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

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张吉喜[1](2021)在《刑事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条件和侵害法益条件两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不仅存在放任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不规范适用的情况。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自身具有不合理性,只有改革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才能够化解风险、规范司法适用。不限制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是国外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普遍模式。我国应当将"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作为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同时有必要丰富强制医疗的执行方式,在住院治疗之外,增加门诊治疗。

高小伟[2](2021)在《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化的进程中,人们压力增大,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普遍增加,人们因为精神病发作导致的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案件也愈来愈多。为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更好的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制于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制定较为系统的规范。但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起步晚,完善程度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多依赖司法解释等文件。刑事强制医疗不同于行政强制医疗,具有司法性、独立性、人道性和强制性,是保障精神病人基本人权,实现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并实现社会防卫的制度保障。文章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典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突出问题,并联系当前立法,探寻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审判规则不明确,执行机构、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方式不一致、监督救济不完善等等,发现引发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司法适用中各个环节依据不明确。在结合域外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吸取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精华,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以及司法适用各个阶段出发,为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王超[3](2021)在《论精神病抗辩》文中指出犯罪人患精神疾病是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之一,尤其是在故意杀人案中,犯罪人患精神疾病有时甚至是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的唯一事由。就世界范围而言,最早将犯罪人患精神疾病当作抗辩事由的是英国,但这项制度的发展完善是在美国。我国古代虽然也有对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封建专制之下,难以说我国古代存在精神病抗辩制度。相比英美等国家,我国精神病抗辩制度起步较晚,晚清时期和民国时期虽然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精神病人犯罪应予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相关条文,但囿于种种原因,精神病抗辩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直到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精神病抗辩才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其后修改的新刑法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为精神病抗辩提供了实体依据和制度保障。但是,发展至今,我国精神病抗辩制度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精神病的概念不清、精神病司法鉴定困难、精神病难以证明,以及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置缺位、国民对精神病人犯罪的恐慌等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重新梳理精神病抗辩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并以开放的心态审视域外精神病抗辩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当下的发展实际,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主要包括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辩方对被告人患精神疾病负举证责任、落实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置以及避免舆论对精神病犯罪及辩护的歧视性报道等。

唐青[4](2020)在《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文中提出曾任最高院副院长的沈德咏指出,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订,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案件的正确处理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仍然趋于保守,围绕着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以及防卫限度的认定等仍然存在疑惑,司法实务中存在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犯罪的现象。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是通过规定其构成条件的方式来界定正当防卫的概念。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第二,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第四,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第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认定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基础,是正当防卫案件中的首要判断要素,认定不法侵害是否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正当防卫能否成立。若不法侵害不存在,则没有继续进行判断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必要,只有在确认不法侵害的前提下,才需要进行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的判断。但关于何为“不法侵害”,我国刑事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而司法实务在认定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局面。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不法侵害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不法侵害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其次,提出问题,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不法侵害规定较为模糊,并且关于不法侵害的相关理论争议较多,在当前司法实务认定不法侵害时困难较大,容易将正当防卫的行为错判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文章第二部分,首先第一节对不法侵害之侵害进行事实上的认定,讨论认定不法侵害事实是否存在的评价基准,主观标准认为,若防卫人基于主观上的合理确信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际上并不存在,对于这种情形,亦可认定为存在不法侵害从而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客观标准认为,作为正当防卫之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应当是实际真实发生的侵害,若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侵害事实进而进行防卫,但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事实,此时行为人构成假想防卫。第二节就不法侵害之“不法”进行价值上的认定。探讨不法侵害的不法性的认定基准,包括主观不法说和客观不法说,为实务中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攻击以及处理过失犯罪能否认定为不法侵害提供判断标准,并在确定不法性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进行分析。第三节,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通过对学界犯罪行为说、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有限制的犯罪违法说等学说进行对比分析,阐述了笔者支持犯罪违法说的理由。文章第三部分讨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学界存在对“紧迫性”要素存在必要性的质疑。如何判断个案中出现的不法侵害是否达到正当防卫紧迫性要求,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部分将提出“紧迫性”的认定标准。文章的第四部分,通过导入案例,指出司法部门在认定不法侵害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对轻微不法行为以及非暴力侵害行为均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可因侵害行为较为轻微或者不含暴力因素即否定其可以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行为性质。

门甜[5](2020)在《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旨在通过刑事责任理论的固有研究成果和内容对民用航空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阐释、分析和解决。在以我国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为基础,并吸收借鉴德日刑法相关理论元素的整体背景下,结合民用航空领域的具体犯罪问题,构建起以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为内容的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框架。刑事责任二元根据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客观层面、主观层面以及犯罪预防层面判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维度,以行为理论具体界定民用航空领域的非法干扰行为,并将违法性认识纳入民用航空领域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主观层面进行分析与解释。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维度,立足于犯罪预防之目的,以行为人人格特征为考量因素,对民用航空领域中的异常行为做出犯罪或违法层面的判定。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责任的确定中,主要关注民用航空领域的特殊犯罪主体。针对精神病人犯罪,既从刑法角度分析民用航空领域精神病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有无,又从犯罪预防角度探析预防精神病人肇事之对策;针对因自陷行为导致的犯罪,一方面分析其刑事责任确立的成因机制,另一方面论证民用航空领域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重于普通主体。民用航空领域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立足于民用航空领域的特定主体与特殊问题。以民用航空领域空中警察、机长等特定主体防卫性质的明晰为基础,确定具体主体在防卫过当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以击落危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避险行为为例,对其合法性和免责条件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在抽象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中,回应犯罪控制的需求,试图构建民用航空领域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结构。

刘沛泉[6](2020)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为了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精神病人涉嫌暴力危害行为案件而创设的刑事特别程序,其核心要义是司法机关通过这一特别司法程序对涉案精神障碍者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决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不仅能使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障碍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得以出罪,免受刑事处罚,并接受监管和治疗,而且也能防止“假精神病人”利用强制医疗措施逃避刑罚制裁。由于强制医疗案件的处理对被申请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名誉权等基本权利产生影响,因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设定得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保障。当前,司法人权保障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皆属于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刑法》第1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五章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构建起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框架。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两高”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及2019年12月最高检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则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法律监督。使得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进一步得以规范,更使我国刑事司法文明获得了飞跃式发展。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对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予以介绍,并辅以司法实践中的三个案例予以分析。总结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模糊、决定和解除程序不完善、对当事人权利救济不力、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规定笼统以及法律监督程序不完善等六个方面的问题。并结合法治、权利保障、安全和效率等原则的要求,分别提出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各环节规范完善的意见,力求使该程序实现对“安全”和“效率”两种价值追求的平衡。最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配套法律制度的支撑才能顺畅地运行。

黄武基[7](2020)在《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自古典阶层犯罪论体系构建以来,刑法理论界对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等在内的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充满了争议。众所周知,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是德日刑法理论发展数百年来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维护不法与责任的区分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毋庸置疑,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不应当仅仅是形式上的区分,而且也应当是实质上的区分。只要承认这一点,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便是不可以相同的。这是因为,如果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相同的,此种不法与责任的区分仅仅是形式上的、名称上的区分,而在实质上则没有任何区别。既然不法阶层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是不可以相同的,那么,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则取决于其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构成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如果某一主观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和责任阶层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相同,则应当将该主观要素放置于责任阶层。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是刑罚正当化根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罚正当化根据则是相互冲突的刑事政策目标设定之间以及相互冲突的刑法目的之间的平衡点。因此,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实际上等同于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解决后,阶层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体系便已经成型了。由于此种刑法体系是以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为指导、以解决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为切入点而构建起来的,故而实际上属于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本文包括绪论、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四个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关于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定位的研究现状和构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研究现状,并说明了主观要素的定位和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两者之间的联系。第一章主要从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出发,归纳出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第一节说明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之间、刑法的目的之间是相互对立的,其平衡点在于刑法典本身和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第二节说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和行为的从宽处罚根据组成。第三节说明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报应的正当性、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并且得出“任何犯罪都具有可罚性”这一结论。第二章前言说明基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紧密联系,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行为的可罚性根据为指导。第一节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探讨各个构成要件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构成要件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这一结论。第二节同样暂先抛开有争议的主观要素,研究各个责任要素所表征出来的行为可罚性根据,得出“责任阶层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这一结论。第三节研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犯罪目的所分别表征的内容,得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表征对象是行为人特殊预防的有效可能性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故而应当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放置于责任阶层;犯罪目的的表征对象是行为的法益侵犯性,故而应当将犯罪目的放置于构成要件阶层”的结论。第四节对相关诘问进行了简单的回应。第五节对与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密切相关的其他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解决了主观要素的定位问题后,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便已经定型了。本文在第三章中主要探讨刑事政策进入到刑法体系内部的路径和防止刑法体系过度刑事政策化的方法。

高丽丽[8](2020)在《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刑法检视与反思》文中指出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以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为对象,以强制其接受治疗为手段,以预防其再次犯罪为目标。作为一种法律后果,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处于较重要的理论位阶,从刑法理论本源来看,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刑事近代学派目的刑主义下特殊预防的产物,是对防卫社会价值的贯彻,在刑法的机能上,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对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协调。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方法,刑事强制医疗制度需要规范适用,在具体的理论适用上,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要妥洽处理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法律之间实现协调适用。

甘涛[9](2020)在《精神病人暴力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以冯某某杀人案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为了减少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刑法构建了一套由监护人、普通公民以及国家组成的三方规制体系。具体而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应该进行严加看管和积极医疗,否则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普通公民面对正在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时,可以为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而进行正当防卫,但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应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刑罚处罚或者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只有当监护人、普通公民以及国家协同发力、共同推进,才能减少精神病人暴力侵害事件的发生,才能为公众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构建牢固的防护保障。

胡卉[10](2019)在《新时代检察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不断在进步,我国法制也逐步在完善,其中实践中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断地呈现在大众眼前,引起法学人员、社会和检察机关的广泛关注。精神病人在行为时可能在正常状态下,但也可能会在不受控制情形下,这个不同的情形直接影响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后是不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在精神病人相关案件中如何认定的难题之一。正确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有利于对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后的正确量刑,有利于体现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基本准则。本篇文章针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进行初步分析,首先提出研究的问题和当前的背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不断增多,导致中国成为精神病的高发病率国家,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针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定义,介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随后介绍了我国目前判定的司法现状:我国社会对其认识上的误区并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的相应对策:认清范围,完善鉴定程序的启动制度等措施;最后,进行文章总结,从各方面进行课题的分析,并在实践上对现实社会中相关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帮助。

二、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为条件的风险及不规范适用
    (一)行为条件的风险
    (二)行为条件的不规范适用
二、侵害法益条件的风险及不规范适用
    (一)侵害法益条件的风险
    (二)侵害法益条件的不规范适用
        1. 虚化侵害法益
        2. 异化侵害法益
        3. 夸大侵害法益
三、改革刑事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必要性分析
四、刑事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比较法考察
    (一)未对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作专门规定
    (二)侵害法益影响强制医疗种类
    (三)危害行为和侵害法益影响强制医疗种类和最长期限
五、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客观要件及执行方式重构
    (一)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重构
    (二)强制医疗执行方式的重构
        1. 住院治疗与门诊治疗的关系模式
        2. 门诊治疗的相关制度
六、结论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分析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
    (二)案例评析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与价值追求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
        1.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2.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选择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追求
        1.内在价值:实现精神病人保护
        2.外在价值:实现社会防卫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
        1.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
        2.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现状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存问题
        1.立法规定笼统模糊
        2.适用标准模糊不清
        3.审判规则不明确
        4.执行程序不完善
        5.解除条件未明确
        6.缺乏监督环节的细致规定
四、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借鉴
        1.刑事强制医疗的域外做法
        2.域外刑事强制医疗对我国的启示
    (二)我国针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及时增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缺失
        2.明确适用标准
        3.明确审判规则
        4.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程序
        5.健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程序
        6.完善监督救济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论精神病抗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现状
    二、研究意义及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对精神病抗辩的考察:以G省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精神病抗辩为例
    1.1 辩护律师多倾向于将被代理人患精神病作为抗辩事由
    1.2 司法机关对精神病抗辩的态度模糊
        1.2.1 侦查机关更愿意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
        1.2.2 司法机关一般不愿意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1.2.3 法官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通常只做形式审查
    1.3 部分民众对精神病抗辩存在抵触情绪
第二章 我国精神病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精神病的概念在理论中模糊不清
        2.1.1 精神病人的标准不明
        2.1.2 精神病的概念混乱
    2.2 精神病的鉴定在实践中问题重重
        2.2.1 精神病司法鉴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2.2.2 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问题
        2.2.3 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
    2.3 精神病的证明在法庭审理中举步维艰
        2.3.1 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2.3.2 证明标准模糊
        2.3.3 法官“迷信”鉴定意见
    2.4 精神病的辩护在民众观念中备受质疑
        2.4.1 精神病被告人的“处罚”被虚置
        2.4.2 精神病抗辩与民众传统观念的冲突
第三章 精神病抗辩的历史沿革及域外发展
    3.1 我国精神病抗辩的历史沿革
        3.1.1 我国古代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
        3.1.2 我国近代刑法中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3.1.3 新中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
    3.2 精神病抗辩在域外的发展
        3.2.1 英美法系国家精神病抗辩的实体依据
        3.2.2 英美法系国家精神病抗辩案件的审理
        3.2.3 大陆法系国家精神病抗辩的实体依据
        3.2.4 大陆法系国家精神病抗辩案件的审理程序
    3.3 启示:精神病抗辩具有合理性
        3.3.1 精神病抗辩的依据
        3.3.2 精神病抗辩的意义
第四章 完善我国精神病抗辩制度的建议
    4.1 前置性相关制度的完善
        4.1.1 明确精神病的概念及范畴
        4.1.2 鉴定程序的完善
    4.2 审判中相关制度的完善
        4.2.1 明确精神病抗辩的提起主体
        4.2.2 借鉴两段式审理模式
        4.2.3 明确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
        4.2.4 明确法官与鉴定人的角色定位
    4.3 配套性相关制度的完善
        4.3.1 落实并完善对精神病犯罪人的处置措施
        4.3.2 减少舆论的过度宣传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后记
个人简历
附录
    附一:2015 年~2019 年G省涉精神病故意杀人案相关裁判文书(部分案件详表)
        附1.1 强制医疗决定书
        附1.2 判决书
    附二:2015 年~2019 年G省涉精神病故意杀人案相关裁判文书案号汇总
        附2.1 强制医疗决定书
        附2.2 判决书

(4)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价值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概述
    第一节 不法侵害概述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二、不法侵害在正当防卫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司法适用现状
        一、防卫限缩的司法现状
        二、不法侵害认定中存在的司法误区
        三、司法误区原因分析
第二章 不法侵害的“不法性”
    第一节 “侵害事实”有无的判断标准
        一、主观判断标准说与客观标准说
        二、“侵害”事实的有无应采客观标准说
    第二节 “不法性”本质的界定标准
        一、众说纷纭的不法说
        二、“不法性”的本质界定应采用客观不法说
        三、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三节 不法侵害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犯罪行为说
        二、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
        三、有限制的犯罪违法说
        四、不法侵害的范围应采用有限的犯罪违法说
第三章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
    第一节 “紧迫性”要素存在必要性之争议
        一、否定论与肯定论
        二、“紧迫性”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节 “紧迫性”的判断时点
        一、事后判断的传统观
        二、应站在防卫人角度对“紧迫性”进行事前判断
    第三节 “紧迫性”的判断标准
        一、“紧迫性”判断标准之争议
        二、应以缺乏有效的公力救济为标准
第四章 不法侵害认定的司法误区
    第一节 误区之——轻微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一、案件引入
        二、轻微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节 误区之——非暴力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一、案件引入
        二、“紧迫性”不同于“暴力性”
        三、非暴力性侵害行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5)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概述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基础理论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概念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特征和分类
    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地位
    三、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理论构架
第二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的一般理论
    二、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判定之危害行为
        (二)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主观判定之违法性认识
    三、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一)人身危险性的一般理论
        (二)人身危险性理论在惩治民用航空领域犯罪中的具体适用
第三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理论
    二、民用航空领域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探析
        (一)民用航空领域的精神病人犯罪概况
        (二)民用航空领域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判定
    三、民用航空领域自陷行为导致犯罪的刑事责任探析
        (一)自陷行为导致犯罪与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自陷行为
        (二)自陷行为导致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
第四章 民用航空领域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一般理论
    二、民用航空领域机上人员防卫行为的性质探析
        (一)空中警察防卫行为的性质探析
        (二)机长、航空安全员防卫行为的性质探析
    三、击落危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避险行为探析
        (一)击落危险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性分析
        (二)击落危险民用航空器的免责条件
第五章 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
    一、民用航空领域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一般理论
    二、实现形式之一:刑罚
        (一)民用航空领域刑罚体系存在的问题
        (二)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应用
    三、实现方式之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应用构建
        (一)保安处分制度在民用航空领域应用的整体设想
        (二)保安处分制度在民用航空领域应用的具体路径:以禁止令的规定为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6)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 论文基本思路及结构安排
第一章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第一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及性质
        一 强制医疗的概念
        二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三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第二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点
        一 诉讼程序的司法性
        二 刑事措施的非惩罚性
        三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四 执行方式的强制性
    第三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法理依据
        一 社会防卫
        二 权利救济
        三 权力制约
        四 法律监督
第二章 域外主要国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一 英国
        二 美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一 德国
        二 日本
        三 韩国
    第三节 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对我们的启示
        一 适用对象相对广泛
        二 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三 鉴定启动更为灵活
        四 权利救济高效便捷
        五 强制医疗决定执行机构更加明确
        六 强制医疗决定执行模式二元化
第三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及实践状况
        一 立法现状
        二 司法现状
        三 刑事强制医疗典型案例
    第二节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二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过于笼统
        三 形事强制医疗决定和解除程序不完善
        四 对当事人权利救济不力
        五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规定笼统
        六 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程序有缺失
第四章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应坚持的原则
        一 法治原则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三 安全原则
        四 效率原则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基本程序
        一 扩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
        二 细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
        三 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决定和解除程序
        四 健全强制医疗救济程序
        五 规范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 完善对刑事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7)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语境的选择
    二、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研究现状
    三、主观要素定位的研究现状
    四、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和主观要素的定位之间的联系
第一章 刑罚正当化的根据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法的目的
        一、刑事政策中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二、刑法中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第二节 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和需罚性根据
        一、行为的可罚性根据
        二、行为从宽处罚的根据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第一节 构成要件阶层的表征对象
        一、行为主体的表征对象
        二、行为的表征对象
        三、行为对象的表征对象
        四、行为方法的表征对象
        五、行为结果的表征对象
        六、行为时间和地点的表征对象
    第二节 责任阶层的表征对象
        一、行为人责任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表征对象
        二、期待可能性的表征对象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表征对象
    第三节 主观要素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一、犯罪故意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二、犯罪过失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三、犯罪目的的表征对象和定位
        四、内心倾向、内心经过和犯罪动机
    第四节 对相关诘问的回应
        一、不能犯未遂问题
        二、特殊认知问题
        三、过失犯罪问题
    第五节 相关争议的解决
        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争
        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
        三、偶然防卫行为和偶然避险行为的性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
    第一节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确立
    第二节 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方法和具体路径
        一、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方法
        二、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具体途径
    第三节 防止刑法体系过度刑事政策化的方法
    第四节 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优势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8)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刑法检视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刑法理论本源
    (一)目的刑下特殊预防的产物
        1.以防卫社会为价值取向
        2.与特殊预防目的的理论契合
    (二)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协调
三、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方法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定位困境
    (二)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一种保安处分方法
四、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兼容适用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规定的异同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兼容适用
结 语

(9)精神病人暴力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以冯某某杀人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精神病人暴力侵害事件的高发
    (二)现有研究的不足与造成的困惑
二、精神病人暴力侵害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重新解读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严加看管和积极医疗的义务
        1. 监护人义务的来源
        2. 监护人不履行义务的刑事责任
    (二)普通公民可以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1. 正当防卫权的由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2. 对精神病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理论支撑
    (三)国家可以对精神病人进行刑罚处罚和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1. 国家可以对精神病人进行刑罚处罚
        2. 国家可以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三、精神病人暴力侵害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运行状况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能很好履行义务
        1. 客观方面的原因
        2. 主观方面的原因
    (二)普通民众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存在障碍
        1. 一般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存在的障碍
        2. 精神病人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存在的特别障碍
    (三)我国刑法中的强制医疗制度尚不完善
        1. 适用对象方面
        2. 适用条件方面
        3. 执行机构方面
四、精神病人暴力侵害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
    (一)立法上的修改建议
    (二)实践中的落实建议

(10)新时代检察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背景及定义
    (一)当前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的背景
    (二)制定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的必要性
二、当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现状
三、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改进和完善
    (一)关于精神疾病认定制度的改进
    (二)鉴定机构和人员选任机制的改革
    (三)司法方面关于精神病认定启动程序的改进2
    (四)认定时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建立
    (五)解决违反刑法规定后处理的问题

四、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强制医疗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J]. 张吉喜. 比较法研究, 2021(02)
  •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D]. 高小伟.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论精神病抗辩[D]. 王超.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4]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D]. 唐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 门甜. 中国民航大学, 2020(01)
  • [6]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研究[D]. 刘沛泉. 郑州大学, 2020(02)
  • [7]论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兼论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构建[D]. 黄武基. 兰州大学, 2020(01)
  • [8]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刑法检视与反思[J]. 高丽丽. 甘肃社会科学, 2020(02)
  • [9]精神病人暴力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以冯某某杀人案为视角[A]. 甘涛.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卷 总第26卷)——西南政法大学卷, 2020
  • [10]新时代检察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A]. 胡卉. 2019年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论文集, 2019

标签:;  ;  ;  ;  ;  

无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