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个人对企业破产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赵国滨,殷慧芬,胡祥英,郭月,王玉兰[1](2022)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营者保证责任的合并处理》文中研究说明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经营者等自然人为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现象,导致自然人因企业经营失败而背负巨额担保债务。本课题针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营者保证责任处理问题,从东营市自然人担保性负债现状调查入手,分析了自然人尤其是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严重的原因及其弊端,并结合东营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及企业经营者担保性负债清理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应从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自然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衔接机制以及庭外整理程序三个层面实现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自然人破产问题的合并处理。
郝振,章伟[2](2021)在《个人债务清理的优先适用对象和表决机制》文中研究指明在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诚信经营者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可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管理人,以发挥其熟悉案情的优势。债务清理程序应注重吸收利用执行成果和措施,同时有效弥补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不足,实现对债务人诚信度的有效甄别,尽力促成免除债务的法律效果,彻底破解执行难困局。现阶段,应协调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指导金融机构解决投票难题,或建议金融机构将涉及个人债务人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案件办结成功率。
蔡嘉炜[3](2021)在《破产法视野下的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解释与立法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经营者保证属于一种重要的信贷融资增信安排,其制度初衷在于缓释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约束内部人的投机主义行为。然而,在当前以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国有和民营企业信贷融资市场二元化环境下,银行等信贷债权人基于节约信贷尽调成本等目的考虑,往往易于滥用此等经营者保证安排来"架空"有限责任原则,但这却会导致财务风险的过度转嫁,长期以往将使得企业经营者事前投资不足。在其制度成本显着超过其收益的情况下,"此时作为第二重有限责任的个人破产免责机制的引入",替换为"引入作为"第二重有限责任"的个人破产免责机制,将有助于重新平衡其中的利益失衡关系,并促使银行做出负责任的信贷决策。为此,未来我国在个人破产免责规则设计上应秉持"宽严相济"立场,避免反过来提升民营企业的信贷融资壁垒的同时,还有助于更好地帮助企业经营者缓冲商业下行风险,从而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
毛莹[4](2021)在《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研究企业破产制度,发展和完善董事对破产申请的责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应用之义。2014年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亟待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2019年6月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对企业及其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施加及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尽早识别陷入破产危机的企业,防止出现“无产可破”的现象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改善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旨在通过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研究,从破产申请义务出发,传递该国在董事破产责任的构建与完善中的经验与教训。本文在进行研究时应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着力分析德国破产申请义务的主体、触发以及违背该义务的责任等,为我国破产法改革提出了增设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并赋予债权人对董事直接诉权的建议。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从理论基础和各国实践出发,论证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必要性。资合公司的属性使破产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人发生转变,风险偏好相反的债权人和股东矛盾激化,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债权人利益极易受侵害,有必要对行使决策权的董事施加特殊责任。从世界范围的法律实践来看,各国或强或弱地规定了破产阶段的董事责任,从公司治理转向破产治理是一种趋势。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发展相对完善,且我国与德国具有相近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传统,可供借鉴。第二章着力分析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德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原因,仅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丧失偿付能力这两种破产原因时董事才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鉴于破产申请制度的一大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本文据此指出应以客观上出现破产原因为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标准,并介绍了实践中认定出现丧失偿付能力、资不抵债的方法。第三章界定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主体。董事是公司管理机构成员,其有义务了解亦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以其为破产申请义务人,无需额外的信息搜集成本。论文据此指出以董事为破产申请义务主体最为公平有效。缺乏法律要件的“董事”与真正的董事并没有实质履职差别,理论与实践亦认定其存在破产申请义务。当公司无管理机构(或者说董事缺位)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了解公司情况且最有动力结束公司无管理机构的状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则负有监督董事会的义务,此时将其作为破产申请义务人最为实际。第四章研究违反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其涵盖违反保护性法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责任、任职禁止甚至是刑事责任。违反保护性法律的责任是本章重点。论文在明晰德国《破产法》第15a条保护性法律性质的基础之上,研究了新旧债权人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新旧债权人承担的不同责任。第五章首先从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入手进行研究,得出我国目前的破产清算义务尚不具有一般性,企业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的结论。尽管存在破产撤销权等恢复债务人财产的规定,但因缺乏一般的破产申请义务,其效用具有局限性。可以仿制德国设定破产申请义务,及时将丧失活力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退。
金春[5](2020)在《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承担保证责任而陷入无力偿债是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营者保证人与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的破产相比,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为实现个人破产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制度设计时需充分考量这些共性和差异。在个人破产清算/免责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引进1年以内的短期免责考察期,使"诚实"的债务人尽快解除职业限制等失信制裁或破产烙印,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设计两套再生类程序,即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之下,经营者保证人的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价值范围之内;有一定未来收入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则应当适用个人重整程序,遵守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等机制,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建立法庭外的行业指引,探索当经营者积极推动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使债权人获更多清偿时,在保证债务整理上赋予更多财产豁免等激励机制。
李玉平[6](2020)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自然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一类商事主体,在经济生产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相较于法人企业而言,商自然人融资受限,抗风险能力较弱,极易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陷入债务的泥沼。这不利于吸引创业者投身市场经济,为社会经济发展增添活力,而且,由于有关商自然人制度中的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企业家要承担的债务对于个人而言极其沉重,这种巨大的打击会给他们带来长久的乃至一生的负担。面对这些问题,破产制度可以帮助陷入债务困境的主体,同时,在债务人拯救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中寻求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国经济活动的不断普及,我国“一带一路”的建设以及电商的发展,跨境破产案件的数量会不断增加,破产法律制度的运用更为重要。跨境破产需要国际合作,同时,也是对一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考验。只有注重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考虑各个主体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的需求,才能保护本国的债权人利益,维护债务人的权利,并且在国际合作中掌握话语权。因此,本文将从国际化的视角,研究商自然人相关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发展,进而探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分析归纳的方法,以立足我国、放眼世界的基本思路,研究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研究其他主要国家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导向下对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处理动向,探究如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自然人破产的内涵和本文将要讨论的商自然人破产主要问题内在联系进行了分析。商自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征是其破产情况复杂而严峻的主要原因。此外,商自然人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应当重视其破产相关问题的解决。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商自然人程序构建和商自然人跨境破产是商自然人破产领域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探讨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指民事主体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解决的是商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破产程序适用主体的问题,这是进一步探讨商自然人相关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今只在《破产法》中赋予了法人企业和和合伙企业以破产能力。虽然美国、德国、韩国没有商自然人这一相同称呼,但基本都对商自然人的类似主体的破产能力进行了赋予。我国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担保责任的经营者、企业家,应当考虑赋予他们破产能力。第三部分聚焦国外关于商自然人及类似主体破产程序的构建,将不同的立法形态和立法模式加以比较和借鉴,以探讨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选择。破产程序是指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处理符合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程序。法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法国商法典》“困境企业司法清算和司法重整”章节。美国和日本的破产法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相似性的。两国都针对不同债务人主体制定了统一的破产清算程序,而在破产重整制度上进行了针对不同债务人主体的不同程序设计。韩国建立了简易重整程序,适用于进行商事活动而陷入破产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建议我国同时建立适用于包括经营者的个人破产程序和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简易破产程序。第四部分是对全球范围内跨境破产制度发展现状的探讨。现今国际破产法律制度是从宏观的角度为各国合作提供方向和范本,还需要各个司法管辖区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就跨境破产的管辖,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立法与合作。我国跨境破产方面只规定了我国判决的域外效力和对外国判决承认的几个原则,是不够完善的。首先,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未建立时,应扩大“互惠关系”的内涵。其次,我国跨境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应顺应国际合作需求就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外国法院的协助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五部分探讨我国商自然人遭遇的具体问题和现实困境。我国企业主为企业提供担保而陷入破产的问题很严峻,此外,还有家族企业人格混同,内地与港澳台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特殊问题。应当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中考虑到这些问题,并提供免责等相关制度以完善商自然破产制度的救济效果。
成畅[7](2020)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演进与经济后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持续经营假设是关于会计主体状态的基本假设,它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是持续的,并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持续经营假设是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倘若企业的经营难以为继,则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此时若仍错误地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整体会因存在广泛而严重的错报而不再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以及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审计意见至关重要。近年来,世界经济普遍面临下行压力,经济运行过程中不确定性风险增加,企业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作为反映经济的“晴雨表”,资本市场中潜藏的风险也随之增加,有效防范风险日益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仅时刻牵动着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心,更与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休戚相关,与社会财富和资源的保值增值息息相关。身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发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及时地向市场各方传递关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风险的预警信号,以提醒投资者充分地关注风险,则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企业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适当或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一种“非标”意见。确保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充分的信息含量和质量,以及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对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保障我国经济长久稳定健康发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证券法)正式审议通过。新证券法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将企业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规定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改革退市制度,取消暂停上市的规定,大幅提高持续经营能力受限企业的退市效率,推进退市常态化。新证券法的这些举措进一步凸显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在资本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研究也更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为提高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质量,不断加强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预警功能和决策价值,世界主要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在为制定更高质量的持续经营审计准则而不懈努力,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形式、信息含量、审计师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等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推动着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制度的演进。美国审计准则(Statements on Auditing Standards,SAS)中的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先后历经了SAS No.34、SAS No.59、SAS No.126和SAS No.132等多个时期,在持续经营相关责任的界定、审计师责任的强化、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出具等方面作出诸多改进,并推动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建立。在美国之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开始致力于制定高质量的、利于国际趋同的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并通过“明晰项目”和国际审计报告改革等诸多重大举措持续地推进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制度的变革。我国的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从首次发布至今历经4次修订。从最初参照美国的SAS No.59,到2006年基本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ISA 570实质性趋同,再到2016年汲取国际审计报告改革的成果、继续保持与国际审计准则全面趋同,我国的持续经营审计准则朝着弥合社会公众的审计期望差距的目标不断迈进。尤其是2016年12月发布的最新持续经营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发展历程中最重大的制度变革,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预警功能和决策价值等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制度不断演进与变革的历史背景下,本文首先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制度演进的主要过程进行了梳理,厘清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相关制度的发展脉络及最新发展动向,并对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产生的影响及存在的症结等进行了总结与评述;其次,本文对我国近年来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及审计意见的出具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整理与分析,评述了我国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实施的总体成效以及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总体面貌;最后,本文实证检验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机制及路径,分别从市场反应、债务融资和企业盈余管理的角度研究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层的风险传导效应,全面地考察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预警作用及决策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实证检验了最新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实施效果,为我国新审计报告准则全面实施背景下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实施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效果提供经验证据。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首先检验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研究发现:(1)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公布日前后1天、前后2天以及前后5天的时间窗口内,以累计超额收益(CAR)衡量的市场反应显着为负,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显着的负反应。(2)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市场反应显着为负的结论存在短期效应。在上市公司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后的第4天,超额收益(AR)的均值即开始显示为正,且累计超额收益(CAR)在前后10天的时间窗口内并不显着。这意味着在我国证券市场,部分投资者“炒壳”动机强烈。在投机的驱动下,一些本该由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出具而可能导致股价持续下跌直至退市的公司却并未得到应有的看低。(3)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具有异质性。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几种不同类型中,市场对于持续经营无法表示意见的负反应最为强烈,表明我国投资者能够识别持续经营无法表示意见是风险警示程度最强、预警价值最高的一类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然而,未有证据表明市场能够显着区分持续经营无保留意见和持续经营保留意见的差别,反映出我国投资者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认知水平仍有待提升。(4)最新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全面实施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市场负反应显着增强,表明我国审计报告改革对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作出重大变革的举措显着地提升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之于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作用,起到了应有的实施效果。本文接着实证检验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研究发现:(1)与非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相比,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债权人具有额外的预警作用及决策价值。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企业,其次年债务规模比被出具非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的企业多减少17.62%,次年债务成本比被出具非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的企业多增加9.47%,表明债权人能够识别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和非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在风险警示程度上的差异。(2)不同类型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程度存在显着差异,持续经营无法表示意见的负面影响最为强烈。(3)最新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显着地加强了持续经营无保留意见之于债权人的风险警示作用,进一步表明我国审计报告改革对持续经营审计准则作出重大变革达到了应有的实施效果。本文最后从盈余管理的角度检验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企业管理层的风险传导效应。研究发现:(1)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出具后,企业管理层会迫于市场压力和保全职位的压力,加大后期盈余管理的程度。(2)企业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后,盈余管理隐性化程度显着提升,表明相较于应计盈余管理,管理层更加倾向于实施真实盈余管理。(3)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机制会因企业性质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效应。作为一种“非标”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对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发挥了一定的监督机制,而对民营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却具有显着的强化与促进作用,反映出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具有的内在监督效能与其之于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的风险传导机制之间存在力量的博弈。(4)被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后,管理层花费大量时间及精力进行盈余操纵,而非在改善真实的经营绩效上下苦工,这会进一步损害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降低企业的生存几率。因此,除市场反应和债务融资外,从盈余管理的角度也能够建立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企业破产之间的内在联系。文本对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演进与最新发展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全面揭示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机理及预警价值,证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能够通过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自身的风险传导机制实现资本市场治理功能,帮助市场加速淘汰落后的产能和生产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不断完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环境、持续地加强并最大限度地释放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在风险防范和资本市场退出机制中的作用是我国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平稳、健康、高效发展的内在要求。
张世君[8](2019)在《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仅有简单规定,应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实践中,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已经不同程度地肯定了破产企业高管个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性。破产企业高管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包括怠于申请破产、违反协助义务以及实施破产诈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采用间接方式,由破产管理人将赔偿金归入破产财产,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谢锐勤[9](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周建成[10](2008)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提出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一)研究背景改革开放后,家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优秀的家族企业纷纷公开上市,进入公众的视野,其发展特别是治理结构变革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业界关注的重点。因此,研究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对于促进家族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和现实指导作用。(二)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1、跨学科地研究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提出促进家族企业发展的对策,促进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多角度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避开了单纯地研究家族企业发展问题,将企业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文化传统理论结合起来,用联系的观点来研究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产生与演变,可以补充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跨学科地研究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提出促进家族企业发展的对策,促进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2、中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可以为促进我国家族企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我国许多上市家族企业在其发展中没有解决好治理结构问题,或因过分强调物质资本对人力资本的雇佣问题,而使得企业的发展缺乏人力资本的支持;或是没有在企业内建立一个制衡的治理结构,导致决策失误,产生内乱;或是没有解决好对人力资本的监督机制,使代理成本过大。这些正是本论文要研究和解决的重点问题。3、中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可以为非上市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提供借鉴。本文虽然是研究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但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内在机理及外部环境因素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的非上市家族企业甚至是非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变革提供借鉴。4、为日益加快发展步伐的上市家族企业总结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并提出有益的借鉴措施。作为我国成功民营企业的代表,上市家族企业的发展问题己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并在政策、制度、法律等方面提供了规范的支持和保障。学术界也日益开始关注上市家族企业的发展,针对其公司治理问题展开初步研究。但受发展经验和内外部要素的制约,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和矛盾。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多方面进行阐述和探讨,以期能够提出改善和提高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状况,为日益加快发展步伐的上市家族企业总结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并提出有益的借鉴措施。二、论文的结构及内容本文研究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深入了解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的现状、症结和影响因素,从而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的转型和完善提供决策建议。各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导论指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创新以及行文的逻辑思路等。第一章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理论基础。本部分综述了前人关于上市家族企业和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成果,是本论文立论的基础。同时,由于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涉及经济学、金融学,文化、制度、管理等诸多领域,本章对以后各章将涉及的理论进行了简述,为以后各章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及特征分析。本章从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现状分析入手,重点考察了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文化特征、治理结构模式,并指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在现阶段的进一步发展的相关制约因素,以便为优化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提供启示。第三章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分析。现有的研究对一般性公众公司的控制权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控制权理论。本章侧重控制权的公司治理作用,分析了上市家族企业控制权结构的特征,并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数据对控制权结构的治理作用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本章侧重分析上市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强调资本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本章把这一理论应用于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分析,并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数据对之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五章完善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对策。本章首先从全球视角考察了各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对各种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主要治理特征、相互存在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启示,从而为探讨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更广泛的参考视角。进而在前四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分析的三要素分析框架,并就完善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提出了全方位的建议,以期能够指导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一)研究方法1、理论研究的方法。本文结合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形成的内外因素进行了分析,构建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2、实证研究的方法。实证方法可以通过经验来检验或评价理论,可以运用事实来进行证实或证伪,本文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家族企业为对象,引用大量事例和实证数据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来回答在中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是怎样”(Whatis)的问题。3、规范性研究。规范性研究着重于对实证研究的应用,是在一系列逻辑判断的基础上致力于回答“应该怎样”(Whatoughttobe)的问题,即针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实际问题提出优化建议。(二)可能的创新1、从制度、文化传统等角度,用联系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2、深入研究了我国家族企业公司演变的路径依赖机制,分析了中国特有的传统社会、文化、经济等因素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公司治理变革的制约;3、结合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控制权、资本结构等要素的特征和演变过程,对上市家族企业的公司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影响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公司绩效的控制权结构要素和资本结构要素;4、揭示了控制权结构、资本结构和文化因素三者在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构建了一个以上述三要素为维度的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分析框架。四、论文的不足及未来研究方向1、关于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较多,加上本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在研究中远未达到理想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遗漏和缺失在所难免。2、鉴于历史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的缺乏,论文将研究的视角限定在我国现有的少数上市家族企业中进行分析,未能进行历史经验的纵向总结和比较,只是进行了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也未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验证,这在后续研究中是应重点补充的部分。
二、经营者个人对企业破产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营者个人对企业破产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2)个人债务清理的优先适用对象和表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企业破产与经营者个人债务清理 |
二、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
三、金融机构债权人与表决机制 |
(3)破产法视野下的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解释与立法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企业经营者保证的经济动因与制度功能 |
(一)企业经营者保证的经济动因 |
1.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财务信息不对称与高违约风险 |
2.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不足与担保品约束困境 |
(二)企业经营者保证的制度功能 |
1.缓释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担保品约束下的逆向选择问题 |
2.抑制内部人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 |
3.缓释内部人在破产临近期的逆向激励 |
三、企业经营者保证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冲击及其弊端 |
(一)中小型封闭公司语境下有限责任制度价值的再审视 |
(二)经营者保证对有限责任的冲击及其衍生弊端 |
1.企业经营者保证的滥用问题及其成因 |
2.企业经营者保证滥用的弊端及其衍生问题 |
四、“第二重有限责任”:个人破产免责的引入与再平衡 |
(一)当前其他替代方案的迂回和局限性 |
(二)个人破产免责机制引入价值再思考 |
1.作为限制经营失败风险的“第二重有限责任” |
2.促进负责任的银行信贷决策 |
五、“宽严相济”的个人破产立法进路 |
(一)立法政策:原则上应当秉持“宽严相济”立场 |
(二)规范进路:以偿债方案的优化设置为中心 |
1.域外的趋势及其启示:缩短偿债周期与收入留存 |
2.我国的规则设计进路 |
结 语 |
(4)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kte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结构 |
第一章 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治理理论 |
二、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全球实践 |
一、美国为代表的“激励”模式及其新发展 |
二、欧洲为代表的“棍棒”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
第二章 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 |
第一节 触发情形及标准 |
一、触发情形 |
二、触发标准 |
第二节 触发判断 |
一、丧失偿付能力 |
二、资不抵债 |
第三章 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主体 |
第一节 董事 |
一、符合法律要件的董事 |
二、缺乏法律要件的“董事” |
第二节 无管理机构状态下的股东、监事 |
一、无管理机构状态的界定 |
二、股东、监事的义务及其合理性 |
第四章 违反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 |
第一节 违反保护性法律的责任 |
一、保护对象区分 |
二、构成要件 |
三、损害的计算 |
四、损害的主张 |
第二节 董事的其他责任 |
一、缔约过失责任 |
二、违背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责任 |
三、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
四、刑事责任 |
五、任职禁止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我国破产阶段董事责任的法律现状 |
一、破产申请义务适用狭窄 |
二、破产撤销受到限制 |
第二节 我国破产阶段董事责任的完善 |
一、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
二、赋予债权人对董事的诉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文的目的 |
一、个人破产清算/免责 |
(一)免责制度 |
1.制度涵义和目的 |
2.宽严选择:防止滥用与短期免责考察期 |
(二)无产可破案件及执行转破产:无管理人程序及小额管理程序 |
二、再生类程序:个人重整程序与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 |
(一)对美国法与日本法的考察 |
1.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最低清偿额标准 |
2.与个人破产清算/免责的关系 |
(二)我国个人重整程序与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的设计 |
1.个人重整程序 |
2.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 |
3.和解程序的存废 |
三、法庭外债务整理: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整理指引 |
(一)日本《经营者保证问题指引》 |
(二)我国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整理指引的建立 |
结语 |
(6)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商自然人破产问题基本理论 |
1.1 商自然人破产的内涵 |
1.1.1 商自然人的概念 |
1.1.2 商自然人破产的特殊困境 |
1.2 主要基本理论及其联系 |
1.2.1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基本理论 |
1.2.2 商自然人破产程序基本理论 |
1.2.3 商自然人跨境破产基本理论 |
1.3 日益重要的跨境破产问题 |
第2章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 |
2.1 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发展现状 |
2.2 国际上对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规定 |
2.2.1 美国 |
2.2.2 德国 |
2.2.3 韩国 |
2.3 我国商自然人的类型及其破产能力的构建 |
2.3.1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
2.3.2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
2.3.3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
2.3.4 承担担保责任的企业主 |
2.4 跨境破产下的商自然人破产能力 |
第3章 商自然人破产相关程序 |
3.1 典型国家商自然人破产程序 |
3.1.1 法国——困境企业司法清算和司法重整程序 |
3.1.2 美国——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程序 |
3.1.3 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与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 |
3.1.4 韩国的简易重整程序 |
3.1.5 各国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重点 |
3.2 我国构建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前提问题 |
3.2.1 程序的成本 |
3.2.2 相关制度条件 |
3.2.3 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 |
3.2.4 小结 |
3.3 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程序设计 |
3.3.1 破产原因 |
3.3.2 清算程序 |
3.3.3 更生程序 |
3.3.4 小型企业可以进入的简易重整程序 |
第4章 商自然人跨境破产问题 |
4.1 跨境破产的理论基础 |
4.1.1 属地主义 |
4.1.2 普遍主义 |
4.1.3 修正普遍主义 |
4.2 跨境破产的国外立法实践 |
4.2.1 《跨境破产示范法》 |
4.2.2 美国第15章“辅助程序” |
4.3 我国商自然人跨境破产制度的构建 |
第5章 我国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特殊问题 |
5.1 企业主为企业提供过度担保 |
5.1.1 企业主为企业提供过度担保的现象 |
5.1.2 解决机制 |
5.2 家族企业与企业主人格混同 |
5.2.1 家族企业与企业主人格混同的现象 |
5.2.2 解决机制 |
5.3 内地与港澳台区际跨境破产协作 |
5.3.1 内地与港澳台区际跨境破产协作中的问题 |
5.3.2 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演进与经济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会计持续经营假设 |
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
三、企业持续经营危机 |
四、持续经营审计意见 |
第二节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受托责任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五、财务报告理论 |
六、破产理论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发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动因 |
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经济后果 |
三、文献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背景 |
第一节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演进:美国审计准则的视角 |
一、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雏形:“受限于”审计意见 |
二、SAS No.34 时期:增设“中间段”的“受限于”审计意见 |
三、SAS No.59 时期: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日渐明晰 |
四、后SAS No.59 时期: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遭受信任危机 |
五、从SAS No.126到SAS No.132:审计期望差距不断弥合 |
第二节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变更:国际审计准则的视角 |
一、国际审计报告改革:ISA570 作出重大修订 |
二、改革背后的逻辑:回应持续经营问题,强化审计投入 |
第三节 我国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历史沿革和最新发展 |
一、持续经营审计准则首次发布:与SAS No.59 原则一致 |
二、持续经营审计准则首次修订:明确管理当局的责任 |
三、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第二次修订:与国际审计准则全面趋同 |
四、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第三次修订:强化审计师责任与管理层责任 |
五、持续经营审计准则重大变革: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单设段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的实施现状及审计意见的描述性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持续经营审计准则实施的总体情况 |
一、2010-2016 年情况分析 |
二、2017-2018 年新准则实施后的情况分析 |
第二节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描述性分析 |
一、持续经营无保留意见 |
二、持续经营保留意见 |
三、持续经营无法表示意见 |
第三节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预警价值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市场反应 |
第一节 问题引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主回归分析 |
三、进一步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来自债务融资的证据 |
第一节 问题引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主回归分析 |
三、进一步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风险传导效应——基于企业盈余管理的视角 |
第一节 问题引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主回归分析 |
三、进一步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损害赔偿之个人责任的域外法制与实践 |
(一)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损害赔偿之个人责任的产生 |
(二)英国立法对破产企业高管个人责任的规制 |
(三)美国关于破产企业高管个人责任的司法实践 |
(四)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定 |
二、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损害赔偿之个人责任的适用场合 |
(一)怠于申请破产的行为 |
(二)违反协助义务的行为 |
1. 协助配合破产管理人、法院等主体进行破产财产和物品的移交。 |
2. 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
3. 限制必要的行动,不得干扰清算工作。 |
(三)破产诈害行为 |
三、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损害赔偿之个人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不同方式 |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
结语 |
(9)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背景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
0.2 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0.2.1 研究目的 |
0.2.2 研究方法 |
0.2.3 论文结构 |
0.3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0.3.1 可能的创新 |
0.3.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1.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理论基础 |
1.1 国内外学者对上市家族企业的相关论述 |
1.1.1 国外学者关于上市家族企业的定义 |
1.1.2 国内学者关于上市家族企业的定义 |
1.2 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解 |
1.2.1 国外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
1.2.2 国内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
1.3 关于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综述 |
1.3.1 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现状 |
1.3.2 关于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现状 |
2.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现状及特征分析 |
2.1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现状 |
2.1.1 我国家族企业的萌芽阶段 |
2.1.2 我国家族企业发展现状 |
2.1.3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现状 |
2.2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特征分析 |
2.2.1 中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文化特征 |
2.2.2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控制权 |
2.2.3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特征 |
2.3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革 |
2.3.1 我国传统型家族企业治理的弊端 |
2.3.2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的路径依赖 |
2.3.3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变革的需求诱导 |
2.3.4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变革的制约因素 |
3.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分析 |
3.1 企业控制权理论 |
3.1.1 企业控制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
3.1.2 剩余控制权配置理论 |
3.2 企业控制权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
3.2.1 控制权的价值 |
3.2.2 控制权的激励作用 |
3.2.3 控制权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
3.2.4 控制性股东的掠夺行为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
3.3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实证研究 |
3.3.1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控制权的特征 |
3.3.2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控制权的实证研究 |
4.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分析 |
4.1 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
4.1.1 资本结构的定义 |
4.1.2 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4.2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特征 |
4.2.1 债务融资比重较低 |
4.2.2 资产负债率总体水平不高,但有上升趋势 |
4.3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
4.3.1 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4.3.2 对我国上市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实证研究 |
5.完善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对策 |
5.1 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5.1.1 美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模式 |
5.1.2 欧洲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模式 |
5.1.3 东亚地区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模式 |
5.1.4 各国(地区)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模式的经验总结及启示 |
5.2 优化我国上市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
5.2.1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模型 |
5.2.2 建立以人为本的家族企业文化 |
5.2.3 优化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 |
5.2.4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决策机制的改进 |
5.2.5 规范上市家族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 |
5.2.6 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激励约束制度的设计 |
5.3 优化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外部环境 |
5.3.1 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 |
5.3.2 拓宽家族企业的债权融资渠道 |
5.3.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经营者个人对企业破产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营者保证责任的合并处理[J].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赵国滨,殷慧芬,胡祥英,郭月,王玉兰. 法律适用, 2022
- [2]个人债务清理的优先适用对象和表决机制[J]. 郝振,章伟. 人民司法, 2021(20)
- [3]破产法视野下的企业经营者保证:经济解释与立法进路[J]. 蔡嘉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4]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研究[D]. 毛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5]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J]. 金春. 南大法学, 2020(02)
- [6]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D]. 李玉平.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7]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制度演进与经济后果研究[D]. 成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破产企业高管对债权人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研究[J]. 张世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 [9]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D]. 周建成. 西南财经大学,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