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体制的绩效困境与创新选择

农业经营体制的绩效困境与创新选择

一、农业经营制度的绩效困境及创新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石欣欣,胡纹,孙远赫[1](2021)在《可持续的乡村建设与村庄公共品供给——困境、原因与制度优化》文中研究说明以成渝地区3个村庄作为实证研究对象,解析政府主导、政府与资本联合主导、村民自筹自建三种乡村建设路径的制度框架以及在村庄公共品建设与维护方面的绩效、困境或不足。研究发现,在政府、市场主体、村民的博弈中,村庄公共品供给难以持续的根本原因是供给者与受益者的不一致。在乡村建设中落实村民主体地位、激发内生动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文结合地方性的制度创新与实践经验,提出既有乡村建设路径的优化构想,并针对激发村民内生动力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从而保障村民的平等权利并赋能于民、创富于民,实现可持续的乡村建设与治理目标。

陈德仙,胡浩[2](2021)在《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以长江三角洲3市为例》文中提出家庭农场是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其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基于资源依赖理论,选取长江三角洲3市种植类家庭农场的调查数据,通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经营绩效的影响关系。结果表明,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经营绩效具有总体显着和具体差异的影响效果。其中,设施建设环境和市场营销环境对家庭农场生存绩效的影响效果最为显着,职业教育环境对家庭农场成长绩效的影响效果最为显着,职业教育环境对家庭农场创新绩效的影响效果最为显着。研究表明,"完善市场和修建设施来促进生存"以及"加强职业培训来拉动成长和创新"对家庭农场是更为有效率的发展路径。因此,家庭农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机制应遵循"效率优化"原则,即向更具促进效果的经营环境配置更多的政策资源,进而更为有效率地促进家庭农场的多层次经营绩效。

刘守英,汪广龙[3](2021)在《中国奇迹的政治经济逻辑》文中研究表明长期经济绩效的差异并不主要取决于高增长,更取决于经济衰退的幅度和频率,后者由朝向权利开放的制度变迁中的政治与经济互动和秩序稳定性决定。实现长期经济绩效的关键是:(1)通过国家的有效治理能力、对暴力资源的控制和对外责任制等政治制度变革,保证有序的租金再分配秩序;(2)通过市场准入规则和权利再配置、产权保护以及人际规则的非人格化等经济制度变革,保证新权利规则有利于经济进步和租金绩效改善;(3)通过持续的政治经济互动防止租金分配失衡和制度结构失衡带来的制度衰退。正是改革开放后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阶段性互动调适,保障了中国经济从"体制转轨"到"高速增长"的跃迁。中国的"高速增长体制"不仅面临绩效困境,也面临秩序风险,要在新发展阶段保持持续的经济绩效,必须构建朝向权利开放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

李婷[4](2020)在《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以XDF村镇银行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自联合国将2005年作为“普惠金融年”以来,我国在普惠金融尤其是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原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双牵头”的工作部署。一方面,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改革顶层设计,先后推动出台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关于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先后选择河南兰考、陕西宜君、浙江台州、浙江宁波、福建龙岩、福建宁德、四川成都等多地作为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难题,进行了全方位深层次地普惠金融改革,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从不方面对农村地区普惠金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三农”领域长期存在的融资成本高、效率低、不均衡、供需难匹配、商业不可持续等金融难题,在金融扶贫、乡村振兴、稳企业保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在经历了短时期内的高速发展之后,遇到了“普而不惠、惠而不普”以及“双重绩效困境”的瓶颈和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践证明,数字普惠金融可以解决传统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瓶颈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普惠金融的不足,更有利于实现农村地区金融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的目标。因此,在当下数字经济时代,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必须借助金融科技手段,找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中的痛点和难点,通过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来解决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同时,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广泛凝聚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服务对象等多方的力量,更需要综合考量金融服务、信用环境、风险防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方的因素,既要做好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顶层设计,解决体制机制、思维方式等深层次的问题,又要立足实际摸着石头过河,加强普惠金融创新和实践,为我国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积累丰富的经验。论文主要从七个方面入手,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现状及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国内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个中心五个基本点”的普惠金融发展理念,以期推动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快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一个中心”就是以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五个基本点”包括普惠金融政策、普惠金融服务、金融生态环境、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认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姜广博[6](2020)在《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党建引领,二是制度保障,三是落实于基层,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在某种程度上能反映国家治理的成效,农村基层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点。近年来,各地在农村基层治理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效,但治理方式仍旧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为突破农村基层治理低绩效的困境,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创新已迫在眉睫,只有创新才能更好的实现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的核心理念,为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创新提供了科学依据。认真学习、理解和领悟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立足实际,以解决农村基层治理难题为突破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来研究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创新,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焦点和重点。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政治学理论和党建相关知识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学科交叉研究法等方法,在概述农村基层治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与基层治理的关系,并结合对长春市三区两县(市)共15个行政村部分村民的随机抽样调查,对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现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系统分析了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困境,深入探究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基层治理方式的改革策略。本研究旨在通过深化对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方向和道路,为切实有效提高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水平、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参考。按照这一逻辑,论文从六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系统阐述论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展开文献综述;第二章对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系统论述基层治理的内容、主体与特征,深入剖析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与核心问题,为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系统归纳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形成依据、主要内容,分析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归纳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时代内涵;第四章通过对长春市三区两县(市)共15个行政村部分村民的随机抽样调查,从生存发展、社会保障、社会公平与社会矛盾化解、公共安全与基层社会参与五方面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现状,总结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取得成就;第五章比较当前基层治理方式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差距,梳理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方向,探究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困境及原因,论述以人民为中心指导进行农村基层治理改革的必要性;第六章明确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治理方式改革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探究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思路。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与治理现代化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其中农村基层治理中权利结构失序与“多元共治”的要求相矛盾,农村基层治理中法治建设滞后与法治化的要求相矛盾,农村基层治理中价值取向出现一定偏差与德治要求相矛盾。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面临的困境主要是基层治理低绩效困境,基层党组织功能异化,基层治理的“四化”倾向,乡政、村治关系失调,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接班人”危机、村民自治制度内卷化与社会失灵、农村基层治理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滞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能为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价值支撑,能够实现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提升农村基层治理“四化”水平。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人民立场和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可以采取的措施:一是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二是明确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及主体职责,三是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四是加大培育农村民间的各类社会组织,五是加强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六是以德治激发农村基层治理的新活力,七是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基层治理环境。

洪雨萍[7](2019)在《乡村人才振兴从外推转向内生的必要性和路径——以湛江乡村振兴发展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进与实现依赖于建立在人力资本开发基础上的制度体系的达成。从人力资本开发视角切入探索乡村振兴"何以可能",有助于厘清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与实现的基础与关键环节。对广东湛江乡村振兴的案例进行考察表明:湛江全面启动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新成效,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有了新提升,但目前乡村振兴主要还是依靠外推力量,等靠要思想仍然非常严重,内生的人才支撑体系未能建立起来,相关的激励和服务不配套,广大农民学习农业科技知识、发展新型农业不主动不积极,直接影响到湛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乡村人才振兴实现从外推转向内生,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民主体提高能力素质成为自觉,必然为乡村振兴提供可能和奠定持续发展基础。

陈德仙[8](2019)在《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创业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庭农场是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新路径。当前阶段,家庭农场组织内部存在较为严重的创业绩效困境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创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研究“外部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组织内部创业绩效的深度影响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资源依赖理论和创业绩效理论,选取浙江省的142个家庭农场作为样本数据,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六维度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三层次创业绩效的深度影响关系。相关结论如下:(1)家庭农场一般化的定义是一种从事适度规模和市场化经营并建立了类企业化管理制度的新型家庭式农业经营组织,而其实践发展特征与理论标准存在一定偏离。(2)家庭农场主对六维度创业环境总体评价一般。相对而言,政策扶持环境和文化营造环境较好,职业教育环境和基础设施环境次之,金融信贷环境和市场营销环境较差。(3)家庭农场三层次创业绩效存在不同程度的绩效困境,其生存绩效和创新绩效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4)外部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内部创业绩效具有深度的影响效果。六维度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三层次创业绩效大都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不同维度的创业环境对不同层次的家庭农场创业绩效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效果。越是全面有利的外部创业环境越利于释放家庭农场内部的多层次创业绩效,而越是片面不利的外部创业环境越限制家庭农场内部的多层次创业绩效。(5)外部创业环境通过资源对家庭农场内部创业绩效产生深度影响,家庭农场创业绩效提升本质上是家庭农场组织内部对外部创业环境中资源的需要、获取、利用和转化的过程与结果。基于上述结论,提出一组调节家庭农场外部创业环境的政策建议。地区政府在政策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更适宜重点瞄准家庭农场的生存绩效和创新绩效两大突出性绩效问题。调节生存型创业环境,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获利程度;改善创新型创业环境,强化家庭农场的创新发展动能;加强横纵一体化建设,提高家庭农场的资源获取效果。相关政策建议应能有效调节家庭农场的外部创业环境,最终有利于实现有序提升家庭农场多层次创业绩效的根本目标。

刘英杰[9](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本文以豫东平原河南省尉氏县为研究对象,对该县194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面向、多层次的研究,意在为尉氏县及全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创新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政策建议。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这一阶段改变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形成了完整的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尉氏县的土地改革是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展开的。土地改革将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中进行了重新分配,按照人口所在地分田地,初步建立了农业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地籍关联。土改后,尉氏县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农业税负相对较高,这些都是不利于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消极因素,也是农村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在合作化推行的过程中,土改后农民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该阶段即合作化与人民公社阶段。随着1956底高级社化的实现,农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权归并于集体。在农民逐渐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尉氏县合作社制定了详细的生产计划,规划了周密的生产流程,以建立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联,但是小生产共同体并没有达到满足和保护农民经济需求的目的。1958年1月,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户口登记条例》,严密的户籍制度阻断了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转移和向城市迁移的通道。1958年9月,尉氏县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62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确立,大队和生产队两种基本核算形式在尉氏县并存。大队和生产队拥有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限制,农地产权关系发生变异。从集体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片面追求高公有化程度,集合农民财产为显着特点的集体化运动没有建立起农民的全国性联系和普遍自由交往,反而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某种背离。公社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一种根本性的改革才能改变僵化的现实。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不完整性,工分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利益不协调,政社合一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等特征。两权分置(1982-2013):“两权分置”在尉氏县的发展实践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组织形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地产权制度演化变迁历程。1978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尉氏县迅速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的缺陷,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尉氏县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于集体格局,微观效率得到提升、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主要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两权分置”作为实现农地集体产权有效形式,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2014年“三权分置”在尉氏县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进一步丰富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关系理论和实践价值。农地流转三权分置制度,是在两权分置演化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对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边界的清晰界定,在微观上有利于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宏观上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置”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奠定土地制度基础,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的国民经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桎抬,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博弈造成权利益关系失衡风险,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新时代持续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共十九大报告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属于党的“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的方针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继承与发展,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型的大环境下,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下,加速农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布局,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突破为重点,来探索农地流转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与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应继续本着产权分割、产权明晰、产权完整的路径进行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

曾博[10](2018)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40年来,在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过程中,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成为联结小农户和大市场的中介,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与工商资本投资呈规模化发展趋势,为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整合提供了有效支持。学术界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研究视角从内涵、可行性的一般理论研究逐步转向合作模式、风险防范、基层治理等实践研究领域,更加强调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在研究方法上,从以理论为基础的定性研究逐步转向合作博弈、福利增减变化等定量研究,研究水平不断提升。目前,关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如何构建合作机制尚属于经验制度化研究阶段。现实中,农业纵向一体化过程中合作成分的兴起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资本和生产者的力量相对均衡,因此,工商资本与农户合作须体现投资绩效与农户主体权益的双重平衡,机制构建应在利益主体有效联结机制、利益主体诉求和维权机制,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上深入研究。

二、农业经营制度的绩效困境及创新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经营制度的绩效困境及创新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可持续的乡村建设与村庄公共品供给——困境、原因与制度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2 案例一:政府主导的乡村建设路径的优势与困境
    2.1 政府主导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机制构建与成效
        2.1.1 政府主导下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机制
        2.1.2 政府主导下的人居环境整治成效
    2.2 政府主导的人居环境整治面临的困境
        2.2.1 对村庄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投入难以持续
        2.2.2 地方政府面临艰巨的村民利益矛盾协调工作
        2.2.3 人居环境整治效果难以保持
        2.2.4 整治的成果没有转变为村民与村集体的经济收益
3 案例二:政府与资本联合主导下的乡村建设路径的优势与困境
    3.1“三变”改革重点村的乡村建设机制构建与成效
        3.1.1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
        3.1.2乡村建设的成效
    3.2“三变”改革重点村的乡村建设困境
        3.2.1乡村建设的可持续性问题
        3.2.2村庄公共品供给的有限性问题
        3.2.3村庄公共环境与设施的日常维护问题
4 案例三:村民自筹自建的乡村建设路径优势与局限
    4.1 村民自筹自建的地方性制度创新与建设成效
        4.1.1 针对村民合作难题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4.1.2 村民自筹自建的人居环境整治成效
    4.2 村民自筹自建的乡村建设路径的局限性
        4.2.1 实现村民自筹自建需要村庄具备特定条件
        4.2.2 村民自筹自建的乡村建设见效慢
        4.2.3 村民自筹自建难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建设路径
5 三种路径的特征比较与村庄公共品供给不可持续之原因分析
    5.1 特征比较
        5.1.1 适用条件
        5.1.2 资金来源与资金利用效率
        5.1.3 村民在乡村建设中的参与度与收益情况
        5.1.4 村庄公共品的供给主体与受益主体情况
        5.1.5 乡村建设效率与资金投入的可持续性
    5.2 村庄公共品供给不可持续之原因分析
6 讨论:以村民主体性为基础的乡村建设路径优化
    6.1 自主建设+政府投入:解决村庄人居环境整治问题
        6.1.1 财政奖补,调动村民自建
        6.1.2 设计师介入,建立“五共”机制
    6.2 自主建设+“三变”改革:解决村庄空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6.2.1 提倡自建优先,提升村民对村庄资源开发与收益的控制力
        6.2.2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村民的权利主体性与义务主体性
    6.3 激发村民主体性的乡村建设路径优化之关键
7 结论

(2)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以长江三角洲3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理论分析
    1.1 资源依赖理论及其应用
    1.2 经营环境与经营绩效的理论关系
2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2.1 样本来源与样本选取
    2.2 变量与测量
3 结果与分析
    3.1 信度与效度检验
        (1)信度检验。
        (2)效度检验。
    3.2 影响模型的适配度检验
    3.3 家庭农场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
        (1)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生存绩效的影响结果。
        (2)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成长绩效的影响结果。
        (3)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创新绩效的影响结果。
    3.4 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经营绩效的影响机制剖析
4 结论与政策启示
    4.1 结论
    4.2 政策启示

(3)中国奇迹的政治经济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中国奇迹”的经济解释:一个评论
三、权利开放中的政治经济互动与经济绩效
    (一)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二)朝向权利开放的政治经济逻辑:一个理论框架
        1. 制度变迁的起因:旧制度衰退与租金绩效困境。
        2. 通过政治制度变革形成租金再分配秩序。
        3. 通过经济制度变革建立提升经济绩效的权利规则。
        4. 通过持续变革防止权利开放中的制度衰退。
四、中国奇迹的政治经济学-朝向权利开放的改革如何可能
    (一)对总体性体制的改造与转轨
        1. 改革的历史起点:总体性体制的内生秩序困境。
        2. 为租金分配革命提供支撑的政治制度重塑。
        3. 经济体制转轨与经济绩效改善。
    (二)“双轨制”并轨与高速增长体制打造
        1. 转轨体制陷入内生结构失衡与秩序困境。
        2. 保障改革开放不可逆的政治方位与制度架构。
        3. 进一步开放经济权利与高速增长模式的形成。
五、迈向权利开放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
    (一)高速增长体制的秩序风险与绩效困境
    (二)高质量发展阶段与全面深化改革的体制建设
    (三)构建朝向权利开放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
六、基本结论

(4)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以XDF村镇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导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1.4 创新点和难点
2、普惠金融概述
    2.1 普惠金融相关概念内涵
        2.1.1 普惠金融概念及主要特征
        2.1.2 数字普惠金融概念及主要特征
        2.1.3 农村普惠金融概念及主要特征
    2.2 我国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的发展历程
        2.2.1 普惠金融的萌芽状态
        2.2.2 普惠金融的初步实践
        2.2.3 普惠金融的重点改革
        2.2.4 普惠金融的全面复制推广
3、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
    3.1 农村地区普惠金融供需情况
        3.1.1 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多元化、低成本和差异性
        3.1.2 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多样化、创新性和数字化
    3.2 农村地区金融设施建设情况
        3.2.1 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3.2.2 农村地区支付基础设施覆盖广度提高
        3.2.3 农村地区信用体系逐步健全
    3.3 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政策支持情况
        3.3.1 普惠金融领域的财税支持政策
        3.3.2 普惠金融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
        3.3.3 普惠金融领域的监管支持政策
4、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4.1 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制度不健全
    4.2 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不充分
    4.3 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有待完善
    4.4 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险控制难
    4.5 金融消费者素养亟待提高
5、XDF村镇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经验借鉴
    5.1 XDF村镇银行普惠金融主要做法
        5.1.1 利用科技手段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5.1.2 建设普惠金融服务站扩大服务半径
        5.1.3 创新丰富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
        5.1.4 强化金融风险管理
        5.1.5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5.2 XDF村镇银行普惠金融成效
        5.2.1 大幅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
        5.2.2 显着增强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5.2.3 明显改善了金融服务的满意度
        5.2.4 有效支持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6、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建议
    6.1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模式、路径和方式选择
        6.1.1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模式选择
        6.1.2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路径选择
        6.1.3 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方式选择
    6.2 强化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制度建设
        6.2.1 加快普惠金融立法进程
        6.2.2 加大普惠金融政策支持
        6.2.3 加强普惠金融机制建设
    6.3 提升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6.3.1 健全完善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6.3.2 丰富完善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产品
    6.4 加强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6.4.1 加强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6.4.2 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
    6.5 加强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险防控
        6.5.1 构建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控体系
        6.5.2 研发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控系统
        6.5.3 开发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风险计量工具
    6.6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6.6.1 加大金融消费知识宣传教育
        6.6.2 完善金融消费权益救济机制
7、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河南某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调查问卷[个人]
致谢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第六节 小结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第四节 小结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第五节 小结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第五节 小结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四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研究现状述评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1.4.1 研究的创新
        1.4.2 研究的不足
第2章 农村基层治理的基本问题概述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社会管理
        2.1.2 社会治理
        2.1.3 基层治理
    2.2 基层治理的主体、内容与特征
        2.2.1 基层治理的主体
        2.2.2 基层治理的内容
        2.2.3 基层治理的特征
    2.3 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与核心问题
        2.3.1 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质:治理能力现代化
        2.3.2 农村基层治理的核心:克服利益失衡
        2.3.3 农村基层治理的目标:保障农民权益
第3章 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依据
    3.1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形成依据
        3.1.1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形成的客观依据
        3.1.2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形成的理论依据
    3.2 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主要内容
        3.2.1 政治层面——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3.2.2 经济层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
        3.2.3 文化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发展导向
        3.2.4 民生层面——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3.2.5 生态层面——坚持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3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依据
        3.3.1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逻辑
        3.3.2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逻辑
    3.4 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时代内涵
        3.4.1 全体人民共同参与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根本力量
        3.4.2 维护和增加人民合法权益是农村基层治理的价值追求
        3.4.3 农村基层治理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人民权益
第4章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现状分析
    4.1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4.1.1 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
        4.1.2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历史沿革
        4.1.3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改革趋向
    4.2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现状的调查内容与实施
        4.2.1 调研内容的确定
        4.2.2 效度与信度检验
        4.2.3 调查对象及实施
        4.2.4 调查结果的处理
    4.3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现状的调查结果与分析
        4.3.1 生存发展现状
        4.3.2 社会保障现状
        4.3.3 社会公平与社会矛盾化解现状
        4.3.4 公共安全现状
        4.3.5 基层社会参与现状
    4.4 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取得的成就分析
        4.4.1 农村生存发展状况明显改善
        4.4.2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4.4.3 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日臻完善
        4.4.4 农村公共安全状况得到切实改善
        4.4.5 村民自治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5章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困境分析
    5.1 新时代我国政府对农村基层治理的要求与差距
        5.1.1 国家治理方式改革的方向:治理现代化
        5.1.2 农村基层治理方式与治理现代化的差距
    5.2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面临的困境
        5.2.1 基层治理低绩效困境
        5.2.2 基层党组织功能异化
        5.2.3 基层治理的四化倾向
        5.2.4 乡政、村治关系失调
    5.3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困境的原因
        5.3.1 农村基层治理的“接班人”危机
        5.3.2 村民自治制度内卷化与社会失灵
        5.3.3 农村基层治理的行政化倾向严重
        5.3.4 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滞后
    5.4 以人民为中心指导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5.4.1 以人民为中心为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价值支撑
        5.4.2 以人民为中心能够实现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
        5.4.3 以人民为中心能提升农村基层治理四化水平
    5.5 新时代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的趋势
        5.5.1 从管理转向有效治理
        5.5.2 从管控转向提供全面服务
        5.5.3 从实行“分治”转向推动“共治”
        5.5.4 从传统技术治理转向智慧化治理
第6章 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实现路径..
    6.1 基本原则
        6.1.1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6.1.2 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6.1.3 坚持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协同推进
        6.1.4 坚持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6.2 改革思路
        6.2.1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
        6.2.2 明确乡镇政府的主体职责
        6.2.3 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
        6.2.4 加大培育农村民间的各类社会组织
        6.2.5 加强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6.2.6 以德治激发农村基层治理的新活力
        6.2.7 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基层治理环境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简介
后记

(7)乡村人才振兴从外推转向内生的必要性和路径——以湛江乡村振兴发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述评
    (一) “新乡贤”参与路径
    (二) 人才引进路径
    (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三、案例:湛江乡村人才硬支撑潜力
    (一) 改革开放后的湛江乡村发展轨迹
        1.湛江乡镇企业崛起
        2.新农村建设的湛江经验
        3.湛江乡村发展进入新时代
    (二) 湛江乡村振兴人才硬支撑意义
        1.人力资源提升潜力巨大
        2.实现人才振兴意义重大
四、湛江乡村人才振兴外推困境分析
    (一) 乡村人力资源流失严重, 严重影响乡村振兴实现
    (二) 农村人才培训存在“供需双缺”, 人才振兴尚未从外推转向内生
    (三) 传统“去农文化”影响根深蒂固, 留人育人政策环境无法形成
五、讨论与人才内生路径
    (一) 在政策层面, 建立起开放灵活的乡村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二) 在制度层面, 注重形成乡村吸引人才氛围
    (三) 在项目层面, 促进项目与人才培养融合发展
    (四) 在家庭层面, 形成乡村社区教育引导机制

(8)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创业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2.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1.可能的创新点
        2.研究不足之处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一)文献综述
        1.家庭农场的国际经验
        2.家庭农场的生成动力
        3.家庭农场的实践偏离
        4.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
        5.家庭农场的组织关系
        6.家庭农场的创业绩效
        7.既有研究的文献评述
    (二)概念界定
        1.家庭农场的基本定义
        2.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三)理论基础:资源依赖理论
三、研究假设与理论建模
    (一)维度解构
        1.家庭农场的三层次创业绩效
        2.家庭农场的六维度创业环境
    (二)研究假设
        1.政策扶持环境与家庭农场创业绩效
        2.金融信贷环境与家庭农场创业绩效
        3.市场营销环境与家庭农场创业绩效
        4.职业教育环境与家庭农场创业绩效
        5.设施建设环境与家庭农场创业绩效
        6.文化营造环境与家庭农场创业绩效
    (三)理论模型
四、量表设计与研究样本
    (一)量表设计
        1.测量指标的甄选
        2.测量量表的试用
        3.测量量表的成型
    (二)研究样本
        1.样本来源
        2.样本特征
五、实证分析
    (一)家庭农场创业环境与创业绩效量表的信度效度
        1.信度检验
        2.效度检验
    (二)家庭农场及其创业环境和创业绩效的现状分析
        1.家庭农场的基本发展特征
        2.家庭农场的创业环境现状
        3.家庭农场的创业绩效现状
    (三)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创业绩效的影响模型构建
        1.影响模型适配度校验
        2.影响模型的估计结果
        3.估计结果的解释分析
    (四)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创业绩效的影响机理剖析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二)政策建议
        1.调节生存型创业环境,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获利程度
        2.改善创新型创业环境,强化家庭农场的创新发展动能
        3.加强横纵一体化建设,提高家庭农场的资源获取效果
参考文献
附录A 《家庭农场的创业环境与创业绩效调查问卷》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9)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理论溯源
        二、概念界定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土地权能问题的研究
        二、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时段选取与分期理由
        二、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五节 本文期望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
    第一节 土地改革时期尉氏县农地产权变革
        一、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
        二、尉氏县土改过程
        三、两权合一在农地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节 农业集体化时期尉氏县的互助组和初级社
        一、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发展
        二、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特点及其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
    第三节 尉氏县农地产权制度阶段性特征及其历史价值
        一、资源的重新分配
        二、农村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小结
第二章 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高级社
        一、尉氏县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
        二、高级社之两权合一
    第二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人民公社
        一、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尉氏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之建立
        二、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之两权合一
        三、“包奖结合”的尉氏县模式
    第三节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尉氏县人民公社之特点
        一、人民公社的平调之风
        二、人民公社的公共食堂和平均主义
    第四节 尉氏县土地产权的特点及其生产效率
        一、生产对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二、劳动工分制无法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不协调
        四、政社合一不利于按经济规律办事
    小结
第三章 两权分置(1982—2013)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联产到组责任制的演进特征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产权界定
    第二节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
        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
        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
        四、两权分置与农村土地产权边界
    第三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与绩效
        一、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
        二、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小结
第四章 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
    第一节 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变革与三权分置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二、三权分置:维护所有权、保障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第二节 “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一、尉氏县农地流转情况的实践探索
        二、开封市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三、开封市七彩虹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四、尉氏县欣富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第三节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一、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现实意义
        二、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
    第四节 农地三权分置历史意义和制度优化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历史地位及其评价
        二、尉氏县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与优化
    小结
第五章 新时代持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选择
    第一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及发展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分析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分析
    第二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路径选择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发展理念创新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运行环境创新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小结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附: 尉氏县农地流转实践案例承包经营相关合同

(10)乡村振兴视域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内涵及可行性的理论阐释
    (一)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与资本下乡内涵的表述
    (二)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可行性的理论阐释
        1. 农业产业化理论阐释。
        2. 要素配置理论阐释。
        3. 规模经济理论阐释。
三、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实践合作考量
    (一)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合作模式的选择
    (二)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合作困境
        1. 强势工商资本与弱势农民群体。
        2. 基层治理困境。
        3. 粮食安全威胁论。
    (三)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合作冲突的成因
        1. 资本逐利本性论。
        2. 多重风险论。
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绩效评价方法的选择
    (二) 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影响因素的分析
五、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合作机制的构建
    (一) 相关主体有效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
    (二) 利益主体诉求和维权机制的构建
    (三) 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四、农业经营制度的绩效困境及创新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可持续的乡村建设与村庄公共品供给——困境、原因与制度优化[J]. 石欣欣,胡纹,孙远赫. 城市规划, 2021(10)
  • [2]经营环境对家庭农场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以长江三角洲3市为例[J]. 陈德仙,胡浩.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21(04)
  • [3]中国奇迹的政治经济逻辑[J]. 刘守英,汪广龙. 学术月刊, 2021(01)
  • [4]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业务发展问题研究 ——以XDF村镇银行为例[D]. 李婷. 河南大学, 2020(06)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农村基层治理方式改革研究[D]. 姜广博. 吉林大学, 2020(08)
  • [7]乡村人才振兴从外推转向内生的必要性和路径——以湛江乡村振兴发展为例[J]. 洪雨萍. 继续教育研究, 2019(04)
  • [8]创业环境对家庭农场创业绩效的影响研究[D]. 陈德仙. 浙江师范大学, 2019(02)
  • [9]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D]. 刘英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乡村振兴视域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合作机制研究[J]. 曾博. 东岳论丛,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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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体制的绩效困境与创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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