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对收容教养决定的司法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吴静[1](2021)在《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文中指出针对因年龄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刑未成年人,发挥着对该群体惩处和挽回重要功能的收容教养制度刚被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所替代。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缺乏科学性、执行机构混乱和矫治教育方式单一等问题,引发学界关于其法律定性、存在必要等问题的探讨和争议,其实际执行效果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收效甚微。新时代应围绕专门矫治教育完善立法与配套法律法规,明确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适用条件,重构司法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矫治教育体系等方面加以重构和规范,使该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孙文斌[2](2021)在《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以替代收容教养制度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周雯[3](2021)在《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相较于以侵害原理为核心的成人刑事司法,少年司法由于少年所富有的可塑性故以保护原理作为运行根基,但尽管如此,少年司法也并未完全放弃侵害原理,而在如何均衡二者关系上则体现了各国(地区)少年司法制度之不同。以此视角,本文从少年司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少年司法模式的各种分类,认为将少年司法模式划分为少年审判模式、少年保护程序模式与福利综合模式三类更具合理性。接着对分属于三模式不同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重点比较分析各模式的特点,三模式相互间的异同点和优缺点,并基于我国实际得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的结论。最后在立足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解析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四点主要启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科学主义原则、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以及实行个别化处遇原则。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作了基本的概述,对作为少年司法理论基础的国家亲权理论、儿童福利理论、教育刑司法理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化进行了一般性的梳理。第二章是将美国前期(70年代之前)、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纳入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这一司法模式之中,简要阐述了保护程序模式的含义、特点,并通过分析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归纳出这一模式下的各国(地区)制度的共通性。第三章对少年审判模式的含义、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将德国、法国、英格兰及威尔士与美国后期(70年代之后)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归入此一模式之中。在对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进行依次分析之后,总结出了将四个国家归于此一模式的相同点。第四章中少年福利综合模式例举了瑞典与芬兰这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对福利模式的含义进行了简要阐述之后,对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两个国家浓厚的福利色彩进行了着重分析。第五章通过对上述少年司法三模式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模式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适合我国借鉴的结论,最后就从归属于保护模式之国家的少年司法中得出的启示作了论述。
李盈莹[4](2021)在《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是指我国所特有的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未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必要时将其置于专门学校,在其中进行集中教育、矫治的一项制度。专门矫治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非规范性阶段、收容教养制度的存续阶段、收容教养制度到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转变阶段,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浅至深、由分散到系统、由非正式到正式的过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法律渊源是我国的《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保安处分中的少年保护处分在设立目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措施上一般无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性质应当归属于保安处分。专门矫治教育存在以下问题:实体条件方面,适用对象年龄存在弊端、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设计方面,决定程序不合理、救济程序不协调、未设立监督机制;执行制度方面,执行场所的构建标准不明确、闭环管理的涵义不明、处遇标准和课程体系规定过于笼统、解除制度不健全等。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属于中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一项系统性的综合工程,以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为核心,意在提高专门性与有效性,通过顶层设计的统筹规划与基层规制的完善补充,力图建构一套适用性与针对性兼备的全面系统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体系。在建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可行性原则与效能性原则。构建与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当采取总体设计、系统完成的体系化进路,立足于目前已经颁布的《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矫治教育实体法律框架,从内容的完整性与结构的科学性引领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在实体、程序与执行方面同时进行深入细致的体系化展开,使其得以稳步推进与顺利过渡。针对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在实体条件方面,设定专门矫治教育对象的年龄下限为8周岁,明确适用条件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再犯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同时在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以行为和行为人为双重标准细化具体评估要件;在程序设计方面,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决定程序的司法化,健全专门矫治教育的救济程序,赋予未成年人参与、辩护与上诉权利,增设人民检察院为监督机关并对专门矫治教育的审查、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在执行制度方面,提出专门学校的具体建构标准,制定闭环管理系统的完善措施,明确以年龄作为专门矫治教育的年级划分标准,增设常识教育、文体教育两种教育课程类型,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解除程序,增设教后督导以及针对仍需矫治的成年人的保安监禁制度等。
苑宁宁[5](2020)在《低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革研究——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存在着粗陋、可操性不强的问题,以收容教养最为典型。为了完善法律,需要消除误区,正确认识收容教养,其是在特定情形下不得已用于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偏常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国家监护措施。收容教养的功能具有现实性、不可替代性,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是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负面后果的科学选择。收容教养的未来走向是保留并予以科学改革,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系统规定其决定程序、适用情形、执行场所等内容。
何挺,李梦竹[6](2020)在《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之间的空白与填补——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级干预体系的缺陷》文中研究说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方向是成为"准未成年人司法法",核心任务在于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分级干预的体系化要求对适用对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并分类分级,构建性质不同、程度阶梯递进并能覆盖全部对象的措施体系以及在不同的干预措施之间形成一定的转化和互通途径。《修订草案》中缺乏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专门规定和缺乏收容性质的机构化处遇措施,属于分级干预体系的重大缺陷,需要通过对收容教养制度的细化、调整并纳入分级干预体系予以填补。
王顺安,陈君珂[7](2020)在《中国少年收容教养制度的系统思考》文中认为收容教养制度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予以教育矫治的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目前,受制于法治建设滞后、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这一制度运用不多,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没有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教养处遇及社会防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从加强收容教养立法,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的实体规范、适用程序及执行等方面着手进行。尤其是在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程序方面,建议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3个方面,对适用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建立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为中心,向前延伸至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向后延伸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通过正当程序保障收容教养制度的依法适用。
张建琛[8](2020)在《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以李天一系列案为例》文中认为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予刑事处罚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收容教养制度仍存在法律属性模糊、适用条件不明确、决定程序行政化和执行方式单一与异化、缺乏专业人才等诸多缺陷,这严重影响该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从李天一系列案出发,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罪错少年教育矫正措施,以期为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我国应在参照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实体规范、程序制度、执行体制三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第一,制定专门性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法》,明确收容教养的法律属性和适用条件;第二,进行决定程序的司法化改革,将决定权移交法院。增加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允许第三方介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改善执行方式,将开放式教养和封闭式教养相结合,鼓励收容教养机构与社会机构进行衔接,形成多元化、多层级的收容教养模式。同时,培养具有综合性知识的专业人才,为收容教养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贺嘉玥[9](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适用条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容教养制度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以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为基础,通过对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但因存在责任阻却事由无法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隔离社会危险、维护社会秩序,力求帮助其矫正行为、重新回归社会,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但目前该制度由于在性质明晰、法律定位、实体性规范及程序性规范等方面缺乏相关研究及精细化设计,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诟病,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边缘化问题。早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删除收容教养部分内容之前,学界就已存在关于该制度的存废争论。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及心理层面尚未完全达到成年人的水平,因此不论是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角度还是与之相关的心理学、生理学及社会学角度,该部分群体都理应得到社会的特殊关怀和照顾,与之相对应的处遇措施也应较成年人有所区别。而未成年收容教养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能够为严重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提供一个与成年罪犯相对隔离的空间范围,同时能够消除此类未成年人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作为针对严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措施,收容教养制度不仅能够积极回应舆情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更是对此类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通过采取区别化个别化措施,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以帮助其重新融入正常社会,优化矫正效果从而预防其再犯。当前收容教养制度设计虽然较为粗糙,但整体而言,其作用是其他未成年人处遇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从理论和程序层面进一步完善即可发挥巨大作用。由此,该制度不应当被废除,应当在坚持中加以完善。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进行理论及制度层面的研究,采取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域外国家和其他地区在预防和处理严重违法未成年人方面的相关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明晰收容教养制度性质及法律定位,周延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条件规范。以期能使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更加完善,填补实施准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空白,帮助建立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全文通过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该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创新点及研究意义,收容教养制度当前理论及适用条件规范等研究现状,并阐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阐释收容教养制度现状。主要通过实证研究及现行法律规范分析,归纳出收容教养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收容教养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由收容教养制度当前所处的边缘化位置引出该制度存废论争,从而确立收容教养制度应在坚持中加以完善的基本立场。第三部分,该部分内容主要包含收容教养制度的性质研究及法律定位。首先针对学界对收容教养制度的不同性质观点进行辨析,确立保安处分说与收容教养在设立目的及执行方式上更为贴合。其次通过对收容教养制度的性质界定,确立该制度的法律定位,属于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中重要一环,独立于刑罚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体系而存在。从而为完善收容教养制度体系设置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该部分为收容教养制度的实体性适用条件。该部分结合域内外已有研究成果,从对象身份、社会危险性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对收容教养制度的实体性适用条件进行司法化构建与完善。第五部分,该部分为收容教养程序性适用条件。旨在借鉴刑罚执行变更及最新通过的社区矫正法相关程序性规范,通过细化调查申请程序、明确中立裁决机关、增加相关救济体系使得收容教养决定程序司法化公正化。最终达到构建科学化、规范化收容教养程序性体系的目的,以保证制度执行中充分体现区别化、多样化矫正方式,提升教育和矫治效果,从而从根本上避免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温雅璐[10](2020)在《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引发了社会对触法未成年人①教育矫治问题的热议。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更新止于20世纪90年代,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在社会防卫、预防犯罪、矫正触法未成年人等方面有重要作用。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正当、适用细则模糊、执行机构混乱等问题。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种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矫治措施,是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必要内容,更是解决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必然选择,不能废除而应进行司法化重构、完善。建议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将收容教养制度依托于专门学校予以司法化改造,解决收容机构混乱、程序不正当的关键问题,增强制度的正当性、科学性、规范性,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真正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
二、试论对收容教养决定的司法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对收容教养决定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1)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研究价值 |
(一)理论基础 |
1. 国家亲权理论 |
2. 保安处分和保护处分理论 |
3. 刑事政策 |
(二)研究价值 |
1. 研究解决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法律性质之争 |
2. 研究解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合时宜之争 |
3. 研究解决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是否有存在必要之争 |
三、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 |
(二)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无统一标准 |
(三)适用条件不明确 |
(四)程序设计缺乏科学性 |
(五)执行机构混乱,矫治教育方式单一 |
四、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重构及完善 |
(一)完善立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
(二)明确专门矫治教育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 |
(三)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 |
(四)设置规范的专门矫治教育司法程序 |
(五)统一规范执行机构,丰富完善矫治教育体系 |
(3)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少年司法概观 |
(一)少年司法的由来 |
(二)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
(三)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性 |
二、少年保护程序模式 |
(一)美国前期(70 年代之前)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 |
(五)小结 |
三、少年审判模式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英格兰及威尔士 |
(四)美国后期(70 年代之后) |
(五)小结 |
四、少年福利综合模式 |
(一)瑞典 |
(二)芬兰 |
(三)小结 |
五、比较与启示 |
(一)三种模式间的比较 |
(二)我国少年司法现状 |
(三)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体系化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内容、性质与问题 |
1.1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形成过程 |
1.2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 |
1.3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性质定位 |
1.3.1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性质的理论争议 |
1.3.2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性质的合理定位 |
1.4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1.4.1 专门矫治教育的实体条件问题 |
1.4.2 专门矫治教育的程序设计问题 |
1.4.3 专门矫治教育的执行制度问题 |
第二章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完善目标、原则与进路 |
2.1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完善目标 |
2.2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完善原则 |
2.2.1 合法性原则 |
2.2.2 可行性原则 |
2.2.3 效能性原则 |
2.3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完善进路 |
第三章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体系化完善的路径展开 |
3.1 专门矫治教育实体条件的完善 |
3.1.1 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 |
3.1.2 细化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 |
3.2 专门矫治教育程序设计的完善 |
3.2.1 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决定程序的司法化 |
3.2.2 健全专门矫治教育的救济程序 |
3.2.3 强化专门矫治教育的监督机制 |
3.3 专门矫治教育执行制度的完善 |
3.3.1 建立专门矫治教育的执行场所 |
3.3.2 构建专门矫治教育的闭环系统 |
3.3.3 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处遇标准和课程体系 |
3.3.4 规范专门矫治教育的解除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低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革研究——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如何正确认识收容教养 |
(一)制度起源发展的维度:收容教养的功能是教育矫治 |
(二)条文逻辑结构的维度:收容教养的本质是一种国家监护 |
(三)法律措施体系的维度:收容教养具有保护性、强制性和司法性 |
三、为什么要保留收容教养 |
(一)收容教养有着其他措施无法替代也无法实现的功能 |
(二)收容教养是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措施体系不可缺少的一环 |
(三)收容教养是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种科学选择 |
四、如何科学改革收容教养 |
(一)对收容教养更名并明确其法律性质 |
(二)明确收容教养的司法化和决定机关 |
(三)明确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及年龄下限 |
(四)明确收容教养的适用情形 |
(五)明确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 |
(六)明确收容教养的期限和执行方式 |
五、结论:具体的修法建议 |
(6)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之间的空白与填补——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级干预体系的缺陷(论文提纲范文)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
二、分级干预的体系性要求与缺陷 |
1.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体系性分级干预的必要性 |
2.体系性分级干预的具体要求 |
3.《修订草案》中分级干预体系的缺陷 |
三、通过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化填补空白 |
(8)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以李天一系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李天一系列案简介 |
1.1 案情汇总 |
1.2 李天一收容后再涉案之原因分析 |
1.2.1 家庭教育的失败 |
1.2.2 收容教养制度实效性的欠缺 |
第2章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概述 |
2.1 收容教养制度简述 |
2.1.1 历史沿革 |
2.1.2 收容教养制度的概念 |
2.2 法律性质争议 |
2.2.1 学界观点争议 |
2.2.2 本文观点 |
第3章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存在问题 |
3.1 法律规范之缺陷 |
3.1.1 未形成完善法律体系 |
3.1.2 法律性质不明确 |
3.1.3 法律适用对象不明确 |
3.1.4 法律适用条件不明确 |
3.1.5 适用期限不合理 |
3.2 程序制度之缺陷 |
3.2.1 程序正当性不足 |
3.2.2 救济及时性欠缺 |
3.3 执行体制之缺陷 |
3.3.1 执行方式单一 |
3.3.2 执行场所不明确 |
3.3.3 执行缺乏专业人员 |
第4章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 |
4.1 国外收容教养制度之考察 |
4.1.1 美国 |
4.1.2 英国 |
4.1.3 德国 |
4.1.4 日本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3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建议 |
4.3.1 完善法律规定 |
4.3.1.1 制定专门性法律 |
4.3.1.2 实体规范之完善 |
4.3.2 完善程序规定 |
4.3.2.1 程序司法化 |
4.3.2.2 增加救济途径 |
4.3.3 完善执行体制 |
4.3.3.1 调整执行方式 |
4.3.3.2 明确执行场所 |
4.3.3.3 培养专业矫正人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适用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现状 |
(一)收容教养实体及程序性规范分析 |
1.具体法律依据过于粗糙 |
2.规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
3.程序性规范存在缺陷 |
(二)收容教养制度执行现状 |
1.执行主体混同 |
2.执行主体与场所不统一 |
3.执行方式单一 |
(三)收容教养制度存废论争 |
二、适用条件的法理根据——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性质 |
(一)相关理论评析 |
1.刑事处罚说 |
2.行政处罚说 |
3.强制措施说 |
4.保安处分说 |
5.小结 |
(二)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定位分析 |
三、收容教养的实体性适用条件 |
(一)适用收容教养的对象条件 |
1.适用对象条件确定 |
2.适用年龄范围 |
(二)适用收容教养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
1.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适用收容教养的核心条件 |
2.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判断路径 |
(三)适用收容教养的限制性条件 |
1.监护条件限制 |
2.期限条件限制 |
四、收容教养适用的程序性条件 |
(一)收容教养决定程序 |
1.收容教养应具备专门的调查和申请程序 |
2.收容教养裁决的中立性 |
3.未成年人具有获得法律帮助与救济的权利 |
(二)收容教养执行程序的规范化 |
1.执行机关专门化 |
2.执行场所专门化 |
3.执行人员专门化 |
4.执行变更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收容教养的源起与发展 |
(一)收容教养制度的规定及起源 |
(二)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
1.收容教养制度的萌芽阶段。 |
2.收容教养的规范化阶段。 |
3.收容教养的确定阶段。 |
(三)收容教养的性质之辨 |
二、收容教养的现状与问题 |
(一)法律依据不足 |
(二)适用规定不明 |
(三)程序缺乏公正 |
(四)执行效果不佳 |
三、收容教养的未来:以专门学校为核心进行司法化改造 |
(一)以收容教养制度为核心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 |
(二)以专门学校为矫正机构,解决收容教养执行难的关键问题 |
1.专门学校的现状和问题。 |
2.将专门学校改革为收容教养的执行机构。 |
(三)设定细致的司法审查程序,确保程序正当和实体公正 |
1.适用对象。 |
2.适用条件。 |
3.适用期限。 |
4.执行方式。 |
四、试论对收容教养决定的司法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 [1]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J]. 吴静. 重庆社会科学, 2021(08)
- [2]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以替代收容教养制度为视角[D]. 孙文斌.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3]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D]. 周雯.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4]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体系化完善[D]. 李盈莹. 河北大学, 2021
- [5]低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改革研究——应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视角[J]. 苑宁宁.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05)
- [6]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之间的空白与填补——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级干预体系的缺陷[J]. 何挺,李梦竹. 少年儿童研究, 2020(09)
- [7]中国少年收容教养制度的系统思考[J]. 王顺安,陈君珂.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04)
- [8]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以李天一系列案为例[D]. 张建琛. 兰州大学, 2020(01)
- [9]我国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适用条件研究[D]. 贺嘉玥.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10]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J]. 温雅璐.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