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能力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滕甜甜[1](2022)在《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普适性标准过于模糊,"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没有依据"指向不明。立法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亦陷入困境。有必要在厘清"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不成立"与"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重大且明显违法"之内涵,并探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立法原意,解读"没有依据"之具体指向。另外,还需借鉴域外规定,并结合司法经验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其他客观情形加以增补,以廓清确认无效判决的审查标准。
关保英[2](2022)在《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形成了数据的普遍化和社会化,传统行政法治的内涵也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治的核心要素无疑不能例外。这既影响到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价值、内容和运行,也影响到行政程序的规制模式和构型设计。正因如此,大数据背景下行政程序规制应由粗放向精确、由程式向有序、由定性向定量、由感性向理性变迁。在行政程序构型上,应由板块式到结构式、由自洽式到自证式、由博弈式到分配式、由套路式到效率式转换,以体现行政程序的时代特性和科学内涵。
江必新,马世嫒[3](2021)在《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复议制度历经多年发展,在监督行政、维护权益及争议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着制度知晓率低、主导功能不确定、复议决定结果受限制、程序空转严重、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各种现实问题。为促使行政复议制度走出制度困境,可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将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置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之下,一方面从制度的本质、起源及变迁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在法治国家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从制度质效的衡量标准总结分析出行政复议的制度缺陷与制度优势,最终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科学认识行政系统内部运行规律,改进行政复议程序规则,科学设定制度评估标准,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等改革举措,从而实现提高行政复议制度治理效能的目的。
韩利楠[4](2021)在《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文中认为行政非诉执行中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拘束力。拘束力是行政判决的效力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效力,即行政判决要求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具体包括禁止反复的消极效力和重新处理的积极效力。由于不予执行裁定与行政判决的相似性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准双向"的特殊构造,行政判决的拘束力可适用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不予执行裁定。但并非所有的不予执行裁定均具有拘束力,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应按照法院裁定意旨采取行动;当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不产生该效力。
王青斌[5](2021)在《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当前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尚未对行政撤销加以具体规定,因此,行政撤销权在实务中存在法律识别的困难,在理论上则遭遇合法性质疑的难题。从理论构造上来说,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为行政职权,为实现违法行政的合法性恢复与合目的性恢复而具有广阔的撤销裁量空间;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为行政职责,因此具有无须实在法明确授权即可推定存在的特性。为了防止行政撤销权的滥用,必须为其设置适当的法治限度,以规范职权的运用。具体而言,撤销权行使的基础条件和利益衡量结果构成权力启动的法治限度,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核心的程序制度则构成撤销权行使的程序限度。
叶新火[6](2021)在《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之效力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是一种常见的文件形式,但在实践中对其效力有不同的认识。政府同意是基于政府内部的监督管理关系,政府同意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过程性行为;而文件发布属于要式行政行为,文件的署名、盖章都表明了文件的地位和等级。因此,基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的文件,应当属于部门文件。
关保英[7](2022)在《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中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都一直存在,而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对该概念及其类型、行为定性、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具有范围、内容和时间等方面的特定性;其类型包括无主要证据、证据相互冲突、证据分布不合理、证据仅有部分证明力、证据非以法定程序收集等;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是消极行政行为、瑕疵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和侵权行政行为。因此,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将产生所设定的义务无效,所赋予的权利无效,所免除的责任无效和事实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孙戈[8](2021)在《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文中认为双被告制度创设伊始是"解决行政复议现实问题的中药",实际却"制约行政复议改革",如此反差值得深思。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程序标的和复议决定效力的改变否定了双被告制度,应值此契机进行制度检视。为纠正维持率过高,基于"复议决定可诉"和"一体化理论"构建,双被告制度具有强烈问题导向性,存有降低维持率有限、实践中附带影响大、理论内在冲突等弊病。应取消双被告制度并围绕行政复议新时代功能定位就复议队伍和监督体系进行重构,助力行政复议法治愿景实现。
杨忠醐[9](2021)在《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三要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行政诉讼的准入机制,原告资格制度是影响启动行政司法救济程序的首要因素。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的认定长期存在过于严苛或过于宽松两种背道而驰的倾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基本准则与细化标准尚未完善。对《行政诉讼法》中"利害关系"与"合法权益"的解释纷争不断。因此,厘清行政相对人主张的合法权益、确定被诉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成为促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与制度发展、推动行政诉讼法治建设的关键。
王芳芳[10](2021)在《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行为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
二、行政行为能力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行为能力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制度困境: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一)认知之困:“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过于模糊 |
第一,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
第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不能实施。 |
第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第四,重复作出行政处罚。 |
第五,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
第六,行政行为作出时,行政主体尚不存在。 |
(二)识别之困:“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内涵不清 |
(三)辨析之困:“没有依据”指向不明 |
三、理论辨明:确认无效判决之厘清 |
(一)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 |
(二)行政行为不成立与无效 |
四、标准廓清:确认无效判决审查标准的明晰 |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之界定 |
(二)“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之探讨 |
第一,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行为。 |
第二,未获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公务人员的行为。 |
第三,受委托组织的行为。 |
(三)“没有依据”之解读 |
(四)“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之增补 |
第一,权限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第二,内容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第三,程序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第四,形式方面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五、结语 |
(2)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泛化 |
(一)数据的社会化 |
(二)数据的普遍化 |
(三)数据的精确化 |
(四)数据的法治化 |
二、数字化对行政程序的冲击 |
(一)影响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
(二)影响行政程序的价值 |
(三)影响行政程序的内容 |
(四)影响行政程序的运行 |
三、行政程序吸收数据的空间 |
(一)行政程序的数据引领 |
(二)行政程序的数字渗入 |
(三)行政程序的数字操控 |
(四)行政程序的数据评估 |
四、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规制变迁 |
(一)由粗放规制到精确规制 |
(二)由程式规制到有序规制 |
(三)由定性规制到定量规制 |
(四)由感性规制到理性规制 |
五、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构型转换 |
(一)由板块式到结构式 |
(二)由自洽式到自证式 |
(三)由博弈式到分配式 |
(四)由套路式到效率式 |
(3)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起源与变迁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起源 |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变迁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缘由 |
(一)行政复议知晓率和信任度不高,制度的可接受性不足 |
(二)行政复议制度主导功能不确定,制度目标的有效性有待加强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存在局限性,制度负面效应较高 |
(四)行政复议程序空转,制度整体协调性不畅 |
(五)行政复议程序规则不完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制度优势 |
(一)行政司法复合性质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专业优势 |
(二)依托行政系统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资源优势 |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优势 |
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路径建议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明确制度目标定位 |
(二)科学认识行政系统内部运行规律,提高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
(三)改进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加强制度可操作性 |
(四)科学设定制度评估标准,改进行政复议质效评价体系 |
(五)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发挥制度群合力 |
结语 |
(4)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拘束力的内容及功能 |
(一)拘束力的内容 |
1.消极效力:禁止反复 |
2.积极效力:重新处理 |
(二)拘束力的功能 |
三、不予执行裁定拘束力的证成 |
(一)不予执行裁定与行政判决的相似性 |
第一,适用事项相似。 |
第二,司法审查程度相似。 |
(二)“准双向”的行政诉讼构造 |
1.行政诉讼程序:“民告官” |
2.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准官告民” |
四、不予执行裁定拘束力的展开 |
(一)拘束力之适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
1.具体情形 |
2.拘束力的表现 |
(二)拘束力之排除:不符合受理条件 |
1.具体情形 |
2.拘束力的表现 |
结 语 |
(5)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撤销权的理论构造 |
(一)行政撤销权的形式构造 |
(二)行政撤销权的实质构造 |
1. 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机理。 |
2. 行政机关对自己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及危险具有防止责任。 |
3. 当高权行为对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时,行政主体作为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负有阻止义务。 |
二、行政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
(一)行政撤销权行使的基础条件 |
1.“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不宜作为行政撤销的条件之一。 |
2. 一般程序违法及形式不合法不应作为行政撤销的条件。 |
3. 符合行政撤销的条件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撤销行为的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符合了行政撤销的条件,行政主体就必须作出撤销行为。 |
(二)行政撤销权行使的利益衡量条件 |
1. 行政撤销权的行使要受到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的限制。 |
2. 行政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 |
三、行政撤销权的程序限制 |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 |
(二)行政撤销程序的具体构建 |
1. 行政撤销的公开制度。 |
2. 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 |
3. 回避制度。 |
4. 撤销时效制度。 |
四、结语 |
(6)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之效力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同意部门发文的工作实践 |
(一)同时下发到下级政府和与发文部门同级的其他部门 |
(二)只下发到下级政府 |
(三)只下发到发文部门的下级部门 |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文件的形式方面。 |
2. 文件的效力方面。 |
(二)《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
(三)《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三、基于行政行为的理论分析 |
(一)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
(三)过程性行政行为和过程性信息 |
(四)对其他类似行为之分析 |
四、余论 |
(7)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界定 |
(一)范围的特定性 |
(二)内容的特定性 |
(三)时间的特定性 |
二、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类型 |
(一)无主要证据的类型 |
(二)证据相互冲突的类型 |
(三)证据分布不合理的类型 |
(四)证据仅有部分证明力的类型 |
(五)证据非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类型 |
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为定性 |
(三)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 |
四、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 |
(一)该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无效的后果 |
(二)该行政行为所赋权利无效的后果 |
(三)该行政行为所免除责任无效的后果 |
(四)该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无效的后果 |
(8)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双被告制度的建构 |
(一)双被告制度的沿革 |
(二)双被告制度的立法原意 |
1.双被告制度是出于对实践问题的回应 |
2.双被告制度的理论基石是“维持决定的可诉性”和“一体化理论” |
三、双被告制度的检视 |
(一)双被告制度的有效性 |
(二)制度实施的附带性影响 |
1.复议机关工作成本的增加 |
2.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 |
3.复议机关中立性减弱引发复议制度公正性下降 |
(三)双被告制度的理论冲突 |
第一,复议维持决定有无独立价值的内在冲突。 |
第二,“不改变原行政行为结果的改变”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
四、双被告制度取消后行政复议制度重构 |
(一)新时代行政复议以“化解行政纠纷”为主旨,围绕“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展开 |
(二)复议队伍重构 |
(三)监督体系重构 |
五、结语 |
(9)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三要素(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 |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主张保护的合法权益 |
三、涉嫌侵权的被诉行政行为 |
四、被诉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的影响 |
五、结语 |
四、行政行为能力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之审查标准[J]. 滕甜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2]论行政程序在大数据下的内涵变迁[J]. 关保英. 政治与法律, 2022
- [3]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J]. 江必新,马世嫒.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4]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J]. 韩利楠.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 [5]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J]. 王青斌. 法学, 2021(10)
- [6]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之效力探讨[J]. 叶新火.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03)
- [7]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研究[J].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01)
- [8]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J]. 孙戈. 唐山学院学报, 2021(04)
- [9]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三要素[J]. 杨忠醐.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1(07)
- [10]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行为中的适用[D]. 王芳芳. 辽宁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