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让公证全面走向社会生活(论文文献综述)
李旭艳[1](2021)在《多维论域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的理论检视》文中研究指明公证参与司法协助的改革正在进行中,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理论基础,存在合理的担忧,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层面作出回应。为了解决广泛的社会冲突和纠纷,它可以成为法庭案件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协助力量。通过在公证和法院程序执行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和相互协调,有助于法官集中精力开展试点工作,深化复杂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公证参与的概念是法律在社会治理与共同管理的推进下表达的服务体系,这有助于司法系统解决纠纷,与法律社会化趋势的内在等价性,集体管理理念下的纠纷社会治理,促进公共司法体系建设。从公证的权限来看,让公证参与辅助司法服务的改革,与公证的职能关系以及法律援助服务的逻辑是明确的。
王龙,阚凯[2](2021)在《成年意定监护在医疗领域的适用风险与法律应对》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承继了《民法总则》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续写了这一制度在民法典时代的新篇章。为了梳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知情同意制度之间的困境,增强成年意定监护在医疗领域的适用性,通过规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研究,可得出其在医疗领域存在着权利滥用风险、查证困难以及医疗监督的力度不足等风险。因此,法律应对策略应当包括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决定,加强对患者的权益保障;完善成年意定监护人在医疗领域的证明责任以及构建成年意定监护的医疗监督制度等。
李彤[3](2021)在《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数据证据认定法律问题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彩霞[4](2021)在《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李强国,丁琳[5](2021)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困境及完善路径——以常州公证处实践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常州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常州公证处积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在全省率先设立"诉讼与公证服务对接工作室",对涌入法院的家事案件进行过滤、分流、化解,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但因机制、人员、经费保障等原因,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尚面临诸多困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解决和完善,以推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吕金浓[6](2020)在《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概念,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社会治理精细化”;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证制度本质上是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公证机构亦是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秩序的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公证人成为公证活动的主体,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肩负重任。本文首先剖析了公证制度体系及其社会治理价值。作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证”,是证明力强、可信度高的社会信用制度,也是公益性、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还是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证明机构,最终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公证具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参与社会建设方面可以推动经济高速发展,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与规范社会关系可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参与服务民生可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参与促进一国两制可以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其次,本文梳理了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公证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理念方面主要有局限于传统行政体制、未能较好借鉴发达国家成熟机制等问题;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方面,主要包括:机制体制阻碍发展、执业区域影响、公证核实程序困境、传统业务日渐式微、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公证社会评价不佳等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这里首先结合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指导精神,对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及价值做了与时俱进的思考;其次是根据前述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完善建议与措施,主要包括:明确拉丁公证制度为我国公证制度的应然与实然形式、以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本位二元论承担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在社会治理的角度下对当前公证制度适当调整、提高公证行业整体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刘晓雪[7](2020)在《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实现形式,是实现意定监护制度的根本,意定监护协议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指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协议。我国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中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但是未对意定监护协议作专门立法或补充规定,协议的适用主体、生效要件等尚无细化规范,效力内容的确认方面尚不全面,在学术界引起探讨和观点争议。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操作规范模糊不清,不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意定监护协议对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保障成年人尤其老年人日后丧失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目前意定监护协议有许多法律问题有进一步分析探讨的空间,需要挖掘更多成熟经验来充实完善意定监护协议,以更好的维护监护双方的权益,缓解社会监护压力。文章分五个部分对意定监护协议概念和性质、订立主体、生效等问题展开探讨。增强意定监护协议的可操作性是意定监护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要更好的把握意定监护协议,首先要明确其定性,意定监护协议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订立主体不应仅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意思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为避免丧失监护能力而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于监护真空期的法定代理人、身体障碍者也应享有订立意定监护协议的权利,以确保更多急需监护需求的成年人的权益得以保障。按《民法总则》规定,待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符合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但将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与协议生效“挂钩”过于僵硬和严苛,不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发展趋势。此外,合理划分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双方权益。当前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正处于初步探索过程中,意定监护协议规范尚不完善,为使该协议发挥最大作用,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充实。
吕一鸣[8](2020)在《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理论与路径 ——以浙江省J监狱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在发展,文明在提高,科技在进步,但是全球还是面临着预防罪犯重新犯罪的问题。采用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手段及方式方法,体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各国更加关注把监狱罪犯重新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和谐,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当代监狱工作的主导理念也逐步发生改变,逐步形成以帮助罪犯,促进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改造社会化理念已成为新风尚。从而提出了拓展和完善监狱罪犯改造社会化工作研究,法治社会的威慑性和社会的文明性并存,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相互结合,在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改造罪犯,促使文明化的刑罚逐渐取代野蛮刑罚。在实践中,不断拓宽监管改造领域,形成齐抓共赢的改造模式,整合文化、法律、技术、教育等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改造成效也会更加明显。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社会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监狱改造工作的核心价值。预防重新犯罪涉及包括理念、体制机制、制度等多方面的社会管理内容,体现多维价值要素,是个多维体、多层面、多元化的社会系统工程。新时期,社会呈多元化结构越来越明显,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也必须多元化。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社会化,要求整合监管改造内容、形式、方法、领域、观念及队伍等要素,多主体、多层次、多视角地探讨和实践。进一步增强改造罪犯的实效性、有效性,适应社会发展多元化的发展。在新时代,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步前进,也取得了显着的成就。加快罪犯教育改造的社会化进程,在监管的同时,融入社会力量的帮助、关心,必要时加强教育、培训及督导,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以浙江省J监狱为例,找出存在的困难,分析困难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对策与建议。
翁伟乾[9](2020)在《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提出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纠纷类型的纷繁复杂,公证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公证业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公证业务量更是与日俱增,对公证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体制的公证机构的弊端也开始浮出水面。合作制公证处这一新事物的提出,是司法行政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等几家主要职能部门共同联合协作,为解决传统体制公证机构弊端而共同引进的一个新兴事物,如何推进合作制公证处规模成形、促使合作制公证处公证员队伍管理有序,使合作制公证处的各项工作能够步入正轨,使其在推动当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两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问题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对公证的含义、历史沿革及我国主要公证机构形式进行阐述,从而凸显出公证制度的悠久历史及社会价值,然后通过对三种公证机构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分析比较,指出现有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在治理结构的优劣,并提出一些相对应的优化措施,从而搭建科学合理的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本文主要结合法学、管理学相关理论知识以及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实践经验作为基础,通过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到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机构进行实地走访、与事业体制公证处、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深入探讨,研究分析了国内三种主要的公证体制,通过对比的形式分析并总结出合作制公证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属性、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薪酬分配、监管等5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其目的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合作制公证体制治理结构,推动合作制公证试点越走越稳。实现从试点到正式施行的跨越。
马保峰[10](2019)在《“互联网+”时代的保全证据公证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中国的现状,给为中国带了技术革命,为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为民众提供了便利和快捷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显然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古老的公证行业产生了冲击,相对保守的公证行业在时代来临时并没有准备好,其提供的保全证据方式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的保全需求,技术的落后、人才的匮乏、思想的保守制约公证的发展,如何在新的环境下保全公证再出发,需要公证人加强努力学习和探索。本文旨在通过对其理论的研究、实践操作、提出自己的合理性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是阐释保全证据公证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涉及传统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第二章是在第一章的基础之对公证机构实践中存在的保全证据公证进行了分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出具了公证文书;第三章是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新趋势,分析其原因和发展方式;第四章为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式,从问题和方法上进行具体论述,主要为以后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让公证全面走向社会生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让公证全面走向社会生活(论文提纲范文)
(1)多维论域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的理论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的缘由 |
二、在理论论域的背景下:公证辅助司法参与诉讼纠纷的社会共治 |
(一)公证参与司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社会化的关联 |
(二)公证参加司法部门事务管理辅助改革创新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 |
三、在权力论域中司法与公证的准司法性 |
四、在职能论域中公证职能对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
五、结语 |
(2)成年意定监护在医疗领域的适用风险与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1 从“法定主义”走向“意定主义”的成年监护制度概观 |
1.1 从医疗监护模式到人权监护模式中的理念转变 |
1.2 权利模式中意定监护人享有知情同意权的证成 |
2 成年意定监护在医疗活动中若干适用风险 |
2.1 成年意定监护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 |
2.1.1 对权利滥用的界定困难 |
2.1.2 成年意定监护中对器官捐献问题的边界不明 |
2.2 医方对成年意定监护查证困难 |
2.2.1 成年意定监护的形式要件不确定 |
2.2.2 成年意定监护书面凭证的真实性难以考证 |
2.3 成年意定监护中医疗监督的力度不足 |
2.3.1 容易形成“规避监督的生前预嘱”的制度变异 |
2.3.2 对成年意定监护人监督的模糊 |
3 成年意定监护在医疗领域适用的法律应对 |
3.1 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决定,加强患者权益保障 |
3.1.1 最大程度协助患者本人做出医疗决策 |
3.1.2 在意定监护设立时明确器官捐献事宜 |
3.2 完善成年意定监护人在医疗领域的证明责任 |
3.2.1 逐步推广对成年意定监护的公证 |
3.2.2 无法查证时,医方应依法采纳近亲属的意见 |
3.3 构建成年意定监护的医疗监督制度 |
3.3.1 构建三方位监督体系 |
3.3.2 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职能 |
4 结语 |
(5)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困境及完善路径——以常州公证处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常州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实践 |
(一)积极探索 |
(二)稳步推进 |
(三)有序运行 |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完善路径 |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自觉性 |
1.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发挥公证职能,助力社会治理的需要 |
2.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强化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专业性 |
(三)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可持续性 |
(四)坚持因地制宜,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特性 |
(五)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规范性 |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认同性 |
(6)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制度体系及其社会治理价值 |
第一节 社会治理角度的“公证” |
一、公证的概念 |
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公证” |
第二节 公证的社会价值 |
一、公证是证明力强、可信度高的社会信用制度 |
二、公证是公益性、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 |
三、公证是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证明机构 |
四、公证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公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 |
一、公证参与社会建设,推动经济高速发展 |
二、公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三、公证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
四、公证坚持服务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
五、公证促进一国两制,维护祖国和平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社会治理理念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实践问题 |
一、机制体制阻碍发展 |
二、执业区域影响服务 |
三、公证核实程序困境 |
四、传统业务日渐式微 |
五、信息资源无法共享 |
六、公证社会评价不佳 |
第三章 完善公证制度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 |
第一节 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及价值思考 |
一、公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
二、公证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价值思考 |
第二节 建议与措施 |
一、明确拉丁公证制度为我国公证制度的主要形式 |
二、以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本位二元论承担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 |
三、在社会治理的角度下对当前公证制度适当调整 |
四、提高公证行业整体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1 意定监护协议的基本理论 |
1.1 意定监护协议的定义 |
1.2 意定监护协议的类型 |
1.2.1 转移型 |
1.2.2 即时生效型 |
1.2.3 将来生效型 |
1.3 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 |
2 意定监护协议的立法现状与实施困境 |
2.1 缺乏立法规范 |
2.2 意定监护协议的实施困境 |
3 意定监护协议的订立主体问题 |
3.1 订立主体的立法缺陷 |
3.1.1 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狭窄 |
3.1.2 监护人资格条件的界定模糊 |
3.2 订立主体之域外考察 |
3.2.1 美国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3.2.2 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3.2.3 日本任意监护制度 |
3.3 订立主体的立法完善 |
3.3.1 完善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 |
3.3.2 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 |
4 意定监护协议的订立形式问题 |
4.1 现行立法的缺失 |
4.2 订立形式的域外立法分析 |
4.2.1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案》 |
4.2.2 日本:《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 |
4.2.3 英国: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 |
4.3 订立形式的完善 |
5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问题 |
5.1 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标准问题 |
5.1.1 生效标准僵硬化 |
5.1.2 生效标准的完善之确立“意思能力”标准 |
5.2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的权利义务内容 |
5.2.1 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
5.2.2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理论与路径 ——以浙江省J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理论基础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 |
第一章 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内涵 |
第一节 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概念及特点 |
一、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概念 |
二、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特点 |
第二节 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途径比较 |
一、思想教育 |
二、文化教育 |
三、技术教育 |
四、心理矫治 |
五、社会帮教 |
第二章 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 |
一、我国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 |
二、浙江省J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 |
第二节 个案研究 |
一、微观个案的选择 |
二、个案的分析 |
第三节 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
一、管理体系不科学 |
二、社会化不足 |
三、人才队伍建设不专 |
四、部门衔接不够 |
第四节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体制机制不健全 |
二、教育改造方法不全面 |
三、公众参与不充分 |
四、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
第三章 域外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社会对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相关制度介绍 |
第二节 域外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政策和理念 |
一、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 |
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和做法 |
第三节 域内外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启示 |
一、域内外的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异同 |
二、域外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借鉴的内容 |
第四章 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社会化监管的体制机制 |
一、建立工作机制 |
二、完善法律体系 |
三、健全考核体系 |
第二节 引入社会化运作管理 |
一、决策前的社会比较 |
二、委托第三方管理 |
三、长链条监管 |
第三节 创新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内容体系 |
一、挫折教育 |
二、规范教育 |
三、适应教育 |
第四节 加强狱内狱外衔接 |
一、优化监狱布局和环境建设 |
二、深化部门沟通协作 |
第五节 加大民警队伍建设 |
一、提高民警业务素质 |
二、优化民警知识结构 |
三、加强民警考核管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重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实证分析 |
1.5.2 文献检索 |
1.5.3 历史分析 |
第二章 合作制公证处的产生与发展 |
2.1 我国公证机构概况 |
2.1.1 我国公证机构发展沿革 |
2.1.2 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治理结构及发展现状 |
2.1.3 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治理结构及发展现状 |
2.2 合作制公证处的产生 |
2.2.1 首次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
2.2.2 重启合作制公证处试点 |
2.2.3 合作制公证处产生的基础 |
2.3 合作制公证处的发展现状 |
2.3.1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现状 |
2.3.2 合作制公证处发展优势 |
第三章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
3.1 法理方面面临的困境 |
3.1.1 合作制公证处的性质 |
3.1.2 合作制与合伙制的关系 |
3.1.3 合作制的经济性与公证机构的公益性 |
3.1.4 合作制公证处的调查渠道 |
3.2 机构设置上的缺陷 |
3.2.1 合作制公证处的身份识别度不够 |
3.2.2 合作制公证处的行政化和事业化 |
3.3 人员管理不规范 |
3.3.1 人员管理的民主化程度不足 |
3.3.2 公证员各自为政 |
3.3.3 辅助人员跨越权限办证 |
3.4 薪酬分配方式上的缺陷 |
3.5 监管上的缺陷 |
第四章 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合作制公证处的法律属性 |
4.1.1 合作制公证处的本质 |
4.1.2 合作制并非合伙制 |
4.1.3 合作制兼顾经济性与公益性 |
4.1.4 合作制公证处的调查权 |
4.2 优化机构设置 |
4.2.1 强化身份识别度 |
4.2.2 建立民主决议机构——合作人会议 |
4.2.3 成立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 |
4.2.4 建立检查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 |
4.3 加强人员管理 |
4.3.1 约束管理层权力 |
4.3.2 强化公证员集体意识 |
4.3.3 规范公证辅助人员管理 |
4.4 优化薪酬分配方式 |
4.4.1 明确岗位、职责和薪酬 |
4.4.2 规范公证办证具体流程 |
4.4.3 构建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
4.4.4 岗责薪相匹配 |
4.5 转变监管重点和形式 |
4.5.1 转变监管重点 |
4.5.2 转变监管形式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互联网+”时代的保全证据公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保全证据公证概述 |
1.1 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界定 |
1.1.1 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
1.1.2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属性 |
1.1.3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
1.2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
1.2.1 证人证言的保全公证 |
1.2.2 文书送达的保全 |
1.2.3 网络电子数据类的保全 |
1.2.4 关于知识产权类的保全 |
1.2.5 关于购买类的保全 |
1.2.6 关于“三改一拆”类的保全 |
1.3 保全证据公证一般流程 |
1.3.1 公证程序的启动 |
1.3.2 对申请人的告知 |
1.3.3 证据的反馈机制 |
2 互联网+时代涌现的新型保全证据公证 |
2.1 微信保全证据公证 |
2.1.1 微信保全证据公证的起因 |
2.1.2 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 |
2.1.3 微信公众号信息保全 |
2.1.4 朋友圈发表的侵权文章 |
2.1.5 保全公证书 |
2.2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
2.2.1 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的起因 |
2.2.2 电话录音记录的保全 |
2.2.3 保全公证书 |
2.3 QQ聊天记录的保全 |
2.3.1 QQ聊天记录的原因 |
2.3.2 QQ聊天记录的保全过程 |
2.3.3 保全公证书 |
2.4 网络购买及收货保全证据公证 |
2.4.1 网络购买保全证据 |
2.4.2 保全公证书 |
2.5 保全行为公证 |
2.5.1 保全行为的法律意义 |
2.5.2 保全行为的案例 |
2.5.3 保全公证书 |
3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新趋势 |
3.1 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 |
3.1.1 申请人的法律思维增强 |
3.1.2 申请人的证据意识增强 |
3.2 从证据的角度出发 |
3.2.1 保全证据公证的数量呈几何时增长 |
3.2.2 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类型多元 |
3.2.3 保全证据公证所涉及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多 |
3.3 从公证机构的角度出发 |
3.3.1 公证员的知识储备增强 |
3.3.2 公证员的角色发生变化 |
3.3.3 公证机关配备必要专业技术人才 |
3.3.4 公证机构与法院合作加强 |
4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
4.1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 |
4.1.1 传统保全方式的不适应 |
4.1.2 隐名取证、异地取证的效力问题 |
4.2 互联网+保全证据公证解决方式 |
4.2.1 推出在线公证存证服务平台 |
4.2.2 加强公证机构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4.2.3 促进公证法律体系建设 |
4.2.4 加强公证质量体系建设 |
5 结语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让公证全面走向社会生活(论文参考文献)
- [1]多维论域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改革的理论检视[J]. 李旭艳. 法制与社会, 2021(24)
- [2]成年意定监护在医疗领域的适用风险与法律应对[J]. 王龙,阚凯. 医学与哲学, 2021(14)
- [3]区块链技术下的电子数据证据认定法律问题探究[D]. 李彤.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4]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研究[D]. 王彩霞.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5]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困境及完善路径——以常州公证处实践为视角[J]. 李强国,丁琳. 中国公证, 2021(01)
- [6]完善公证制度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研究[D]. 吕金浓. 烟台大学, 2020(06)
- [7]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晓雪.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理论与路径 ——以浙江省J监狱为例[D]. 吕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我国合作制公证处治理结构研究[D]. 翁伟乾. 兰州大学, 2020(01)
- [10]“互联网+”时代的保全证据公证研究[D]. 马保峰. 宁波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