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内河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论内河水运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王延磊[1](2020)在《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港澳航线内地船舶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香港、澳门回归后水路运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全方位支持港澳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特定航线船舶,船舶数量庞大、管理基础薄弱,大部分未实施NSM规则,具有“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下的监管特殊性。其主要航段为全国“六区一线”水上安全监管重点区域之一的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高。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的出台,对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加强港澳航线内地船舶的安全监管、提高海上交通安全是大湾区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ISM/NSM规则实施多年来,通过体系化的科学管理方法,极大地提升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降低了水上事故的发生率。因此,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港澳航线船舶实施NSM规则,有利于促进此类航运公司形成更加符合现代化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为大湾区发展提供良好的水上安全环境。本文通过文献研究、调研访谈、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公共管理学中的服务型政府、协同治理及公共政策执行相关理论,分析了港澳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情况及政府推进NSM规则实施的现状,总结推进实施面临的问题并对相关原因进行了剖析。通过对国内外其他航线船舶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经验的总结借鉴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港澳线内地船舶政府推进的对策建议,为主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一是研究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分析政府推进这一特定航线船舶实施NSM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面临的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二是通过对国内外现状ISM/NSM推进实施的研究,分析他们的做法对港澳线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可借鉴的地方,包括分批实施、规则政策修订、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等;三是在海事服务助推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研究采用港澳线船舶实施NSM规则过渡措施、探索审核新机制、出台体系文件编写及审核指南编写等多种手段,促进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工作,实现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提升海上安全管理水平的目标。

胡鸿鸣[2](2020)在《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渔业行业规模大,从业渔民众多,但对于渔船事故调查领域的研究却鲜有见闻。渔船事故虽然同其他事故一样,都会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有其自身的特性。相较于其他行业的事故而言,渔船事故更加复杂多样,危险性更高,事故现场难以维护,现场勘验困难更多,渔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风险高,事故多发,给事故调查带来挑战。其调查行为也很难被监督和制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本文试图从行政法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借鉴其他事故研究方法及成果,结合目前渔船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和自身从事渔船事故调查工作的经验,对渔船事故调查行为进行行政法规制的研究。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分析事故调查行为现状,梳理相关诉讼案例,并结合从事渔船事故调查工作的多年经验,指出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存在的问题。在渔船事故调查中,还存在未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调查,滥用裁量的行为,回避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缺少调查人员审查制度,事故调查组组成不规范,调查报告制作及送达有违规情况,对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还有争议,救济困难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解决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主体内容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背景、研究创新点及研究方法,并通过梳理文献资料,整理前人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内容为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相关理论概述,包括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及主体的界定、原则和程序、特点及法律性质,笔者通过分析相关文献,结合调查行为的特征,认为事故调查行为是准行政行为。第三部分内容为渔船事故调查制度及调查行为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文献资料,搜集相关案例,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渔船事故调查目前存在问题。主要为渔船事故调查制度不完善、调查程序不规范及缺少救济途径。第四部分内容为渔船事故调查的行政法规制的建议,试图通过法律规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要措施:完善事故调查相关制度,完善调查程序,完善救济途径及制度等。最后一部分部分为结论部分,总结文章的研究成果,研究不足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汤团[3](2020)在《内河船舶应急能力脆弱性评价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物流量的快速增加,中国内河航运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内河航运因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内河船舶事故多发。本论文根据内河航运安全发展需要,寻求提高航运各方面应急处置能力的路径和对策,提出科学、合理、实用的对策,保障内河船舶航行安全。首先,按照内河船舶发生事故类型、内河船舶类型、事故危险级别等方面对内河船舶事故进行分类,根据内河船舶常见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影响内河船舶事故的“人—机—环境—管理”等主要影响因素,为内河船舶模型构建验证、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内河船舶事故致因路径及对策提出提供科学依据。其次,根据专家确定贝叶斯网络结构设计的方式,确定具有代表性、有效性、相互独立性的重要节点,分析研究并构建贝叶斯网络模型。通过Ge NIe贝叶斯网络软件对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的分析,结合实际内河船舶事故案例进行模型验证。验证结果表明,在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中占比高的因素,像了望不足、对危险预估不足、未选定合适航线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内河船舶日常运营状态下,加强对应因素方面的安全演练和采取发生事故时的相应应急措施,可以大大提升内河船舶的应急能力。研究结果充分说明了所建模型的实用性、合理性、科学性、可靠性,达到了提升内河船舶应急处置能力和提出相应对策的目的。同时,根据对证据理论算法的分析研究,提出船舶整体及子系统应急脆弱性的量化分析,并提出对应的评估流程。针对船舶子系统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给予改进和完善,进而加强内河船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保障内河船舶航行的安全运行。最后,根据以上研究内容提出提高船员职业素养、加强船舶设备日常维护、及时把控船舶和运营环境的现状、加强船舶应急演练及管理等对策,并提出基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维度上相应的应急对策和演练方案,为内河船舶运营安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庞婧[4](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陆遥[5](2020)在《江苏省宿迁市内河船闸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运是交通运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航道是水运的基础设施,而过闸建筑物则是航道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因此,过船建筑物的安全畅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船舶不服从管理,乱停乱靠,抢进抢出,超载船舶未能有效地杜绝,大船小簿的船舶为数不少,素质低的机驾人员撞坏闸门,挤坏挤沉船舶,船闸管理尚需加强等等。因此,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尽量缩短船舶的过闸时间和等待过闸时间,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应有的贡献,需要船闸、交通、航监、水运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但作为船闸的管理工作来说,通过不断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管理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船闸的运行管理,推进船闸的技术进步,努力加强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是可以确保船闸的安全畅通,并把船舶的过闸时间缩短到最小限度的,这是也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战略目标。在查阅大量文献、报刊、着作等资料的前提下,本文以江苏省宿迁市为研究目标,以宿迁市内河船闸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以公共产品、服务型政府等相关理论为依托,从以下展开探索:(1)研究了当前形势下内河航运的发展形势,以及讨论船闸作为水上交通咽喉在水运发展中的取得的成绩与经验。(2)近年来,随着水运事业的飞速发展,水运因其运量大、成本低、污染小、耗能少等特点越发显现,作为黄金水道的苏北运河航道内,船舶保有量不断增加,航道及船闸的负荷越来越重。船闸是内河航运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船闸系统的运行效率成为了制约内河航运的重要阻碍,提升船闸的通航效能成为亟待解决的内河运输的重点。需要找出导致一些列问题的症结所在,分析制约船闸管理的重点难点。(3)根据形势下的政策、宿迁市内河水文特点作对比分析。宿迁市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衍生出各种问题作出相关总结,导致在在船闸运行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这要求必须转变管理模式,突破管理瓶颈,并对宿迁市内河船闸管理提出改善的建议。

蒲苗苗[6](2020)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研究》文中认为“十三五”期间,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量巨、面广、线长,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环境,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并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对政府各级监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各参与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组织的核心主体,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其不足、明确其改进的方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引入成熟度理论,以公路水运工程为对象,从建设单位的角度研究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描述、评价、提升方向和路径以及提升策略。具体内容包括:分析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特点及安全管理的特点,总结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新需求,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构建做好铺垫。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引入成熟度模型的必要性及意义,分析成熟度模型的构建要素及其内部结构,构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关键领域及关键实践,以此构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赋权方法的比较分析,采用模糊组合数OWA算子进行指标权重的确定;引入云理论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的一维正态云模型综合评价方法。为抓住核心的关键实践以快速有效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改进方向和提升路径,论文以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关键实践作为影响因素,构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指标因素的解释结构模型,对影响因素进行结构分析,把影响因素分为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次;并提出以深层影响因素所指向的关键实践为核心和重点的成熟度改进提升指引,为建设单位成熟度提升路径提供更巨针对性的策略支持。论文的研究丰富了项目管理理论,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可持续建设及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曹译文[7](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于秀珍,牟瑞芳,王列妮[8](2017)在《我国内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改善内河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现状,提高内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本文基于PDCA循环原理和安全目标管理理论,建立以安全保障体系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以过程管理为核心的符合企业安全管理需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自我监督、自我评价、自我审核的持续改进机制。同时,详细分析讨论了体系结构及构成要素,并指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方法步骤。该管理体系为内河航运企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韩超[9](2016)在《多元共治视角下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模式研究 ——以南通海事局辖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事故、“东方之星”翻沉事件的发生,水上交通安全发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一直以来,水上交通安全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其治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随着水上交通的快速发展,仅依靠政府“一元管制”已不能适应实际需求,需要依靠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发挥各自主体作用。本文以多元共治为视角,通过相关文献综述,阐述了多元共治理论基础,并以全国特有、江海兼具的南通海事局辖区为例,采用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分析了水上交通安全治理现状,回顾南通海事局辖区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分析了多元主体在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不足,从而揭示了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显示,在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过程中,参与治理的各个主体自身都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政府调控失位,参与治理的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错位,权责不清,边界模糊;市场机制失灵,尤其是近年来航运经济低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船员安全意识淡薄;社会自组织失效,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作用发挥有限,参与治理的意愿较低,不敢发声;媒体舆论缺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知识,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综合来看,各主体之间缺乏高效良性的互动机制,导致尚未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模式。研究表明,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模式的构建有别于一般性社会治理模式,要综合考虑水上交通安全治理的特殊性,否则多元主体作用发挥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本文结合南通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分析结果,提出构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媒体舆论所组成的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模式框架结构,指出了多元主体职责、海事部门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职责界限,从构建多元共治运行机制和落实保障措施两个方面,对如何解决主体自身存在问题、如何增进主体之间互动、如何保障运行模式高效运作等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提供了较为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马晓路[10](2015)在《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海事立法协调一般理论和现实问题入手,论证我国海事立法的基础问题,在客观评价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前提下,以现代海事立法为基准,从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四个层面,研究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着力解决海事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现代海事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探讨建立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发展和满足海洋维权需要的海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从海事立法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外延及特点,研究海事立法的理论基础,从系统论、法理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海事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海事立法的现代化以及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审视和调整我国海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本章在分析《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法地位基础上,探讨在完善我国海事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理好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海事立法中的MO履约审核机制问题。第三章是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本章针对目前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指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第四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本章在梳理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界定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现代国家立法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其与现代国家海事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指出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协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第五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本部分在界定海事立法及相关涉海立法边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客观存在的交叉与重叠,提出协调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的路径。第六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路,并具体从协调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关系、完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立法内容、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关系四个方面,提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和协调我国海事立法的具体建议。

二、论内河水运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内河水运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1)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技术路线
        1.3.3 研究方法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
        2.1.2 NSM规则及安全管理体系
        2.1.3 政府推进NSM规则实施
    2.2 理论基础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2.2.2 协同治理理论
        2.2.3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3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现状分析
    3.1 船舶现状及政府推进成效
        3.1.1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现状及安全管理情况
        3.1.2 政府监管措施及推进成效
    3.2 规则实施政府推进面临的问题
        3.2.1 船舶数量多、安全管理状况差、监督难度高
        3.2.2 SMS审核发证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3.2.3 所属公司难以建立实施切合实际的安全管理体系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3.1 船舶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基础薄弱
        3.3.2 SMS审核机制不健全
        3.3.3 主管机关针对性指导不足
4 国内外其他航线船舶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的经验借鉴
    4.1 国际航线船舶实施ISM规则政府推进的举措
        4.1.1 国外国际航线船舶: 鼓励专业管理公司模式
        4.1.2 中国香港籍国际航线船舶: 推动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4.1.3 内地国际航行船舶: 政府授权第三方发证机构开展
    4.2 国内其它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的举措
        4.2.1 前三批实施NSM规则船舶: 分船种、航区、吨位推进实施
        4.2.2 第四批实施NSM规则船舶: 政府出台专业的体系文件编写指南
    4.3 经验借鉴
        4.3.1 强化海事专业服务和监管引导
        4.3.2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4.3.3 重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质量和水平
5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对策建议
    5.1 实施分类、分阶段推进策略
        5.1.1 明确具体实施范围
        5.1.2 分类分阶段逐步推进
        5.1.3 引导多方合力做好过渡期推进工作
    5.2 探索港澳线内地船舶审核发证工作新机制
        5.2.1 专职审核机构及审核队伍建设
        5.2.2 审核经费保障
        5.2.3 SMS审核相关法规修订
        5.2.4 出台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
        5.2.5 建立体系审核信息化保障机制
    5.3 编写港澳航线船舶SMS文件及运行指南
        5.3.1 编写原则及内容框架
        5.3.2 结合特定航线体系文件的特点
        5.3.3 推进体系文件与体系运行数字化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网络调查问卷
致谢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2)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创新点及方法
    1.4 研究现状
        1.4.1 国外研究现状
        1.4.2 国内研究现状
2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相关理论概述
    2.1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及主体的界定
        2.1.1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界定
        2.1.2 渔船事故调查的主体
    2.2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原则和程序
        2.2.1 渔船事故调查的原则
        2.2.2 渔船事故调查的程序
    2.3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特点及法律性质
        2.3.1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特点
        2.3.2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法律性质
3 渔船事故调查制度及调查行为存在的问题
    3.1 渔船事故调查制度不完善
        3.1.1 对事故调查人员的审查缺失
        3.1.2 事故调查回避制度不健全
        3.1.3 事故调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3.1.4 渔船事故调查主体和调查方向需明晰
    3.2 渔船事故调查程序不规范
        3.2.1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不规范
        3.2.2 事故调查行为存在随意性
        3.2.3 事故调查报告制作及送达不规范
    3.3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救济途径缺失
4 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
    4.1 完善渔船事故调查相关制度
        4.1.1 建立渔船事故调查人员培养和审查制度
        4.1.2 完善事故调查回避机制
        4.1.3 加强对事故调查行为的监督
        4.1.4 明晰渔船事故调查主体和方向
    4.2 完善渔船事故调查程序
        4.2.1 规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4.2.2 规范事故调查行为流程
        4.2.3 规范事故调查报告的制作及送达
        4.2.4 建立事故调查跟踪反馈制度
    4.3 完善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救济途径及制度
        4.3.1 对外化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可进行救济
        4.3.2 对渔船非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进行救济
        4.3.3 对渔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4.3.4 对渔船事故调查行为可复核的救济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内河船舶应急能力脆弱性评价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1 国外研究现状
        1.1.2 国内研究现状
        1.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 研究内容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第二章 内河船舶事故类型与影响因素
    2.1 内河船舶事故类型
    2.2 内河船舶事故案例
    2.3 内河船舶事故统计
    2.4 内河船舶事故影响因素分析
    2.5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分析
    3.1 贝叶斯网络概述
        3.1.1 贝叶斯网络介绍
        3.1.2 贝叶斯网络数学模型基础
    3.2 内河船舶事故贝叶斯网络节点确定
        3.2.1 贝叶斯网络节点
        3.2.2 内河船舶事故贝叶斯网络节点的值域确定
    3.3 内河船舶事故贝叶斯网络构建
        3.3.1 构建贝叶斯网络
        3.3.2 确定贝叶斯网络节点概率
    3.4 基于GeNIe贝叶斯网络软件的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分析
        3.4.1 贝叶斯网络模型的软件实现
        3.4.2 贝叶斯网络模型验证
        3.4.3 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内河船舶事故致因链分析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内河船舶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征与评价
    4.1 内河船舶应急能力的特征
        4.1.1 内河船舶应急任务与应急部署特征
        4.1.2 内河船舶的应急脆弱性
    4.2 内河船舶应急脆弱性评价模型的构建
        4.2.1 船舶应急脆弱性评估体系框架
        4.2.2 证据理论算法
        4.2.3 内河船舶应急脆弱性评价模型构建
    4.3 内河船舶应急能力验证评估
    4.4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提升内河船舶应急处置能力的对策
    5.1 提升船员安全意识、素质和技能
        5.1.1 培养船员安全意识
        5.1.2 提高船员应急素养和应急技能
        5.1.3 加强航行了望
    5.2 加强船舶设备和货物的管理
        5.2.1 做好船舶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工作
        5.2.2 加强船上货物的管理
    5.3 加强对船舶及周边环境的掌控
        5.3.1 培育良好的船舶文化环境
        5.3.2 加强对航行环境的掌控
    5.4 提升船舶应急管理能力
        5.4.1 完善应急组织系统
        5.4.2 建立健全船舶事故预警机制
        5.4.3 加强船舶应急演练
        5.4.4 加强船舶应急管理
    5.5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船舶应急能力
        5.5.1 物联网在船舶应急中的数据获取能力
        5.5.2 大数据在船舶应急中的运用
        5.5.3 云计算在船舶应急中的应用前景
        5.5.4 人工智能在船舶应急中的使用探索
    5.6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6.1 结论
    6.2 展望与不足
致谢
参考文献
附件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5)江苏省宿迁市内河船闸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内河航运
        2.1.2 船闸
        2.1.3 内河船闸管理
    2.2 理论基础
        2.2.1 公共产品理论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3 宿迁市内河船闸的管理现状分析
    3.1 宿迁市内河船闸的管理方式与成绩
        3.1.1 管理方式
        3.1.2 取得的成绩
    3.2 宿迁市内河船闸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 通航效能难以满足船舶过闸需求
        3.2.2 过闸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3.2.3 运行部门多头管理
        3.2.4 为船舶服务质量不佳
    3.3 宿迁市内河船闸管理问题的原因
        3.3.1 缺乏整体统筹规划
        3.3.2 安全制度执行力缺失
        3.3.3 信息化程度不高
        3.3.4 服务技能的培养意识不足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船闸管理的经验借鉴
    4.1 国外内河与船闸的管理概述
        4.1.1 美国田纳西河船闸:精简运行操作岗位
        4.1.2 巴拿马运河新船闸:升级船闸基础设施
        4.1.3 欧洲内河船闸:构建一体化管理体制
    4.2 国内船闸管理概述
        4.2.1 潮州船闸:推进“文明窗口”活动
        4.2.2 中顺大围西河船闸:完善与规范安全管理制度
        4.2.3 三峡船闸:统一成立船闸管理局
    4.3 经验借鉴
        4.3.1 完善与规范船舶通行安全管理制度
        4.3.2 推进信息化服务管理
        4.3.3 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
        4.3.4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5 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内河船闸管理的对策分析
    5.1 加强船闸运行整体统筹规划
        5.1.1 完善船闸基础设施建设
        5.1.2 规范特殊船舶管理制度
        5.1.3 加强运行现场秩序的督促管控
    5.2 加强船闸安全管理建设
        5.2.1 完善普及应急处理机制
        5.2.2 加强安全教育宣传与培训
        5.2.3 丰富船闸安全文化内容
    5.3 加快信息化建设
        5.3.1 建立船闸联合管理平台
        5.3.2 升级数字化档案管理
        5.3.3 推动互动平台信息化
    5.4 打造专业的服务团队
        5.4.1 提高服务文化水平建设
        5.4.2 优化人才结构
        5.4.3 健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关于宿迁市内河船闸船舶服务满意度的调查问卷
致谢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安全管理研究现状
        1.2.2 成熟度研究现状
        1.2.3 研究评述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技术路线图
    1.4 本章小结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2.1.1 安全生产管理
        2.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2.1.3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2.2 项目管理理论
        2.2.1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2.2 成熟度模型理论
    2.3 云模型理论
        2.3.1 云模型的定义
        2.3.2 一维正态云模型
        2.3.3 正态云发生器
    2.4 解释结构模型(ISM)
        2.4.1 解释结构模型概述
        2.4.2 解释结构模型的原理
        2.4.3 解释结构模型的操作程序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存在的问题及新需求
    3.1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特点分析
    3.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特点分析
    3.3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3.3.1 建设单位在项目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3.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3.4 安全生产管理的新需求
        3.4.1 新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比分析
        3.4.2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新需求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构建
    4.1 引入成熟度模型的必要性及意义
    4.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构建的基本原则
        4.2.1 系统性原则
        4.2.2 实践性原则
    4.3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构建分析
        4.3.1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等级分析
        4.3.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范畴界定
        4.3.3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维度分析
        4.3.4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的内部结构分析
    4.4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模型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评价
    5.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5.1.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5.1.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5.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5.2.1 权重方法的选择
        5.2.2 模糊组合数OWA算子的相关定义
        5.2.3 基于模糊组合数OWA算子的权重确定方法
    5.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的综合评价
        5.3.1 综合评价方法的选择
        5.3.2 一维正态云及生成算法
        5.3.3 基于云模型的成熟度综合评价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提升指引及应用
    6.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提升指引
        6.1.1 指标间相关关系确定
        6.1.2 成熟度指标因素层次划分
        6.1.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指标因素解释结构模型构建
        6.1.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提升指引
    6.2 案例应用
        6.2.1 项目基本概况
        6.2.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概况
        6.2.3 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6.2.4 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综合评价
        6.2.5 评价结果及对策建议
    6.3 本章小结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7.1 主要结论
    7.2 研究创新
    7.3 研究工作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一、总则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三、综合运输规划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十、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8)我国内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模式
2 安全管理体系架构
    2.1 安全保障体系
        2.1.1 组织结构及职责
        2.1.2 队伍建设
        2.1.3 制度保障
        2.1.4 安全投入
    2.2 安全管理活动过程控制体系
    2.3 信息化管理体系
    2.4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 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4 结论

(9)多元共治视角下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模式研究 ——以南通海事局辖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意义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境外相关研究现状
        二、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第四节 研究内容
    第五节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概念及多元共治理论基础
    第一节 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概念
        一、水上交通安全的概念
        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概念
        三、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模式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多元共治相关理论基础
        一、理论概述
        二、基本内涵
        三、理论局限
    第三节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模式的必要性
        一、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市场失灵的解决途径
        三、公民社会的必要保障
第三章 水上交通安全治理现状——以南通海事局辖区为例
    第一节 南通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现状
        一、南通海事局基本情况
        二、南通海事局辖区范围
        三、南通海事局辖区特点
    第二节 南通海事局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现状
        一、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成效良好
        二、多元主体参与程度参差不齐
        三、水上搜救应急体制日渐完善
    第三节 水上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分析
        一、如东洋口“9.19”海难事故
        二、长江南通段船舶非法倾倒渣泥事件
        三、南通“6·27”“皖全椒货0918”轮与“三无”挂桨机船碰撞事故
第四章 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错位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
        三、社会组织参与度较低
        四、公众主体作用较弱
        五、媒体舆论职责缺位
        六、主体间合作互动不畅
    第二节 原因分析
        一、政府调控失效
        二、市场机制失灵
        三、社会力量失衡
第五章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节 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主体关系及职责
        一、主体关系
        二、多元主体职责划分
        三、明确海事部门与其他监管责任主体职责界限
    第二节 构建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运行机制
        一、完善对话沟通机制
        二、优化协调合作机制
        三、搭建共享共建机制
        四、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节 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模式保障措施
        一、推进“法治”建设保障
        二、规范诚信管理制度
        三、创新“云治理”技术保障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10)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理论研究
    1.1 我国海事立法的界定
        1.1.1 海事的涵义
        1.1.2 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
        1.1.3 我国海事立法的外延
        1.1.4 我国海事立法的特点
        1.1.5 海事立法属于广义的海商法或海事法范畴
    1.2 海事立法协调相关理论基础
        1.2.1 海事立法协调的系统论基础
        1.2.2 海事立法协调的法理学基础
        1.2.3 海事立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1.2.4 海事立法协调的行政管理学基础
    1.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
        1.3.1 法的现代化和特点
        1.3.2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动因
        1.3.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特征
    1.4 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的趋向
        1.4.1 海事立法与海事管理理念革新的协调
        1.4.2 海事立法与法制架构系统化趋向的协调
        1.4.3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上管辖权分配的协调
        1.4.4 海事立法与海上安全内涵拓展的协调
        1.4.5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洋维权需求的协调
第2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
    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
        2.1.1 影响《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国内法地位的因素
        2.1.2 《海洋法公约》的国内法地位分析
        2.1.3 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甄别
    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的协调适用
        2.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差异化表现
        2.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适用方式的分析解决
    2.3 海事立法中的IMO履约审核机制
        2.3.1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为特征
        2.3.2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公约与我国海事立法关系的影响
        2.3.3 我国海事立法顺应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动指向
第3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
    3.1 我国海事立法中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
        3.1.1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现实表现
        3.1.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历史评价
    3.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不协调的表现
        3.2.1 制度完善程度不对称
        3.2.2 立法内容存在重复
        3.2.3 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3.3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
        3.3.1 修正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
        3.3.2 统合技术规则性强的立法
        3.3.3 以船舶的概念衔接内河与海上立法中的各子法系统
第4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
    4.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现状分析
        4.1.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及存在的原因
        4.1.2 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4.2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冲突
        4.2.1 法律制裁规定上存在冲突
        4.2.2 授予权利的条件规定的法律冲突
        4.2.3 设定义务(责任)的条件规定的冲突
    4.3 地方立法在现代中央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4.3.1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存在的实例
        4.3.2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的分析
        4.3.3 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4.4 协调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
        4.4.1 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中央立法中的先导作用
        4.4.2 协调地方先行立法权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第5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
    5.1 海事立法的边界
        5.1.1 海事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5.1.2 海事立法适用的客体
    5.2 其他涉海立法的边界
        5.2.1 海洋立法调整的范围
        5.2.2 渔业立法调整的范围
        5.2.3 海关立法调整的范围
    5.3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交叉领域
    5.4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边界的冲突
        5.4.1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洋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5.4.2 海事立法边界与渔业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5.4.3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关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5.5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路径
        5.5.1 协调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5.5.2 协调立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第6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
    6.1 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
        6.1.1 海事单行法与海事立法体系的不协调
        6.1.2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不协调
        6.1.3 海事国内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不协调
        6.1.4 海事立法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现实需求的不协调
    6.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
        6.2.1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因素
        6.2.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演进思路
        6.2.3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具体策略
    6.3 现代海事立法下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的协调
        6.3.1 完善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路径
        6.3.2 明确对国际海事公约补充立法的情形
    6.4 现代海事立法下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协调
        6.4.1 调整立法适用的客体
        6.4.2 修正立法适用的主体
        6.4.3 法律清理应当制度化
    6.5 现代海事立法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6.5.1 明晰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6.5.2 建立专业化立法起草与评估制度
        6.5.3 完善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海事立法的备案及审查制度
    6.6 现代海事立法下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
        6.6.1 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的协调
        6.6.2 海事立法与渔业立法的协调
        6.6.3 海事立法与海关立法的协调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致谢
作者简介

四、论内河水运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 [1]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D]. 王延磊.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2]渔船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法规制研究[D]. 胡鸿鸣.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内河船舶应急能力脆弱性评价与对策研究[D]. 汤团. 重庆交通大学, 2020(01)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江苏省宿迁市内河船闸管理研究[D]. 陆遥.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熟度研究[D]. 蒲苗苗. 重庆交通大学, 2020
  •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我国内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 于秀珍,牟瑞芳,王列妮. 综合运输, 2017(07)
  • [9]多元共治视角下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模式研究 ——以南通海事局辖区为例[D]. 韩超.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8)
  • [10]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晓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标签:;  ;  ;  ;  ;  

内河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