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存在的价值

论死刑存在的价值

一、论死刑存在的价值(论文文献综述)

李蕊[1](2020)在《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文中研究说明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几经流转之后,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享有,为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我国死刑复核权分配给最高人民法院,为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工作的压力,将部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权分给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死刑复核权的分配设置,为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提供了前提条件。死刑案件当事人辩护权的行使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不仅存在辩护律师缺位的情况,还存在着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的情形。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辩护情况和H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行使的现实状况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出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法律援助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权利救济不畅等诸多现实问题。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审理模式的影响;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现行法律规范保障不足以及司法资源保障不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仅是国际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等等。因此,面对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做进一步的保障。首先,必须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对死刑复核程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诉讼化改造,为辩护律师适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铺平道路;其次,明确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再次,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够畅通行使辩护权;最后,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等途径对法律援助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予以保障。

梁巧丽[2](2020)在《我国死刑制度优化的困境与应对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本意识的觉醒,死刑制度的优化与消弥成为不可逆转的文明潮流。在人类文明史上,死刑制度的演进方向主要体现在刑罚罪责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执行方式、死刑救助等制度上不断改善直至废除,推动死刑制度优化以同法理依据转变相统一,更加符合现代社会文明与法治情境是推进死刑制度文明演进的重要路径。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外及新中国建立前后两大阶段阐述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分析刑法学界对死刑存废的观点,明确当前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的主要困境是围绕何时以及通过何种方式优化至废除死刑制度。在抽象价值层面上,死刑废除论者占据优势,可实践中尚缺乏有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处理刑事政策和民意的关系上,死刑废除论者还未寻找到合适的方法。基于此,第二章本文简要阐述了死刑制度的政策、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当前存在的部分问题,第三章从法理基础、现实挑战角度分析了伦理观念、人权主张、法律目标及实现效果、成本等方面的难点。第四章针对现有问题和死刑当前存在的挑战等,通过学习整理了国外部分典型国家优化直至成功废除死刑制度的案例,总结经验启示。针对我国死刑制度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基于启示,第五章从实体、程序和民意三方面提出当前我国优化死刑制度应该采取的措施: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大众认同死刑制度废除的引导,争取公众认知的支持,并以无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刑,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

张子涵[3](2020)在《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发展,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参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允许辩护律师参与,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律师的参与率低,大部分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得不到辩护,这就无法实现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实价值。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推行指定辩护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也是不断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对推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在对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适用的初步构建中,首先,需要立法确认指定辩护制度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适用。为了将辩护连续起来,相关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选取在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律师。其次,要构建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资质制度。由经过岗前培训的新人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并且成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结案后对承办律师进行评价。除此之外,还要设立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人的会见机制、确立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确保辩护律师能够全面的、充分的了解案件的全部信息,并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后,需要设置与法官面谈沟通机制,让承办案件的法官能够深入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的细节,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尊重生命,维护正义,希望死刑复核机关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真真正正地做到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曾少璐[4](2020)在《论我国终身监禁》文中认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终身监禁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83条第4款中。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不得减刑、假释”的执行要求阻却了罪犯回归社会的可能,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轻缓化的刑罚发展趋势都存在冲突和矛盾。在已经立法的前提下,本文研究的关键问题是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即终身监禁的刑罚属性。一方面,由于刑法第383条对终身监禁的适用存在层进式的立法规定,导致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存在着错综复杂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对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和执行方式的特殊限制,也使得终身监禁难以找到准确定位。放眼域外,尽管许多国家将终身监禁定位为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种,并适用于某些严重的暴力犯罪,但是从我国刑法第383条出发,我国终身监禁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不仅承载着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期望,更是作为一种特殊时期的法律移植产物,服务于反腐倡廉政策。在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尚存较大争议的前提下,终身监禁在司法适用中如何与刑罚制度协调衔接,更好地进行解释适用,这是本文的另一重点。首先,从我国已有的终身监禁案例来看,司法机关适用终身监禁首要解决的是溯及力问题,但实务判决中缺乏对终身监禁溯及力的认定说明,并且相关司法解释有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之嫌,容易造成歧义;其次,刑法第383条对终身监禁适用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可能导致法官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之间的界限模糊;最后,在刑罚裁量阶段确定“不得减刑、假释”的执行要求与现有的减刑、假释制度相冲突,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和终身监禁执行期间依据不同的服刑表现将会产生不同的执行效果。基于本文对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和实践分析,对比域外终身监禁的制度现状,现阶段不宜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可以通过量刑规范化明晰其适用条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行刑阶段需要有针对性地为终身监禁罪犯重构改造目标,通过积极探索特赦制度对终身监禁罪犯适用的可行性,并且完善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多元化矫治措施,从而解决刑事奖励缺位所带来的改造困难,促使我国终身监禁更好地发挥刑罚功能。

洪莉鸥[5](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李金芝[6](2019)在《探析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纵观近年来在我国死刑案件中发生的冤假错案,不难发现:在控辩失衡甚至辩护缺位的环境下,刑事被追诉人往往变成了控辩的受害人。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制度,在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和救济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和缺漏,在辩护律师的法律规制方面也很不健全。面对我国辩护率低、控辩审失衡的现状,死刑案件辩护的效力性尤为引人担忧。无效辩护制度虽有“舶来品”的意味,但该制度的先进性和其存在的诉讼价值确实值得在我国死刑案件中进行借鉴。本文通过对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问题和理论基础进行归纳总结、梳理分析,明确了死刑案件中辩护的目的和重要性,介绍了无效辩护提出和发展的背景,在借鉴外国无效辩护标准的基础上总结了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审查标准,并以人权保障理念、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权利法定等刑事法理论作为该无效辩护的价值支撑。在结合我国死刑案件的辩护状况、律师辩护存在的现实问题和长期影响死刑案件审判因素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我国死刑案件中构建无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构建的现实意义,并对构建的可行性及构建路径展开论述。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这是本文研究的法理立足。死刑刑罚具有其残酷性和不可逆性,法律既然赋予了死刑被追诉人辩护权,就应当保证其辩护权能充分有效的实现。虽然我国有指定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机制,并在死刑案件中实行强制辩护,保证了死刑案件辩护的覆盖率,但却忽视甚至无视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无效辩护制度正是这一缺陷的救济程序,是实现有效辩护理念价值最有效的方法。本文在我国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路径一章中,明确了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要件,特别是证明责任问题。同时提出了我国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框架构设,并特别在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两个特殊程序问题上做了深入展开,要将无效辩护制度贯穿于整个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保证辩护帮助权能随时得到合理、公正的救济,实现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

王磊[7](2019)在《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死刑这种残酷的刑罚,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时期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备受统治阶级青睐。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思想广泛传播,人们的社会正义观念逐渐发生转变,死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中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渐减少,其在刑罚中的地位也在下降。当前世界诸多国家已经对其本国的死刑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过半数的国家已经彻底废除死刑法律制度,而保留死刑法律制度的国家也在积极的降低死刑适用数量或停止死刑适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死刑存在的社会背景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废除死刑俨然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而废除死刑终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虽然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学者们对我国是否应当按照国际发展趋势来废除死刑的争论较大,至今尚未达成一致。笔者通过对学者们支持废除死刑以及保留死刑的观点进行对比研究,认为应当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死刑存废问题,并支持废除死刑。另外,通过考察国外死刑废除历程,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分析阻碍我国废除死刑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我国废除死刑的路径。

闵晓君[8](2019)在《论死刑限制视角下的终身监禁制度》文中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引入终身监禁制度,是对我国刑罚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终身监禁因其严厉性,在域外诸多国家被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并在各国的死刑废止之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无疑为我国的死刑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启发。以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刑罚,既能够保证与死刑相当的刑罚效果,不会放纵犯罪,也能减少死刑适用,达到限制死刑、保障人权的目的。在我国不能立即废止死刑适用的现实国情下,以终身监禁为基础,先行减少死刑滥用,以推动死刑的渐进废止,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概述。本部分论述了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种类,着重分析了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在法律定位上的争议。与西方不同,我国目前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通过对立法背景及法律条文的分析,本文将其界定为死缓的执行方式。第二部分是对死刑适用现状的考察。死刑的废止是历史的必然,在国外大多数国家不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我国仍在立法上保留较多死刑罪名,在司法上大量适用死刑。必须通过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减少我国死刑的滥用。第三部分是对终身监禁制度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分析。首先论述乐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对于终身监禁是否可被选择为死刑替代措施的不同观点进行乐梳理。针对上述不同观点,本文从刑罚的正当性,刑事政策,能够得到民意支持等多个角度论述了终身监禁可以作为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第四部分是在确立以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替代措施后,对其如何发挥限制死刑的刑罚功能进行制度上的设计。通过对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分析,确定将现行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部分最严重死刑罪名;基于刑罚人道主义的立场,终身监禁应当对特殊对象排除适用;同时,主张以赦免作为终身监禁的救济途径。最后是对相关刑罚进行调整,包括与终身监禁制度密切相关的死缓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以使整个刑罚体系完整、协调。

李宁[9](2019)在《论死刑复核程序中之有效辩护》文中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中已经有相关立法确认其允许律师介入的规定,但由于其规定有很强的原则性,不利于实践中辩护律师行使其权利,实际上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仍然未得到有效实现,同时法律援助制度涉及范围不够广泛,国家财政支持不足,种种原因导致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并不能实现有效辩护。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生命权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以及该程序本质上的行政特点和不公平分布的资源所共同导致的,要实现律师有效辩护,就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制度建设,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历史上曾经沿用过的死刑复核相关制度,借鉴当今国际人权保障趋势和我国宪法原则规定,了解当前我国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无法实现有效辩护的原因,并根据国情和国际形势总结得出适合我国特点的制度改革措施,有效改善律师参与诉讼过程的效果,搭建公权力与人民群众之间连接的桥梁,促进司法公开,特别是死刑复核程序和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以后法官做出的处理意见,公布律师辩护意见和检查机关建议,给公众监督提供机会,提升司法程序的社会效果,加大法律援助强度,改变其行政特点为更强的诉讼性,公开复核文书的说理内容,通过多角度多方面的措施加强律师参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设置本来要达到的目的和具有的功能。

谌明凤[10](2019)在《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文中提出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集宗教、伦理、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等诸多制约因素的复杂社会问题;是一国立法、司法问题;是一国的主权问题。近年来,随着政治需求和人权意识的加强,死刑的罪名或者被废止或者被限制,死罪的行刑方式也趋于人道,减少服刑人员的痛楚成为这种极刑执行的目标之一。基于现状,中国不能一蹴而就的废除死刑。2007年,在第62届联合国大会上讨论了“有关死刑的问题”呼吁全球中止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号召保留死刑的国家建立死刑执行延缓制度,通过此次会议可以看到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以及死刑过渡性措施的必要性。对于死刑替代性措施,应该有这样的共识:任何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都会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来达到罪刑相适应与罪刑法定之间的平衡,死刑替代性制度的构建也就成为当务之急。然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于中国,短期内是不会全面废除死刑。因此,死刑替代措施的适用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避开老生常谈的“死刑存废”滥觞,转而从传统的死刑文化、刑罚观中研讨古代死刑替代措施在当代构建、完善死刑替代制度可取、借鉴之处:试图反思当代死刑替代制度,主要是死缓制度(包括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在适用过程中与现实情况的契合和背离。本文行文约七万字,共计三章。文章第一章为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概述。主要从中国古代死刑儒、法家两种文化语境和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原则来阐述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理念,在整体上突出封建正统死刑文化对死刑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从而在这诸多要素的作用下引出对中国古代死刑适用和执行上起到了重要限制的死刑替代制度。紧接着,论述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种类和特征。在本章中重点通过引用史料数据等详细论述、总结归纳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特征,以此由表及里、由现象至本质的为后文研究死刑制度改革及其对策作铺垫。文章第二章为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本章主要包括死刑存废之争视角下的死刑限制论、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概述和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论等三大块内容。从死刑的发展史上看,死刑这种刑罚自产生之日起就在伦理上备受争议,它是人类社会基本伦理命题中不能自洽的命题之一;死刑于舜帝时期至今存废争论不断,直至近代也未出一个定论。因此本文从阐述死刑限制论开始,避开学界的滥觞,讨论当代中国用作死刑替代制度的两种死缓制度的由来、适用情况和效果,并结合理论界、实务界等对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议对中国当代死刑替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合理而科学的建议。文章第三章为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思考。该章主要是由第一章的传统死刑刑罚观念、刑罚制度和执行方式结合第二章的中国当代的死刑制度的现实处境比较得出:即使在儒法两家不断流变的过程中,但在整体上,封建正统死刑文化对死刑持极其慎重的态度。这也不难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政策看出,中国在死刑的态度上一直都有着“控杀”、“审慎”的观念和态度。而当代中国死刑数量太多,与传统的刑罚观形成鲜明的对比,为了更好的适应国际趋势和从中国法制的发展来看,死刑改革势在必行,尤其是在当代死刑替代措施通过长期刑的增加很有可能带来严重负面效果的情形下。除此之外,刑罚阶梯不是绝对的、而是感官的,虽然死刑与替代刑之间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死刑替代制度的构建却是应有之义。反思替代制度,一是不宜扩大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二是不能通过长期刑的增加来加大整体刑罚投入量;三是保障长期刑犯人的人道权益。

二、论死刑存在的价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死刑存在的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1)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2 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统计
    2.1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2.2 H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相关数据
    2.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存问题
3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必要性
    3.1 国际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3.2 控辩平等对抗的格局需要
    3.3 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条件
    3.4 增强辩护有效性的基本要求
    3.5 法律援助律师的特殊属性
4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评析
    4.1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现状
        4.1.1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率低
        4.1.2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受阻
        4.1.3 死刑复核程序中权利救济不畅通
    4.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保障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4.2.1 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审批式审理模式的影响
        4.2.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制度缺失
        4.2.3 现行立法保障不足
        4.2.4 司法资源保障不充分
5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路径
    5.1 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5.2 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适用法律援助制度
        5.2.1 实现援助制度全面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5.2.2 明确法律援助主体,提供合格的律师为其辩护
        5.2.3 积极探索新时代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机制
        5.2.4 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5.3 保障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全面行使
    5.4 建立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救济渠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2)我国死刑制度优化的困境与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2章 我国死刑制度概述及现状
    2.1 我国死刑制度概述
    2.2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
第3章 我国死刑制度优化的法理分析与现实挑战
    3.1 法理分析
    3.2 现实挑战
第4章 国外死刑制度优化的经验借鉴
    4.1 美国的死刑制度优化
    4.2 英国的死刑制度优化
    4.3 法国的死刑制度优化
    4.4 国外死刑制度优化的经验启示
第5章 我国死刑制度优化的应对措施
    5.1 实体上死刑制度的优化
    5.2 程序上死刑制度的优化
    5.3 民意上死刑制度的优化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3)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2 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问题概述
    2.1 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的概念
    2.2 时代背景
    2.3 历史沿革
    2.4 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的意义
        2.4.1 推进刑事法治化的需要
        2.4.2 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
        2.4.3 有利于保障人权
        2.4.4 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完善
3 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辩护的现状及问题
    3.1 死刑复核案件律师辩护的制度与实践
    3.2 存在的问题
        3.2.1 指定辩护覆盖面有限
        3.2.2 律师参与程序不完善
        3.2.3 律师辩护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3 问题产生的原因
        3.3.1 死刑复核程序方面
        3.3.2 指定辩护方面
        3.3.3 委托辩护方面
4 死刑复核案件中推行指定辩护的正当化理据
    4.1 “惩罚与保障并重”理念的确立
    4.2 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演进
    4.3 律师辩护制度日趋完善
    4.4 法制环境与公众观念的变化
5 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
    5.1 立法确认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
    5.2 构建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资质制度
    5.3 设立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人的会见机制
    5.4 确立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5.5 设置与法官面谈沟通机制
6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论我国终身监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学术史回顾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我国终身监禁的概述
    第一节 终身监禁的立法现状
        一、终身监禁的设立依据
        二、刑法对终身监禁的确认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正当化根据
        一、报应刑论与终身监禁
        二、预防刑论与终身监禁
        三、并合主义与终身监禁
第二章 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
    第一节 终身监禁的定位争议
    第二节 终身监禁与相关刑罚的关系
        一、终身监禁与死刑
        二、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第三节 终身监禁的定性分析
        一、对刑种说的分析
        二、对死缓执行措施说的分析
        三、对无期徒刑执行措施说的分析
        四、对死刑替代措施说的分析
第三章 域外终身监禁的制度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现状
        一、美国的制度现状
        二、英国的制度现状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现状
        一、德国的制度现状
        二、日本的制度现状
    第三节 域外终身监禁的经验启示
第四章 我国终身监禁的实践分析
    第一节 终身监禁的溯及力问题
        一、判决缺乏对案件溯及力的认定
        二、溯及力的司法解释易产生歧义
    第二节 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问题
        一、“符合判处死刑的要求”的认定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认定
        三、“犯罪情节等情况”的认定
    第三节 终身监禁与减刑、假释的衔接问题
        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减刑
        二、在终身监禁执行阶段的减刑、假释
第五章 我国终身监禁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严格控制终身监禁的适用
        一、不宜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二、积极推进终身监禁的量刑规范化
    第二节 终身监禁罪犯的行刑完善
        一、终身监禁罪犯可适用赦免制度
        二、完善终身监禁罪犯的分级处遇制度
        三、多元化终身监禁罪犯的矫治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一、客观说
        二、主客观说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6)探析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
    三、研究的目的与路径
第一章 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
        (一) 死刑的公平适用
        (二)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三) 死刑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核心是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
    二、死刑案件的无效辩护
        (一) 无效辩护制度的提出
        (二) 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概念界定
        (三) 死刑案件无效辩护标准的确立
    三、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诉讼主体的利益平衡
        (二) 人权保障理念的客观需要
        (三) 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追求
第二章 我国死刑案件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死刑案件的辩护现状令人堪忧
        (一) 死刑冤假错案翻案现象严重
        (二) 指定辩护达不到有效性辩护的要求
    二、存在影响死刑案件审判的特殊因素
        (一) 死刑案件的中国特色——政法委协调案件
        (二) 死刑案件顽疾——超期羁押和“马拉松式”审判
        (三) 审理死刑案件的误区——疑案从轻
    三、我国死刑案件中律师辩护率低、辩护质量差
        (一) 辩护水平普遍达不到死刑辩护的标准要求
        (二) 辩护律师缺乏对死刑案件的辩护经验和技能
        (三) 辩护律师主观上没有积极参与辩护并提高辩论能力
        (四) 死刑案件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环境受限
        (五) 缺少专门规范死刑案件辩护的法律机制
第三章 我国构建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新《刑事诉讼法》运行的客观要求
        (一) 法定辩护权范围的扩大
        (二) 立法上强化了辩护权在死刑案件中的重要性
        (三) 我国死刑案件现首个“无效辩护”发回重审案例
    二、有利于实现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价值目标
        (一) 无效辩护主张符合死刑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要求
        (二) 无效辩护制度强化了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失职行为的惩戒
第四章 我国构建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要素
    一、我国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判断标准
        (一) 无效辩护制度的形式标准
        (二) 无效辩护制度的实质标准
    二、设置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审查机制
        (一) 无效辩护制度的审查主体及管辖
        (二) 无效辩护制度的证明责任
        (三) 死刑无效辩护制度的审查结果
第五章 我国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的构建预设
    一、死刑案件审前程序中无效辩护制度的预设
        (一) 死刑案件审前程序构建无效辩护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 死刑案件审前程序构建无效辩护制度的价值意义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无效辩护制度的预设
        (一) 无效辩护制度构建的司法环境
        (二) 无效辩护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原因
    三、死刑审判监督程序中无效辩护制度的预设
        (一) 现行死刑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缺陷
        (二) 死刑审判监督程序构建的价值衡量
    四、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中应建立配套的规范机制
        (一) 建立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准入机制
        (二) 建立相关保障律师辩护工作的救济机制
        (三) 建立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团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1.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1.2 论文的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研究内容
        1.3.1 论文的研究方法
        1.3.2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2 我国死刑存废概述
    2.1 死刑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2.1.1 死刑在中国古代的发展情况
        2.1.2 死刑在中国近现代的发展情况
    2.2 当前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争论的主张
        2.2.1 死刑保留论的主要观点
        2.2.2 死刑废除论的主要观点
    2.3 本文的观点——支持废除死刑
3 域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死刑废除历程考察与借鉴
    3.1 域外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3.1.1 英国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3.1.2 俄罗斯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3.1.3 澳大利亚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3.1.4 我国香港地区死刑废除历程考察
    3.2 域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死刑废除历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 我国死刑废除的阻碍因素分析
    4.1 传统死刑文化对我国死刑废除的束缚
        4.1.1 杀人偿命的死刑报应观根深蒂固
        4.1.2 杀一儆百的死刑威慑思想仍然存在
    4.2 死刑政策对我国死刑废除的限制
    4.3 物质文明对我国死刑废除的影响分析
    4.4 民意对我国死刑废除的影响分析
5 我国死刑废除的路径选择
    5.1 逐步引导和改变民众传统的死刑观
        5.1.1 淡化民众的杀人偿命死刑报应主义观念
        5.1.2 消除杀一儆百的死刑威慑思想
    5.2 稳步推动全面废除死刑的政策出台
        5.2.1 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尽量多取消死刑罪名
        5.2.2 适时调整死刑政策,全面废除死刑
    5.3 确立我国死刑废除后的替代刑罚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8)论死刑限制视角下的终身监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终身监禁概述
    (一) 终身监禁制度的全球考察
        1、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终身监禁的概念和种类
    (二)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
        1、理论争议
        2、本文观点
二、死刑适用现状考察
    (一) 死刑存废论
    (二) 死刑适用现状
        1、国外死刑适用现状
        2、我国死刑适用现状
三、终身监禁限制死刑的合理性分析
    (一) 终身监禁与死刑替代措施
        1、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
        2、终身监禁可否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争议
    (二) 终身监禁限制死刑的合理性分析
        1、终身监禁与刑罚正当性根据
        2、终身监禁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终身监禁与民意
        4、国外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经验启示
四、终身监禁限制死刑适用的制度设想
    (一) 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1、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2、终身监禁的排除适用
        3、终身监禁应有救济途径
    (二) 终身监禁与其他刑罚的协调
        1、终身监禁与死刑缓期执行
        2、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论死刑复核程序中之有效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概述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发展演进过程
    第二节 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参与现状
第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困境之分析
    第二节 律师辩护权行使困境的原因探索
    第三节 增强律师有效辩护的必要性
第三章 强化律师有效辩护的途径
    第一节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利及其保障
    第二节 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属性及工作方式
    第三节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第四节 建立死刑案件专门律师辩护制度
    第五节 死刑复核文书说理和公开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10)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
    一、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理念
        (一) 中国古代死刑的两种文化语境
        (二) 中国古代死刑的适用原则
    二、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起源
        (二)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发展
    三、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特征
第二章 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死刑存废之争视角下的死刑限制论
        (一) 死刑存废之争的缘起概要
        (二) 中国死刑改革政策的流变
        (三) 中国死刑限制的路径选择
    二、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概述
        (一) 当代死刑替代制度的提出
        (二) 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适用
    三、当代中国死刑替代制度的争论
第三章 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思考
    一、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二、对“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反思
    三、更加严格的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四、拓宽死缓终身监禁、死缓限制减刑的出口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四、论死刑存在的价值(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权的保障[D]. 李蕊.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2]我国死刑制度优化的困境与应对研究[D]. 梁巧丽. 长江大学, 2020(02)
  • [3]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研究[D]. 张子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4]论我国终身监禁[D]. 曾少璐.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探析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 李金芝. 苏州大学, 2019(04)
  • [7]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研究[D]. 王磊.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8]论死刑限制视角下的终身监禁制度[D]. 闵晓君. 苏州大学, 2019(04)
  • [9]论死刑复核程序中之有效辩护[D]. 李宁.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10]中国古代死刑替代制度的当代启示[D]. 谌明凤. 西南科技大学, 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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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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