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与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杨永[1](2021)在《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研究》文中指出地理标志是具有显着区域性特色的品牌,对其进行科学的命名十分重要,但由于地理标志名称中包含的元素具有法定性或行业性,往往不允许单独使用,所以,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具有特殊性。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通用名称判定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应该征询其意见。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通用名称判定实践存在着法律和法规不统一、国内和国外相关规定外衔接不连贯,甚至存在比较激烈的冲突,严重影响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与国际合作。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在区域性范围选择上,应该以一国全境为标准,避免采用特定区域标准,进而名正言顺地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国内外协调,促进高质量发展。
黄金娥[2](2020)在《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比商标等知识产权而言,地理标志属于国际公认的新型知识产权,本身已具有一些区别于商标的法律属性。地理标志不仅能反应特定地理环境与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标志着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更是体现了产品背后所蕴藏着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与巨大的商业利益。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除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还具有浓烈的民族特色,研究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中国最年轻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也是湖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其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具有研究的个案价值。因此,本文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还不充分。其原因既有主客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方面,主要是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地理标志质量监督体制不健全、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小和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市场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客观上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缺少专门立法规定。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先进经验,包括协调好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建立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和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等。同时,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从立法、执法等方面综合施策。首先是需要完善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在国家层面出台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出台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单行条例,以及配套实施办法等;其次是需要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为专门法保护模式;其三是需要厘清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责任主体;其四是需要统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申报标准;最后是需要增强地理标志的执法监督力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的构建,来更好地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力度,更好地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优势,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王宇鹏[3](2020)在《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世纪初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迎来发展增速期。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世界主要经济体纷纷转向寻求区域贸易安排的解决方案。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后,各国纷纷加快了对外商谈自贸区的步伐。欧美日等主要经济体主导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开始商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一些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在此背景下于2013年启动谈判,于2019年2月生效。欧日EPA是目前全球发达经济体之间、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自由化程度高,内容丰富。作为全球第二大和第四大经济体,欧日达成EPA对于全球经济、贸易、投资、社会福利和气候环境等都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同时将对其他自贸协定起到示范作用,决定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进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全球治理模式的调整。中国是欧日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欧日EPA的实施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贸易投资、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中国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全球自贸区战略,当前面临着多边贸易体制深刻调整、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中美经贸摩擦尚未完全平息等诸多风险挑战。欧日EPA将对中国的自贸区战略和开放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本文将欧日EPA协定的效应作为研究主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欧日EPA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二是欧日EPA对中国在宏观经济、对外贸易、吸引投资、劳工环保、规则治理等方面的影响。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一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运用传统和新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对欧日自贸区的贸易投资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并运用引力模型、GTAP模型和LMDI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二是运用历史与现实对照分析的方法,理清近二十年来欧日贸易投资的发展历程,来解释当下欧日的比较优势和竞争态势问题;三是将微观的产业研究与宏观的经济贸易研究统一起来,不但从经济总量、贸易和投资格局等角度探究贸易投资发展潜力,又从微观层面的具体产业和产品入手,探究竞争性和互补性问题;四是综合运用横向与纵向对比方法,既对欧日经贸合作的历史、现实和未来进行阐述,也对中国和欧日的贸易投资规模、结构和竞争力水平进行横向比较。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和内容如下:首先是引言和文献综述理论探索。接下来主要探讨了欧日签署EPA的背景和基础,对欧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双向投资情况进行梳理,通过贸易结合度指数、互补性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分析欧日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运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和GI指数对欧日的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情况展开研究。其次分析了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投资自由化四方面介绍了协定的框架内容,从公司治理、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补贴和国企、贸易救济等九个方面阐述了欧日协定在规则上与以往自贸协定相比的主要特点。再次阐述欧日EPA的经济效应,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方面着手。理论分析方面,从贸易自由化视角和比较优势视角分析了贸易效应,从投资转移效应和投资创造效应两方面探讨投资效应,同时阐述了竞争效应和轮轴-辐条效应。实证分析方面,基于引力模型,对欧日EPA的投资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基于GTAP模型,研究了EPA协定对欧日GDP、贸易条件、要素回报、福利水平、各部门产出以及贸易流向等方面的影响。然后对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展开分析。一是社会效应,理论层面,从就业创造、保障劳工权利和公民社会参与劳工政策磋商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GTAP模型分析对就业和工资的影响。二是环境效应,理论层面,从环境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产生量、监管能力和实施多边环境协定角度探讨,实证层面,运用LMDI模型将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分解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方面进行分析。三是规则治理效应,主要分为补贴和国企、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政府采购等方面,分析对规则的引领作用。接下来是对中国发展的影响。在梳理中国与欧日的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基础上,对中国与欧日竞争性和互补性、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产业内贸易展开详细分析,然后重点是对中国的贸易、投资等经济影响以及国企补贴、可持续发展等规则治理影响进行理论分析,基于GTAP模型对中国的GDP、出口、要素回报、贸易条件、福利水平、环境等影响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是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的结论如下:一方面是欧日EPA的效应。第一,双方的经济效应均是正向而明显的,日本在GDP、贸易、福利等方面获益程度高于欧盟。欧盟收益最大的是纺织服装皮革业,受损最大的是汽车制造业;日本产出获益最大的是汽车业,产出降幅最大的是乳制品产业。其他经济体的经济效应均为负面,但降幅较小。第二,贸易促进效应明显,日本的进出口增幅均高于欧盟。其他经济体都遭受负面影响,但程度有限。日本的贸易条件改善,而欧盟和其他经济体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第三,双向投资的促进效应比较显着,欧日在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产生投资创造效应,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生产布局的调整引起投资转移效应。区外经济体对区内也产生投资转移和创造。第四,社会和环境效应明显。社会效应方面,改善双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提升双方就业水平,实现对劳工权利的更好保护。环境效应方面,促进环境贸易便利化,对碳排放和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加大了欧日对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第五,对国际经贸规则和治理方式影响深远,加严了补贴和国有企业规则纪律,对未来自贸协定的公司治理内容起到示范作用,引领全球政府采购规则主导权,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预做铺垫。另一方面是对中国的影响。第一,对中国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是GDP、福利水平、产出都是全球经济体中下降幅度较大的。但是负面效应总体可控。第二,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冲击,贸易转移效应比较明显,恶化中国的贸易条件。但是,中国出口竞争优势明显,与欧日的出口产品结构存在差异化,影响有限。受损最大的是对欧电子设备出口和对日纺织服装皮革出口。第三,对中国吸引投资造成较大压力,可能使部分对华投资转移至欧日。第四,对中国劳工和环保领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劳工和环境高标准对中国造成相当压力,挑战中国政策底线。另一方便有助于促使中国更加重视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第五,对中国的规则制定和治理模式兼具机遇和挑战。既企图削弱中国的竞争优势,又可倒逼我深化改革。为此,本文提出五点政策建议:一是以大型自贸伙伴为重点,推动尽快结束或实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RCEP谈判和中日韩自贸协定。二是抓住一大批中小型经济体,加快构建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三是显着提高自贸协定的自由化水平,扩大服务业开放,改善营商环境,争取在新规则议题上有实质性突破。四是加强与自贸区相适应和配套的国内政策调整,实现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处理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平衡关系,以实际行动为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旗帜鲜明地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仅分析欧日EPA的经济影响,还创新性地使用了LMDI模型,从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三个维度,分析了欧日自贸区的环境效应。此外,本文还阐述了协定对于全球规则制定和治理体系的影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补贴、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对于中国在学习借鉴全球领先的自贸区模式和规则、推动更高水平开放有启示作用。
左腾达[4](2020)在《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这些年在积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农产品贸易也更为活跃。欧盟作为后起的经济伙伴,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额在近十来年迅速增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从欧盟的农产品增加最快,其中部分贸易产品如乳制品、猪肉等更是有十倍以上的贸易增速。中国从欧盟的农产品进口规模已接近美国。如何来看待中国和欧盟跨越式的贸易发展。从贸易理论来看,传统的贸易理论偏向从要素禀赋,要素价格上来解释贸易的波动,随后的贸易理论用产业内贸易、引力模型来分析,并强调了贸易协定、关税、贸易壁垒等在当今时代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基于此本文不仅从中国的农业资源和发展的角度来看两方的贸易,还从贸易便利化、贸易壁垒、关税等角度去看双方的农产品贸易发展。此外,欧盟是个多国组合的国家联盟,中国也没有和欧盟达成统一的贸易协定,还是与每个国家商讨贸易,因此分析欧盟内部农业发展趋势和内部贸易是有必要的。这个分析是建立在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础上,这是欧盟最重要的农业政策。相比中国的农业政策,这个政策的投入巨大,是推动欧盟农业变革的主导力量。所以本文以此逻辑,从这个政策的分析开始,一步步分析了欧盟农业的政策对欧盟内部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进一步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本文基于以上两个主体进行分析,主要内容有:首先对中国和欧盟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进行了梳理,总结了不同种类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分析了这十年双方农产品贸易结构的改变,分别从中国和欧盟方面对影响双方贸易发展的主要宏观或微观因素进行了分析。接下来对重点农产品贸易进行分析,包括蔬菜水果类、肉类、水产品和乳制品类。同时对重点贸易国家进行分析,包括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和英国。通过这些对中国和欧盟的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概况有了比较明确的掌握。然后基于李嘉图模型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首先是从生产要素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要讨论了人口、土地、技术、资本和气候资源上双方的不同,这些是影响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然后对重点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分析,这里选择的是猪肉和乳制品的生产行业,这是中国从欧盟进口增长最快的农产品类。欧盟相关的农产品贸易优势建立在其发展成熟的行业基础上,因此这里结合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对这两个行业发展进行了对比分析。接着是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双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分析,首先政策对不同农产品行业的支持力度不一样,其次从欧盟加盟时间来划分的欧盟15国和13国的角度分析,分析了两组国家在政策的刺激下,农业生产的转变,从而引起欧盟内部农产品贸易的变化。这也会对中国和欧盟整体的农产品贸易带来影响。接下来是贸易便利化对贸易影响的分析,这是影响中国和欧盟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该章重点阐述了中国和欧盟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上的推动,尤其一带一路对中国和欧盟贸易便利化的推动。并通过指标体系的建立来衡量不同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的比较。然后是欧盟对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政策进行分析,涉及了关税比较、欧盟普惠制贸易措施的影响以及欧盟设置的贸易壁垒,WTO规则下中国欧盟农产品补贴政策研究等。最后本文用实证模型来分析不同因素对不同种类的双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王衡,肖震宇[5](2019)在《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文中提出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正在发挥关键作用。由于WTO多边贸易谈判的停滞,近年来区域主义开始盛行,并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加大了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所形成的自贸协定范式可能深刻变革未来的知识产权规则。受此影响,"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是否以及如何形成自身范式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一方面,已形成成熟范式的欧美自贸协定具有显着的超WTO水平特征,并且强调执行机制。随着美欧知识产权规则总体趋向统一,"超TRIPS规则"有逐渐上升为国际规则之趋势;另一方面,中国尚未形成自贸协定范式,现有协定大体采WTO标准,未来可考虑建立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本,在此过程中,应认真分析"超TRIPS规则"可能对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影响及其正当性问题,同时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
万飞[6](2014)在《WTO 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10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日内瓦理事会上正式接收老挝为WTO成员,老挝也成为了该组织的第158个成员。老挝的入世过程相当漫长,早在1997年即向WTO提出入世申请,但直到2004年才开始启动入世谈判。在经过近17年的等待后,老挝以一个共产党执政的最不发达国家身份跻身于WTO大家庭。为适应WTO规则以及双边谈判中其他成员方开出的价码,老挝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立法与完善工作,作出了庄严的承诺。同时,入世也给老挝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这个古老而又封闭的国家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中被发达国家提起,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纳入到WTO一揽子协定之中。对老挝这种经济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制度缺乏的最不发达国家来说,TRIPS协定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成功入世虽然表明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TRIPS协定基本相符,但从中国入世的经验来看,入世之后的规则修订却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TRIPS协定过渡期之后老挝也将面临类似中国遇到的WTO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如何吸收中国经验、防患于未然,则需要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将老挝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新一轮的完善和修改。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正文共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是对WTO体制下知识产权协定的概述,本章详细论述了从GATT体制到WTO体制的演变过程,并分析TRIPS协定的产生背景、论述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对TRIPS协定进行了综合评述,并着重分析TRIPS协定在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适用。第二章对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从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法律基础等几个方面,对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第三章分析了TRIPS协定与老挝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从TRIPS协定中的工业产权规则出发,论述TRIPS协定中关于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保护的各个条款,结合老挝的专利法律制度,论述和分析了在TRIPS协定项下老挝专利法的改革问题。第四章论述了TRIPS协定与老挝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从TRIPS协定的商标规则出发,论述TRIPS协定中关于商标权、地理原产地标识保护的各个条款,结合老挝的商标法律制度,对老挝商标法律制度如何在TRIPS协定项下进行改革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主要论述了老挝的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改革。第五章论述了TRIPS协定与老挝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从TRIPS协定的着作保护规则出发,论述了老挝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如何在TRIPS协定项下对老挝着作权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第六章论述了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梳理了TRIPS协定的执法规定,包括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和刑事程序,在此基础上分析TRIPS协定下老挝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包括民事司法程序与救济、临时措施、行政程序及补救措施、特别边境措施、刑事诉讼程序等。并论述了超TRIPS协定义务对老挝知识产权执法的影响。中老两国山水相连。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十国建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老挝有着增进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独特区位优势。老挝入世,不仅会对中国企业在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框架下为其投资老挝带来更多机遇,而且还将会对整个东南亚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有利的条件。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将会给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进一步升级提供基础性研究资料。
杨永[7](2013)在《香槟地理标志保护的启示》文中提出中国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对香槟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较高。国外对香槟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同态度及曲折发展历程启示我们,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虽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应该获得更大的重视,维护中国葡萄酒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杨建锋[8](2009)在《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功能价值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阻碍了商标制度的价值实现,因而影响了国际贸易的不断拓展。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需要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能够便捷、确定与低成本。自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为此目的而不断努力,对商标跨国注册进行国际协调。本文旨在以TRIPS协定为中心,对该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较系统的分析研究,力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理解,探究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实质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引言分析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意义。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区分功能的有效手段,但是,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差异抑制了商标注册在国际贸易中的效用发挥。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对各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国际协调,实现跨国商标注册的便捷、权利确定与成本低廉,这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基本功能取向。在为克服商标注册制度地域性,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为目的商标注册协调的运动发展过程中,TRIPS协定的出现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章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提出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构建与发展的法理基础是“同样”注册,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分析梳理了跨国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并对其确立的两种基本的商标跨国注册协调类型——国际商标注册与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分析。第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产生的基础源于国际贸易发展对跨国商标注册加强协调的迫切需求,而现有的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在功能与执行力上存在欠缺,同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也奠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平台,美国作为最主要的商业国家,其特有的普通法商标制度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形成也产生重要影响。第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制度结构。从范围上涵盖了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从义务性质上包含了实体标准与程序义务要求;从义务实施上包括成员义务规则以及确保义务实施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评价,一方面包括相比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而具有的新发展,另一方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章对TRIPS协定下WTO成员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进行了系统与具体的分析。首先概述了TRIPS协定下成员在商标注册方面承担义务的基本性质、特点与确定方法。其次,分述了成员所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性质与内容:第一,从注册实体规则方面,认为基于商标的显着性提供注册保护,允许成员选择以使用为注册的条件,成员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拒绝商标注册。第二,从注册的程序方面,认为成员应当对商标注册进行公布,提供撤销的机会,也可以设置异议制度。同时,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与维持的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以及巴黎公约所要求的优先权也应遵守。第三,从商标注册的拒绝方面,分析了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以及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中所包含的可允许的拒绝注册之具体理由。第四,从商标注册获得权利方面,分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获得条件以及权利行使与限制问题,第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方面,分析了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第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方面,主要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分析了成员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与例外。第三章从实证的角度,以WTO欧共体诉美国综合拨款法211节案为例,分析了TRIPS协定下在商标注册方面,成员承担义务的确定与义务履行所产生的争端解决。首先是对该案的基本介绍。其次,针对该案中所涉及的商标注册方面的重要问题,归纳分析了诉讼双方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各自观点。这包括:在实体义务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主题的注册要求,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在拒绝商标注册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拒绝理由的指向范围以及所有权作为拒绝理由;在公平待遇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认定方法以及差别待遇的抵消问题。最后,本章对该案进行了基本评价,包括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确定的积极意义,以及对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不良影响。第四章结合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义务要求,分析了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立法与完善建议。为加入WTO,中国已经根据TRIPS协定要求,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修改适应。通过对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立法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比对分析,可以了解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利弊得失。针对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活动,本章还从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角度,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对商标法修改意见稿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总之,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在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包含了成员对商标注册所应承担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此类义务规定尚不够清晰,需要对相关条文进行深入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关义务的进一步确定与实施保障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既是WTO成员,也是跨国商标注册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以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履行为视角也能为修订完善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霍尚一[9](2008)在《中国水果出口贸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水果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水果产业的发展和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自1978年中国实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来,中国的水果产业得到快速发展,1997年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水果生产大国。水果产量从1978年的657万吨增长至1997年的5089.3万吨,到2006年,中国水果产量已达9599.2万吨,占世界水果产量的18.1%。水果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水果出口贸易,水果出口额从1992年的2.83亿美元增长至2006年的12.84亿美元。然而,与世界主要水果出口国相比,中国水果出口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中国水果出口量仅占世界的2%,出口量也仅占产量的2%左右;这表明中国虽然是世界水果生产大国,但却不是贸易强国。中国水果出口远未实现其应有的潜力。影响水果出口的因素多种多样,针对影响水果出口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挖掘中国水果出口的潜力,把中国从世界水果生产大国转变为水果贸易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应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竞争力理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贸易保护理论,在全球水果贸易竞争的背景下,对中国水果贸易流量和流向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对中国水果在世界市场,以及在东盟、日本、欧盟、俄罗斯和美国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对中国主要出口水果:苹果、柑橘和梨的国际竞争力进行研究;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研究了世界水果贸易的发展、主要水果进出口市场及其特点、世界水果贸易政策,以明确中国水果出口所面临的国际环境。研究结果表明,自1992年以来,世界水果贸易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世界水果贸易市场主要包括三大区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和亚洲区域。三大区域的贸易又包括区域内部的贸易以及三大区域与赤道和南半球国家之间的贸易。内部贸易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内部贸易在三大区域的重要性又具有不同的特点。世界水果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在国际水果贸易环境变化的同时,中国的水果出口贸易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及中国与东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第二,对1992年以来中国水果国际贸易的变化进行研究,结果表明,2000年以来,中国水果贸易呈现出进出口均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水果贸易的市场结构表现出较为单一的特点,主要出口市场为东盟、日本和欧盟市场。在各市场内部,中国水果出口又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东盟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在欧盟市场份额的稍有增长以及在日本、俄罗斯市场份额的下降。中国水果出口的品种结构表现出较为单一的特点,主要集中在苹果和梨、其它坚果、柑橘以及冷冻水果和坚果上。中国水果贸易存在着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两种方式。从总量上看,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但产业内贸易呈现增长趋势。从产业内贸易细分来看,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占据优势地位。第三,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中国水果贸易流量和流向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进口国的GDP、中国的农业产值、中国与各进口国之间的距离、双方的实际汇率以及双方是否为APEC成员国等是中国水果出口流量和流向的主要影响因素。中国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有利地促进了中国水果出口。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中国水果出口的潜力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水果出口“贸易过度”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荷兰和俄罗斯;“贸易不足“的国家是是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和新加坡。第四,运用恒定市场份额模型,首先对中国水果在世界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对中国水果在东盟市场、日本市场、俄罗斯市场、欧盟市场以及美国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2001年以来,中国水果出口在世界市场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水果竞争力的增强和国际市场需求的增长,其贡献份额分别达63%和40.2%。2001年以来,中国水果在东盟市场出口的增长主要是由于竞争力的增强和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其贡献份额分别达43.4%和30.3%。中国水果在日本市场出口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中国水果竞争力的增强。在俄罗斯市场,中国水果出口增长主要是由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其贡献份额达82.6%。在美国市场,2000-2005年,中国水果出口增长主要是由于中国水果竞争力的增强,其贡献份额达73.1%。2002-2006年,在中国水果对欧盟出口值的增长中,中国水果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几乎占有相同的重要地位。第五,对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中国水果仅在苹果和梨上具有国际竞争力;但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中国苹果和梨的国际竞争力还有不小的差距。中国水果具有价格竞争力,但中国水果的非价格竞争力较弱,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和市场营销上。第六,分析了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的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关税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又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规、产品合格标准及其认证以及植物检疫措施。这些贸易壁垒对中国的水果出口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通过以上六部分,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中国水果出口贸易的影响因素,提出了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水果安全标准,积极申请国际认证;提高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国际市场的需求,结合我国水果的生产优势,调整生产结构;实施市场结构多元化措施,减小市场风险;实施水果的品牌营销;协调发展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参与WTO事务;参加区域性贸易合作,推动APEC进程;加强与其它国家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合作,建设水果生产的非疫区,改善中国水果出口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王寒[10](2008)在《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理标志作为保护和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采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由于地理标志相关概念和理论在我国出现较晚,目前的研究一般局限在法理学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等层面。本文基于管理学视角系统研究了地理标志在我国初级农产品生产中的作用,提出了建设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战略,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经济效益、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和方法。本文对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的注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选择了其中17个省市自治区的38种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对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350份,收回有效问卷1653份。分别从被调查者基本情况、对地理标志的认知状况、对地理标志的体制评价、地理标志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统计分析。初级农产品作为农业产业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利益相关涉及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很多群体。本文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农户、行业中介机构、政府、相关企业等利益主体。并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利益诉求分析和行为模式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的政府主导、行业中介主导和公司企业主导等三种主导模式。通过分析起主导作用的组成部分,阐析了各个发展模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得出不同发展模式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再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和不同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的模式。在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和产业经济学中的产业组织理论,系统分析了中介组织在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中的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作用,提出了以中介主导作为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主流发展模式的观点,并进一步研讨了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政府主导模式和公司主导模式向中介主导模式过渡的相关问题和对策。
二、入世与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与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的重要性 |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
1.地理标志保护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成就 |
2.地理标志保护具有扶贫增收的重要作用 |
3.地理标志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 |
(二)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的重要性 |
(三)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的复杂性 |
三、影响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的主要因素 |
(一)地理标志的命名方式 |
1.以商品产地的名称命名 |
2.以“商品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通用名称”命名 |
3.以“商品产地的简称+通用名称”命名 |
4.以“商品产地的风景名胜的名称+通用名称”命名 |
(二)地理标志的公共属性 |
1.地理标志的申请具有非私人性 |
2.地理标志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 |
3.地理标志的转让具有限制性 |
四、结 论 |
(一)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应考虑各方利益 |
1.生产经营者利益 |
2.消费者利益 |
3.公共利益 |
(二)地域性范围应该选择一国全境 |
(2)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概述 |
第一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概念 |
一、我国地理标志的概念 |
二、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概念 |
第二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与其他概念的辨析 |
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产品特征 |
二、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地理来源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适用范围 |
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性标志的区别 |
第三节 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一、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必要性 |
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的重要性 |
第二章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状况 |
第一节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 |
一、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缘起 |
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 |
第二节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简介 |
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理标志的概况 |
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第三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认识不足 |
二、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冲突下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冲突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缺少专门立法规定 |
四、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保护缺失市场执法监管 |
第四节 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在实践中重视程度不高 |
二、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质量监督体制不健全 |
三、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小 |
四、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
第三章 国外有关国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有关国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法国地理标志专门法律保护制度 |
二、巴拿马原住民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三、巴西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四、美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五、德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
第二节 国外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协调好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
二、建立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模式 |
三、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行业协会 |
四、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
第四章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确立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保护模式 |
一、确立适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 |
二、制定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 |
三、健全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体系 |
第二节 专门法中明确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主体与内容 |
一、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主体 |
二、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 |
第三节 专门法中统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申报标准及程序 |
一、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使用标准 |
二、协调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
三、统一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注册程序 |
第四节 专门法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障 |
一、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力度 |
二、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案件诉讼效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参加学术会议及获奖 |
致谢 |
(3)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特点 |
1.1.2 欧盟和日本的自贸区战略 |
1.1.3 中国的自贸区战略 |
1.1.4 选题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2 创新点和存在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探索 |
2.1 文献综述 |
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2 欧日自贸区效应的文献综述 |
2.1.3 文献评述 |
2.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关理论 |
2.2.1 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2.2 自贸区相关理论 |
2.2.3 理论评述 |
第3章 欧日签署EPA的背景与基础 |
3.1 货物贸易情况 |
3.1.1 总体货物贸易情况 |
3.1.2 双边贸易情况 |
3.1.3 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分析 |
3.2 服务贸易发展 |
3.3 双向投资发展 |
3.4 比较优势分析 |
3.5 竞争优势分析 |
3.6 产业内贸易分析 |
第4章 欧日EPA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4.1 主要内容 |
4.1.1 货物贸易 |
4.1.2 服务贸易 |
4.1.3 非关税壁垒 |
4.1.4 投资自由化 |
4.2 主要特点 |
第5章 欧日EPA的经济效应 |
5.1 经济效应的理论分析 |
5.1.1 贸易效应 |
5.1.2 投资效应 |
5.1.3 竞争效应 |
5.1.4 轮轴-辐条效应 |
5.2 基于引力模型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简述 |
5.2.2 数据与方法 |
5.2.3 结果分析 |
5.3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5.3.1 关税削减程度 |
5.3.2 模型和模拟方案 |
5.3.3 结果分析 |
第6章 欧日EPA的社会、环境和规则治理效应 |
6.1 社会效应 |
6.1.1 理论分析 |
6.1.2 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 |
6.2 环境效应 |
6.2.1 理论分析 |
6.2.2 基于LMDI模型的实证分析 |
6.3 规则治理效应 |
6.3.1 补贴和国有企业 |
6.3.2 公司治理和市场导向 |
6.3.3 可持续发展 |
6.3.4 政府采购 |
6.3.5 投资保护 |
第7章 对中国发展的影响 |
7.1 中国与欧日双边合作情况 |
7.1.1 双边贸易 |
7.1.2 双向投资 |
7.2 中国与欧日贸易分析 |
7.2.1 竞争性和互补性 |
7.2.2 比较优势 |
7.2.3 竞争优势 |
7.2.4 产业内贸易 |
7.3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7.3.1 理论分析 |
7.3.2 实证分析 |
第8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1.1 欧日EPA的综合效应 |
8.1.2 欧日EPA对中国的影响 |
8.2 政策建议 |
8.2.1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重要意义 |
8.2.2 加快实施中国自贸区战略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目标、思路、对象和方法 |
第三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贸易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农业贸易影响因素及相关贸易模型的研究 |
一、基于传统贸易模型的解释 |
二、基于产业内贸易的诠释 |
三、基于引力模型的诠释 |
第三节 当前贸易研究热点与中国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 |
一、一带一路和贸易便利化 |
二、贸易政策和农产品贸易 |
三、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 |
第四节 文献评述 |
一、现有文献研究特点和研究成果 |
二、当前文献的不足 |
第三章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总体特征 |
第一节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主要特点 |
一、贸易规模增加迅速,中国贸易逆差加大 |
二、进口农产品结构趋于集中,出口农产品结构趋于分散 |
三、从要素投入看双方农产品贸易 |
四、部分农产品出口互成规模 |
五、出口初级农产品价格高,加工农产品价格低 |
第二节 对欧盟农产品贸易产品结构分析 |
第三节 对欧盟进出口区域市场分析 |
第四节 中国和欧盟在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选择 |
第五节 影响中国欧盟农产品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 |
一、中国市场的变化 |
二、欧盟市场的变化 |
第四章 中国和欧盟主要农产品和主要国家的贸易特征分析 |
第一节 主要农产品 |
一、蔬菜水果类贸易 |
二、水产品贸易 |
三、肉类贸易 |
四、乳制品贸易 |
第二节 主要贸易国家 |
一、荷兰 |
二、德国 |
三、英国 |
四、西班牙 |
五、法国 |
第五章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产生根源分析 |
第一节 理论框架 |
第二节 中国和欧盟农业生产投入要素分析 |
第三节 产业发展水平对比 |
一、乳业产业发展水平对比 |
二、猪肉行业发展水平对比 |
第六章 生产政策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第一节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生产的影响 |
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核心功能 |
二、2013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及影响 |
第二节 共同农业政策对欧盟内部农产品生产和贸易影响分析 |
一、欧盟15国和欧盟13国农业生产对比分析 |
二、欧盟各国的农业优势对比分析 |
三、欧盟13国与欧盟15国之间贸易变化分析 |
四、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对欧盟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第七章 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农产品贸易和贸易便利化 |
第二节 中国和欧盟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上的推动 |
一、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 |
二、国际互认AEO制度 |
三、各种贸易协议签订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和贸易便利化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指数分析 |
一、世界银行的物流表现指数 |
二、自建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 |
第八章 主要贸易政策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的关税管理措施分析 |
一、欧盟对中国主要关税设定分析 |
二、欧盟的普惠制关税政策 |
三、进口关税配额 |
第二节 欧盟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
一、主要农产品贸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
二、欧盟对中国农产品进口问题通报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农业补贴政策的争议 |
第九章 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第二节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分析 |
第十章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优化对策分析 |
一、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建设 |
二、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生产升级 |
三、加大农产品出口支持力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欧盟自贸协定范式及中国自贸协定的特点 |
(一)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简称美式自贸协定)范式的特点 |
1. 美式自贸协定以美国国内法为基础,以NAFTA为蓝本,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范围较固定、内容高度统一的高标准范本[6] |
2. 美式自贸协定在诸多方面具有显着的“超WTO规则”色彩 |
3. 美式自贸协定具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
(二)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欧式自贸协定)范式的特点 |
1. 区别缔约对象设定自贸协定的具体条款和义务 |
2. 欧式自贸协定具有相当的灵活度 |
3. 欧式自贸协定不追求制定更加激进、严格的新标准与规定,而是强调对现有的国际标准的运用[24] |
(三)中国自贸协定的特点 |
1. 自贸协定内容与规则各异,尚无统一范式 |
2. 高度遵循WTO义务,以渐进方式提升自贸协定 |
3. 中国自贸协定注重监管合作,而非欧美自贸协定范式体现的严苛监管标准,这在非贸易领域尤为凸显 |
二、美国、欧盟、中国自贸协定的差异对知识产权规则的影响 |
(一)美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以下简称美式知识产权规则) |
(二)欧盟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以下简称欧式知识产权规则) |
(三)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 |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推进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应解决的问题 |
四、结语 |
(6)WTO 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目的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论文的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协议概述 |
第一节 GATT发展与WTO制度的建立 |
一、GATT的发展 |
二、WTO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TRIPS协定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与发展中国家的适用 |
第四节 对TRIPS协定的总体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现状考察 |
第一节 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政治基础 |
第二节 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基础 |
第三节 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基础 |
第四节 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
一、知识产权立法 |
二、知识产权执法 |
第五节 老挝知识产权制度与加入WTO谈判 |
一、老挝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总结 |
二、老挝知识产权制度入世谈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TRIPS协定与老挝专利等制度完善问题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专利等制度概述 |
一、专利 |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 |
第二节 老挝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一、专利权 |
二、小型专利 |
三、外观设计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老挝专利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一、专利所有权 |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 |
三、其他新的工业产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TRIPS协定与老挝商标等保护制度完善问题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与商标有关的制度 |
一、商标权 |
二、地理原产地标识 |
第二节 老挝商标权有关法律制度 |
一、《关于商标的总理法令》 |
二、《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的老挝商标等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一、商标及服务商标 |
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TRIPS协定下老挝着作权保护完善问题 |
第一节 TRIPS协定着作权制度概述 |
第二节 老挝着作权法律制度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老挝着作权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执法完善问题 |
第一节 TRIPS协定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制度 |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
二、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 |
三、临时措施 |
四、刑事程序 |
五、边境措施要求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老挝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及其完善 |
一、民事司法程序与救济 |
二、临时措施 |
三、行政程序及补救措施 |
四、刑事诉讼程序 |
五、特别边境措施 |
第三节 超TRIPS协定对老挝知识产权执法影响 |
一、《反仿冒贸易协定》中的“TRIPS+”措施 |
二、TRIPS协定执法措施的合规性问题 |
三、TRIPS措施合规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法规(本论文作者的译文)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三、老挝文献 |
后记 |
(7)香槟地理标志保护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香槟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
1.1 中国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依据 |
1.2 中国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 |
1.3 中国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 |
2 香槟地理标志保护中外比较 |
2.1 中国对香槟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 |
2.2 国外对香槟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同态度及曲折发展 |
3 香槟地理标志保护的启示 |
3.1 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
3.2 对香槟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应该获得更大利益 |
3.3 中国对葡萄酒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应进一步细化 |
3.4 中国葡萄酒企业应推广地理标志保护 |
(8)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注释 |
引言 |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 |
三、TRIPS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的国际协调 |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界定与本文的主要观点 |
注释 |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及类型 |
一、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二、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 |
三、跨国商标国际注册协调制度的类型 |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涉及的条约间联系及其特征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新发展 |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基础 |
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条款的形成与体系构架 |
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TRT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概述 |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特点 |
二、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原则 |
三、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 |
四、商标注册义务的解释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
一、以显着性功能界定商标 |
二、具有显着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形式条件 |
三、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
四、对原属国正式注册商标的“同样”(as is)注册义务 |
五、商标注册中的使用要求 |
六、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由拒绝商标注册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程序制度 |
一、概述 |
二、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 |
三、成员应当对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 |
四、异议程序 |
五、优先权程序 |
六、程序方面的其他一般性要求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一、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 |
二、巴黎公约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三、TRIPS协定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四、成员可以依据国内法所采取的拒绝注册的其他理由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及限制 |
一、概述 |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特征 |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
第六节 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
一、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
二、非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
三、已获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注册保护 |
第七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 |
一、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 |
二、商标注册的最惠国待遇 |
三、商标注册方面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TRIPS协定有关商标注册的争端案例研究——基于综合拨款法案的分析 |
第一节 综合拨款法案争端概述 |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
三、本案涉及的商标注册问题 |
第二节 抵触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商标注册义务的问题 |
一、第211节(a)(1)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义务一致性问题 |
二、第211节(a)(1)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义务一致性问题 |
第三节 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
一、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其他理由”之范围界定 |
二、所有权性质的措施可以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非歧视待遇问题 |
一、第211节(a)(2)与国民待遇义务一致性问题 |
二、第211节(a)(2)与最惠国待遇一致性问题 |
第五节 本案对于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评价 |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
二、本案的消极意义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履行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制度完善 |
一、加入WTO之前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构建 |
二、履行TRIPS协定义务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修改 |
第二节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与 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分析 |
一、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的比较分析 |
二、商标注册程序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三、拒绝商标注册理由的比较分析 |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比较分析 |
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的比较分析 |
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的比较分析 |
七、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结论 |
第三节 对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建议——基于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
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与方向 |
二、以TRIPS协定为视角—修改中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
三、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水果出口贸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概念的界定及数据来源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理论和方法 |
1.5.1 研究理论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6.1 研究可能的创新 |
1.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国际贸易理论 |
2.1.1 比较优势理论 |
2.1.2 产业内贸易理论 |
2.1.3 竞争优势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世界水果贸易市场及其政策 |
2.2.2 中国水果贸易政策变化 |
2.2.3 农产品贸易流量和流向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引力模型 |
2.2.4 农产品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基于CMS模型 |
2.2.5 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2.2.6 食品安全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2.2.7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2.2.8 总结与评述 |
3 世界水果贸易及其国际竞争 |
3.1 世界水果贸易的发展变化 |
3.2 世界水果贸易市场及其流向 |
3.2.1 欧盟市场 |
3.2.2 亚洲市场 |
3.2.3 北美市场 |
3.3 世界水果贸易政策的变化 |
3.3.1 关税壁垒 |
3.3.2 非关税壁垒 |
3.4 中国水果贸易政策的变化 |
3.4.1 中国加入WTO |
3.4.2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签订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的变化 |
4.1 中国水果产业的发展及其在世界的地位 |
4.1.1 自然资源条件 |
4.1.2 产量的增长 |
4.1.3 品种结构的变化 |
4.1.4 生产布局的变化 |
4.1.5 在世界市场的地位 |
4.2 中国水果贸易量和贸易结构的变化 |
4.2.1 贸易量的发展变化 |
4.2.2 市场结构的变化 |
4.2.3 品种结构的变化 |
4.3 中国主要出口水果的贸易变化 |
4.3.1 苹果的贸易变化 |
4.3.2 梨的贸易变化 |
4.3.3 柑橘的贸易变化 |
4.4 中国水果的产业内贸易特征 |
4.4.1 产业内贸易的概念及其评价指标体系 |
4.4.2 中国水果的产业内贸易特征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流向的影响因素及其潜力分析:基于引力模型 |
5.1 贸易引力模型介绍 |
5.2 理论基础 |
5.2.1 贸易引力模型的理论基础 |
5.2.2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5.3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流量和流向的影响因素 |
5.3.1 模型设定 |
5.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5.3.3 模型结果及分析 |
5.4 中国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 |
5.4.1 模型设定 |
5.4.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5.4.3 模型结果及分析 |
5.5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的潜力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中国水果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基于CMS模型 |
6.1 恒定市场份额模型(CMS)的理论基础及其计算方法 |
6.2 中国水果在世界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 |
6.3 中国对主要水果出口市场水果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 |
6.3.1 东盟市场 |
6.3.2 欧盟市场 |
6.3.3 日本市场 |
6.3.4 俄罗斯市场 |
6.3.5 美国市场 |
6.4 小结 |
7 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
7.1 概念界定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1 国际竞争力的概念 |
7.1.2 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 |
7.2 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 |
7.2.1 中国各主要水果的国际竞争力 |
7.2.2 中国苹果的国际竞争力 |
7.2.3 中国梨的国际竞争力 |
7.2.4 中国柑橘的国际竞争力 |
7.3 中国水果的价格竞争力 |
7.3.1 中国苹果的价格竞争力 |
7.3.2 中国梨的价格竞争力 |
7.3.3 中国柑橘的价格竞争力 |
7.4 中国水果的非价格竞争力 |
7.4.1 产品质量 |
7.4.2 品牌营销 |
7.5 小结 |
8 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 |
8.1 关税制度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 |
8.2 技术性贸易壁垒 |
8.2.1 食品安全法规 |
8.2.2 产品合格认证 |
8.2.3 植物检疫措施 |
8.3 食品安全标准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以坚果为例 |
8.4 植物检疫措施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案例分析 |
8.5 其它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美国对中国苹果汁的反倾销案 |
8.6 本章小结 |
9 世界水果出口国扩大水果出口的经验借鉴 |
9.1 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营销:新西兰的猕猴桃产业 |
9.2 营销组织与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印度葡萄产业的案例分析 |
10 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
10.1 主要结论 |
10.2 主要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初级农产品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初级农产品的发展是农业产业的重要问题 |
1.2.2 品牌化是初级农产品的发展出路 |
1.2.3 地理标志是初级农产品品牌化的重要手段 |
1.3 论文创新之处与总体框架 |
1.3.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3.2 论文的总体框架 |
第二章 地理标志理论综述 |
2.1 地理标志的概念 |
2.1.1 国际通行的地理标志概念 |
2.1.2 我国法规中的地理标志概念 |
2.1.3 地理标志概念的区别 |
2.1.4 地理标志的内涵 |
2.2 地理标志发展过程 |
2.2.1 贸易发展对产权保护的需求 |
2.2.2 产生出“原产地名称”的新概念 |
2.2.3 从原产地名称到地理标志的发展 |
2.3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2.3.1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异同 |
2.3.2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异同 |
2.4 “地理标志”的特征 |
2.4.1 地域性 |
2.4.2 品质性 |
2.4.3 价值性 |
2.4.4 永久性 |
2.4.5 不可转让性 |
2.5 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
2.5.1 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
2.5.2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排除 |
2.6 “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 |
2.6.1 地理标志是一种识别性的知识产权 |
2.6.2 地理标志中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 |
2.6.3 地理标志不属于特定的主体 |
2.6.4 地理标志权不受时间限制 |
2.6.5 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与当地的地理环境有关 |
2.7 国内外“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 |
2.7.1 专门法模式 |
2.7.2 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
2.7.3 商标法模式 |
2.7.4 混合立法模式 |
第三章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现状分析 |
3.1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过程概述 |
3.1.1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历程 |
3.1.2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管理体制 |
3.2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环境分析 |
3.2.1 世界农业发展趋势 |
3.2.2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
3.3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现状调查分析 |
3.3.1 我国初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结构分析 |
3.3.2 我国初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状况调查分析 |
第四章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地理标志发展模式分析 |
4.1 利益相关者理论简介 |
4.1.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 |
4.1.2 利益相关者界定 |
4.1.3 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 |
4.2 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1 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
4.2.2 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4.2.3 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利益相关者行为模式分析 |
4.3 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主导模式分析 |
4.3.1 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主导模式概述 |
4.3.2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三种主导发展模式分析 |
4.4 以中介主导作为地理标志主流发展模式的理论分析 |
4.4.1 中介组织的基本理论分析 |
4.4.2 中介组织主导的地理标志发展模式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4.4.3 中介组织主导的地理标志发展模式的产业经济学分析 |
4.4.4 中介组织主导模式的综合分析 |
4.5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主导模式的过渡 |
4.5.1 在经济发达地区首先推动中介组织主导模式的形成 |
4.5.2 在经济次发达地区实行企业主导模式 |
4.5.3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政府主导模式 |
4.5.4 逐步实现由企业和政府主导模式向中介组织主导模式过渡 |
第五章 以行业协会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 |
5.1 农产品行业协会概述 |
5.1.1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界定 |
5.1.2 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基本定位 |
5.2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
5.2.1 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洲、大洋洲模式 |
5.2.3 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模式 |
5.2.4 国外农业行业协会基本经验总结 |
5.3 我国地理标志品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
5.3.1 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分析 |
5.3.2 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绩效分析 |
5.3.3 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特点 |
5.4 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对策 |
第六章 主导模式典型案例研究 |
6.1 政府主导模式案例:涪陵榨菜 |
6.1.1 涪陵榨菜简介 |
6.1.2 涪陵榨菜地理标志发展体系 |
6.1.3 涪陵榨菜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 |
6.1.4 小结 |
6.2 公司主导模式案例:贵州都匀毛尖 |
6.2.1 都匀毛尖简介 |
6.2.2 都匀毛尖地理标志发展体系 |
6.2.3 都匀毛尖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 |
6.2.4 小结 |
6.3 中介主导模式案例:章丘大葱 |
6.3.1 章丘大葱简介 |
6.3.2 章丘大葱地理标志发展体系 |
6.3.3 小结 |
6.4 案例分析总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入世与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研究[J]. 杨永. 学术探索, 2021(02)
- [2]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D]. 黄金娥. 湖北民族大学, 2020(12)
- [3]欧日经济伙伴协定的综合效应研究[D]. 王宇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D]. 左腾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J]. 王衡,肖震宇. 法学, 2019(02)
- [6]WTO 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万飞. 武汉大学, 2014(07)
- [7]香槟地理标志保护的启示[J]. 杨永. 酿酒科技, 2013(03)
- [8]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D]. 杨建锋. 复旦大学, 2009(04)
- [9]中国水果出口贸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 霍尚一. 浙江大学, 2008(07)
- [10]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模式研究[D]. 王寒. 天津大学, 2008(08)
标签: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欧盟商标注册论文; 地理标志商标论文; 商标注册条件论文; 农产品地理标志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