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泸县法院推行人文关怀执行给被执行人留“面子”(论文文献综述)
张利利[1](2017)在《民族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德峨镇纠纷调解案件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同一地区不同民族因其产生、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生存环境的影响表现出不同的民族习惯和民族性格,复杂的民族构成给多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治理策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协调不同民族习惯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成为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关键。德峨镇纠纷调解人员在尊重民族习惯的前提下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纠纷调解,其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借鉴。通过对德峨镇司法所纠纷调解案件的搜集与整理,分析该特定区域内民族构成因素对纠纷案件主体以及案件类型的影响,重点从历史延续性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现代性因素分析德峨镇案件类型的演变情况及其原因,从民族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等方面分析纠纷主体对存在于德峨镇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位阶”及其原因;从案例中透视该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关系;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探讨德峨镇纠纷调解方式存在以及达致成功的原因;从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法律文化多元的视角探讨德峨镇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与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德峨镇纠纷调解方式的学理性分析探讨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德峨镇来讲,民族习惯为“本土资源”,国家制定法作为一种“外来”文化,此两种文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互动并合力、有效解决纠纷,不仅受历史因素的影响,还有文化、社会结构、政治制度的影响,更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努力和民众的认可。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来看,纠纷调解过程中民族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融合关系的呈现,不只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问题,更有历史延续因素的存在。对于二者关系的良性发展不能只看到当前的影响因素更要结合地区不同的历史特点,综合考虑历史与现实,外部与内生,文化与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才能全面认识二者关系,才能真正找出两者实现良性互动的渠道,从而促进民族地区有效治理模式的形成,维护社会稳定。
唐茂林[2](2014)在《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文中认为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法院调解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民事纠纷,因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书一般都能自觉地履行,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法院调解格外地受到社会各界的青睐,然而由于人们人始终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使得人们过于迷信法院调解,在司法实务界一度出现了“调解热”,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法院“零判决”竞赛的奇怪现象,以判压调,久调不决,强制调解,恶意调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降低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得不令人深思,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就法院调解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以期法院调解制度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能够不断完善,这就是本文写作的动因。全文共分五章,全文二十二万余字。现将各章内容摘要分述如下:第一章绪论。说明该课题研究的学术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介绍课题的来源、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第二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界定。法院调解的是人民法院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第二,属于诉讼内调解。第三,具有方便灵活的外在表现形式。法院调解的性质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结合,具有双重属性。法院调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价值、公平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秩序价值和民主价值。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是指由于社会形势的变迁而引起的依法进行的,法院调解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的制度化、法制化。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具有合法性、复杂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内容非常丰富,准确理解法院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涵义,应当从法院调解的立法、执法、监督等角度出发,按照法院调解规范化的职能、性质和作用,将之划分为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和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即“法院调解规范化的三大体系”。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应当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立法,执行体系的规范化包括调解主体的规范化、调解程序的规范化、调解协议的规范化、调解方法技术的规范化,调解的管理监督的规范化包括法院调解的管理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监督的规范化。第三章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考察与启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与法院调解相关制度主要有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停制度和诉讼和解制度,通过对于上述几个国家的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的考察,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应当重视调解、诉讼和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调解的规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调解的管理对于改进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也至关重要,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第四章我国法院调解不规范的现实表现。法院调解制度体系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家本位主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院调解的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将“法院调解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作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科学。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调解的专门机构尚未建立,调解程序很不规范,自愿原则形同虚设,恶意调解严重失范。法院调解管理监督方面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法院调解的管理不科学,检察监督体系还不完善。法院调解的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法院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势在必行。第五章法院调解规范化的构想。针对法院调解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法院调解的规范化。法院调解立法体系的规范化方面应当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那就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加强法院调解的立法工作,取消“法院调解原则”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地位,取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法院调解基本原则。法院调解执行体系的规范化,主要采取以下四各方面的措施:实现调解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规范法院调解的程序,构建自愿调解的保障机制,加强恶意调解的防范和规制。实现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的规范化的主要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实现法院调解的科学管理,二是完善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
王耀忠[3](2013)在《非监禁刑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非监禁刑是指对犯罪行为轻,主观恶性浅、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行为人所适用的不予关押的刑罚种类。如管制刑。广义上的非监禁刑还应该包括体现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刑罚裁量制度与刑罚执行制度。如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非监禁刑不仅是刑罚领域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而且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归宿;它的诸多价值都是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它不仅能以人道主义的关怀增进人类社会的自由,而且能够以最小量的刑罚投入产生可观的社会效果;不仅可以充分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的理念,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法治国的进程。国内的非监禁刑理论与实践虽然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但2003年两高、两部在六个发达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标志着我国非监禁刑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步入了快车道。但我国非监禁刑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还不够成熟,都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境。在刑罚观念的转变上,仍是传统观念有余,现代观念不足;在非监禁刑的立法上,存在着惩罚力度不足、种类不全、适用条件不够明确、个别化处遇体现不足等问题;在非监禁刑的司法上,存在着适用率低、适用歧视、标准不统一、当事人参与程序、同步监督与权力制衡缺失、司法腐败与不公、行政化色彩较重、不合理的司法行刑人员倒追查制度等问题:在非监禁刑的执行上,重表现轻心理、重形式轻实效、量刑与矫正衔接不良等问题。本文围绕非监禁刑基本理论和刑罚观念,非监禁刑的立法和司法问题,结合笔者的调研材料,采用理论紧密联系实践、借鉴国外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展开了分析和探讨。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反思提出了层阶一体化责任观,在对其原因、依据、正当性论证的基础上设计了《犯罪内因量表》、《犯罪外因量表》、计算公式以及适用方法。因此,层阶一体化责任观既是一种重视犯罪外因的犯罪责任观,也是一种实践观,是一种方法论的突破。本文努力将层阶一体化责任观贯彻到非监禁刑的司法和执行中去,提出并设计了《假释罪犯重要因素人身危险性评估量表》等,将假释罪犯的再犯危险性预测因子分成宣判前预测因子和执行期间预测因子两大类,并赋予了执行期间预测因子独立的再犯危险性判断功能。简单地说,层阶一体化责任观,是指对大部分犯罪来说,国家、社会和行为人都应承当性质不同、责任量不同的责任,国家、社会对引发犯罪的外因向前延伸承担制定良好刑事政策、社会政策减少犯罪外在因素的责任,向后延伸承担科学矫正犯罪行为人、安置帮教的责任;而犯罪行为人主要对引发犯罪的内因承担法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国家、社会和犯罪行为人对每一起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便形成一个动态的责任层阶,当国家、社会和犯罪行为人根据各自的责任量共同承担责任时便是层阶一体化的责任。层阶一体化责任观的提出在于倡导国家、社会正确对待犯罪行为人,正确看待犯罪现象的存在,提升国家、家庭和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以及社会公众对非监禁刑矫正罪犯的认同感,实现国家、社会、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利益最大化,最终目标是要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减少犯罪,建立起一个和谐的大中国。“层阶一体化责任观”主要是从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的外围,即主要是从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在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中的价值和意义上提出的,可以说是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国家、社会从政策和制度上减少未然犯罪因素的责任以及科学矫正和合理安置已然犯罪行为人责任之间紧密衔接的一种责任观,是行为人刑事责任向前与向后延伸所形成的一种国家社会责任。“层阶一体化责任”不同于刑法上的团体责任,团体责任是一种刑事责任主体的横向扩张,具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而层阶一体化责任是不同领域、不同性质责任之间的一种合理衔接和互动。“层阶一体化责任”中的“责任”具有两层不同的含义,就犯罪行为人而言,是一种法定的、必然的责任,具有特定承担主体;就国家和社会而言,是一种制度、政策意义上的责任,是一种建议国家和社会科学认识、合理对待并去积极承担的责任,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前言,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意义、研究背景和方法。第二部分非监禁刑的观念问题,在比较国外刑罚观与反思我国传统刑罚观的基础上倡导人本主义刑罚观,并提出了层阶一体化责任观,对层阶一体化责任观提出的原因、正当性依据以及司法行刑实践应用的量化进行了论述和设计。第三部分非监禁刑的立法问题,在分析我国非监禁刑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对管制刑、财产刑、资格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完善建议并进行了详细的法条设计。第四部分非监禁刑的司法问题。在对非监禁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主要针对管制、罚金、缓刑和假释四大主要非监禁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数据化实证论述,提出了司法对策。由于调研和实证材料的有限性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等问题,本文的论述肯定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傅剑仁[4](2013)在《大接访》文中认为上访,是一个沉重话题,敏感话题。沉重,源于上访这个庞大的群体。围堵在各级政府大门,坐在城市交通要道,甚至堵国道、堵铁路的人群中,参与群体访的,无疑是基层群众,甚至是弱势群体。是什么原因迫使他们这么做?他们的有些做法显系违法,为什么司法机关不对他们依法处置?换个角度说,他们怎么会有这样的勇气和胆量,用违法的方式上访?
倪寿明[5](2011)在《司法公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把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从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性循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公开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司法公开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积累了许多好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论文从保障司法权、诉讼权、民主权的价值目标出发,总结了司法公开从思想到原则进而形成制度的历史进程和最新发展,初步研究了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详细探讨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的适用,深入分析了司法公开和媒体传播之间的复杂关系,积极倡导建立一个以公开透明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型司法体系。全文共五章十九节二十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司法公开概论。第一节重点分析了审判公开与司法公开在内涵与外延上的不同,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从考察司法公开的萌芽与雏形入手,分析了司法公开从思想、原则到制度的演进过程。第三节阐述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历史发展情况,特别是现阶段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第二章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任何成功的制度皆有成熟的理论依据。第一节阐述了知情权理论,分析了知情权的基本概念、人权本质、法律保障、法律边界和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第二节阐述了表达权理论,分析了表达权的基本概念与价值、表达权与民意的形成、表达权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边界、审理表达权案件的基本准则。第三节阐述了监督权的基本概念、监督权的两种主要类型、监督权的主要制度价值、完善监督权的基本保障。第四节分析了司法公开的保障功能,认为推进司法公开的本质在于保障司法权、诉讼权和民主权。第三章司法公开的主体内容。认为我国现有的司法公开制度是在宪法中予以确认,由各部门法分别予以规范,再由司法机关确定具体规则的制度体系。第一节依据司法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总原则,分析了司法公开的依法、及时和全面三原则。第二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阐述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第三节阐明了司法公开的三种基本方式,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机构开放。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司法公开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第四章司法公开的限度与例外。有公开就有例外。第一节分析了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节分析了酌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当事人提出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离婚、进入调解程序,或是双方当事人合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三节阐述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认定程序,建议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并就不公开审理案件异议的监督途径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节对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进行了深入阐述,重点分析了合议庭评议过程是否公开和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是否公开等问题,提出了“秘密评议”的救济措施。第五章司法公开与媒体传播。司法公开必须借助于媒体,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没有媒体的介入,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就不是彻底的司法公开。第一节在阐述媒体作用和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方式后,重点阐述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节就建立和完善司法新闻发布制度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第三节专门研究了庭审直播问题。第四节结合司法与媒体关系中一些复杂情况,重点分析了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问题,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
二、泸县法院推行人文关怀执行给被执行人留“面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泸县法院推行人文关怀执行给被执行人留“面子”(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德峨镇纠纷调解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学术研究综述 |
(一)有关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
(二)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
(三)有关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四)现有研究不足及需改善方面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关涉概念分析 |
(一)法 |
(二)习惯、习惯法与国家法 |
第一章 多元与一体:田野点概况 |
一、德峨镇地理、民族特点 |
二、历史建置沿革 |
三、人文特色 |
第二章 习惯与法律:德峨镇纠纷案件概析 |
第一节 德峨镇纠纷案件类型特点 |
一、案件纠纷主体的特殊性 |
二、德峨镇主要案件类型 |
三、民间纠纷的共性与特性---与相邻乡镇比较 |
第二节 德峨镇纠纷类型演变及其成因 |
一、德峨镇纠纷类型演变情况 |
二、德峨镇纠纷类型变化的原因 |
第三节 德峨镇纠纷解决方式 |
一、基层国家正式权威纠纷解决机构及其方式 |
二、民间非正式纠纷解决机构及其方式 |
三、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位阶”及原因 |
第三章 冲突与调适:案例中透视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 |
第一节 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 |
一、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民间习惯调解处理 |
二、婚姻继承方面相关规定与国家法律相左 |
三、村规民约中规定的部分内容超越其自治权限 |
第二节 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 |
一、婚姻纠纷中国家法对民族婚姻习俗的吸收、认可 |
二、村规民约融合国家政策、法律 |
三、政策斡旋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 |
第四章 历史与现实:德峨镇纠纷解决成功原因及经验总结 |
第一节 德峨镇纠纷调解成功原因 |
一、德峨镇纠纷解决成功的历史影响因素 |
二、德峨镇纠纷调解成功现实生成因素 |
第二节 德峨镇纠纷调解成功经验 |
一、支撑调解工作成功的调解理念 |
二、独具特色的调解技巧 |
第五章 合理与合法:德峨镇纠纷调解经验的适用性论证 |
第一节 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 |
一、国家法律的外来移植因素与本土因素共存 |
二、民族习惯中的外来因素 |
三、重视调解过程中的本土资源与国家法律的彼此调适 |
第二节 法律文化多元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 |
一、法律文化多元 |
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第三节德峨经验对协调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启示 |
一、重视典型案例的借鉴作用 |
二、综合运用国家权威与民间权威 |
三、充分发挥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各自的优点 |
结论 |
附录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学术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
一、学术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课题来源、创新之处和结构安排 |
一、课题来源 |
二、创新之处 |
三、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界定 |
第一节 法院调解的法理阐释 |
一、法院调解之界定 |
二、法院调解的价值 |
第二节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定义 |
一、“规范化”的涵义 |
二、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的概念和特点 |
第三节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内涵 |
一、法院调解立法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二、法院调解执行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三、法院调解管理监督体系规范化的内涵 |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的规范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考察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日本 |
第二节 域外相关制度及其规范化的启示 |
一、应正确认识调解、诉讼和解等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
二、调解的规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
三、应重视调解的管理 |
第四章 我国法院调解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第一节 立法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国家本位主义”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
二、法院调解的立法严重滞后 |
三、将“法院调解原则”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妥当 |
四、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确定为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不科学 |
第二节 执行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专业机构尚未建立 |
二、调解程序很不规范 |
三、自愿原则形同虚设 |
四、恶意调解严重失范 |
第三节 管理监督体系不规范的现实表现 |
一、法院调解的管理不科学 |
二、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法院调解规范化的构想 |
第一节 立法体系规范化的建议 |
一、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制定《法院调解法》 |
三、立法确立“法院调解”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地位 |
四、取消法院调解“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执行体系的规范化的建议 |
一、建立专业的法院调解组织机构 |
二、建立规范的法院调解程序 |
三、构建自愿调解的保障机制 |
四、加强恶意调解的防范和规制 |
第四节 管理监督体系规范化的建议 |
一、实行法院调解的科学管理 |
二、健全法院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3)非监禁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背景与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非监禁刑的观念问题 |
2.1 传统刑罚观的反思 |
2.1.1 中外刑罚观念解读与比较 |
2.1.2 传统刑罚观产生的原因与弊端 |
2.1.3 人本主义科学刑罚观之提倡 |
2.2 层阶一体化责任观的提出 |
2.2.1 犯罪原因引发的思考 |
2.2.2 国家社会责任观的觉醒 |
2.2.3 层阶一体化责任观的展开 |
3. 非监禁刑的立法问题 |
3.1 非监禁刑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非监禁刑的惩罚力度不够 |
3.1.2 个别化处遇思想体现不足 |
3.1.3 非监禁刑的种类不足 |
3.1.4 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不够明确 |
3.2 非监禁刑的立法完善 |
3.2.1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
3.2.2 财产刑的立法完善 |
3.2.3 资格刑的立法完善 |
3.2.4 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
3.2.5 假释制度的立法完善 |
3.2.6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 |
3.2.7 非监禁刑种类、制度的立法完善 |
4. 非监禁刑的司法问题 |
4.1 非监禁刑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概述 |
4.1.1 罚金刑的滥用与功能的扭曲 |
4.1.2 不合理的倒追究制度 |
4.1.3 公、检、法之间的制衡问题 |
4.1.4 被害人、社会舆论对非监禁刑适用的影响问题 |
4.1.5 非监禁刑适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4.2 管制刑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4.2.1 管制刑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4.2.2 管制刑的司法对策 |
4.3 罚金刑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4.3.1 罚金刑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4.3.2 罚金刑的司法对策 |
4.4 缓刑制度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4.4.1 缓刑制度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4.4.2 缓刑制度的司法对策 |
4.5 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4.5.1 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5.2 假释制度的司法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5)司法公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司法公开概论 |
第一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
一、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 |
二、司法公开的基本特征 |
三、司法公开的实践形态 |
第二节 司法公开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古代社会司法公开的萌芽与雏形 |
二、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形态 |
三、近代审判公开思想的提出、确立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司法公开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一、我国古代社会的审判形式 |
二、清末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引进与尝试 |
三、当代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立 |
四、从审判公开到司法公开的发展与进步 |
第二章 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知情权理论 |
一、知情权的基本概念 |
二、知情权的人权本质 |
三、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四、知情权的法律边界 |
五、我国知情权的确立与发展 |
第二节 表达权理论 |
一、表达权的基本概念 |
二、表达权的民主本质 |
三、表达权与民意的形成 |
四、表达权的法律保障与法律边界 |
五、审理表达权案件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监督权理论 |
一、监督权的基本概念 |
二、监督权的两种主要类型 |
三、监督权的主要制度价值 |
四、完善监督权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 |
一、保障司法权——公正、廉洁、公信 |
二、保障诉讼权——知情、参与、制约 |
三、保障民主权——知情、表达、监督 |
第三章 司法公开的主体内容 |
第一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 |
一、依法公开原则 |
二、及时公开原则 |
三、全面公开原则 |
第二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 |
一、立案公开 |
二、庭审公开 |
三、执行公开 |
四、听证公开 |
五、文书公开 |
六、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的基本方式 |
一、主动公开 |
二、依申请公开 |
三、开放机构 |
第四节 司法公开的保障与救济 |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分析 |
二、完善司法公开的保障措施 |
三、确立司法公开的救济制度 |
第四章 司法公开的限度与例外 |
第一节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
第二节 酌定不公开的情况 |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二、涉及离婚的诉讼案件 |
三、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 |
四、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
第三节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认定程序 |
一、不公开审理案件认定的基本程序 |
二、建立商业秘密临时司法保护制度 |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异议的监督途径 |
第四节 合议庭"秘密评议原则" |
一、合议庭评议过程是否公开 |
二、合议庭少数人意见是否公开 |
三、"秘密评议"的救济之一:公开裁判理由 |
四、"秘密评议"的救济之二:公开宣判和判后答疑 |
第五章 司法公开与媒体传播 |
第一节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
一、媒体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作用 |
二、媒体推动司法公开的方式 |
三、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准则 |
第二节 司法新闻发布制度 |
一、建立司法新闻发布制度的意义 |
二、促进新闻发布制度健康发展的保证 |
三、提高司法新闻发布的及时性、针对性、互动性 |
四、司法新闻发布与司法机关的声誉管理 |
第三节 庭审直播问题研究 |
一、西方庭审直播考察 |
二、我国庭审直播考察 |
三、围绕庭审直播的争论 |
四、庭审直播的规范化 |
第四节 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问题研究 |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现状 |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限制 |
三、限制刑事参与人法庭外陈述的制度设计 |
四、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司法的基本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泸县法院推行人文关怀执行给被执行人留“面子”(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地区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 ——以德峨镇纠纷调解案件为例[D]. 张利利. 广西民族大学, 2017(02)
- [2]法院调解的规范化研究[D]. 唐茂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3]非监禁刑问题研究[D]. 王耀忠. 武汉大学, 2013(12)
- [4]大接访[J]. 傅剑仁. 中国作家, 2013(18)
- [5]司法公开问题研究[D]. 倪寿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