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末考试不设监考官(论文文献综述)
陶阳[1](2019)在《生活濡化与知识演进 ——近代学人的早年学习生活(1880-1911)》文中研究说明清末民初作为近代社会文化转型的一个段落,给今天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是,在一个新旧交汇的过渡时代中,近代学人早年的学习生活如何影响了个体的学术旨趣和文化实践?对此,本文认为,在这一历史阶段(1880-1911年)内,一些近代学人在早年的文化学习生活中,通过接受生活的多维濡化,进行知识的积累和演进,建构起各自丰富的文化世界。这一过程中,早年学习生活所提供的知识和情感准备,交往行动模式与惯习,文化心理模式,以及具身观念和认知,构成了这一文化世界的内涵。正是这一文化世界促使个体在剧烈的近代社会文化变迁中实现由士子童生向现代知识分子的身份转变,或是为近代学人个体把握过渡时代的历史机遇,做出历史文化方面的贡献提供了滋养。本文的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过叙述家园空间、学堂交往、物质环境以及身体实践中所发生的学习生活,分别在知识和情感、行动模式、文化心理、具身观念这几个层面上分析、诠释了早年学习生活如何影响了个体为转型时代做出不同方面的文化贡献。从早年学习生活所提供的知识准备来说,旧学新知的积累和演进,对于不同的近代学人所产生的影响,遵循着有所差异的路径和方式。对蒋梦麟而言,其庞杂的知识系统来源,促使他最终走向了一条中西杂糅互补的“多线式”文化复合论之路。不同于中西调和路径,胡适对中学学术传统的解读和改造是一种“单线抽取”式的改造路线。而就柳亚子和顾颉刚来说,早年所浸润的旧学传统给予学人的治学路数以重要的启蒙和发端。家园生活所带来的情感准备、滋养来说,与旧学新知所粘连的家宅生活记忆为年轻的士子们离开故土和家庭,创造一种新的生活提供了情感上的积蓄和过渡。在交往行动模式的层面上,早年学堂里的公共交往生活令过渡时代的一代学人习得了公共交往的行为模式和惯习,这种公共生活的交往惯习帮助个体不断地融入都市公共空间,从而完成由传统士绅向现代知识人的身份转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近代共和社会的都市交往生活空间增添和升华了公共性的理性内涵。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物质-身体之境构成了早年文化学习所依赖的“异质性集合”,通过浸润于其中,早年的近代学人习得了不同的文化心理模式(体现为文化心理模式、审美心理图像、“物我一体”心理图像),它们激发了文化思想的形成,构成近代学人文艺创作的艺术灵感,亦或是触发关于工业文明的认知和情感冲动。而早年学习生活中的身体实践,则赋予了转型时代的近代学人相互交织的具身观念,这种观念和力的冲突汇聚影响了他们关于身体的文化思考和实践。综上所述,本文运用教育历史叙事的方法,揭示了早年学习生活如何影响了过渡时代的学人所作的文化实践和贡献,为观察近代社会的文化和社会变迁提供了一个微观的视角。
姚德垚[2](2019)在《我的军校生活》文中提出我的青少年时期是在抗日战争中度过的,亲身经历山河破碎、生灵涂炭、学校被烧、亲人被害。我们唱的是《流亡三部曲》《义勇军进行曲》《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读屈原的《国殇》、杜甫的《春望》、岳飞的《满江红》、辛弃疾的"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1947年,抗日战争早已结束,但男儿当报效国家的豪情壮志仍在胸中激荡,所以从嘉山中学高中毕业后,原本想去南京报考大学的我,转而
姜费妮[3](2018)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文中研究表明考试,作为检测考生水平的主要方法,反映出参考者是否符合某种资格、是否具备某种能力的标尺。为了能够不付出努力而取得成绩,考试作弊从古至今都不曾停歇,唯有日渐精进的作弊手段与时俱进,如何应对考试作弊这种恶意行为不断发人深思。除了提升反作弊的科技水平,在立法方面也需不断另辟蹊径,当然我国从未放弃对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严厉打击。2015年7月6日江西高考替考作弊案,对涉案的7名应当参考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做出使得成绩无效、禁考3年的决定;对7名代替考生进行考试的人,给予禁考3年的处理。对在组织考试作弊活动中起到中间行为的中介人员,做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判决。2015年,东湖区招考办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外省籍考生进行违反规定的体检和报名,使得替考的行为顺利实施,最后这些科体局高招办的工作人员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罪名提起公诉。由此我们能看到,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刑法修正案(九)》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名出台以前往往只能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这些行政性手段的处罚断然无法涵盖行为人组织作弊的全部行为。即使最终是以与考试作弊不相关的刑法罪名定罪,但对于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则束手无策,明显不能罚当其罪,定罪并不准确,存在一定的牵强,不能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起到有效的打击力度,实现不了真正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意义和目的。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新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罪名,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诞生源自于目前普遍的诚信匮乏、作弊手段发达等社会不良现象,为了保护考试的公正公平特性,维护社会稳定,进而使刑法发挥出对公民行为价值的引导推动作用而对刑法做出的补充。但是,在《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中,组织考试作弊罪无疑是最“年轻”的。匮乏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导致在适用本罪过程中产生一些疑难问题,这些疑难问题又会导致在实务中产生适用上的困难,所以如何把握好定罪量刑的尺度又成了亟待完善和解决的目标。从《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条规定来看,本罪在客观行为上,对作弊进行组织的行为才能入刑;也即单纯的作弊行为不构成本罪。在适用范围上,也限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的应用范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在一般的课堂测验、模拟测试等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也不构成本罪。可以说,该新设罪名的适用非常有限,适用条件也有一定门槛,而本文正是着力于剖析和探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现状分析、客观要件、既遂标准、“组织”与“介绍”的行为区分界线、纳入惩处的国家考试范围理解、组织考试作弊系列犯罪之间存在的牵连关系等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作为学生,我们其实对考试作弊行为及其后果并不陌生,但是对于纳入刑法范畴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理解却并不清晰。作为刑法学研究生,我希望能以对一个全新罪名的分析来为我的研究生生涯画上圆满句号,组织考试作弊罪既贴近学生生活,又存在较大适用空间、探索空间和研究空间的特点,所以我将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作为一名华政刑法学学士、华政刑法学硕士,这个选题和论文的完成是检验我这七年刑法学习成果的重要时刻,我想以自己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理解和分析来阐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若干疑难问题,也希望该罪名能够得到尽可能的完善和丰富,让它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起到净化考试环境、强化考试公平性、体现诚信考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让考试发挥其应有的公正公平属性,成为选拔优秀人才的合适路径,也成为筛选品德低劣、走旁门左道、浑水摸鱼之辈的过滤器,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起到应有的作用和贡献。
鄢雪梅[4](2017)在《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应用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国越来越多的高校正在采用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系统不仅可以通过智能抽卷、窗口锁定等技术手段避免考生作弊,从而保证考试公平;还可以直接进行考试分析,实时进行考试评测,生成制式评测报告。在考试实施过程中,系统还可以收集大量的考试数据,为未来的大数据分析提供数据基础。一般来说,指导考试的有经典测验理论和项目反应理论。经典测试理论是所有学生参加相同或近似形式的测试,项目反应理论则是一种新兴的心理与教育测验理论。然而,基于项目反应理论的数学模型用数值计算复杂,在国内大范围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真正以项目反应理论为指导设计的无纸化考试系统很少,所以,适应各高校和学科特点的无纸化考试应用系统模式还在不断探索,其项目的改进和管控还需新的理论体系——项目管理来进行科学指导。贵州地区A院校,采用VB.NET进行程序开发,设计实现了无纸化考试系统。笔者采用文献案例分析、实地调研的方法,在对该校无纸化考试进行项目管理的应用研究,发现A院校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在应用项目管理理念之后,近几年来已组建起一支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组织管理规范、结构合理,整体运行情况良好。通过现状研究分析,得出A院校的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现阶段存在着流程量级繁重、管理模式单一、沟通管理不畅、团队执行力不够等问题,因此深化研究内容,针对项目管理各阶段的组织控制要求,提出了完善项目现行的管理规范与机制、制定科学的项目管理目标计划、加强项目管理团队的沟通平台建设、实施有效的监督、形成长效的项目进展汇报机、进行项目管理全面性考虑和把控等优化方案,为其他高校和其他教育行业或培训机构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提供参考意义。
陈蕾[5](2017)在《代替考试罪及其延伸探讨》文中指出考场舞弊使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试秩序受到了极大的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遭受侵害。针对这样的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罪名。笔者认为,在设置了这些罪名后,刑法关于考试作弊的罪名已经列举得十分全面,涵盖了绝大多数可以想见的犯罪手段和形式,且能够规范绝大部分与考试作弊相关的犯罪行为。刑法增设个罪条文是否合理、必要,需要经过渊源的探究和法律的解释及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对代替考试罪进行了立法增设,也是回应了司法实践和社会的需要,保障了考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增设代替考试罪是否合理、必要是本文论述的内容之一。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生效并且确定了罪名及法律适用的具体内容,笔者将对代替考试罪的来龙去脉进行全面详细的论述。除却罪名本身的研究讨论,笔者还会探讨和阐述在现代文明的科技社会中代替考试行为受到来自社会环境、个体、网络等多方面的影响。现行刑法已将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文中也是如此——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本文中“代替考试行为”一词的语义范围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两种行为。本文第一部分是代替考试罪的渊源与特性。首先,代替考试行为产生的外部原因,有三方面:社会、网络和考试制度;内部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利益和道德。其次,是代替考试罪的立法沿革以及其他国家如何规制该行为,是如何惩治替考行为的法律沿革,笔者写有古代、近代、现代和国外的不同做法,既有时间维度上的纵向比较,也有空间上的横向比较。最后,是本罪的特征。第二部分只讨论这个罪名本身的问题。首先,设立代替考试罪的过程、社会危害性的阐述,笔者罗列了学者的观点,包括赞成、反对和中立的观点。笔者赞同代替考试罪的设立。其次,笔者受到自编案例的启发,论述了“代替”二字的含义。同时论述代替考试罪的特殊问题,包含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代替考试信息中成立共同犯罪的论证、本罪量刑幅度适当的阐述等。第三部分是就代替考试罪在刑法与行政法中关系的阐述,并且回应了上文中的反对观点。结语是再次申明本文的立场——代替考试行为进入到刑法层面评价应该有严格的限制。这四部分组成了本篇论文,围绕代替考试行为以及代替考试罪进行研究,表达笔者的观点。
梁怀宇,任军,杨恒山[6](2016)在《内蒙古民族大学诚信考试教育效果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内蒙古民族大学已连续10年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现已共有63个班级2743名学生获得诚信证书。通过对3820名参加诚信考试的不同年级在校生和2015届毕业生的调查结果表明,90.5%的在校生认为诚信考试教育培养了自己的品德修养,91.1%的在校生认为诚信考试教育提高了自己的制度意识,90.9%的在校生认为诚信考试教育增强了自己的自律性,89.1%的同学认为诚信考试教育提升了自己的团队精神,86.8%的在校生认为诚信考试教育增强了自己自主学习的动力,但不同年级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89.0%的毕业生认为诚信考试教育对自己的职业素养提升有积极作用,57.0%的毕业生认为诚信证书对自己的个人发展有促进作用。从调查结果来看,内蒙古民族大学的诚信考试教育在立德树人上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值得推广应用。
李矿[7](2016)在《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指明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在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的相关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考试作弊行为及其相关组织行为、协助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除导言外,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考试作弊行为的基本问题研究。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考试制度的起源,我国古代以及国外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然后开始对“考试”进行介绍,包括考试的概念、形式及分类,我国的考试种类众多,文章列举了四大类型的考试,分别分析这四大类型考试的特点和重要性,明确其中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另外,对“法律”和“国家考试”的概念予以界定,努力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出来。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先对“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比较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组织”行为和共同犯罪的组织行为的不同。再对“作弊”进行界定,提出对作弊进行刑罚处罚应在概念上作缩小解释。最后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论述的重点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第三部分是研究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中,对“试题、答案”进行界定,明确入罪的“试题、答案”,必须是属于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将此罪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比较,分析法条竞和的处理方法。在代替考试罪中,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进行分析,提出对向犯的设计和不足,对“同罪同罚”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是分析考试作弊犯罪存在的其他疑难问题。首先介绍了传统刑法规制和现在刑法规定上存在的冲突,存在罪名选择的疑难问题;其次对“情节严重”概念的认定予以分析;同时对于一罪和数罪、共同犯罪等特殊形态进行讨论。
高晚欣,王聪[8](2014)在《民国教会大学医学教育的特征及其影响》文中研究表明较早来华的传教士面对中国强大的传教阻力,试图以学校教育和西医科技为载体,打开中国人紧锁的宗教思维空间。民国教会大学的医学教育在肩负文化入侵使命的同时,也对中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徐虹,高伟[9](2013)在《美国大学考试形式及其对我国考试评价改革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大学课程考试中的半开卷考试、小组考试、学生参与命题考试、自主考试和回家做试卷考试、网上考试等形式,充分体现了其考试制度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借鉴美国大学的考试经验,我国大学考试要在考试形式、考试时间、成绩评定和考试管理上进行改革,从而构建科学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邹荣[10](2013)在《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文中提出考试是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是随着社会发展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选拨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各种专业技能人才而产生。现代社会中考试的运用极为广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考试制度的规范与否,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社会的有序运行极为重要,本文即立足于这一视角进行的研究。全文除引论外,共分五章。在“引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成果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就本文的研究缘由重点作了说明,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在考试的设置以及组织实施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法治原则的视角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来看,无论是考试的设置还是组织实施过程中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第一章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部分:首先,介绍了考试及其分类;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指出当前国家考试的形态主要由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并分别从行政计划、行政确认等角度对这四种国家考试的形态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三,重点论述了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以及就当前国家考试设置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以及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针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在“第二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其次,就国家考试在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以及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等方面;再次,本部分还研究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所具有的职权以及组织实施国家考试应具备的基本程序;最后,就台湾地区国家考试组织实施模式、美国模式以及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国家考试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第三章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国家考试活动中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了国家考试机关、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其次,分别分析了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第四章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部分:首先,从考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两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其次,从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主体危害国家考试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三,从完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后,就现行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范及适法性分析。在“第五章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部分:首先,指出了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就是制定国家考试法,并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考试的设置与实施,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的公平与科学,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促进法制统一;其次,从基本概念与原则、基本程序、授权条款、救济程序等方面就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最后,论述了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二、期末考试不设监考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期末考试不设监考官(论文提纲范文)
(1)生活濡化与知识演进 ——近代学人的早年学习生活(1880-1911)(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问题意识 |
三、对研究时段、对象和概念的说明 |
(一) 研究时段的限定 |
(二) 研究对象的选择标准 |
(三) 早年学习生活的内涵 |
四、学术史回顾 |
(一) 近代儿童的学习生活 |
(二) 近现代知识分子童年研究 |
(三) 近代中小学生史研究 |
五、研究意义 |
(一) 学术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六、研究的方法与过程 |
第一章 家园:情感和知识流动的物理空间 |
一、“空间”在教育生活研究中的内涵流变 |
(一) 权力、表征与主体性 |
(二) “非表征”理论的关照 |
二、家宅空间里的情感和知识流动 |
(一) 新旧转换间的矛盾和粘连 |
(二) 学术传统的继承和演进 |
三、对家乡自然空间的多元体验 |
(一) 本真感知:文人自然审美传统的蜕变 |
(二) 另类体验:自然作为客观异己的对象 |
四、小结 |
第二章 学堂:公共行动发生的社会空间 |
一、理论视角:公共交往与惯习 |
二、学堂公共生活的交往议题 |
(一) 学堂公共事务协商 |
(二) 政治与时事议论 |
(三) 知识与情感交流 |
三、公共交往中的主体和行动结构 |
(一) 主体间网络 |
(二) 言语行动结构 |
四、早年学堂公共交往的文化意义 |
(一) 社会公共交往生活的练习 |
(二) 公共交往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镶嵌 |
五、小结 |
第三章 物境: 文化模式习得的日常生活 |
一、物质文化理论的视角:翻滚在凡尘俗境中 |
二、家庭仪式: 时空秩序中的“礼/俗”体验 |
(一) 晚清士绅家庭仪式的分类 |
(二) 过渡仪式中的“礼”与“俗” |
(三) 作为文化复合模式的时空秩序 |
三、地方戏曲: 声色世界里的美学感染 |
(一) 鲁迅与目连戏 |
(二) 地方戏曲的魅力 |
四、动物与儿童: 物我同一中的人性濡化 |
五、声光机电: 西方新奇物件引发的触动 |
六、小结 |
第四章 身体: 具身实践中的力量交织 |
一、学习生活中的身体内涵 |
二、姿态与疾病: 自主与从属的张力 |
(一) 合影: 身体自主的影像讲述 |
(二) 疾病: 对身体自主的挑战 |
三、食物与服饰: 品味中的“土/洋”纠缠 |
(一) 洋布长衫与身份定位 |
(二) 味觉中的大俗与大雅 |
四、口语与书面: 白话学习的听觉景观 |
五、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3)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述 |
第二章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解 |
第一节 国家考试的定义 |
第二节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定义 |
第三节 对法律规定做扩大解释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对作弊行为的理解 |
第一节 作弊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
第二节 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的作弊行为 |
第四章 对组织行为相关的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 |
第一节 对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组织行为的认定 |
一、从组织犯罪共性入手解读考试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 |
二、组织行为与介绍行为的区分界线 |
第二节 基于组织行为解读本罪的共同犯罪 |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
二、对帮助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从组织行为判断本罪的既、未遂界限 |
第四节 对既组织考试作弊又非法出售答案行为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的内容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2章 项目管理及相关理论综述 |
2.1 项目管理的学科理论基础 |
2.2 关于项目管理应用及其发展内涵 |
2.3 项目管理在我国的应用与推广 |
第3章 项目管理理论在A院校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的应用现状 |
3.1 关于A院校无纸化考试工作概述 |
3.2 项目管理在A院校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的应用 |
3.2.1 项目管理原则在A院校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的应用 |
3.2.2 项目管理流程在A院校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的应用 |
3.2.3 项目管理内容在A院校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的应用 |
3.3 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实施到位 |
3.3.1 组建起一支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 |
3.3.2 组织管理结构合理功能明显 |
3.3.3 强化时间与进度管理全面精细 |
第4章 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现存问题与原因 |
4.1 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项目管理流程量级繁重简化程度不够 |
4.1.2 项目管理模式较单一全面性控制力度不够 |
4.1.3 项目管理各部门责任内容不明确沟通管理不到位 |
4.1.4 项目管理渠道建设不完整功能表现不明显 |
4.1.5 管理团队执行力不够领导职能管理功能不到位 |
4.2 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现存问题的原因 |
4.2.1 对项目管理者的依赖大项目执行常遇阻碍 |
4.2.2 对无纸化考试这个单一项目管理缺乏全面性的管理考虑 |
4.2.3 多项目管理渠道建设不完整管理难以实现统筹兼顾 |
第5章 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应对策略 |
5.1 项目管理开始阶段的管理应对策略 |
5.1.1 制定科学的项目管理目标计划 |
5.1.2 做好正确的项目管理可行性方案 |
5.1.3 创建高效的管理团队 |
5.1.4 完善项目现行的管理规范与机制 |
5.2 项目管理组织阶段的管理应对策略 |
5.2.1 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和参与成员的工作职责 |
5.2.2 通过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领导素质 |
5.2.3 加强项目管理团队的沟通平台建设 |
5.3 项目管理实施与运营阶段的管理应对策略 |
5.3.1 提高项目管理执行力 |
5.3.2 形成长效的项目进展汇报机制 |
5.3.3 实施有效监督进行科学的跟踪和控制 |
第6章 总论和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 |
6.3 研究不足 |
6.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已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代替考试罪及其延伸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价值与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代替考试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代替考试行为产生的原因 |
一、外部原因 |
二、内部原因 |
第二节 考试作弊行为法律规制的发展 |
一、古代法律规制 |
二、近代法律规制 |
三、现代法律规制 |
四、国外对代替考试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当代代替考试行为的特征 |
第二章 刑法中的代替考试罪 |
第一节 代替考试行为入刑的过程 |
一、剖析立法原意 |
二、代替考试行为入刑的不同观点 |
三、应当设立代替考试罪 |
第二节 代替考试罪评述 |
一、代替考试罪的构成 |
二、代替考试行为的危害性 |
第三节 代替考试罪的特殊问题 |
一、“代替”的本质 |
二、代替考试罪是必要共犯 |
三、代替考试罪的既遂 |
四、代替考试罪量刑幅度的适当性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六、代替考试罪的关联犯罪 |
第三章 刑法规制与行政法规制的衔接 |
第一节 刑法上的规定及其两法关系的评价 |
一、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行为的已然态度 |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及相互衔接 |
第二节 刑法评价的代替考试行为应该有限入罪 |
一、刑事立法的活性化 |
二、回应刑法谦抑性 |
三、代替考试罪应当考虑的情节及出罪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内蒙古民族大学诚信考试教育效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校大学生诚信考试教育效果分析 |
1. 对加强诚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
2. 诚信考试的教育作用 |
3. 诚信考试对自主学习动力的影响 |
4. 诚信考试对违纪作弊的影响 |
二、毕业生诚信考试教育效果分析 |
1. 诚信考试教育对职业素养的作用 |
2. 诚信证书对个人发展的作用 |
三、诚信考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
1. 诚信教育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
2. 严格落实诚信考试有关制度, 加强考务人员培训力度。 |
3. 教学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
(7)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考试作弊的处罚:历史和现实的考量 |
第一节 考试制度的历史及古代的考试作弊惩罚 |
一、考试制度的历史: |
二、古代的考试作弊惩罚: |
第二节 考试作弊的域外处罚 |
一、美国 |
二、意大利 |
三、阿根廷 |
第三节“考试”的认定 |
一、“考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考试”的特征与分类 |
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认定 |
第二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组织”的认定 |
一、“组织”的内涵 |
二、“组织”的外延 |
第二节“作弊”的认定 |
一、作弊的定义 |
二、作弊犯罪的缩小解释 |
第三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 |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观方面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 |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三章 其他涉及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
第一节 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的司法认定 |
一、试题、答案的界定 |
二、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
第二节 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 |
一、替考行为的犯罪本质认定 |
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认定 |
三、对向犯的认定 |
四、“同罪同罚”的分析 |
第四章 考试作弊犯罪在司法实务上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刑法传统规制存在的疑难 |
一、考试作弊案件的传统刑罚 |
二、罪名确定的疑难分析 |
第二节“情节严重”认定的疑难 |
一、“情节严重”的分析 |
第三节 法律适用上存在的疑难 |
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
二、严格区分一罪和数罪 |
三、特殊形态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民国教会大学医学教育的特征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国教会大学医学教育生长的历程 |
二、民国教会大学医学教育的特征 |
三、民国教会大学医学教育的影响 |
(9)美国大学考试形式及其对我国考试评价改革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大学考试形式 |
1. 半开卷考试 |
2. 小组考试形式 |
3. 学生参与命题考试 |
4. 自主考试 |
5. 回家做试卷 (Take-home考试) |
6. 网上考试 |
二、美国大学考试形式对我国考试评价改革的启示 |
1. 改革考试形式 |
2. 改革考试时间 |
3. 改革成绩评定办法 |
4. 改革考试管理办法 |
(10)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本文研究的缘由 |
三、本文研究的意义 |
四、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五、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考试及其分类 |
一、考试 |
二、考试的分类 |
三、国家考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分析 |
一、国家教育考试 |
二、国家资格考试 |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 |
四、国家水平考试 |
第三节 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
一、国家考试设置干预公民权利 |
二、国家考试设置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职权确立、行使方式和程序 |
三、国家考试的设置与实施关系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 |
四、国家考试秩序的维护中涉及国家惩罚制度范畴 |
第四节 国家考试设定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立缺乏法定依据 |
二、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 |
第五节 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 |
一、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 |
二、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 |
三、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 |
第二章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 |
一、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概述 |
二、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类型 |
第二节 国家考试设施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 |
二、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 |
第三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的职权 |
一、国家考试信息的发布权 |
二、对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权 |
三、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征用权 |
四、对考试参与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权 |
五、对危害国家考试行为的制止及惩戒权 |
第四节 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 |
一、发布招考信息 |
二、审查应试人员资格 |
三、征用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
四、征用考试场所或相关设备 |
五、开考并进行考场秩序监督 |
六、组织阅卷并公布考试结果 |
第五节 世界常见国家(地区)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比较 |
一、台湾模式:由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
二、美国模式:分散放权由社会组织实施 |
三、其他国家模式:考试组织实施基本呈现多头分散 |
第三章 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一节 国家考试实施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他参与人 |
一、国家考试机关 |
二、应考人员 |
三、考试参与人 |
四、其他考试参与人 |
第二节 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准备阶段表现为报考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三、考试机关与命题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义务 |
四、考试机关与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的印制、运输、保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考试机关与考场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六、考试机关与监考人员以及其他考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节 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节 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与阅卷人之间的关系 |
二、考试机关与应考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一、考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二、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 |
一、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 |
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形式 |
三、考生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四、考试工作人员、考区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追究 |
一、完善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
二、完善行政法责任的追究程序 |
第四节 国家考试秩序维护中的强制措施及其适法性分析 |
一、现有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二、国家考试领域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第五章 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制定国家考试法作为基本法: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
一、制定国家考试法的必要性、价值和意义 |
二、保障公民通过考试实现各项宪法基本权利 |
三、维护国家考试统一和权威,保障国家考试安全 |
四、提供考试争议依法解决途径,保护考试参与人合法利益 |
五、划清公权力边界,保障和鼓励社会自治考试发展 |
第二节 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考试法定化 |
二、基本程序 |
三、授权条款 |
四、救济程序 |
第三节 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一、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
二、国家考试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期末考试不设监考官(论文参考文献)
- [1]生活濡化与知识演进 ——近代学人的早年学习生活(1880-1911)[D]. 陶阳.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
- [2]我的军校生活[J]. 姚德垚. 黄埔, 2019(02)
- [3]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D]. 姜费妮.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A院校无纸化考试项目管理应用研究[D]. 鄢雪梅. 武汉工程大学, 2017(08)
- [5]代替考试罪及其延伸探讨[D]. 陈蕾.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内蒙古民族大学诚信考试教育效果分析[J]. 梁怀宇,任军,杨恒山. 民族高等教育研究, 2016(06)
- [7]考试作弊犯罪的司法认定[D]. 李矿. 华东政法大学, 2016(12)
- [8]民国教会大学医学教育的特征及其影响[J]. 高晚欣,王聪. 兰台世界, 2014(19)
- [9]美国大学考试形式及其对我国考试评价改革的启示[J]. 徐虹,高伟. 教育探索, 2013(07)
- [10]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D].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