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阮伟倩[1](2021)在《“名股实债”司法判定标准研究》文中认为
杨宜然[2](202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乐斌[3](2021)在《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规则分析》文中指出隐名出资现象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隐名出资行为虽有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然而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实践中的复杂需求,也导致了理论上的争议以及适用中的模糊。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矛盾点归结于隐名出资关系中股东资格在实际出资人及名义股东二者间的确定及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隐名出资行为的定义及隐名出资协议的性质来明确论证基础,并通过要素分析的模式来明确定义范畴,隐名出资行为应当具有本质上的行为要素特点。其后,面对隐名出资行为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需要论证可不可以、应不应当、适合不适合的三个不同层次。通过论证股东资格和股权的分离,揭示隐名出资行为中股权的处分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础。善意取得是在市场经济交易动态过程中衡平各方利益的最优选,股权适用善意取得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应有之义。再后,为正确的指导司法实践,有必要妥善研究隐名出资行为中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要件。结合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加以分析,论证出隐名出资行为中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应当属于无权处分,明确股权转让中的变动规则应是以意思主义为中心的登记对抗主义,明确股权转让的权利外观设定标准,明确善意的基本判断标准。最后,在前文对构成要件分析的基础上,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的规则尚有缺漏并非妄言。通过对现有思路的扩展和梳理,提出对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建议,包括完善权利外观基础及完善具体的善意判断规则两方面。
杨春凡[4](2021)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齐云凤[5](2021)在《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财富的保障和传承从古至今都不是一个平稳有序的过程,面对这一难题,信托制度孕育而生。信托制度是一项具有稳定性、灵活性、安全性的优秀财产制度,可以集财产管理、风险规避、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身。随着信托业的发展,投资类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类业务渐渐取代融资类业务,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在家族信托如火如荼的开展时,股权作为财产权在价值、规模上具有天然优势,受到各金融机构的青睐。股权家族信托在我国境内尚处初始阶段,尽管有很大的市场,但是目前境内开展股权家族信托还是有一些制度障碍,制度的构建明显滞后于信托项目的创新发展,且尚未有明确、特定的制度对股权家族信托进行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在操作中的难点,主要有股权家族信托在法律适用上的难点、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信托的登记问题、股权家族信托产生的征税问题等。在境内设立与发展股权家族信托虽困难重重,但还是在法律、经济和组织上具有可行性。在法律上,我国有《信托法》、《民法典》、《公司法》等为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提供依据和保障;在经济上,中国的经济一直是“行稳致远”,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和福布斯中国发布了一份《2020中国家族办公室白皮书》,该白皮书显示中国富豪的总财富量已经达到了14.1万亿人民币,而一年前同时期的总财富值为9.1万亿人民币;在组织上,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6家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头部信托公司也都发行了股权家族信托产品,并且家族信托办公室也在兴起,私人银行、第三方财富机构等纷纷开始开辟股权家族信托这片“蓝海”。对于构建我国公司股权信托的路径,本文分析了公司股权设立信托的两种路径架构,即“资金+SPV”模式和“股权+SPV”模式,虽然目前国内的股权家族信托用的都是“资金+SPV”模式,但是“股权+SPV”模式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如果没有制度阻碍,会是一种被普遍采用的结构。信托中的财产登记制度一直都是我国发展股权家族信托亟待解决的难题,目前我国的股权作为财产权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时,是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登记,使得财产权形式的信托财产归属不明确。因此,急需建立一个新的非交易性股权过户登记制度,或者完善当前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职能,使其承担财产权登记任务。本文认为信托财产的登记可以采用“信托财产分散登记模式”或“信托财产统一等级模式”。目前的税收制度对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也有阻碍,委托人将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用意,是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家族的稳定传承,信托项目清算后,公司的股权一般原状分配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受托人并不最终持有该股权,设立该信托的意图也不是转让企业股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会增收转让股权的税费,这会造成此类信托设立的成本增加。当一个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财产,这有利于对委托人及受益人信息的保护,但是也存在受托人损害到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受托人对信托项目中的信息严格谨慎的披露,减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在当前信托业严监管、速转型的环境下,回归家族信托本源业务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股权家族信托出现“叫好不叫座”、“利润薄”的局面,使得客户需求虽旺盛,产品规模难扩大。因此,解决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痛点”,完善信托计划设立的路径,是具有理论意义与实务价值的举措。
汝洪一[6](2021)在《A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的完成,股权管理逐渐成为农商行公司治理的源头问题。然而,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商行在股权管理中还存在股权结构不稳定、股东资质不达标,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农商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内部控制措施落实监管要求,提升股权管理有效性。本文以A农村商业银行为例,通过文献分析、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整理了近年来农商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运行流程,识别了关键控制环节,归纳了A农商行股权管理的现状及其内部控制的运行状况。参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监管要求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分析近年来监管检查和公司治理评估中发现的各类股权管理存在问题,识别A农商行在开展股东资格审查、关联交易管控、股权质押和转让等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项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针对问题,通过研究A农商行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和经营环境等影响因素,归纳分析了A农商行存在监管层风险导向主动监管与银行合规导向股权管理消极应对、股东穿透监管要求与银行股权管理能力不足、民营股东股权质押需求与质押率上限控制要求、银行股权增值空间减小和银行股东资质要求提升、银行资本补充迫切需要和企业入股意愿相对不足等五方面股权管理矛盾冲突,多方因素共同导致相关内控缺陷。基于当前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借鉴学者研究成果和银行股权管理成功案例,提出通过在公司治理运行中强化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在股权规范清理中优化股权结构、在整章建制中提升股权管理内控能力等对策方法;针对农商行贯彻落实股权管理监管要求中仅凭内部控制难以完全覆盖的风险点,提出降低股权穿透监管成本、推动建立银行股权统一协调管理机制、破解非上市股权流通困境等政策建议。期望通过这种分析和研究,能进一步完善农商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提升农商行股权管理能力,从而为农商行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础。
桑欣宇[7](2021)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较新型投资方式,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股权代持的模式主要存在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又被称为隐名股东。股权代持一方面满足公司发展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定风险。一些个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股权代持法律规定中的漏洞,最终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不同形式的公司立法对其加以规范,我国现行《公司法》却缺少明确规定,有关问题在《公司法解释三》中有所涉及,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的规定,仍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在我国仍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文献研究等的方法来研究我国股权代持法律问题。全文除了引言结论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股权代持的基本概述。该部分主要对股权代持的概念性问题展开分析。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概念和特征;其次论述了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及行为类型;最后介绍了股权代持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股权代持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分析了股权代持的立法现状,主要围绕着《公司法》《外商投资法》以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文展开理论分析;其次对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证。最后总结了股权代持在立法与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如;股权代持法律性质不明、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不明晰、隐名股东权利维护难度较高、债权人权益保障不足。第三部分是国外股权代持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主要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为考察对象,重点介绍了两个国家股权代持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情况。在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后,总结出值得我国股权代持制度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股权代持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它是全文核心内容。该部分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本文中笔者认为股权代持为合同关系。第二,明确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的标准。如约定违约责任、加强出资证明书管理、构建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制度。第三,加强对隐名股东权利保护。如实行双轨制。第四,完善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如规范公司股东出资行为、设立披露制度、确立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规则。
卢政宜[8](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提出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徐晓惠[9](2020)在《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基于以下理由: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担保物权章节首次采用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模式,典型担保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构保持了一致,纳入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章节”,除典型担保外的非典型担保,《民法典》388条第1款明确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类型一并纳入担保范畴,表明《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确立了开放、包容、非排斥性的立法态度,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的确认为非典型担保进一步类型化区分规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的高频流通强调动态规避和化解风险,从属性因过多赋予担保人抗辩权,已经成为束缚担保物权发展的桎梏,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出现了“从属性之极小化”趋势,国内担保物权目前处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到担保一元化的中间阶段,“保全型担保”向“流通型担保”的过渡时期,实践中,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债权的非典型担保类型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滥觞于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我国民商事实务各个领域,纷繁的表象形态已经表现出市场主体对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渴望和需求。但是,目前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种非典型担保规制的总体思路为否认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参照抵押的处理方法,并将其纳入从属性担保的规制范围。以上规制方法无视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及市场主体选择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而非传统担保的目的。将直接造成以下几种后果:第一,将此种非典型担保强制纳入传统担保的程序进行规制,无视市场主体对现有担保实现程序高成本的不满,将使市场主体寻找更加隐蔽的担保形式以降低担保权实现成本,引发新一轮的适法与司法问题;第二,否定此种非典型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将其直接归于从属性担保,导致其无法为商事实践出现的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提供制度供给,商事实践将会另寻相同的制度以供给其自身结构的建立;第三,由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后,设定人并无措施控制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财产,尤其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会等到法院拍卖标的物即会处分财产以实现担保权,而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务人起诉要求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以违约进行赔偿,反而更加不利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总体来看因传统担保物权“僵化地理解和构造从属性原则”,这种对债务人父爱主义的强制关怀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最终后果只能逼迫市场主体另立游戏规则。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对我国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的实然状态做了深入的考证: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与比较法上的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在外观上相同,因此,有观点直接称之为让与担保。但是在标的范围上与德日让与担保具有显着的不同,例如德国让与担保标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债权等。而日本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为动产、不动产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而此种非典型担保的标的范围主要为登记生效主义内的不动产、权利等。适用标的范围的不同,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期望达到的经济目的不同。比较法上德日等国以让与担保替代抵押的作用,而在我国直接原因则是担保物权独立性诉求在非典型担保领域的强烈表达。经过以上考证得出如下结论:即我国需要的为能够承载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担保类型。而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并立合同的相互分离使其在交易外观上呈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双方之间债的约定的当然结果,直接表现为设定人对于债权人擅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失控。从内容上,“所有权转移担保”使得担保权严格附着于所有权之上区别于传统抵押中抵押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架构,能够在客观上摆脱设定人对标的物的束缚,进而摆脱“先诉讼后偿债”的传统担保实现模式,为了与德日让与担保相区分,本文认为称之为独立让与担保更为适宜。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思路:即以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使命,在我国登记生效标的范围内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第一,理论上,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理论不是建立于物权无因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债权与担保权仅仅是目的性关联,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一自罗马法的观念,本文对独立让与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之间关系做了拆分,从而使担保权与基础债权关系相分离,确保独立性效果。价值上,基于现行经济社会大环境进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取舍和价值衡量,并不适宜将独立让与担保设定为流通型担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属性目前应仅限于解决债权的快速实现问题,但是作为流通功能的前提,对于独立性的承认为未来流通型担保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为了确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标的的范围不应设定过于宽泛,应限定于登记生效范围的不动产和权利,此范围区别于德国的动产让与担保以及日本的“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的宽泛型让与担保,也与我国目前传统抵押标的泛化没有关系,两者在法律结构上具有平行性,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会导致另一项制度的闲置。且从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独立让与担保仅仅以非占有转移型已足,无需设定占有转移型让与担保。第三,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要求以所有权绝对转移说作为其理论架构,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设定时绝对转移于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仅在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受到赎回的契约约束。在实现上构建“先偿债后诉讼”的程序,履行期届满即担保权人不受赎回协议的约束,可以市场价自行处分标的物实现债权,债务人不可以基础债权关系的效力缺陷为由阻止担保权人实现债权。第四,由于独立让与担保承担弥补后《民法典》时代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功能,对其规制应总体从严,并需要配套相应的机制:设立强制评估机制,具体包括担保设定时不能由市场主体约定排除的法定第三方强制性评估以及履行期限内评估价格的监督机制。同时,基于我国解决执行难常态化的趋势以及现行执行力度状况,构建担保权人履行期限内擅自转移标的物的惩罚性违约机制,即在法律上强制明确债权人擅自转移财产承担不少于标的物评估价值50%的赎回违约金。鉴于独立让与担保并不接纳流质契约,超额利益不具有归入担保权人的理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或者认为标的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的债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价值的,可以另行起诉,此诉讼的提起不影响担保权的实现程序,强制清算后,超出债权部分利益应归还于债务人。
葛伟军[10](2020)在《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与规范理念》文中认为广义上的股权代持泛指名义股东和真实权利人发生分离的情形。狭义的股权代持仅发生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股权代持的特征主要包括主体的分离性、方式的隐蔽性、标的的特殊性。用信托原理解释股权代持的性质更为合理。实践中的纠纷主要分为三类。首先,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双方之间要有代持的合意,同时要区分对内关系/对外关系、股权代持关系/股权转让关系、股权归属关系/委托投资关系。其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原则上此类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一些金融类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归于无效。最后,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尽管部分学者持有异议,实务界普遍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公示效力、外观主义和利益衡量等因素,实际出资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3)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规则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理论完善的契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一、研究的整体现状 |
二、研究问题的概述 |
第二章 涵义论隐名出资之法律范畴 |
第一节 隐名出资概念界定 |
一、隐名出资之概念 |
二、隐名出资类型列举 |
三、隐名出资协议效力分析 |
第二节 隐名出资协议之性质 |
一、隐名出资协议性质分析 |
二、隐名出资协议要素分析 |
第三节 隐名出资行为价值分析 |
第三章 证成论适用善意取得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股权与股东资格之分离 |
一、基于法条释义而论证 |
二、以观点分析而论证 |
第二节 股权同股东资格二分的价值论证 |
一、保护股权受让人 |
二、人合性与资本流通的协调 |
三、兼顾特殊转让关系。 |
第三节 股权善意取得的多维度支持 |
一、股权财产利益的法理阐述 |
二、善意取得规则溯源分析 |
三、隐名出资行为中善意取得规则的价值 |
第四章 构成论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隐名出资中无权处分之认定 |
一、股东资格属于名义股东 |
二、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 |
第二节 登记对抗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 |
一、观点分析 |
二、登记对抗主义之论证 |
第三节 权利外观的设定标准 |
一、工商登记作为权利外观之不足 |
二、股东名册作为内部权利外观之阐述 |
三、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的协调 |
第四节 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标准 |
一、善意判断标准 |
二、善意判断时点 |
三、价格因素 |
第五章 建议论隐名出资中善意取得规则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权利外观基础 |
一、完善股东名册置备及变更程序 |
二、扩充工商登记内容 |
三、完善工商登记中股权登记程序 |
第二节 善意规则的完善 |
一、股权转让中股东名册的善意提示性 |
二、不完全隐名的特殊情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公司股权家族信托的概述及优势 |
(一)股权家族信托概述 |
(二)股权家族信托优势 |
1.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优势 |
2.股权家族信托的保密性优势 |
3.股权家族信托将公司财产设立信托优势 |
4.股权家族信托灵活管理企业优势 |
(三)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案例分析 |
1.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中国永达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
二、公司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及发展优势 |
(一)公司股权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 |
(二)公司股权家族信托发展优势 |
1.法律优势 |
2.经济优势 |
3.组织优势 |
三、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障碍 |
(一)股权家族信托认定股东资格问题 |
(二)股权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 |
(三)股权家族信托的登记制度问题 |
(四)股权家族信托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
四、完善公司股权家族信托的路径 |
(一)完善股权家族信托的结构 |
1.“资金+SPV”模式 |
2.“股权+SPV”模式 |
(二)完善股权信托登记制度 |
1.信托财产分散登记模式 |
2.信托财产统一登记模式 |
(三)完善股权家族信托税制 |
1.以存量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分析 |
2.以资金对控股公司增资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分析 |
(四)完善受托人的披露义务 |
1.受托人的主动披露义务 |
2.受托人的被动披露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A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基础理论 |
2.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基本概念 |
2.1.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
2.1.2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主要形式 |
2.1.3 股权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
2.2 农商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主要概念 |
2.2.1 农商行内部控制定义和目标 |
2.2.2 股权管理主要内部控制部门 |
2.2.3 农商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 |
2.3 理论基础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权管理内部控制 |
2.3.2 委托代理理论与股权管理内部控制 |
2.3.3 信息不对称理论与股权管理内部控制 |
3 A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现状 |
3.1 A农商行基本情况 |
3.1.1 A农商行概述 |
3.1.2 A农商行组织结构 |
3.1.3 A农商行股权现状 |
3.2 A农商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3.2.1 股东资格准入 |
3.2.2 关联交易审查 |
3.2.3 股权质押和转让 |
3.3 A农商行股权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
3.3.1 股东资格准入 |
3.3.2 关联交易审查 |
3.3.3 股权质押和转让 |
3.4 A农商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有效性模糊综合评价 |
3.4.1 设立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
3.4.2 设定评价指标权重 |
3.4.3 设置评语集 |
3.4.4 发放问卷开展综合评价 |
3.4.5 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4 A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内控缺陷及成因分析 |
4.1 股权管理内控缺陷 |
4.1.1 股东资格准入存在缺陷 |
4.1.2 关联交易管控存在缺陷 |
4.1.3 股权质押和转让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
4.2 农商行股权管理内控控制缺陷成因分析 |
4.2.1 监管层主动监管与银行消极应对不相匹配 |
4.2.2 股东穿透监管要求与银行股权管理能力不相匹配 |
4.2.3 民营股东质押物缺乏与股权质押率监管要求不相匹配 |
4.2.4 银行股权增值空间减小和银行股东资质要求提升不相匹配 |
4.2.5 银行资本补充迫切需要和企业入股意愿相对不足不相匹配 |
5 A农商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改进对策和相关政策建议 |
5.1 A农商行内部控制改进对策 |
5.1.1 在公司治理运行中强化党的核心领导作用 |
5.1.2 在股权规范清理中优化股权结构 |
5.1.3 在整章建制中提升股权管理内控能力 |
5.2 政策建议 |
5.2.1 降低股权穿透监管成本 |
5.2.2 推动建立银行股权统一协调管理机制 |
5.2.3 破解非上市股权流通困境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概述 |
2.1 股权代持的界定 |
2.1.1 股权代持的概念 |
2.1.2 股权代持的特征 |
2.2 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及行为类型 |
2.3 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
2.3.1 实际出资人存在的风险 |
2.3.2 名义股东存在的风险 |
2.3.3 公司存在的风险 |
2.4 股权代持的存在意义 |
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立法现状 |
3.1.1 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
3.1.2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相关条文 |
3.1.3 其他法律相关条文 |
3.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司法现状 |
3.2.1 股权代持纠纷增多 |
3.2.2 股权代持纠纷类型多 |
3.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存在的问题 |
3.3.1 股权代持法律性质不明 |
3.3.2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尚不明晰 |
3.3.3 隐名股东权利维护难度较高 |
3.3.4 债权人权益保障不足 |
4 国外股权代持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两大法系国家对于股权代持的规定 |
4.1.1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定 |
4.1.2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定 |
4.2 国外股权相关立法的启示 |
4.2.1 以信托法律关系调整股权代持 |
4.2.2 坚持商事外观原则和实行股东资格公证制度 |
4.2.3 赋予隐名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
5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
5.2 明确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的标准 |
5.2.1 约定违约责任 |
5.2.2 加强出资证明书管理 |
5.2.3 构建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制度 |
5.3 加强对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
5.4 完善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 |
5.4.1 规范公司股东出资行为 |
5.4.2 设立披露制度 |
5.4.3 确立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8)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9)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可能性 |
第一节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 |
(二)《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效力的立法确认 |
(二)独立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三)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趋势 |
(一)国际担保物权独立性渐强趋势 |
(二)国内担保物权独立性现实驱动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表象 |
(一)独立让与担保现实成因 |
(二)独立让与担保实然印证 |
第二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性分析 |
一、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裁判规则需求 |
(一)独立让与担保裁判进程 |
(二)独立让与担保裁判症结 |
二、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制度需求 |
(一)进口押汇 |
(二)融资融券中强制平仓制度 |
(三)对赌协议 |
三、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功能需求 |
(一)缓和物权法定的僵化功能 |
(二)替代流质契约的效率功能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价值分析 |
一、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定位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因素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 |
二、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配比 |
(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配比 |
(二)保障与流通的价值配比 |
第三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厘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独立保函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 |
(二)独立让与担保与独立保函 |
二、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及特征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概念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特征 |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学说述评与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
一、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授权说及评析 |
(二)设定人保留权说及评析 |
(三)附解除条件说及评析 |
(四)质权说及评析 |
(五)抵押权说及评析 |
(六)担保权说及评析 |
三、独立让与担保与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一)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非适合性 |
(二)选择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逻辑证成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结构独立性 |
(一)平行并立合同外在独立性 |
(二)所有权转移的高度独立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理论推导 |
(一)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性的依据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的独立进路 |
第四章 后《民法典》时代独立让与担保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设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资质 |
(二)第三人成为独立让与担保主体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合同 |
(一)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合同 |
三、独立让与担保相关配套措施 |
(一)标的物强制评估机制 |
(二)担保权人违约惩罚机制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公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 |
(一)比较法上相关公示规则考察 |
(二)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分析 |
二、独立让与担保相关公示规则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原由 |
(二)二次登记的税费问题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
一、独立让与担保内部法律效力 |
(一)独立性在各方主体的体现 |
(二)独立让与担保债权之范围 |
(三)独立让与担保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 |
(四)标的物之占有使用和善管收益 |
(五)市场主体不当处分或毁灭标的物之责任 |
二、独立让与担保外部法律效力 |
(一)对于一般第三人的效力 |
(二)与设定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三)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第四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条件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充分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必要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清偿中的两种关系 |
(一)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支付清算金之间的关系 |
(二)债务的清偿与设定人的赎回权之间的关系 |
三、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及流程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流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与规范理念(论文提纲范文)
一、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
(一)股权代持之界定 |
(二)股权代持的特征 |
(三)股权代持的性质 |
二、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 |
三、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
四、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
五、结论 |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名股实债”司法判定标准研究[D]. 阮伟倩. 燕山大学, 2021
-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D]. 杨宜然.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隐名出资中股权善意取得规则分析[D]. 王乐斌. 烟台大学, 2021(12)
- [4]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杨春凡. 宁夏大学, 2021
- [5]公司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D]. 齐云凤.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6]A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内部控制研究[D]. 汝洪一.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7]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D]. 桑欣宇.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8]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9]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 徐晓惠. 吉林大学, 2020(03)
- [10]股权代持的司法裁判与规范理念[J]. 葛伟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