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好检察建议 民行监督不难(论文文献综述)
付余,高蕴嶙[1](2021)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路径探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完成,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应对改革,把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放在法律监督上,突破以往诉讼监督的缺陷和被动,将行政权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实现传统检察监督从诉讼监督向全面开展法律监督的转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定位,找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瓶颈,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新路径。
魏鹏[2](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周雨施[3](2020)在《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况的调查研究》文中认为公益诉讼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新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在检察职能调整后的新着力点和工作亮点。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共利益、回应社会关切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广东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广州、深圳等6个市两级检察机关作为试点检察院。2017年7月,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推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公开途径所搜集到的广东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广东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从中探析当前行政公益诉讼领域面临的诸多制约因素,在受案范围、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执行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查找原因。最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孙祥[4](2020)在《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文中提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是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检察监督的具体方法和途径,检察监督方式体系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到检察监督能否对民事诉讼活动起到应具有的监督作用。当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应当进行相应的规范和完善。首先,从理论上应分析并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含义和特征,在学理上以及立法上对检察监督方式具有不同的分类。从宏观上分析当前我国检察监督方式立法规范不统一,现有两种检察监督方式缺乏有效衔接,检察监督方式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的问题。因此,应统一规范性立法并从创建协调型的检察监督方式体系的路径进行完善。其次,我国现行民事抗诉的立法规范对民事抗诉的主体,民事抗诉的事由,民事抗诉的程序等都具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同时立法规定中存在民事抗诉事由规定不合理、缺乏民事抗诉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出庭程序不具体以及抗诉审级规定不合理的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就是合理区分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设置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法定期限,完善检察机关出庭后的程序,实行同级相抗的民事抗诉模式。最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检察建议种类可以归纳为再审检察建议、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民事执行检察建议三种,立法规定中存在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适用条件交叉重叠,法院对接程序缺位,检察建议文书制作混乱以及因检察建议的柔性而缺乏有效保障机制的问题,对此应当合理区分再审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构建人民法院检察建议对接机制,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文书制作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机制。
郝楠[5](2020)在《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征地合法拆迁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宪法授予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征地拆迁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实践中,违法征地拆迁现象屡见不鲜,大量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检察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社会利益和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职责,同时检察监督也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内部监督、诉讼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等,但这些监督方式由于存在各自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在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领域还存在监督的死角和空白。加强检察机关对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不仅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还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征地文明拆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迫切要求。本文行文脉络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逻辑起点出发,展开对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研究。阐述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含义以及对违法征地拆迁检察监督的界定之后,进一步论述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理论,行政违法的司法监督理论、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职能理论。之后再分析检察监督应当遵循的原则,最后阐明检察机关监督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从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出发,探讨构建征地拆迁检察监督的现实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本部分首先通过比较我国现行监督模式存在的不足,分析检察机关监督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现实必要性。然后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在权力配置、法律依据、人员队伍、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优势,阐述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征地拆迁违法行为的可行性。最后论述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具体监督哪些征地拆迁的违法行为。第三部分:任何法律概念和制度都要从事实层面和价值层面进行观察,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论述也不例外。本部分从当前检察机关对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现状着手,阐述检察机关监督具体违法征地拆迁现象中存在的问题,再结合现实分析造成检察机关对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缺位的原因。第四部分:对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规范和实践层面所面临的问题分析之后,本部分将从建立案件发现机制、效力保障机制等方面阐述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对策。构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实效。
李承洋[6](2020)在《论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权力架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以来,随着“反贪”“反渎”两部门转隶纪检监察机关,极大改变了检察机关在各级国家机构政治权力体系中的定位,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何为检察机关“主业”新的讨论与思考。由于学界、政界特别是检察机关内部,对何为检察机关“主业”尚未形成广泛共识,致使在截至目前2年多的时间里,我国检察机关改革力度、深度均有不足,没有建立与职能定位相配套的组织结构、机制流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从实践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建设思想、机构设置和工作运转中存在的不足,坚持问题导向,并通过辩证分析西方国家和其它部门法的成熟经验,立足基层现状、结合现实需要,就如何完善基层检察机关作了一些浅显的思考,也提出了一些不成型的看法和建议。引言和第一章写出了我国检察工作现状以及改革的必要性。引言从论文为什么选择检察机关改革这个题目说起,介绍研究的内容方法和重点难点。第一章介绍了基层检察机关较之于中央、省、市级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及刑事检察、民行检察、公益诉讼和立案侦查等职权运行现状。第二章则从实践的角度,全面分析了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职能定位不明晰,对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统一,无法明确公诉与法律监督的关系;内设机构配置过分注重机构的上下匹配和完整性,员额制改革形式重于实质加剧人力紧张,不能体现基层检察机关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刑诉业务不强力,对侦查活动的控制力有待提高,对技术侦察手段应用、社区矫正和附条件不起诉等监管不力;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法院民行审判、政府执法监督没有发挥预期效果。第三章着眼于西方的检察制度,简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权力制衡、法律监督、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刑事检察等制度构建。笔者发现,由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体系不同,我们不能机械地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现成制度,而应当深刻剖析西方国家相关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和初衷,对贯穿于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立法理念予以融会贯通,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的检察制度。第四章提出了如何改进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的建议。主要是四个方面:在建设思路上,采纳法律监督“一元论”,避免检察机关在事实上成为单纯的公诉机关,建立由检察机关托底,纪检、审计多部门参与的“大监督”格局;在机构设置上,放宽员额比例限制,实行大部制机构布局、探索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运作效率;在侦查监督中,通过向同级公安机关派驻高层级检察室的方式,一方面实现对警察权的全方位、深层次监督,另一方面可将检察业务“寄生”在庞大的公安机关之上,推动检察业务向乡镇社区的延伸;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通过理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完善配套立法、畅通诉前调查渠道,将其打造成制约行政权力的有力武器;在民行检察中,通过在法院设置派驻机构、推广类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建议权威等手段,实现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有效的事后干预,从而在维护审判权威和制约司法擅断中保持微妙的平衡。
张迪[7](2019)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检察业务考评是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引的规范体系。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设置既是检察一体化的要求,又是推进检察权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叠加进行,过去的业务考评机制已不再适应当前检察机关对下考评的实际。本文以S省为视角,对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制度进行分析,以实证考察方式研究检察业务考评在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改革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论述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概念、历程、运行基础和意义。本文探讨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仅指省级检察院依据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案件质量评查等业务考核指标对地市级检察机关进行整体考评的机制。从雏形、发展到成熟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运行基础在于一体化的检察体制、行政化的管理机制和检察权运行的调控。司法实践证明,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对于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方针政策、推动检察权积极主动运行、提升检察队伍业务素质能力都有重要意义。第二章梳理汇总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现状。以S省检察院对市级检察院的年度考评为例,其总体框架维持了检察业务考评、评议市级院检察长述职述廉报告、民意调查和综合加减分等四个部分。而检察业务考评主要包括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和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核心数据计分方式,是在以人均办案数量为主的考核基础上实行满分基准的计分方法,进一步量化各项考评指标,而案件质量评查直接采用减分制;考评结果如何应用。第三章探讨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考评主体过于分散;二是核心数据项目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核心数据在考评中的比重偏低、项目过多、计分方式不合理等;三是不同业务部门考评指标在任务分配、评价方式、权重分值等方面的衔接不够科学;四是案件质量评查中的质量导向不突出。第四章讨论的是检察业务考评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具体完善措施。由于现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与监察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的不相适应性愈发凸显,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积极适应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内设机构改革等新需求,由案管部门统筹负责业务考评工作;二是提高检察业务考评指标体系的科学化;三是提高检察业务考评指标体系的精细化;四是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质增效;五是完善对员额检察官个人的绩效考评机制。
蒋德海,陈杨,秦天宁[8](2019)在《法律监督宪法原则再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法律监督是一种政治生态,它需要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实现。但检察权的行使未必是法律监督。这就要求中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要有新的机制和制度,而这些新的机制和制度能够保障检察权在行使的时候得以体现法律监督的目的和使命。由此,中国的检察权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事追诉权,中国的检察制度也不仅仅是刑事追诉制度,而是一种更宽泛意义上约束权力和权利的手段或形式,是一种政治制度。检察权是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权力或工具,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全部目的或者根本使命就是建立起一种约束权力和权利的政治生态。中国检察体制改革要忠实体现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以法律监督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沈倩颖[9](2019)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托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诉前程序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其存在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一,它可以很好地防止滥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充分调动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权自纠机制;其二,它的设置遵从检察监督的司法权谦抑原则,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从2015年7月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至今,在4年多的地方实践过程中,全国各省市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实施诉前程序,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改革尚未完全成熟,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文章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将诉前程序的研究分为立案、调查核实、制发检察建议书、事后监督四个阶段来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检察机关在适用该程序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检察建议书缺乏刚性、调查核实权行使不到位、生态修复督办效果不理想、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阶段衔接不畅等问题。其次,针对这些难题,本文试图从各地实践情况中分析原因,比如检察建议书制发流程不规范、缺乏技术支撑导致检察官在调查核实中存在现实困难、监督权行使不全面、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履职程度的理论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在诉讼阶段研判错误。最后,通过参考检察机关运用诉前程序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成功结案的典型案例,以及各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以检察建议案件化管理为创新模式来细化诉前程序的规定内容;另一方面深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来强化诉前程序执行效力。希望通过此次研究,能优化诉前程序的运行,能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更大的效益。
梁春程[10](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二、用好检察建议 民行监督不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用好检察建议 民行监督不难(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路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依据 |
二、行政执法的监督形式比较 |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成因 |
四、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新路径 |
(2)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况的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理阐释 |
1.1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演化发展 |
1.2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
1.2.1 诉前程序 |
1.2.2 提起起诉 |
1.3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
1.3.1 有利于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 |
1.3.2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
1.3.3 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
第二章 广东省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
2.1 整体概况 |
2.2 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数据情况 |
2.3 各地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
2.3.1 办案量不均衡 |
2.3.2 立案比不高 |
2.3.3 办案数据披露不规范 |
2.4 进入诉讼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
2.4.1 各地市案件数量 |
2.4.2 年度办案情况 |
2.4.3 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
2.4.4 被告人分布情况 |
2.4.5 诉讼请求情况 |
2.4.6 结案及上诉情况 |
2.5 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
2.5.1 行政公益诉讼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占比更大 |
2.5.2 行政公益诉讼以诉前程序为主 |
2.5.3 检察机关胜诉率高 |
2.5.4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食药安全保护类案件占比较大 |
2.5.5 各方支持力度大 |
2.5.6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第三章 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
3.1 受案范围局限 |
3.1.1 条文内容较为单薄 |
3.1.2 “等外等”领域拓展乏力 |
3.2 线索收集不畅 |
3.2.1 收集渠道单一 |
3.2.2 转化机制不顺畅 |
3.3 调查核实困难 |
3.3.1 具体手段未有立法授权 |
3.3.2 检察机关缺乏处罚措施 |
3.3.3 学界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有争议 |
3.4 鉴定机制不成熟 |
3.4.1 鉴定体系不够完善 |
3.4.2 鉴定费用价格昂贵 |
3.4.3 鉴定机构分布不均 |
3.4.4 专家辅助人制度需规范 |
3.5 诉前程序适用机械 |
3.5.1 强制适用诉前程序不合理 |
3.5.2 诉前程序等待期设置不灵活 |
3.5.3 部分检察建议流于形式 |
3.6 判决执行难以监督 |
3.7 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 |
3.7.1 内部资源配置不足 |
3.7.2 不熟悉新工作方式 |
3.7.3 人才结构单一 |
第四章 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化对策 |
4.1 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
4.1.1 服务公众需求 |
4.1.2 注重立法技巧 |
4.1.3 注重专项行动 |
4.2 完善案件线索排查机制 |
4.2.1 完善公益诉讼线索发现程序 |
4.2.2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
4.2.3 完善双向移送机制 |
4.2.4 完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
4.2.5 利用媒体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
4.3 保障调查核实权的施行 |
4.3.1 提高立法位阶 |
4.3.2 设定接受询问义务 |
4.3.3 设置证据保全 |
4.4 完善鉴定机构和专家参与制度 |
4.4.1 拓宽鉴定机构参与范围 |
4.4.2 保障鉴定费用 |
4.4.3 建立专家辅助人的准入机制 |
4.5 完善诉前程序设计 |
4.5.1 设置非前置诉前程序 |
4.5.2 附条件延长检察建议答复期限 |
4.5.3 规范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形式 |
4.5.4 加强检察建议发出后的跟踪落实 |
4.6 完善执行监督程序 |
4.7 建设专业化办案队伍 |
4.7.1 配置专业队伍 |
4.7.2 提升业务素能 |
4.7.3 一体化办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概述 |
1.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含义和特性 |
1.1.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含义 |
1.1.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特点 |
1.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分类 |
1.2.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学理分类 |
1.2.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分类 |
1.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立法问题总括和完善路径 |
1.3.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问题总括 |
1.3.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路径 |
2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完善探析 |
2.1 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不足 |
2.2.1 抗诉事由规定不合理 |
2.2.2 缺乏抗诉时限规定 |
2.2.3 抗诉出庭程序不具体 |
2.2.4 抗诉审级规定不合理 |
2.3 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
2.3.1 区分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 |
2.3.2 设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 |
2.3.3 明确检察机关出庭后的程序 |
2.3.4 实行同级相抗 |
3 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探究 |
3.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现状 |
3.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适用条件存在交叉重叠 |
3.2.2 法院对接程序的缺位 |
3.2.3 检察建议文书制作混乱 |
3.2.4 保障机制不完善 |
3.3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建议 |
3.3.1 合理区分再审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 |
3.3.2 构建人民法院对接机制 |
3.3.3 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文书制作 |
3.3.4 完善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综述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概述 |
第一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念 |
一、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界定 |
二、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界定 |
第二节 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理论 |
二、行政违法的司法监督理论 |
三、权力制衡理论 |
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职能理论 |
第三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原则 |
一、合法原则 |
二、事后监督原则 |
三、有限原则 |
四、穷尽原则 |
第四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意义 |
一、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
二、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有利于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
三、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
五、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有利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
第二章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与内容 |
第一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
一、行政内部监督缺乏中立性 |
二、行政诉讼监督受案范围有限、案件执行难、实效有限 |
三、人大监督效果乏力 |
四、民主和社会舆论监督效果弱 |
第二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
一、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能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征地拆迁 |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监督具有实定法上的依据 |
三、检察机关拥有素质过硬的法律监督队伍 |
四、检察机关独特的法律监督地位比其他监督方式更具优越性 |
第三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内容 |
一、监督行政机关超越权限违法审批土地的行为 |
二、监督行政机关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
三、监督行政机关少批多占的违法行政行为 |
四、监督行政机关以租代征的违法行政行为 |
五、监督非法拆迁房屋的违法行政行为 |
六、监督非法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违法行为 |
第三章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现状 |
一、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概况 |
二、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 |
第二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实施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对违法审批土地行为监督介入滞后 |
二、检察机关对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 |
三、检察机关对以租代征违法行为监督缺位 |
四、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拆迁监督缺乏刚性手段 |
五、检察机关监督非法拆迁的信息来源匮乏 |
六、检察机关对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监督威慑力不强 |
第三节 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检察机关未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监督的界限 |
二、检察机关监督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规范依据不足 |
三、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对象不明确 |
四、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力度不强 |
第四章 完善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机制 |
第一节 拓宽检察监督案件发现机制 |
一、建立检察监督发现机制 |
二、强化发现机制的处理效果 |
三、制度层面上完善法律法规 |
第二节 完善检察监督的效力保障机制 |
一、完善检察建议 |
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权力的保障 |
三、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
第三节 构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协作机制 |
一、构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作机制 |
二、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衔接机制 |
三、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论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权力架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及现状 |
一、刑事诉讼职权 |
二、民行检察职权 |
三、公益诉讼职权 |
四、立案侦查职权 |
第二章 当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职能定位不明晰 |
二、组织架构不合理 |
(一)内设机构不合理 |
(二)员额制改革不到位 |
三、刑诉业务不强力 |
(一)对侦查活动控制力薄弱 |
(二)对技术侦察手段监督缺失 |
(三)对社区矫正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监管不力 |
四、法律监督不到位 |
(一)民行审判监督不到位 |
(二)依法行政监督不到位 |
第三章 西方国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与探讨 |
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
二、审判权监督 |
三、员额制管理 |
四、刑事检察制度 |
第四章 建设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的对策和建议 |
一、建立新型法律监督体系 |
二、建立新型内部组织架构 |
(一)对业务部门实行大部制整合 |
(二)放宽检察官员额比例限制 |
(三)实行扁平化管理体制 |
三、建立新型侦查监督体制 |
四、建立新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
(一)理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
(二)完善公益诉讼配套立法 |
(三)畅通诉前调查渠道 |
五、建立新型民行检察制度 |
(一)民行检察部门在法院常驻办公 |
(二)建立类案监督机制 |
(三)建立检察建议高层通报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业务考评概念、历程和意义 |
(一) 概念 |
(二) 历史 |
(三) 运行基础 |
(四) 意义 |
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现状 |
(一) 考评模式 |
(二) 考评指标 |
(三) 计分方法 |
(四) 结果运用 |
三、S省检察业务考评实证考察 |
(一) 考评主体过于分散 |
(二) 核心数据项目问题突出 |
(三) 不同业务部门考评指标衔接不够科学 |
(四) 质量评查未突出“质量”导向 |
四、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完善建议 |
(一) 改革的必要性 |
(二) 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基本原理 |
2.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概述 |
2.1.1 诉前程序的概念 |
2.1.2 诉前程序的特征 |
2.1.2.1 前置性 |
2.1.2.2 效力性 |
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价值 |
2.2.1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2.2.2 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
2.2.3 推进环境检察专门化 |
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现状 |
3.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开展情况 |
3.1.1 诉前程序案件分布 |
3.1.2 诉前程序办理主要情况 |
3.1.3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职责的表现形式 |
3.1.3.1 违法履职 |
3.1.3.2 完全不履职 |
3.1.3.3 不完全履职 |
3.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诉前程序的成效 |
3.2.1 案件线索来源的途径得以拓宽 |
3.2.2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能力得以提高 |
3.2.3 各环境治理部门的职能得以整合 |
3.2.4 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得以推进 |
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存问题 |
4.1 诉前程序调查核实权的针对性不强 |
4.1.1 检察建议制发前的调查核实不明确 |
4.1.2 检察建议发出后的调查核实不全面 |
4.2 诉前程序检察建议书的操作性不高 |
4.2.1 检察建议文本不规范 |
4.2.2 检察建议内容不详细 |
4.2.2.1 论证欠缺法律依据 |
4.2.2.2 检察建议缺乏对普遍性问题关照 |
4.2.3 检察建议送达制度不透明 |
4.2.4 检察建议督办核实不高效 |
4.3 诉前程序检察监督权的效果不显着 |
4.3.1 检察机关监督方式单一 |
4.3.2 不重视后续复查 |
4.4 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顺畅 |
4.4.1 判断行政机关履职标准不统一 |
4.4.1.1 对履职主体存在歧义 |
4.4.1.2 对履职程度存在歧义 |
4.4.2 建议内容与诉求不匹配 |
5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建议 |
5.1 细化诉前程序规定内容 |
5.1.1 检察建议案件化管理以规范诉前程序运行 |
5.1.2 全面行使检察监督权加强诉前程序效力 |
5.1.3 厘清起诉标准以做好诉讼程序衔接 |
5.1.4 厘清诉讼起诉标准以做好诉讼程序衔接 |
5.2 诉前程序的例外情形之规定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10)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用好检察建议 民行监督不难(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路径探析[J]. 付余,高蕴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1)
- [2]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3]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况的调查研究[D]. 周雨施. 兰州大学, 2020(01)
- [4]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D]. 孙祥. 辽宁大学, 2020(01)
- [5]征地拆迁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研究[D]. 郝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6]论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权力架构[D]. 李承洋.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D]. 张迪. 山东大学, 2019(03)
- [8]法律监督宪法原则再思考[J]. 蒋德海,陈杨,秦天宁. 学术研究, 2019(08)
- [9]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D]. 沈倩颖. 浙江农林大学, 2019(01)
- [10]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