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举证不力败诉责任自担(论文文献综述)
黄丽君[1](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曾诗雨[2](2020)在《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着提高,旅游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娱乐方式。由于受到国外背包客追求自由、亲近自然的旅游理念的影响,以及我国家庭汽车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跟团游已经无法满足旅游爱好者的个性化需求,自助游应运而生。所谓自助游,即在没有旅行社和导游的约束下,由活动成员自己选择活动方式、规划活动路线、确定活动时间等。自助游最大的特点便是其全自主性,这为活动成员带来更丰富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危险。自助游活动成员往往偏好选择有一定难度和危险性的项目以提高趣味性,在没有专业导游指导的情况下,活动的安全就取决于成员的旅游经验是否丰富。然而现实情况下,自助游的门槛较低,只要发起人具有热情,能够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平台召集一定数量的参加者,即可展开这项活动。活动成员安全意识不够,旅游经验缺乏,救援能力不足导致活动的危险性增加。其次,由于自助游在国内发展历史并不长,相关旅游部门主要集中对旅行社以及旅游网站进行管理而忽视了对自助游活动进行有效监管,这使得自助游的危险性进一步升高。因此,随着自助游繁荣发展的同时,逐渐增多的自助游事故责任纠纷已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针对自助游相关立法规制较少,更多的是在发生事故后,从《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追究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当前学界对于自助游活动的性质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有的学者是从旅游合同的角度出发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学者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6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但是从自助游的表现形式来看,组织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过程中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成员退出活动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组织者在网络上的召集信息并不是邀约,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在参与者遭受损害后,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违约责任具有不妥之处。因此,本文以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切入点,探讨自助游组织者在自助游纠纷中的责任。解决自助游事故责任纠纷,首要问题就是明确自助游活动的法律性质以及组织者与其他参与者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行为说”以及“情谊行为说”对比分析,明确自助游活动情谊行为的属性。在这种情谊行为下,确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自助游活动人数少,组织者对于活动场地并不具有控制能力,其明显不符合群众性活动的标准。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探寻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其它社会活动”出发,依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明确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深入讨论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的时间为维度,确定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在对组织者的责任认定时,主要从归责原则、合理范围的判断标准、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展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自助游活动的特性,合理确定自助游纠纷中的归责原则;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分析在因组织者直接造成损害、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三种情形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范围。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自助游活动的发展和完善、对参加者的人身安全的保障有所裨益。
马丽艳[3](2020)在《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事故剧增的现代社会需着力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如何趋避灾难,做到事前有效防范;其二是如何损害赔偿,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各国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多元救济措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损害救济制度。虽然此三者有不同的原则机理和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损害事故中或是相互补充或是完全对立,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权益,因而在对其各自展开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落脚于其相互作用与前景展望的归纳和总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围绕“人身损害救济分担”这一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梳理与法理依据解析。首先,阐释了文题中的“损害”、“救济”与“分担”三个关键字的内涵真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人身损害救济一般以恢复原状和金钱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填补、威慑和权力保障功能;其次,提出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依据,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自由主义思潮下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的碰撞以及效率与成本的优势互补学说,共同奠定了人身损害的分担型救济方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救济工伤事故早已成为主流选择,故本章首先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分析社会保险权概念的更迭与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与特点;其次,从理论和制度演变上来看,工伤事故救济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单一救济到社会保险法专门救济的转换,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开创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定四种适用模式,厘清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法在适用顺序上的冲突;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工伤事故中社会保险、侵权责任法、商业保险分别居于首要举措、当然举措、辅助举措的地位,综合运用三者将有助于受害人通过多重渠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与延续。第三章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商业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举足轻重,因而本章首先阐释商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围绕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分析保险责任承担的要点、难点;其次,从理论及制度发展来看,商业保险对交通事故救济有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渠道,二者各有具体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后者更是被我国采纳并创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双轨并行模式下交强险已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首选,商业三责险依托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适用却有多重限制,因此发展多元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风险社会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有之识。第四章为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医疗事故救济的举措各国差异明显,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性地位尚未改变,因此本章首先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理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要素;其次,从理论与制度更迭来看,尽管侵权法对医疗事故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变通性规定,但救济医疗事故的前沿阵地已逐渐过渡为责任保险模式,尤其是其快捷救济受害人、预防与分摊风险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等功效备受认可;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泾渭分明,逐渐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仍有较多障碍,基本医疗保险排除救济医疗事故已是定论,因而未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化建设应当成为主流。第五章为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上述三章的论证足以说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中各有侧重但又协同发力,当然此融汇贯通局面的形成与其内部相互作用有关,尤其是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分别对侵权责任法有着深远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其作用表现与结果是对本文研究主旨的深层延伸。未来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应当循着既定模式,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着力发展和拓宽责任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多元公共赔偿制度,提高全民风险预防的意识等。当然,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立法改革将是长期关注重点。
李宇[4](2019)在《后合同义务之检讨》文中研究表明现行法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在义务期限、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上存在漏洞或模糊之处,并与债法其他义务间形成体系违反。后合同义务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大规模误用、滥用,鲜见积极功能。后合同义务可分为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前者与侵权法功能重合,不具有必要性;后者超出侵权法范围,但有违私法自治及平等原则,不利于劳动者等经济生活中的弱者,欠缺正当性。德国法发明后合同义务有其特殊的法律背景,此种背景在我国法上并不存在,就此而言,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存在同类缺陷。有别于先合同义务的是,后合同给付义务的泛化,额外造成背离合同法基本原理之弊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将之误认为债法一般义务,更非妥当。后合同义务折射出现代合同法效果与目的背离的通病,在立法方法及民法原理上均值得反思。
王波[5](2019)在《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经司法改革与立法完善,总体上已经建成符合人权保障要求、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程序。但是,刑事再审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刑事再审程序事关法的安定性与公正性,事关权利救济与依法纠错等多元价值追求。刑事再审程序发动及其运行的过程,即是其多元价值相互博弈、权衡取舍的过程。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刑事再审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与依法纠错相统一,主要表现为有限再审。有限再审既不是将再审作为一个特殊的审级程序,也不是禁止再审,而是划出再审边界对再审诉求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国外的“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虽然在限制刑事再审的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仍有诸多不同,这些不同有些应当坚持,有些则需要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还不大明确,刑事再审的纠错功能发挥的也不大理想,一定程度上制约刑事再审程序的功效。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深对“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国“鸣冤平反”的传统观念以及新中国建国以来长期秉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具体原则如再审不加刑原则等,兼采所长,拾遗补漏,以使我国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实际,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的刑事再审程序创新。我国目前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虽然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的途径较多,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还是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都可以引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实践中这些途径有的是畅通的,有的是闭塞的。按照目前的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自由启动刑事再审,而申诉人既没有直接启动再审的权利,其提出的任何再审理由都无法迫使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申诉人的诉求实际上扮演的是司法机关获取案件信息或者线索来源之类的角色。同时,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并未对是否有利于原审被告人进行区分,对于不同再审理由的审查、认定的标准也没有加以差别,对于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刑事再审的审级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或者空白,制约了刑事再审程序作用的发挥。作者认为,在刑事再审程序改革过程中,要通过完善刑事再审管辖、审级确定等方面的规定,给予申诉人更为明确和简洁的司法指引;要严格限制司法机关提起对原审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权力,要赋予申诉人更为刚性的申诉权力,确保刑事再审程序充分发挥其多元价值功能。从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具体规定看,存在着一些貌似不重要但实际却影响至大的问题,比如对刑事再审的次数和提起再审申情的期限没有规定,造成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被恶意滥用的情况,典型个案常常引发诟病。刑事再审的次数、提起刑事再审的期限不受限制,意味着理论上来说,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刑事再审程序随时、不断地推翻,刑事诉讼的进程可能永无终点,虽然这种极端情况几乎不会出现,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会让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蒙上阴影。如果相关当事人处于对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推翻的担忧之中,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将无从谈起。另外,任何诉讼,审判结果往往有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如果案件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再审或者启动再审的限制很低,诉讼中利益受损方自然会有不断通过再审而争取利益的倾向性,这是造成目前许多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诉、长期缠诉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处理无意义的反复申诉中被白白浪费,影响其他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再比如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现有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刑事再审案件,必须是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显然都不利于对一部分错案当事人的求偿权的保护,那些轻罪重判、量刑畸重等错判的案件当事人,承受了不应当承受的判决和处罚,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显然难称公平正义,更为甚者,国家赔偿的这一不足还可能对个别刑事再审案件的实体审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刑事再审的次数、期限限制、刑事再审中的国家赔偿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之处或者不足之处,已是具有相当现实紧迫性的问题,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从个案看,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吉林长春孙氏兄弟涉黑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且对此案例的理解和思考实际上也是本文最初写作的缘起。在孙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刑事政策的不当的理解,为了追求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而将刑事再审程序用以任意撤销原生效裁判,以及与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从而达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再审程序既没能纠错,也未能监督,对它的不当使用,反而使一个纠错程序变成了造就错案的帮凶。虽然只是一案,但案件涉及被告人众多——共有十六名被告人;涉及犯罪事实、罪名众多——共涉及十六个罪名,二十六起犯罪事实、十二起其他违法事实;时间跨度久远——从第一起犯罪事实开始,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结案,前后共经历了二十一年;诉讼程序纷繁复杂——包括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后来撤销前述裁判并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一次刑事再审,直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期间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在多级公、检、法机关之间不断流转,走过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多之复杂实属罕见。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这个案件中暴露和产生了许多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就刑事再审程序而言,涉及到包括对刑事政策的正确把握和理解、刑事再审中的撤回起诉、刑事再审中变相加刑、再审重复追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问题大多在理论研究之中缺少较深的挖掘,或者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与理论研究不同的侧重点或表现形式。案例研究能够为法学理论提供大量司法第一线的思考和智慧,值得理论研究高度关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刑事再审案件,可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发生,如何防止刑事再审程序成为制造错案的手段,更是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陈冲[6](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王亮亮[7](2018)在《输血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文中提出近年来,因输血致害导致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血液的法律属性、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依然缺少明确规定,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现行立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与医疗改革的方向相悖,长此以往,必将损害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证。探讨输血致害的侵权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血液及输血致害侵权的概念,本文认为血液应做广义理解,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且自体血不在此限,而输血致害侵权则是以医疗采供血机构为责任主体的侵权形式。目前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就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血液的法律属性及不合格血液的认定,通过论证分析得出血液属于产品的结论,而有关不合格血液的认定,则是以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根据过错的客观化理论,对医务人员行为的判断必将涉及医疗过失的判断,本文根据日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苛以医务人员高度注意义务、同时承认医疗水准相对性”的观点。一般认为,如果血液是产品,必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解释》第7条规定的解读,认为输血致害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才是最佳选择,并结合经济、医学、伦理学基础,血液的特殊性,社会政策背景及司法实务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明确责任主体是对患者充分救济的前提,由于血液流通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血液不合格,而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运输者责任主体缺位,必将不恰当的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此外,受制于输血致害侵权的特殊性,无论适用何种归责原则都有其不足之处,就过错推定责任而言,依然有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患者举证责任过重、无法适用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情形的问题。文章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具体为补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运输者纳入赔偿主体范围之内、建立专项基金,希望对我国输血致害侵权责任提供有益借鉴。
靳业葳[8](2018)在《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工伤行政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实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劳动保护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已经成为保护受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措施。但由于工伤行政认定方面的相关理论研究匮乏及法律制度的滞后,当前工伤行政认定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笔者作为多年从事工伤行政认定工作的行政人员,深感在工作实践中对工伤行政认定理论研究与制度完善的迫切性。本文从我国的工伤行政认定实际出发,以工伤行政认定基本理论为基础,以完善工伤行政认定的法律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功能为依托,为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解决方案,进而强化受伤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实现工伤认定行政主体、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多方良性互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对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进一步分析工伤行政认定中所存在的各方面现实问题,并结合域外的工伤行政认定的制度经验,提出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与建议,期望能为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有五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工伤行政认定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重点是明确了工伤行政认定的概念,即工伤行政认定是指法定的工伤行政认定主体依受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身心损害(Physical and Mental)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其中对于身体(Physical)的损害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人身有形损害。身体损害一般包括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等以及法律上通常提到的职业病伤害。心理损害(Mental)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内心损害或创伤。常见的心理损害应当包括事故后致激障碍和重度抑郁障碍。另外通过对行政法范畴内的理念梳理,确立了人权保障、权力控制和公共服务作为工伤行政认定的理念,并将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原则归纳为“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科学性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均将作为本文对工伤行政认定理论研究的基础。第二章是对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进行概括综述。通过对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在初建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三个时期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历史回顾,梳理了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并对我国现行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的现状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从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立法、行政主体、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出发,详细阐述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行政立法的体系性、利益保护、科学性方面的问题,并对行政主体制度的组织体制、职能权限、人员配备的问题,行政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矛盾性问题及行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适应性、效率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工伤行政认定亟需进行制度创新,而借鉴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在第四章对域外国家的工伤行政认定发展的进程,以及工伤行政认定法律机制进行探究,以期对我国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完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建设是实现受伤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现实需求,是促进工伤行政认定行政法治的内在需求。第五章,本文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当提升立法的权威性、增强立法倾向保护、促进立法科学化的实现。在行政主体法律制度方面,促成工伤行政认定执法体制的变革、实现工伤行政认定主体职权的法定化、加强工伤行政认定主体的规范化、理顺工伤行政认定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方面,基于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公正,简化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优化工伤行政认定的证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完善方面,建议通过在行政复议阶段构建工伤行政认定合议委员会、尝试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效率等方式与手段,进一步形成完备的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行政救济途径。
涂雨薇[9](2018)在《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与其说是司法理论、原则或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在原则层面,审判中心指向了法治国家的核心——司法权威与审判终结性;在制度层面,审判中心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总则;在否定层面,审判中心则意味着排除了权力分立。本文分为价值论、主体论、关系论以及程序论四章,以期说明审判中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首先,审判中心是什么?是西方发达国家不言自明的司法制度?是以民主、正义、效率为追求的“主义”?还是我国通过官方文件提出的司法改革策略?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都未能全面揭示何谓审判中心。本质上,审判中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是法理概念,又是司法原则,更是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将其定义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其次,为什么要建立审判中心?这是在审判中心是什么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问题,之所以要建立审判中心,就是对审判中心内涵价值的肯定。简言之,审判中心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有益”。接下来,如何建立审判中心——也就是审判中心“怎么做”,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与审判中心的概念相对应,审判中心的建设应当从三个主要角度出发,形成一个完整体系。1.主体论。这部分解决的是审判中心应当以谁为中心的问题。审判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工作,任何一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人做出判断”这个基点上,因而法官应当成为审判的主体。2.关系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关系脉络。审判中心意味着一个完整的诉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必须加以确定和规制,其中,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包括审侦、审检机关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则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政党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3.程序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要求下的诉讼程序建设。以审判程序为核心,同时对审前程序、非审判程序加以探讨。综上,审判中心论立足于司法现实,建设以审判主体、审判程序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以期树立审判权威、明确审判的限度、实现审判中心的目标价值。
黄伟[10](2017)在《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刑法学中,犯罪客体是独立的研究命题,且具有重要理论地位,但在侵权行为法中,鲜有以客体为主题的专题研究。最广泛而言,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指的是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亦即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本文以客体为中心,原因在于本文认为客体是研究侵权构成要件、侵权法发展的重要基点。客观发生的日益广泛的客体保护需求,促使侵权构成要件理论、侵权法体系发生新的变化,这在德国侵权法的发展中展现得尤其充分。本文试图以比较研究为基本方法,总结两大法系主要地区侵权法保护客体的发展规律及趋势。在此基础上,论证适合侵权法保护客体发展趋势的保护及限定模式。除绪论、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概论。通过对客体概念的跨学科及多部门法的考察,揭示客体的基本含义及不同的可能的研究方向。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可以做多层次的理解与界定:首先,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在最广泛的层面首先指的是法律秩序;其次,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指的是民事主体的自由:人身自由、精神自由、财产自由,这些自由具体化到法律层面,即为权利及其他受法律秩序认可的能够特定化的利益。最后,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指的是受行为直接作用的客体物,包括人身、有体物、无体物。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可以分为权利和利益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利益类型又可以分为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纯粹经济利益、纯粹精神利益四种类型。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不同影响构成要件的认定、侵权责任及其范围。第二章: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模式之一:权益中心主义。传统德国保护模式采纳的是权益中心主义的封闭式框架,试图以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为基础,为利益的保护限定具体的范围,从而限定责任的范围。这种封闭式框架具有固有的缺陷:预先区分权益的基础不成立、对利益保护不足、对不作为侵权的救济不足。为救济其缺陷,德国司法创设了一般人格权、营业权,创设了交易安全义务,并对违法性标准采纳了行为违法说。这些发展,突破了立法预先设定的框架,而司法在新型客体的发展及限定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此过程当中,个案的利益衡量是确认及限定新型客体的重要方式。这种变化发展在同样采纳权益中心主义封闭式框架的日本也存在。第三章: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模式之二:损害中心主义。法国以损害为中心构建客体保护模式,对客体采开放保护的立场,无论是对于财产性损害,还是对于非财产性损害,均普遍给予救济。在损害中心主义框架下,过错、因果关系、损害要件本身对客体的限定发挥作用,特别是通过损害要件所要求的三要件:合法性、确定性、直接性对新型客体进行限定。第四章: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模式之三:义务中心主义。以美国为考察对象,可以发现无论是在侵权行为法独立化的过程中,还是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过失侵权及作为其基础的一般注意义务均是核心因素。注意义务发生的基础是损害的可预见性。在新型客体保护的实践中,纯粹精神利益的限定是以密切关系为基础,借助可预见性规则实现的;纯粹经济利益的限定则采取类型化限定的方式,区分为产品责任类型、专业服务类型、资源使用妨碍类型,分别提出具体的限定规则,其中可预见性规则也起到重要作用;在不当损害案件中,保护客体的界定直接影响裁判方向及结果,而公共政策是重要的限定工具。第五章:我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理论发展及司法实践。理论上对于客体的认知经历了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并逐渐将利益作为客体的重要类型对待。理论上,有三个主要争议与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问题直接相关:一是一般条款模式的争议;二是违法性要件的争议;三是权益区分保护的争议。争论的实质为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问题,即是否对客体设定开放性保护结构。德国模式一般条款、违法性要件独立化、概括请求权区分保护的立场均是以德国权益中心的封闭式框架为基础与参照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沿袭了德国的固有缺陷,而构成要件区分保护论为侵权行为法客体保护及限定提供了新的视野。在司法实践方面,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新型客体保护整体呈现开放态度,具有广泛的确权倾向,对于利益并没有直接限定保护的范围,而是依托构成要件进行个案限定。损害中心主义、义务中心主义的法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即司法常以损害、违反义务作为裁判的考量基点。第六章:侵权行为法新型保护客体的生成基础及方式。新型客体其新体现在主体、客体、客体物等方面。新型客体要得到确认,必须具备三个基础要件:有价性、稀缺性、归属性。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意识基础。新型保护客体生成的具体方式,则包括立法生成、司法生成。其中司法生成新型客体的必要性源于立法的有限性,其可能性则建立在司法的独特本质及目的之上。更具体而言,司法判例可以具备法源的效力,并以此性质为依托确认新型客体。第七章: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新型客体的保护及限定。基于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过程的考察,可以发现立法者已经对权益保护作出了方向性选择,即未对权益保护预先作出一般性限定。换言之,侵权责任法的立场是对权益给予广泛的保护。基于此,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中的权益表述并非责任的必要要件,相反,基于司法的确权功能,一般条款本身可以成为新型客体确认及限定的依据。在此框架下,新型客体的确认及限定可以通过一般条款的动态化予以实现,即依托其他构成要件及重要因素进行限定。具体而言,从形式上看,在一般条款的框架范围内,损害、过错、因果关系等要件协同作用发挥了确认及限定的新型客体的功能:一个或多个要件的满足即可能成为新型客体的保护依据。在实质方面,新型客体的确认及限定只能通过个案的利益衡量进行,而无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具体而言,必须在个案中对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衡量,才能得出是否对某一客体进行保护及保护范围如何的结论。基于上述立场,并参考欧洲私法统一化进程中产生的法律文本,对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完善提出建议。
二、医院举证不力败诉责任自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院举证不力败诉责任自担(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2)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援引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二、自助游活动概述 |
(一)自助游活动的概念与特征 |
(二)自助游活动的法律性质 |
(三)自助游活动中法律关系的认定 |
三、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与内容 |
(一)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
(二)自助游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
四、自助游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
(二)合理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三)责任构成要件 |
(四)组织者责任的豁免 |
(五)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3)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基础理论探析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概述 |
一、基本概念解读 |
二、人身损害救济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
二、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 |
三、效率与成本 |
第二章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思辨 |
一、社会保险权语义分析 |
二、社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内部的革新 |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适用模式 |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社会保险救济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举措 |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当然举措 |
三、商业保险为工伤事故救济的辅助举措 |
小结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商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探析 |
一、商业保险概述 |
二、商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责任保险之前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救济 |
二、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更迭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机动车交强险为救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首选 |
二、商业三责险的适用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前提 |
三、交通事故中排除适用社会保险及例外 |
小结 |
第四章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主 |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观念 |
一、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览 |
二、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构造 |
第二节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责任归责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实践经验 |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发展历程及其完善意见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过错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救济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内部相互作用研究 |
一、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作用 |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影响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前景展望 |
一、人身损害救济的分担型方案考察 |
二、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改革重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5)刑事再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孙案”再审的程序性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特点综述 |
二、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一、案例的刑事程序概述 |
二、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第二章 域外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英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美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德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法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三节 混合制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意大利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日本的刑事再审概述 |
三、俄罗斯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 |
一、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各人权公约中刑事再审的比较讨论 |
第三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关于再审的相关原则 |
一、再审相关原则——限制刑事再审原则 |
二、限制刑事再审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三、具体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 |
二、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反思 |
第三节 刑事再审价值取向的改革方向 |
一、刑事再审价值平衡 |
二、当前我国刑事再审原则的改革方向 |
三、刑事再审中相关诉权的重新定位 |
第四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一节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
一、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和理由 |
二、刑事再审启动的标志 |
三、刑事再审启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的构想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审查、启动主体 |
一、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主体 |
二、法检的审判监督启动权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审理阶段相关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正确处理刑事再审中的审前预断问题 |
一、审前预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二、审前预断之争议——源自与案卷中心主义的混淆 |
三、正确对待再审审前预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四、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的审级问题 |
一、再审的审级 |
二、针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建议 |
第三节 刑事再审的限制——再审的次数和期限 |
一、刑事再审的次数 |
二、刑事再审的期限 |
第四节 再审不加刑原则 |
第五节 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 |
一、现有规定及分析 |
二、不足与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输血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选题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内方面 |
0.3.2 国外方面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输血致害侵权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
1.1 血液法律属性及相关概念仍不明确 |
1.2 输血致害侵权归责原则模糊 |
1.3 输血致害侵权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完善 |
2 血液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概念分析 |
2.1 概念的厘清 |
2.1.1 血液的含义 |
2.1.2 输血致害侵权 |
2.2 血液的法律属性 |
2.2.1 血液是否为产品的争议 |
2.2.2 本文观点 |
2.3 “不合格”血液及医疗过失的判断 |
2.3.1 血液不合格的认定 |
2.3.2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
3 输血致害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 |
3.1 《解释》第七条适用过错推定归责的倾向分析 |
3.2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
3.2.1 过错推定的基础理论依据 |
3.2.2 血液作为产品的特殊性 |
3.2.3 社会政策原因分析 |
3.2.4 过错推定原则的司法实务现状 |
3.3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之不足 |
3.3.1 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
3.3.2 患者的举证责任依然过重 |
3.3.3 无法适用无过错输血感染等多种情况的要求 |
4 输血致害侵权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
4.1 输血致害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 |
4.1.1 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 |
4.1.2 存在的问题 |
4.2 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及问题 |
4.2.1 医疗机构及血液提供机构的性质 |
4.2.2 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定之不足 |
5 完善输血致害责任的立法建议 |
5.1 补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5.1.1 弥补过错推定责任的不足 |
5.1.2 避免循环诉讼 |
5.2 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
5.3 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 |
5.4 建立输血致害侵权责任专项基金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习经历简介 |
(8)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工伤行政认定及其制度的厘清 |
一、工伤行政认定的涵义 |
二、工伤行政认定的特征 |
三、工伤行政认定的分类 |
四、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工伤行政认定的理念 |
一、人权保障理念 |
二、权力控制理念 |
三、公共服务理念 |
第三节 工伤行政认定的原则 |
一、工伤行政认定的法治原则 |
二、工伤行政认定的正当程序原则 |
三、工伤行政认定的效率原则 |
四、工伤行政认定的科学性原则 |
五、工伤行政认定的倾斜保护原则 |
六、工伤行政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沿革 |
一、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初建阶段 |
二、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阶段 |
第二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现行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主体制度 |
二、现行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程序制度 |
三、现行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
第三章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弊病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立法问题 |
一、体系性的障碍 |
二、利益保护失衡 |
三、科学性的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工伤行政认定的组织体制不顺 |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不力 |
三、行政主体的人员配备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行政程序问题 |
一、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偏失 |
二、行政程序的效率性不足 |
三、行政程序的矛盾性冲突 |
第四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工伤行政认定行政复议体制的局限 |
二、工伤行政认定行政救济中法律适用的矛盾冲突 |
第四章 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形成 |
二、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演进 |
第二节 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共性 |
二、域外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一、实现对受伤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现实需求 |
二、促进工伤行政认定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
第二节 我国工伤行政认定之立法完善 |
一、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立法权威性 |
二、增强工伤行政认定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 |
三、实现工伤行政认定的立法科学化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
一、促成工伤行政认定执法体制的变革 |
二、实现工伤行政认定主体职权的法定化 |
三、加强工伤行政认定主体的规范化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
一、体现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公正 |
二、简化工伤行政认定的程序 |
三、优化工伤行政认定的证据制度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
一、重组工伤行政认定的复议机构 |
二、尝试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三、提升工伤行政认定的行政救济效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范围与创新 |
第一章 审判中心价值论 |
第一节 审判中心概念界定 |
一、审判中心概念 |
二、审判中心的特征 |
三、审判中心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历史嬗变 |
一、国外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 |
二、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进路 |
第三节 审判中心的价值 |
一、审判价值概述 |
二、审判中心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
三、审判中心的外在价值——平衡与矫正 |
第四节 审判中心的改革限度 |
一、审判中心的问题 |
二、审判中心的限度 |
第二章 审判中心主体论 |
第一节 审判主体 |
一、审判主体概述 |
二、法官职权 |
三、审判中心以人为本 |
第二节 法官遴选制度 |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 |
二、员额制改革焦点 |
三、员额制改革试点启示——以广东为例 |
第三节 审判主体实质化 |
一、法官责任制 |
二、法官履职保障 |
三、陪审制度 |
四、司法辅助人员制度 |
第三章 审判中心关系论 |
第一节 侦查、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
一、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理论综述 |
二、审侦关系 |
三、诉审关系 |
第二节 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审判中心背景下法院的角色定位 |
二、法院职权行使 |
三、法院行政化与去行政化 |
第三节 法院与外部关系 |
一、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
二、法院与党的领导 |
三、法院与监察委员会 |
第四章 审判中心程序论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基础 |
一、程序正义的裁判价值理念 |
二、裁判模式 |
第二节 审前程序 |
一、侦查与起诉程序 |
二、预审制度 |
三、重构逮捕程序 |
第三节 审判程序 |
一、庭前会议 |
二、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
三、二审程序改革 |
四、简易程序 |
五、刑事速裁程序 |
第四节 审判实质化 |
一、健全审判相关机制 |
二、庭审实质化 |
三、证据裁判 |
四、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机制 |
五、审判的限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10)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研究概况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概论 |
第一节 客体概念的渊源 |
一、客体概念的哲学渊源 |
二、客体概念的法学渊源 |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概念辨析 |
一、从哲学客体到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 |
二、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概念辨析 |
第三节 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类型 |
一、人身与财产 |
二、权利与利益 |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独立功能 |
一、客体类型影响构成要件 |
二、客体侵害本身决定侵权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模式之一:权益中心主义 |
第一节 德国权益中心主义的封闭式框架 |
一、法律条文 |
二、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德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扩张 |
一、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扩张方式之一:扩张权利内涵 |
二、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扩张方式之二:创设权利 |
三、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扩张方式之三:创设交易安全义务 |
第三节 德国权益中心主义的价值及局限 |
一、德国权益中心主义的特征及价值 |
二、德国权益中心主义的局限 |
第四节 日本权益中心主义的新动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模式之二:损害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损害中心主义的开放式框架 |
一、立法规定 |
二、损害中心主义的开放式框架 |
第二节 损害的类型 |
一、财产上损害 |
二、非财产上损害 |
第三节 损害的限定 |
一、过错与因果关系 |
二、损害的要件 |
第四章 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模式之三:义务中心主义 |
第一节 义务中心主义的实用性框架 |
一、过失责任的独立及体系化 |
二、现代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三、保护模式的基点:注意义务(行为义务) |
第二节 新型利益的保护规则 |
一、纯粹精神利益 |
二、纯粹经济损失 |
三、不当损害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理论发展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理论发展 |
一、概述 |
二、关于一般条款模式的争议 |
三、关于违法性取舍的争议 |
四、关于权益区分保护的争议 |
第二节 我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的司法实践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二、新型保护客体的地方司法实践 |
第六章 侵权行为法新型保护客体的生成基础及方式 |
第一节 新型保护客体的生成基础 |
一、新型权益类型化概述 |
二、新型权益的三个基础要件 |
三、新型权益生成的社会意识基础 |
第二节 新型保护客体生成的方式 |
一、通过法律生成新型权益 |
二、通过司法生成新型权益 |
第七章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新型客体的保护及限定 |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定性 |
第二节 动态系统理论概述 |
一、动态系统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 |
二、动态系统理论的内容及展开 |
第三节 一般条款的动态系统解释论 |
一、动态系统解释论的可能性 |
二、动态系统解释论的合理性 |
第四节 新型权益的构成要件限定 |
一、损害 |
二、过错(过失) |
三、因果关系 |
第五节 新型权益的实质限定 |
一、程序性限定:辩论的过程 |
二、实质性限定:利益衡量 |
第六节 动态系统理论指引下的修法建议 |
一、参考的文本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法建议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医院举证不力败诉责任自担(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2]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曾诗雨. 西南大学, 2020(01)
- [3]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D]. 马丽艳. 兰州大学, 2020(01)
- [4]后合同义务之检讨[J]. 李宇. 中外法学, 2019(05)
- [5]刑事再审程序研究[D]. 王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输血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以《解释》第7条为中心[D]. 王亮亮. 山东科技大学, 2018(03)
- [8]我国工伤行政认定法律制度研究[D]. 靳业葳.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3)
- [9]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D]. 涂雨薇.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10]侵权行为法保护客体研究[D]. 黄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