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雇主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关博昂[1](2021)在《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人类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维持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劳动也存在着风险。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前,人们主要依靠双手从事经济活动,生产的节奏慢,生产环境危害性小,因此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也低。但是进入工业时代后,机械化生产普及,工作的节奏越来越快,有害有毒的工作环境增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显着增加,因此工业伤害带来的风险已经不是劳动者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初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在进入改革开放阶段以后,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和水平提升了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现实社会的剧烈变化,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促使国家不断修订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从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随着一系列工伤保险规章文件的逐步问世,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2011年1月1日再次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些修订的确有效地提升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发展的速度与日俱进,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层次不穷的新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也在不断增加。在具体的实践中现有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显现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我国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立法层级不高,不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二是主体适用的范围狭窄,一些应当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的人员并未被纳入;三、工伤认定的规则存在巨大争议,比如工伤的含义不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标准不科学、“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缺陷、排除工伤的情形过于绝对等;四、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存在立法空白;五、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顺序规定的不合理等,以上的诸多问题都反映出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充分的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急需做出改变。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问题的分析与阐述,然后结合国外工业先进国家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优秀经验,指出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上述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针对我国目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一、明确界定工伤的一般概念,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模式,尽可能的涵盖更多的工伤情形;二、提高立法层级,为工伤劳动者提供更高权威的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三、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四、修改视同工伤的情形,删除“48小时”条款,由国家成立专项基金奖励见义勇为等行为造成的伤害;五、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的权力;六、建立农民工工伤保护机制;七、调整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顺序等。笔者期望通过以上的对策能够切实的解决我国当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更加完善。
汝莹[2](2020)在《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替代民事侵权赔偿的可能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随着工业化和大机器生产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愈加频繁,对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确定论证主题,并指出本文以我国当前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探讨侵权法与工伤保险法的区别与联系。并通过借鉴德国替代模式具体规定,阐明我国以工伤保险待遇取代侵权赔偿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二章是对我国当前立法、司法乱状的阐述和分析。如何处理工伤事故中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为我国学者广泛讨论,却一直没有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不明和其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条款的不一致更造成了司法判决中的混乱局面。第三章是对工伤保险法和侵权法的比较,旨在说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为下文奠定基础。工伤保险法脱胎于侵权法,对受工伤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是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工伤保险待遇许多项目的目的与侵权损害赔偿重合,其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侵权法一般理论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因为工伤保险法有着不同于侵权法的社会法上的属性,发挥着的平衡经济发展所需的企业行为自由和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保护的功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工伤保险制度是对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模式的继承与发展,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固然要注意工伤保险法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功能的发挥,却不能以放弃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损害的填平为代价。第四章是对替代模式的具体说明。所谓替代模式指的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雇员只能请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依据侵权法请求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我国学者大多认为,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包括给予受伤劳动者及时的救济、规避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减少劳资矛盾、节约社会诉讼资源等。但是同时也存在一定隐患,例如过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不利于工伤预防、放弃侵权法中的“全面赔偿原则”损害劳动者利益等。德国是最早发布工伤保险法的国家之一,且自最初立法以来一直坚持以工伤保险待遇替代侵权赔偿的替代模式,本文写作期间,笔者前往德国进行了为期一年的交流学习,对德国法的研究相比其他外国法也更为深刻,因此本文中,笔者选择德国法为样本。通过对作为适用替代模式典型的德国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责任免除的人员、造成工伤主体的过错程度和可被排除的请求权类型上都做出了限制。此外,德国替代模式的适用是建立在其从工伤保险制度整体来看满足了一定前提条件的基础上。这些条件具体包括:设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独立的赔偿体系以充分发挥替代模式的作用,以抽象计算方法计算伤残定期金的方式赔偿精神损害、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论劳动者自身过错程度等方式维持工伤保险待遇与一般民事赔偿之间的相当性,构建包含给予工伤保险机构追索权在内的完整的工伤预防体系。正是这些制度设计进一步保证了替代模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消解了上述弊端。第五章是对我国当前和未来适用替代模式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鉴于我国当前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复杂角色、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明显差额和不完善的工伤预防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不能适用替代模式。最适合当前情形的应该是补充模式,即优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就其与一般民事赔偿差额的部分另行提起诉讼获得补充赔偿。但是,补充模式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且不论用人单位经营风险无法合理转移、诉讼模式将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在我国当前劳动者事实上十分弱势的情况下,以诉讼为途径的补充赔偿恐怕难以真正落实,不利于社会法目的的实现。第六章结论部分,笔者认为,虽然在我国当前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形下,补充模式是较为合适的选择。但是由于补充模式存在明显缺陷,因此,我国未来仍有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修订并适用替代模式的必要性。而鉴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可以逐渐展开。
姜城君[3](2019)在《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围绕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首先,通过总结归纳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现行法律体系下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可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其次,结合智能船舶的特点分析现行船舶碰撞相关法律规定及基础理论对于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性,并通过研究得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最后,根据已经得出的结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未来能够适用于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所应当进行的修订提供立法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预先对未来智能船舶投入使用后可能存在的关于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最终为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法。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概述。该部分在参考最新的关于智能船舶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智能船舶的定义、分类、法律地位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分析,明确本文所讨论的智能船舶的具体类别,从而解决认定责任主体的基础性问题。除此之外,本文的第一部分亦对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的研究思路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是对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基本理论及其可适用性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部分一方面对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总结梳理,另一方面结合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特殊性,分析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基本理论对智能船舶的可适用性。此部分对基本理论的可适用性分析涵盖认定责任主体的整个过程,可为未来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找出须解决的具体问题,从而为认定标准的确定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笔者结合前一部分中对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基本理论的分析,首先明确智能船舶普遍能够适用的认定碰撞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标准;其次,笔者再分别结合不同发展阶段智能船舶的特点,即遥控船舶与自主船舶的特点,分别明确遥控船舶与自主船舶在认定碰撞责任主体的过程中对前述基本原则和一般标准的具体应用。最后,考虑到智能船舶的研发、生产阶段决定了智能船舶在运行时的可靠性,而智能系统的开发与运营则为智能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了必要的保障,所以智能船舶的研发、生产者以及提供运行系统的系统开发商这些智能船舶碰撞责任的第三方主体在智能船舶的稳定运行过程中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甚至与智能船舶产生了比普通责任主体更紧密的联系,这些第三方主体亦有可能被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是碰撞的责任主体,因此,笔者将对这些第三方主体在碰撞责任中的具体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与论述。第四部分是根据已经得出的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的相关结论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规定的未来发展进行讨论与分析。一方面,笔者根据已经得出的结论,分析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应对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时可能存在的不足,即智能船舶碰撞责任范畴的不确定、岸基操控人员是否具有船员法律属性不明确以及当前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三个方面;另一方面,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前三部分已经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即明确智能船舶碰撞责任的范围、赋予岸基操控人员船员的法律属性以及明确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张宏凯[4](2019)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尽管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不乏关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但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而言,一方面,国内外学者对船舶碰撞侵权的理论研究尚存诸多需要完善、丰富和发展的问题,如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整体或局部进行系统性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抽象、概括形成船舶碰撞侵权法律一般理论的研究,对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等。另一方面,船舶碰撞侵权作为侵权之一种,侵权法的一般理论及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可以为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反过以侵权法基础理论研究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就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立法而言,通过理论研究也可以促进我国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梳理海商法学界对船舶碰撞侵权已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船舶碰撞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本文不对此再进行探讨和研究,而且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观点理论上比较统一,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尤其是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这方面问题的分析和观点,就在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一章中简略地进行讨论和提及。有鉴于上述考虑,本文通过梳理归纳侵权法理论中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及责任分担相关的理论成果,从船舶碰撞的概念入手,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展开研讨,以求完善和丰富船舶碰撞侵权基础法律理论,并为海事审判中划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原则和规则。具体而言,论文包括引言、五章正文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选题及研究内容、选题背景及研究的意义、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一章是对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讨论。为准确理解船舶碰撞概念,通过对现有海商法立法及理论中的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观点进行评述,对《里斯本规则》①(草案)提供的两个船舶碰撞定义的理解偏差进行分析和纠正,同时从法律调整对象及法律事实属性角度,分析了二者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了确立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的特定概念以及将船舶碰撞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的理论意义及可行性,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分析了船舶碰撞种类及构成要件。第二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讨论。首先,在归纳分析侵权法基础理论中侵权行为定义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并归纳了侵权法基础理论中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其次,以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定义及分类、侵权行为形态的理论为基础,对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定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归类、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及特殊性等几个方面展开研讨;最后,对实务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造成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关系进行讨论和分析,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行为的外部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第三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本章分析了侵权法理论中侵权责任的概念、讨论了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中三要件和四要件之争及深层原因。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这一用词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论证了以“侵害事实”替代“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归纳了侵权法律理论成果之一——侵权责任形态理论下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对理论中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明确了侵权责任方式不应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本章给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概念并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包括对财产损失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与同一性、责任主体与对象的交叉性、责任对象及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的多样性、责任赔偿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法定担保性等。同时简要分析了传统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重视损害赔偿而忽视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现象,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方式包括但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将船舶碰撞确定为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并作为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条件下,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及过错构成的理论问题。最后根据侵权法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形态,并重点从理论上论证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是属于对人替代责任而非对物替代责任。第四章是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讨论。首先,讨论了侵权法理论的最新成果——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对侵权责任分担的理论基础——分配正义、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重点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问题,包括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重点讨论和分析了船舶碰撞侵权经常涉及的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不同承担情形、不同的船舶碰撞漏油污染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和观点以及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接下来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进行讨论,矫正了理论和立法中“过失”及“比例过失”用词的偏颇,为“过错程度比例”正名,明确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与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区别和联系;论证了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伦理基础和法理基础,过错程度比例原则具体适用以及各国确定过错程度比例的做法及应考虑的因素。接着本章讨论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分担的范围,并重点讨论了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论证了在特定情形下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最后对船员导致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实现这种分担的辅助制度提出建议。第五章是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问题进行探讨。在第四章论述了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分担,确立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为过错程度比例原则的情况下,本章对船舶碰撞侵权具体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展开讨论,归纳分析了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海商法理论以及海事司法实践层面有关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比例划分问题的立法、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并探讨了关于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理论。初步提出了船舶碰撞过错比例量化的方法,通过以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对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初步量化,再以船舶碰撞过错程度比例划分规则最终量化船舶碰撞过错程度。在总结海商法学界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及对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设计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同时将该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证了该规则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周友军[5](2018)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初步构想》文中提出按照全国人大的构想,我国民法典要设立侵权责任编,这就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要经过修订而纳入民法典。在这一修订入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纠结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当修则修,并且,应当兼顾"当下面向"与"未来面向"。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尽可能强化规范意义,作出比较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编入民法典时,诸多具体的规则都需要完善,这尤其要从司法解释、法学研究成果、比较法、司法实践经验之中寻求灵感和智慧。
李洪英[6](2017)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影响机制及权变因素的跨层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呈现了蓬勃发展。大量研究表明,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有助于提升组织绩效,但二者间的“作用黑箱”仍待进一步探索。有学者提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的影响是黑箱中的关键链条,由此引发了大量以员工为中心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由于组织与员工处于典型的相互依赖的互惠交换关系,社会交换理论被较多的用于解释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的影响,且多以组织支持感为中介变量。然而,组织支持感是员工对组织付出的单方面感知,缺少源自互动的责任认知,并不能完整描述员工与组织交换关系。同样以社会交换理论为核心的心理契约履行则能弥补这一缺憾,心理契约是员工对自身和组织在雇佣关系中相互责任的知觉与信念系统,描述了经过互动形成的员工与组织互惠交换关系。心理契约履行关注的是员工与组织交换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通常划分为三种类型:关系型心理契约履行、平衡型心理契约履行与交易型心理契约履行。另外,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契约履行、员工绩效这一社会交换过程还会受到情境因素的影响,其中根植于中国人“关系文化”与“权威服从”价值观的上下级关系与传统性的作用较为突出。遗憾的是,相关研究仍存在一定局限:部分研究关注的是零散的人力资源实践项目,不能有效表征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部分研究不区分员工绩效维度,忽略了角色内绩效与组织公民行为的形成差异;部分研究使用单一层次的数据分析方法,多层次研究有待加强;部分研究不考虑心理契约履行的类型特征;大部分研究将传统性作为个体层面变量,缺少对组织层次传统性作用的实证考察。鉴于此,本研究基于社会交换理论搭建论文研究框架,提出组织层面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契约履行与员工绩效之间的跨层次传导机制,并引入上下级关系和传统性两个情境因素。其中,员工绩效包括角色内绩效和组织公民行为两个维度;心理契约履行分为关系型心理契约履行、平衡型心理契约履行与交易型心理契约履行三种形式;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和传统性是组织层面构念。本研究旨在探明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并识别情境因素对二者关系的权变影响。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完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心理契约领域的相关研究、拓展研究思路、丰富研究成果,还有助于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雇佣关系管理及企业文化管理提供一定启示。本研究综合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如下:首先,围绕本研究核心构念及构念间关系梳理现有文献,找出以往研究存在的局限。其次,基于文献回顾与现有研究局限,确定初期研究框架,通过对14位员工的深度访谈检验初期框架的合理性并进一步修正模型。然后,阐述社会交换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本研究的解释逻辑,以此为基础提出研究模型与研究假设,具体包括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的主效应、三种形式心理契约履行的中介效应、上下级关系与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交互效应、传统性的调节效应。随后,展开了实证研究,具体包括实证研究设计、数据调查与分析、结果分析讨论。通过来自51家企业的51份人力资源经理问卷与1015份员工问卷的配对数据,建立多层次数据模型,运用SPSS、AMOS、HLM分析软件,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1)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角色内绩效、组织公民行为具有显着跨层次正向影响。(2)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跨层次正向影响员工关系型心理契约履行和平衡型心理契约履行,同时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跨层次负向影响员工交易型心理契约履行;三种形式心理契约履行在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员工角色内绩效和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3)上下级关系质量越好,关系型心理契约履行与平衡型心理契约履行越高,而交易型心理契约履行越低;上下级关系与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三种形式心理契约履行均具有显着跨层次交互作用。(4)关系型心理契约履行、平衡型心理契约履行对员工绩效的不同维度均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与关系型心理契约履行相比,平衡型心理契约履行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较大;交易型心理契约履行负向影响角色内绩效和组织公民行为。(5)传统性对员工角色内绩效和组织公民行为的直接影响不显着;传统性对心理契约履行与员工绩效关系的跨层级调节作用部分成立。本研究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为:证实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的跨层级影响、拓展了社会交换理论对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员工绩效关系的解释机理、揭示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上下级关系的交互作用、探究了传统性对心理契约履行与员工绩效关系的跨层次权变影响。同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契约管理、上下级关系管理与企业文化管理四个方面提出管理建议。但本研究在研究设计、样本选择和问卷发放、理论构建方面仍表现出一定局限,需在后续研究中予以改善。最后,本研究提出,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构型研究、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的负面影响研究、多视角的心理契约内涵拓展及契约内部结构联系、上下级关系的个体间差异化问题研究都是未来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议题。
胡梦迪[7](2016)在《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社会分工日益明细,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雇佣他人完成工作,从而扩大活动能力范围。但是,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所谓的雇主责任即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责任。目前,各国都已确立了雇主责任制度,而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确立时间较晚,并有较大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较为完整的雇主责任制度,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将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害与狭义雇主责任区分的分别立法模式,损害赔偿从人身损害扩大到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从而确立统一的雇主责任,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因法律规定仍有些许不足,导致雇主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存有一些问题。导言部分,针对我国当前雇员致他人损害的现状以及雇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决,从法律适用角度,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在雇主责任构成要件方面,涉及帮工关系是否可以类推适用雇佣责任,特殊情况下职务行为的判断,其他雇员或雇主是否可作为受害者等问题;在雇主责任承担方面,涉及雇主承担的外部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单独责任,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承担的合理性,雇主是否有追偿权,若有则追偿权的限制以及范围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对雇主责任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为研究雇主责任构建理论框架。然后,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例,结合比较法上的相关立法与判例,着重对雇主责任中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雇主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做详细的探讨,力图从解释论角度提出观点,缓解因理论及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使得法律适用更有操作性与实践价值。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有三个章节:第一章雇主责任的概述,对雇主责任中雇员、雇主概念阐述后,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致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然后对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即监督控制理论、报酬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危险理论、伦理理论进行叙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以来在学界备受争议,而各国基于不同国情与政策,在其立法例中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但无过错责任是主流。基于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传统,本文只是从比较法角度探讨各国的归责原则的不同,为实务中法律适用差异提供理论解释。本章最后对我国的立法现状加以说明,并提出我国雇主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后几章的重点研究内容。第二章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对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判断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详细阐述。雇主责任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存在雇佣关系,雇员行为属于执行职务,雇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在雇佣关系的确定上,结合比较法及我国判例,提出首先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是否为雇佣关系。若根据合同难以确定则以综合判断标准,综合分析监督控制、对价、交付成果等因素。针对《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被帮工者的责任,基于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同质性,本文认为帮工关系可类推适用雇主责任。特殊情况下职务行为的判断是实务中的难点。本文采用比较法研究,引用大量英美法案例,并结合我国实践审判情况,认为判断上下班期间的雇员行为,雇员故意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可结合时空、目的、名义标准综合判断。针对雇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他雇员或者雇主是否为受害人的问题,本文明确提出其他雇员可为受害人,但雇主不可。基于报酬理论与监督控制理论,雇员致雇主受害时,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赔偿,且故意侵权时全额赔偿,重大过失时考虑经济情况等因素适当限制雇员责任。第三章雇主责任的承担,主要从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两方面进行阐述。《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由雇主承担责任,但基于立法传统以及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外部责任承担上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更为合理。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承担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认为应将用人与用工单位认定为共同雇主。《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雇主追偿权,但《解释》中规定了追偿权,实务中大多肯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但是雇主追偿权应受到限制,即雇主只有在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有追偿权。有追偿权但并不一定全额追偿,应当看是否有合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如没有合同,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以及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确定追偿范围。
邬砚[8](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张德铭[9](2014)在《雇主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雇主责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方式:广义上的雇主责任不仅包括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还包括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自己遭受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即包括雇员致害和雇员受害两种情况;而狭义上的雇主责任仅包括雇员致害一种情况。具体而言,本文所称的雇主责任是指用人者(雇主)对被使用者(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致害行为负侵权责任。雇主责任最初的雏形来自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委付诉”制度,现代社会意义上的雇主责任,经过了德国、英国等国学者一系列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广泛确立。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有了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与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其是在法释〔2003〕20号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一些修改。本文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就雇主责任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问题,本文探讨了控制和监督理论、收益和风险一致理论以及损失分担理论等学界主流理论,在对其利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关于雇员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问题,本文在探讨职务行为判断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的基础之上主张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标准。关于雇主对雇员的追偿权问题,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主张只有在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才可以行使追偿权,并且追偿权的行使应当有额度。本文除了引言以外,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雇主责任概述。本部分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来引出雇主责任的概念,然后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与法释〔2003〕20号关于雇主责任规定的不同之处得出雇主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论,最后分析了雇主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探讨。本部分着重探讨了控制和监督理论、收益和风险一致理论以及损失分担理论等学界主流理论,并针对各个理论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阐明了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探讨。本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部分,分为三个版块进行论述:判断雇员职务行为的一般标准、判断雇员职务行为的具体标准和特殊情形下职务行为的判断。第一版块先对雇员职务行为的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进行论述,再讨论我国关于雇员职务行为的一般标准;第二版块分别探讨了特定时空标准、目的利益标准和紧密联系标准等具体标准;第三版块探讨了被禁止的行为和绕道嬉戏行为下职务行为应当如何判断。第四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雇主责任探讨。本部分着重论述了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配和帮工活动中的雇主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五部分:雇主对雇员之追偿权探讨。本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主要分析了雇主是否能够对雇员行使追偿权,如果可以行使,则追偿权的行使是否应当有条件以及追偿是否应当有额度。
班天可[10](2012)在《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学界的多数观点认为雇主责任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不以雇员的侵权责任为雇主责任的要件,并规定轻过失的雇员可以免责,与替代责任说的原理相矛盾,因而遭到学界的批判。于此相对,我国司法实务界多认为雇主责任是过错责任,学界与实务界在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结合对德国、日本和英国的比较法研究,笔者发现,纯粹无过失的雇主责任是不存在的,替代责任并非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雇主责任的本质是组织过失责任,其根源在于雇主在企业组织上的瑕疵,因此雇主责任的成立无须以雇员的侵权责任为要件,倘以之为要件反而会招致诸多弊端。雇员的轻过失只是雇主组织瑕疵的衍生物,为雇主的经营行为所吸收,雇员可以从赔偿责任中解放出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体现的正是劳动者解放的法理。
二、有关雇主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关雇主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
五、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律的概念 |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特征 |
一、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
二、工伤保险的保障性 |
三、工伤保险的互助共济性 |
第三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 |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
三、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原则 |
四、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
五、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
六、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
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模式 |
一、雇主责任保险模式 |
二、工伤社会保险模式 |
第五节 工伤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辨析 |
一、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 |
二、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层级不高 |
第二节 主体适用范围狭窄 |
第三节 工伤认定不规范 |
一、工伤认定缺少一般性条款 |
二、工伤认定“三要素”标准有缺陷 |
三、 “上下班途中”难以界定 |
四、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缺陷 |
五、工伤认定主体单一 |
六、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顺序不科学 |
七、 “排除工伤”标准不科学 |
第四节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
第三章 域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评述 |
第一节 德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自治管理式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二、先预防、重康复的原则 |
三、细化工伤认定情形 |
第二节 美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公私合营的工伤保险运行模式 |
二、社区康复极具特色 |
第三节 日本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法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一、工伤预防范围明确 |
二、工伤预防机构多元化 |
第五节 新西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六节 英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工伤保险法律的立法层级 |
第二节 扩大主体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工伤认定的相关规范 |
一、调整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顺序 |
二、制定工伤认定的一般性条款 |
三、明确“上下班途中”的范围 |
四、修改视同工伤的规定 |
五、完善排除工伤的情形 |
六、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权 |
第四节 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替代民事侵权赔偿的可能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 |
(一)对《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12条的理解 |
(二)其他法律规定 |
(三)小结:当前立法、司法界尚未达成共识 |
三、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比较 |
(一)工伤保险法与民事侵权法规定的差别 |
1、归责原则 |
2、赔偿结果 |
3、制度的功能 |
(二)工伤保险法与民事侵权法的联系 |
(三)小结 |
四、适用替代模式的原因和前提条件 |
(一)选择德国法为模板的原因 |
(二)适用替代模式的原因 |
1、资金供给理论 |
2、企业关系和谐理论 |
3、支付能力理论 |
4、同事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排除 |
(三)适用替代模式的前提条件 |
1、有限制的替代 |
2、因果关系判定的重要条件理论 |
3、抽象计算方法 |
4、工伤预防措施 |
(四)小结:适用替代模式的优势和前提 |
五、我国适用替代模式的可能性分析 |
(一)我国当前适用替代模式的可能性 |
1、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扮演多重角色 |
2、工伤保险待遇相较于民事赔偿存在一定差额 |
3、缺少替代模式限制性规定以及工伤预防体系尚十分薄弱 |
4、小结:我国当前应当适用的模式 |
(二)我国未来适用替代模式的可能性 |
1、适用补充模式可能导致的问题 |
(1)用人单位角度 |
(2)劳动者角度 |
2、笔者观点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智能船舶的界定与碰撞的法律适用 |
一、智能船舶的定义及类别 |
二、智能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思路 |
一、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对智能船舶的适用 |
二、对不同阶段智能船舶进行区分讨论 |
第二章 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基本理论及其适用性分析 |
第一节 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理论现状 |
一、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侵权法原理 |
二、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标准 |
第二节 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理论对智能船舶的可适用性 |
一、智能船舶碰撞责任的归属判断 |
二、雇主责任适用的困境 |
三、管理与控制船舶标准的发展 |
第三章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标准 |
一、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
二、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标准 |
第二节 不同阶段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区分 |
一、遥控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理论的具体应用 |
二、自主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理论的具体应用 |
第三节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相关的第三方主体 |
一、第三方主体责任分析 |
二、第三方主体责任主体地位分析 |
第四章 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海商法》现有规定的不足 |
一、智能船舶碰撞责任范畴的不确定 |
二、岸基操控人员是否具有船员法律属性不明确 |
三、当前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 |
第二节 《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智能船舶责任 |
二、赋予岸基操控人员船员的法律属性 |
三、明确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碰撞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念的现有界定及其评述 |
一、国内外立法中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二、理论界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评述 |
第二节 法律调整对象及事实属性与船舶碰撞概念 |
一、法律调整对象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二、法律事实属性对船舶碰撞概念的影响 |
三、本文对船舶碰撞概念界定 |
第三节 船舶碰撞种类划分和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一、船舶碰撞种类划分与评析 |
二、船舶碰撞构成要件理论与评析 |
第二章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侵权行为的传统分类 |
三、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的分类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归类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概念 |
二、传统归类标准下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属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海上及海事侵权行为的关系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形态及特殊性 |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形态分析 |
二、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特殊性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关系 |
一、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内在关联性 |
二、碰撞侵权行为与碰撞致油污侵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
第三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基础理论概论 |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及责任方式 |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梳理 |
三、侵权责任形态理论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概念及特殊性 |
五、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概念 |
二、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 |
三、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标准及修法建议 |
第三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分析 |
三、船舶碰撞侵权的过错及过错构成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剖析 |
一、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形态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属对物抑或对人责任替代辨析 |
第四章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第一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基础理论概述 |
一、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提出 |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三、侵权责任分担理论的几个重要概念及研究内容 |
第二节 船舶碰撞侵权的责任分担的形态及请求权 |
一、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及请求权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 |
一、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分析 |
二、船舶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承担的观点及评析 |
三、碰撞致油污侵权责任与碰撞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 |
四、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 |
第四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一、过错程度比例对比例过失用词的矫正 |
二、区分船舶碰撞侵权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分担原则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理论基础 |
四、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原则的具体适用 |
五、确定船舶碰撞侵权过错程度比例的程序问题 |
第五节 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和类型 |
一、侵权责任分担请求权的确立和种类 |
二、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条件 |
三、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类型 |
第六节 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和实然状况 |
一、不同用工方式各方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应然性分析 |
三、劳务派遣公司分担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的应然性 |
四、船员及劳务派遣公司分担碰撞侵权责任之实然状态 |
五、船员对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转承与限制 |
六、劳务派遣公司船舶碰撞侵权责任分担的立法及建议 |
第五章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 |
第一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及立法考察 |
一、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概述 |
二、国际公约的立法考察 |
三、我国立法考察 |
第二节 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和实践 |
一、我国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二、英美国家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三节 船舶碰撞过错程度的量化 |
一、质化与量化研究方法概述 |
二、船舶碰撞侵权法律理论中的过错量化方法 |
第四节 船舶碰撞过错比例的具体量化方法构建 |
一、确立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初步量化责任 |
二、构建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划分规则具体量化责任 |
三、分段加权平均过错程度比较规则的实例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初步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应秉持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需要解决的宏观问题 |
(一)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
(二)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我国《国家赔偿法》之间的关系 |
(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回应现代科技发展 |
(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例设计 |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需要解决的微观问题 |
(一) 第一章“一般规定”部分 |
1.完善“立法目的”的规定 |
2.进一步明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同时要使归责原则的规定发挥一般条款的作用 |
3.完善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
4.完善侵权法保护对象的规定 |
5.增设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
(二)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部分 |
1.明确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
2.完善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规则 |
3.完善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 |
4.区分侵权责任与绝对权请求权 |
5.规定完全赔偿原则 |
6.完善侵权责任形式及其规则 |
7.删除“同命同价”的规则 |
8.增设“损害赔偿额酌定”的规则 |
9.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的立场 |
10.增设侵害生命权情形下的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11.完善对于公平责任的规定 |
12.完善对于定期金的规定 |
13.增设损益相抵规则 |
(三)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部分 |
1.完善过失相抵规则 |
2.删除“第三人侵权”规则 |
3.增设自助的规则 |
4.增设受害人同意规则 |
5.增设生计酌减规则 |
(四)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部分 |
1.完善监护人责任制度 |
2.增设委托监护人责任的规则 |
3.完善原因自由行为规则 |
4.完善雇主责任规则 |
5.增设承揽人责任的规则 |
6.完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规则 |
7.完善教育机构的责任规则 |
8.增设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过错侵权的规定 |
9.增设专家责任制度 |
(五) 第五章“产品责任”部分 |
1.明确产品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生产者 |
2.明确“产品”的范围 |
3.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4.明确产品责任的救济范围不包含产品自身的损害 |
5.完善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
6.完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制度 |
(六)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部分 |
1.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条款 |
2.明确“机动车”的概念 |
3.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规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 |
4.区分机动车保有人责任和机动车驾驶人责任 |
5.增设好意同乘规则 |
6.增设自动驾驶的责任规则 |
(七)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完善建议 |
1.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 |
2.完善知情同意规则 |
3.明确医疗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 |
4.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 |
(八)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部分 |
1.增设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则 |
2.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 |
(九)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部分 |
1.删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的规定 |
2.增加规定基因技术责任的规则 |
(十)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部分 |
1.进一步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 |
2.删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 |
3.删除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特殊规定 |
4.增加因第三人的动物引发动物致害的规则 |
(十一)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部分 |
1.完善工作物致害责任制度 |
2.搁置物、悬挂物致害的责任应当独立规定 |
3.删除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
4.完善道路上物品致害的责任规则 |
(6)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影响机制及权变因素的跨层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
绪论 1.1 |
选题背景 1.2 |
研究目的 1.3 |
研究意义 1.4 |
研究思路 1.5 |
论文结构 第2章 |
文献回顾 2.1 |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2.2 |
员工绩效 2.3 |
心理契约履行 2.4 |
上下级关系 2.5 |
传统性 2.6 |
研究构念间关系述评 第3章 |
理论模型与假设 3.1 |
现有研究的不足 3.2 |
初期框架的探索性研究 3.3 |
研究模型修正 3.4 |
理论基础——社会交换理论 3.5 |
研究假设 第4章 |
研究设计与方法 4.1 |
构念的操作化定义与测量工具 4.2 |
问卷设计 4.3 |
小样本预测 第5章 |
数据调查与分析 5.1 |
正式调研与样本描述 5.2 |
信效度分析 5.3 |
样本的偏差检验 5.4 |
数据的聚合度检验 5.5 |
假设检验 5.6 |
结果分析与讨论 第6章 |
研究结论与展望 6.1 |
研究结论 6.2 |
理论贡献 6.3 |
管理启示 6.4 |
研究创新、研究局限及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探索性研究的访谈提纲 附录2预调研问卷 附录3正式调研问卷(人力资源经理问卷) 附录4正式调研问卷(员工问卷)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
(7)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雇主责任的概述 |
第一节 雇主责任的界定 |
一、雇主与雇员的概念 |
二、雇主责任的概念 |
第二节 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与归责原则 |
一、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 |
二、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三节 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雇主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雇主责任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一节 存在雇佣关系 |
一、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 |
二、帮工关系能否类推适用雇主责任 |
第二节 雇员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
一、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
二、特殊情况下职务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雇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
一、雇员侵权行为的理解 |
二、其他雇员或雇主是否为受害人 |
第三章 雇主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外部责任的承担 |
一、连带责任还是单独责任 |
二、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承担 |
第二节 内部责任的承担 |
一、雇主是否拥有追偿权 |
二、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8)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
小结 |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雇主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雇主责任概述 |
(一)雇主责任的概念简析 |
1.雇主责任的概念 |
2.雇主责任的性质 |
(二)雇主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1.雇主责任与法人的机关责任 |
2.雇主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
3.雇主责任与定作人责任 |
二、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探讨 |
(一)学界主流的理论分析 |
1.控制和监督理论 |
2.收益和风险一致理论 |
3.损失分担理论 |
(二)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探讨 |
1.学界主流理论的利弊分析 |
2.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 |
三、雇主责任中雇员职务行为探讨 |
(一)判断雇员职务行为的一般标准探讨 |
1.主观标准 |
2.客观标准 |
3.我国关于雇员职务行为的一般标准 |
(二)判断雇员职务行为的具体标准探讨 |
1.特定时空标准 |
2.目的利益标准 |
3.紧密联系标准 |
(三)特殊情形下职务行为的判断 |
1.被禁止的行为 |
2.绕道和嬉戏行为 |
四、特殊情况下的雇主责任探讨 |
(一)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
1.劳务派遣的概念 |
2.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配 |
(二)帮工活动中的雇主责任 |
1.帮工活动的概念 |
2.帮工活动中的雇主责任的承担 |
五、雇主对雇员之追偿权探讨 |
(一)雇主追偿权概述 |
1.追偿权的概念 |
2.雇主追偿权 |
(二)雇主对雇员追偿权的分析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的现状 |
(一) 概念的说明 |
(二) 学说和立法的整理 |
(三) 理论争点的梳理 |
1. 雇主可否通过证明已尽到选任、监管的义务而免责 |
2. 雇主责任是否以雇员的侵权责任成立为要件 |
3. 雇员为轻过失时, 受害人可否直接向雇员请求损害赔偿 |
4. 雇主是否只有在雇员故意或重过失时才有求偿权 |
(四) 司法实务 |
1. 雇主可否通过证明已尽到选任、监管的义务而免责 |
2. 雇主责任是否以雇员的过错为前提 |
3. 雇员为轻过失时, 受害人可否向雇员请求损害赔偿 |
4. 雇主是否只有在雇员故意或重过失时才有求偿权 |
(五) 小结 |
二、德国法 |
(一)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 劳动者的解放 |
三、日本法 |
(一)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 劳动者的解放 |
四、英国法 |
(一)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 劳动者的解放 |
五、比较法视角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 |
(一)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功能主义的比较法综论 |
2. 我国法上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 劳动者的解放 |
1. 功能主义的比较法综论 |
2. 我国法上的劳动者解放 |
结语 |
四、有关雇主责任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D]. 关博昂.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替代民事侵权赔偿的可能性[D]. 汝莹. 南京大学, 2020(04)
- [3]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研究[D]. 姜城君.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4]船舶碰撞侵权责任研究[D]. 张宏凯.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5)
- [5]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初步构想[J]. 周友军. 政治与法律, 2018(05)
- [6]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绩效影响机制及权变因素的跨层次研究[D]. 李洪英. 吉林大学, 2017(03)
- [7]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研究[D]. 胡梦迪. 华东政法大学, 2016(12)
- [8]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雇主责任研究[D]. 张德铭.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10]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J]. 班天可. 法学研究,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