与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剖析 |
(一) TiSA谈判暂停原因分析 |
1. 欧美集团存在分歧难以形成最终协定 |
2. 美国的贸易政策改变成为主要原因 |
(二) TiSA继续谈判的可能性分析 |
三、TiSA高标准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创设分析 |
(一) TiSA核心文本对GATS的突破 |
1. 基础文本 |
2. 承诺减让表 |
3. 监管纪律 |
(二) TiSA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高标准成为全球标准的可能性剖析 |
1. 成为WTO框架下诸边协定的可能性 |
2. 成为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可能性 |
3. 回归多边化的可能性 |
四、我国应对TiSA建议 |
(一)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 |
(二)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的问题 |
1. 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不合理 |
2. 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健全 |
(三) TiSA的高标准化对我国现行服务贸易存在不契合性 |
1. 中国现行服务贸易与TiS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存在差异 |
2. TiSA的高标准化将给我国服务贸易带来负效应 |
3. 加入TiSA谈判提高我国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可能性不大 |
(四) 我国应对TiSA的路径选择 |
1. 继续积极加入TiSA谈判以掌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
2. 中国应维护GATS多边框架首要地位 |
3. 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中国视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 |
第五节 主要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全球经济治理和制度性话语权理论及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界定 |
一、全球治理、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及联系 |
二、中国视角下的全球经济治理 |
三、本文对于全球经济治理的界定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构成要素 |
一、全球经济治理的目标 |
二、全球经济治理的主体 |
三、全球经济治理的客体 |
四、全球经济治理的平台 |
五、全球经济治理的工具 |
六、全球经济治理的评估 |
第三节 制度性话语权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一、话语权的概念 |
二、制度性话语权的概念及理论来源 |
三、话语权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 |
四、国际制度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 |
五、国际制度设计与制度性话语权的联系 |
六、本文对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概念的界定 |
第二章 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实践及发展 |
一、二战后西方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1945-2008年) |
二、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治理的新特点 |
三、当前全球经济治理现状 |
第二节 全球货币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
二、牙买加货币体系 |
三、美元霸权体系 |
四、SDR的重要性及作用 |
第三节 全球金融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IMF份额改革 |
二、IMF投票权改革 |
三、IMF份额公式的改革 |
四、理事会代表席位的改革 |
五、美国国会对IMF的影响 |
六、WB份额和投票权改革 |
第四节 全球贸易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和困境 |
二、多哈回合谈判内容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发展 |
第五节 全球监管治理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一、FSB机制的建立及功能 |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状和演进 |
三、G20MAP的形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治理非正式机制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
第一节 非正式机制的产生及发展 |
一、非正式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
二、2008年后非正式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Gx机制的形成及演变 |
一、G7、G8的形成及发展 |
二、海利根达姆进程:G8+5 |
三、2008年之前G20机制的形成及运作 |
四、2008年后G20机制的运作及成果 |
五、对G20的评价 |
第三节 新南南合作的典范:金砖国家的形成及发展 |
一、金砖国家的演进 |
二、金砖国家历届峰会取得的成果 |
三、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成立和运作 |
四、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的建立 |
五、对于金砖国家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历程和身份转变 |
第一节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起步阶段(1980-2001年) |
一、恢复WB和IMF合法席位 |
二、艰难加入WTO |
三、参加G20部长级会议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的全面参与阶段(2001-2009年) |
一、初步要求对IMF和WB进行改革 |
二、参与G20机制下的全球经济治理 |
三、在WTO内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
第三节 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主动作为阶段(2009年-目前) |
一、进一步要求增加在IMF和WB的份额和投票权 |
二、在G20中主动参与治理并设定议程 |
三、引领新兴经济体和金砖国家发挥更大作用 |
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和出台“巴塞尔III” |
五、推动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 |
六、“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及落实 |
七、设立亚投行和“丝路基金” |
第五章 中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现状 |
一、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取得的进展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中身份的转换 |
三、取得与本国经济实力相称的制度性话语权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存在的机遇 |
一、金融危机促使国际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 |
二、西方国家全球经济治理能力不足 |
三、新兴经济体及中国的实力和治理能力增强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面临的挑战 |
一、逆全球化、民粹主义回潮 |
二、全球经济治理赤字和碎片化 |
三、美国对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掌控 |
四、新兴经济体内部存在矛盾 |
五、全球动能不足,不确定性增加 |
第六章 中国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对策 |
第一节 中国外交理念与全球经济治理思想 |
一、中国新一届领导集体的外交理念与全球治理思想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思想的梳理 |
三、提出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 |
四、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 |
第二节 在现有国际机制内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对策 |
一、客观看待经济全球化,处理好中美经济关系 |
二、进一步要求对IMF和WB进行代表性和发言权改革 |
三、促成多哈回合谈判早日达成 |
四、推动G20制度化 |
五、完善并强化金砖国家机制 |
六、加强议题设定能力 |
七、培养全球经济治理人才 |
八、讲好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故事 |
第三节 另辟蹊径建立新机制提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对策 |
一、推进FTAAP早日建立 |
二、建立AFSB构想 |
三、加强“一带一路”倡议的顶层设计,促进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合作 |
四、加强亚投行和金砖银行顶层设计 |
五、推动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国际机制英汉对照表 |
致谢 |
(4)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现状 |
二、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
一、气候变化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 |
二、应对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
三、国际贸易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
第二节 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 |
一、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
二、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共同目标 |
三、国际气候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多边谈判的相互影响 |
第三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 |
一、国际气候规则授权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 |
二、国家(或经济体)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 |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界定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需要贸易规则的调整 |
第二章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多边规则 |
第一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WTO现有规则 |
一、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环境例外和规定 |
二、与服务、知识产权、投资有关贸易的环境例外 |
第二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多哈回合谈判 |
一、多哈部长宣言授权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
二、多哈回合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 |
第三节 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关的其他多边规则 |
一、多边环境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规则 |
二、行业减排尝试——国际运输组织的措施或行动 |
第三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挑战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补贴措施——以能源及相关产品为例 |
一、对低碳能源相关产业和产品补贴的普遍性 |
二、对低碳能源补贴合法性的挑战概况 |
三、低碳能源补贴措施在SCM协定下的可诉性高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补贴措施小结 |
第二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 |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概述 |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与TBT协定 |
三、GATT1994一般例外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适用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性措施小结 |
第三节 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 |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概述 |
二、现存或拟议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 |
三、WTO边境税调整制度对减碳负担的适用 |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在WTO边境税调整制度下的合法性 |
五、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整措施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规则体系支持气候变化应对的潜在空间 |
第一节 WTO现有规则的潜在空间 |
一、WTO协定中尚存一些可“开发利用”的“气候友好规则” |
二、对WTO现有规则的修订 |
三、发挥DSB的释法作用 |
第二节 通过气候变化诸边协定实现减排 |
一、气候变化诸边协定的优点 |
二、WTO体系框架内/外诸边协定的效力 |
三、气候变化诸边协定谈判中的困难 |
第三节 未来的多边气候协定可能提供的解决途径 |
一、国际气候谈判新进展 |
二、通过多边气候协定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关系 |
三、通过多边气候协定协调贸易纠纷的困难 |
第五章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在区域和双边协定中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概述 |
一、区域和双边贸易(和/或投资)协定内容的拓展趋势 |
二、通过区域和双边协定推进气候变化应对的原因 |
第二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实体性创新 |
一、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约束性规定 |
二、非约束性的低碳合作与安排 |
三、便利低碳货物、服务和技术贸易的谈判 |
四、产业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合作 |
第三节 区域和双边协定中应对气候变化的程序性创新 |
一、履约机制的创新 |
二、争端解决的创新 |
第六章 中国协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与贸易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需要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原因 |
一、中国的三重大国地位需要低碳发展 |
二、中国促进低碳发展的措施亟需改进 |
三、中国面临的诸多贸易挑战需要规则的更新 |
第二节 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内政策设计 |
一、低碳产业、产品的支持政策 |
二、低碳标准、标志和法规 |
三、注重碳市场的MRV制度建设、应对边境调整措施 |
四、优化低碳科技和产业的发展环境 |
第三节 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的国际策略选择 |
一、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二、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气候谈判与规则制定 |
三、通过区域和双边谈判促进中国低碳贸易和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缩略语 |
附录B 本文引用WTO案例目 |
附录C 本文表格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问题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五、相关经济学理论综述 |
六、研究术语说明 |
第一章 《SCM协定》之前的相关规则及实践 |
第一节 《哈瓦那宪章》中的补贴分类约束规则 |
一、《哈瓦那宪章》的产生背景及过程 |
二、《哈瓦那宪章》初步尝试对补贴实施分类约束 |
第二节 GATT 1947及修订条文中的相关规则和实践 |
一、GATT 1947补贴分类约束规则评析 |
二、修订后的GATT 1947补贴分类约束规则 |
三、GATT初创时期补贴界定规则约束力不强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补贴守则》中的分类约束规则 |
一、东京回合补贴规则谈判的背景及主要争议点 |
二、《补贴守则》对分类约束规则的发展及其不足 |
第二章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述评 |
第一节 对谈判初期主要提案的比较分析 |
一、最初的谈判通过检讨多边规则得失确定谈判议题 |
二、欧共体提出补贴定义和分类规制的若干要点 |
第二节 瑞士提案的要旨及各方对其立场的分析 |
一、瑞士提案依据不同法律后果对补贴实施分类规制 |
二、各方对瑞士补贴界定“三分法”立场各异 |
第三节 美国提案的主旨及其分析 |
一、对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均施加更严但有区别的纪律 |
二、应关注和约束其它类型的政府扶持措施 |
第四节 各方对瑞士和美国提案的比较分析 |
一、瑞士“三分法”框架方案虽有质疑但被接受 |
二、美国的方案遭到广泛质疑 |
三、第一份谈判大纲体现补贴界定“三分法” |
第五节 中期审议前后对补贴界定规则的讨论及分析 |
一、如何确定禁止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讨论 |
二、如何确定可诉补贴的讨论 |
三、加拿大“净补贴”提案及各方反响 |
第六节 补贴界定规则谈判的后期进展及动因分析 |
一、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前后出台的草案试图平衡各方利益 |
二、多因素使谈判重启并达成最后文件 |
第七节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及内容分析 |
一、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的分析 |
二、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的分析 |
第三章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补贴构成要件探析 |
一、对主体要件的分析 |
二、对行为要件“财政资助”的分析 |
三、对结果要件“授予利益”的分析 |
第二节 专向性标准探析 |
一、专向性标准的源起及功能 |
二、专向性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及争端解决实践对其澄清 |
第三节 禁止性补贴规则探析 |
一、禁止性补贴规则对过往规则的继承和发展 |
二、出口补贴规则分析 |
三、进口替代补贴规则分析 |
第四节 可诉补贴规则探析 |
一、“不利影响”是可诉补贴的结果要件 |
二、对“不利影响”中“严重侵害”规则的分析 |
第五节 不可诉补贴规则探析 |
第六节 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报告对补贴界定规则的阐述解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DSB对系争措施的属性分析 |
三、DSB对系争措施是否构成“授予利益”的分析 |
四、对上诉机构解释路径的分析 |
第四章 多哈回合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修订探究 |
第一节 补贴定义议题解析 |
一、美国扩充补贴涵盖范围的提案是乌拉圭回合立场的延续 |
二、欧盟主张在完善补贴定义的基础上约束“隐蔽性补贴” |
三、加拿大和巴西有关补贴利益转移提案的对比分析 |
四、巴西有关补贴利益认定的提案及其分析 |
五、两份主席案文对补贴定义的修改及分析 |
第二节 专向性议题解析 |
一、加拿大提案及其分析 |
二、巴西提案及其分析 |
三、主席案文对专向性规则的修改及分析 |
第三节 禁止性补贴议题解析 |
一、有关出口信贷的提案及其分析 |
二、有关“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提案及其分析 |
三、主席案文对禁止性补贴条文的修改及分析 |
四、主席阶段性报告显示禁止性补贴规则修改上分歧较大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
第五章 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演变的总体思考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演变的分析 |
一、补贴界定指导原则由“效果论”向“规范论”转变 |
二、补贴界定多边规则以多种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导 |
三、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有重大影响 |
四、补贴界定多边规则话语权呈现离心化趋势 |
五、争端解决裁决推动补贴界定规则的发展 |
六、多边规则的演进使成员方以补贴实现合理目标的空间缩小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积极争夺多哈回合补贴界定规则的话语权 |
二、在后续争端解决中要求DSB澄清对我不利的结论 |
三、完善相关法规中的补贴界定规则 |
四、参照争端解决实践依《SCM协定》完善补贴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6)WTO“蓝箱”规则改革的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欧贸易角逐的产物: WTO“蓝箱”规则的形成与缺陷 |
二、北多南少: WTO成员方对“蓝箱”规则的使用 |
三、前进中的隐患: WTO“蓝箱”规则改革进展述评 |
( 一) 2004 年的《框架协议》 |
1. 扩大“蓝箱”支持的种类 |
2. 厘清“蓝箱”使用条件 |
3. 限制“蓝箱”支持总量 |
( 二) 2008 年的“模式草案”② |
1. 维持“新蓝箱”不变 |
2. 降低“蓝箱”支持总量 |
3. 限制特定产品的“蓝箱”支持 |
4.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 |
5. 细化OTDS削减方式 |
( 三) 对“蓝箱”规则改革进展之评析 |
1. 草案对“蓝箱”使用的限制较以往更为严格与详尽 |
2. 草案变相扩大了“蓝箱”的作用空间,对发展中国家弊多利少 |
3. 草案的法律效力与关键内容有待确定,对个别发达国家的约束有心无力 |
4. 草案的后续谈判进展缓慢,美国的消极应对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
四、内外兼济: 我国参与后续“蓝箱”规则谈判之应对 |
( 一) 扞卫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坚持“蓝箱”总量削减和特定农产品使用封顶的原则 |
( 二) 把握改革时机,灵活适时地寻求谈判的突破口 |
( 三) 立足本国实际,加大和用足国内的农业支持措施 |
五、结语 |
(7)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未决议题及前景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历程回顾 |
(一) 从多哈到坎昆——议题谈判阶段 |
(二) 从坎昆到香港——框架谈判阶段 |
(三) 从香港到日内瓦——模式谈判阶段 |
(四) 从日内瓦到现在——谈判休眠阶段 |
二、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未决议题的争议焦点 |
(一) 新蓝箱措施 (18) |
(二) 棉花 (19) |
(三) 敏感产品指定 (22) |
(四) 关税上限 (24) |
(五) 新增关税配额 (25) |
(六) 关税简化 (26) |
(七) 特别产品 (SP) (27) |
(八) 特殊保障机制 (SSM) (29) |
(九) 热带和多样化产品及长期特惠和特惠减损 (31) |
三、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前景展望 |
(一) 利益集团的博弈决定了谈判的长期性。 |
(二) 农业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谈判的复杂性。 |
(三) 贸易自由化的世界大势决定了谈判的可期性。 |
(8)WTO农业谈判囚徒困境的成因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农业谈判囚徒困境的成因 |
二、WTO农业谈判囚徒困境对我国的启示 |
(9)论多哈回合谈判的新趋势和中国的策略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多哈回合谈判的历程和“发展”主题的确立 |
二、南北矛盾的新发展是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 |
(一) 南北国家分歧进一步扩大:多哈回合谈判的范围广、幅度深 |
(二) 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的分解:WTO的集团化趋势 |
(三) 发展中国家堡垒的异化:发展中大国的崛起 |
三、中国在多哈回合中的多元化策略 |
(一) 坚持发展主旨 |
(二) 充分利用集团化的趋势 |
(三) 韬光养晦, 绝不当头 |
(10)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研究(1934-2009) ——一种国家主义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以及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意义 |
二 文献回顾 |
(一) 国外相关文献回顾 |
(二) 国内相关文献回顾 |
三 相关概念界定 |
(一) 国家主义 |
(二)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 |
四 论文结构创新及其不足 |
注释 |
第一章 国际关系中的国家理论 |
第一节 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国家权力观 |
第二节 国家国际行为权力和国内行为权力的互动 |
第三节 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权力转型及对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 |
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国家主义视角下美国多边贸易政策制定 |
第一节 美国多边贸易政策制定的三种路径 |
一 国际体系分析路径 |
二 国家(政府)分析路径 |
三 国内社会路径 |
第二节 美国多边贸易政策制定的综合分析 |
第三节 府会政治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 |
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美国国家权力兴盛与多边贸易政策(1934-1970) |
第一节 美国国际行为权力和国内行为权力的兴盛 |
第二节 美国贸易"1934年体制"形成及巩固 |
一 美国"1934年体制"的形成 |
二 《1962年贸易扩展法》下"1934年体制"的发展 |
第三节 美国在GATT成立及其早期关税谈判中的作用分析 |
一 美国在GATT成立到狄龙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作用分析 |
二 美国在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的作用分析 |
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美国国家权力衰落与多边贸易政策(1971-1995) |
第一节 美国国际行为权力和国内行为权力的衰落 |
第二节 美国贸易"1934年体制"的弱化 |
一 《1974年贸易改革法》对美国贸易"1934年体制"的弱化 |
二 1984、1988年贸易法对美国贸易"1934年体制"的弱化 |
三 美国贸易行政救济法的演变及其对美国"1934年体制"的影响 |
第三节 美国在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作用分析 |
一 美国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的作用分析 |
二 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作用分析 |
小结 |
注释 |
第五章 全球化下美国国家权力变迁与多边贸易政策(1996-2009) |
第一节 全球化下美国国际行为权力和国内行为权力的变化 |
第二节 "1934年体制"瓦解下的"快车道/贸易促进授权"立法 |
一 "快车道/贸易促进授权"立法的由来 |
二 20世纪90年代美国"快车道/贸易促进授权"的斗争 |
三 小布什政府争取"贸易促进授权"的立法过程 |
第三节 后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 |
小结 |
注释 |
结论 |
一 论文核心观点概述 |
二 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国家主义研究 |
三 WTO未来的发展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美国敦促重启多哈回合谈判(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内否决者与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 ——韩日农业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D]. 金度勋. 北京大学, 2021
- [2]《服务贸易协定》及我国应对研究[D]. 程桥.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7)
- [3]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中国视角研究[D]. 朱伟婧.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4]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国际规则研究[D]. 李婧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1)
- [5]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D]. 刘琳. 湖南师范大学, 2014(04)
- [6]WTO“蓝箱”规则改革的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J]. 陈斌彬. 现代法学, 2014(02)
- [7]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未决议题及前景展望[J]. 何燕华. 时代法学, 2013(03)
- [8]WTO农业谈判囚徒困境的成因及启示[J]. 朱广东. 特区经济, 2011(11)
- [9]论多哈回合谈判的新趋势和中国的策略定位[J]. 沈虹.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4)
- [10]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研究(1934-2009) ——一种国家主义视角分析[D]. 王志. 复旦大学, 2010(11)
标签:多哈回合论文; 贸易自由化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全球治理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