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瑕疵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蔺亚[1](2018)在《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由法律做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瑕疵行为意味着设立行为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赋予公司人格的法定条件、程序和标准,公司设立瑕疵行为广泛存在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现实中,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事实上无法核实相关设立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出是否真实的判断,因此,形式上符合公司设立标准而实际存在瑕疵的设立行为往往也能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而其取得的公司法律人格状态应当是不确定的。针对瑕疵设立行为而导致的公司设立瑕疵,立法应对其人格效力予以明确的评价。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最终都通过公司设立瑕疵制度实现了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尽可能地予以维持这一事实状态,公司设立瑕疵制度地规定不但为瑕疵设立情形下公司人格地维持确立了法律依据,还通过诉讼制度否认了特殊情形下的瑕疵设立公司人格,通过规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了相关权益人的利益,以促进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人格完善,实现公司立法之目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司设立瑕疵之所以存在的源头来自于公司设立法定原则,分析了公司设立瑕疵于公司设立行为、公司登记、公司成立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立法解决公司设立瑕疵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考察了域外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比较分析其异同点,以作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参考;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指出了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缺陷之处,第四部分则提出了几点对现有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完善建议。
姜大勇[2](2017)在《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是我国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依照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在我国企业数量中具有首屈一指的地位,它是商事活动的节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其具有如此重要性,各个国家均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司设立行为进行规制,具体表现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人的资格、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应当遵循的程序。然而,在公司设立的具体实践中,会有一些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依然通过了公司登记程序而取得了法人资格,这种公司被成为“瑕疵设立的公司”。公司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瑕疵设立的公司也会参与到商事交易行为中来,但由于这种公司法人资格不健全,必然会对市场交易带来负面影响。采用合理的手段,对这种“瑕疵设立的公司”进行规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存在较多问题。首先,我国立法态度不明确,对于瑕疵设立的公司应当认为有效还是无效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公司设立瑕疵的事由规定较少,而社会实践中出现的瑕疵事由却表现的纷繁多样。再次,否认公司法人人格采取“行政撤销”的方式,职权性强,排除了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管辖,不符合法理。通过域外考察,可以发现国外对于此问题的处理有着比较成熟的经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原则承认主义”,认为瑕疵设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应当视为有效,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对瑕疵设立的公司进行强制性解散。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原则否认主义”,对瑕疵设立的公司原则上不承认其法人人格。但也并不是一经发现就立即撤销公司设立,而是给与公司设立人以补正瑕疵的机会,补正不能的才予以法人人格否定。两大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无效之诉否认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人格。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原则承认主义”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瑕疵设立的公司应当认定为有效,存在的瑕疵通过瑕疵矫正制度进行弥补。对于瑕疵情形严重或无法补正时,再对其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否定的方式,采用行政撤销方式与司法无效之诉并行,公权力监管与私权利救济相结合,合理有效的解决公司设立瑕疵问题。
陈开启[3](2017)在《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公司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各国都对公司设立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已经获得法人资格,但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可将公司设立瑕疵分为效力性瑕疵和违法性瑕疵。有瑕疵的公司设立行为可以分为广义的违法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义务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效力有瑕疵的公司设立行为属于广义的违法行为,因为该行为虽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这种瑕疵只对行为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不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而违法的公司设立行为属于狭义的违法行为,因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预先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解决公司设立瑕疵问题上,两大法系针对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原则承认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使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存在瑕疵,一般不能取消公司法人资格。但例外情形下可以撤销公司登记,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原则否认主义的立法模式,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原则上必须取消公司人格,通过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或公司设立可撤销制度宣告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但对主张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两大法系国家处理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方法和制度设计有所不同,但在立法理念上趋同,都坚持企业维持原则、交易效率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极少关注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目前只能通过行政撤销的方法解决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瑕疵公司的人格存废,这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违背了公司自治的理念,难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另外,在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的相关立法中,虽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存在严重的缺陷。即使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改,也没有关注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因此,我国急需重构公司设立瑕疵的相关立法。关于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重构,针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效力性瑕疵和违法性瑕疵必须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就效力性瑕疵而言,构建公司不存在之诉制度,因为公司人格只有“存在或不存在”、“有或无”的基本形态,不存在“有效或无效”的形态,“有效或无效”其实是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因此,不能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或可撤销制度来解决效力性瑕疵。就违法性瑕疵而言,构建公司解散之诉制度,通过诉讼的方式克服行政撤销立法模式的弊端。总之,无论是效力性瑕疵还是违法性瑕疵,都可能对公司人格产生影响,通过两种制度的灵活运用,切实解决公司公司设立瑕疵问题。
张婷婷[4](2016)在《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虽然已经经过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在设立过程中却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形。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对公司设立瑕疵有着比较清晰的态度,我国目前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问题如何进行认定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模式和体系,加之公司设立瑕疵的司法救济程序缺位,导致相关利益主体缺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总体而言,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与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本文在比较和借鉴两大法系对待公司设立瑕疵的立场和处理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可行建议。希望通过这一系统的论述,有利于将我国现有的公司设立制度进行整合,形成一整套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体系,进而有效指导我国公司法的实践活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公司设立瑕疵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常见,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制,态度明朗且体系清晰。然而我国的相关规定却寥寥无几,相关的研究虽然广泛却不够深入。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尝试在以下方面进行创新:重新介绍了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内容;厘清公司设立瑕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最新法律规定为依据,分析我国现有有关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现状;为了解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提出个人的观点和建议。第二部分为公司设立瑕疵的概述。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事实上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但却未符合公司设立的实质或程序要件的情形。它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后者是为了限制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而对公司人格进行的暂时性剥夺,而公司设立瑕疵导致的无效则是永久性的。然后,对于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以公司设立时的条件为对照,分为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并对其进行细化和分类。最后,介绍了公司设立瑕疵的制度价值。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能够弥补公司设立事前规制的不足,平衡安全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更有利于保护股东合理预期和债权人利益。第三部分为公司设立瑕疵的比较法研究。英美法系的国家对瑕疵公司原则上是承认其法人人格的,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仍然保留着采取强制手段来解散瑕疵公司的权利,同时还强调瑕疵责任人的个人责任。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设立瑕疵持原则否定主义,但是通过瑕疵矫正程序进行补救,同时规定否定的效力不能够溯及既往。最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对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启示。笔者认为,在借鉴两大法系成熟理论的基础上,对公司设立瑕疵我国应持有“原则有效,尽量矫正,例外无效”的原则。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通过对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有关规定的进行详细介绍,揭示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对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存续规定不明确;第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定类型过于匮乏;第三,公司设立瑕疵的矫正机制不够完善;第四,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否定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要解决的便是态度问题,态度决定一切:明确公司设立瑕疵的一般有效性原则;其次扩充和细化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定类型,使公司设立瑕疵的体系更加丰富;另外,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矫正机制,对矫正的事由、方式、效果进行进一步规定;最后,建立公司设立瑕疵的否定机制——无效之诉制度,对诉讼的具体制度,如诉因、诉讼当事人,以及判决的效力等进行构建。
胡博晨[5](2015)在《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救济途径》文中研究表明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个体,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从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为公司设立瑕疵。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已经依法设立,于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存在着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导致公司不符合本国法律上公司设立的某些条件,从而导致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对于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讨论,本文从理论背景和现实问题出发,通过对论题概念以及范围的界定,从而展开论述。首先,我国当前关于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处理,存在着许多问题。经由学术理论界多年来的争论,主要分为两大派系,即否定说与肯定说,在分析了上述两大派系的理论主张之后,笔者发现,我国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围绕在如何撤销以及如何处理公司设立瑕疵问题,而却忽视了关于瑕疵公司的救济问题。由此,应当在处理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注重对瑕疵公司的救济,将注意力集中在救济途径上。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我们发现当今世界主要以三种模式来处理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即行政撤销模式、司法救济模式以及商会救济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模式各自特点的比较,笔者注意到在构建设立瑕疵处理途径时,应当同时兼顾效率和安全。而通过对这三大模式的比较,最终得出了在我国应当适用以司法救济途径为原则,吸收其他模式优势的方式来处理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结论。在对瑕疵进行合理分类,并划定诉讼主体的范围之后。结合各种救济途径的优势,笔者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公司设立瑕疵救济之诉的构想,即在前置程序先行处理的情况下,将具有不同瑕疵类型的公司进行了分类,制度上进行了分流处理,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又兼顾了效率,从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张乐新[6](2014)在《公司自治视野下有限公司设立法律规则的变迁与重构》文中提出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以及设立中的相关问题展开。公司自治是对公司的基本法律规则建构的基本理念。随着公司自治理念的深入,公司设立的基本的法律规则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随着公司自治理念在我国《公司法》中的确立,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规则变化的基本脉络是尽量将公司设立规制的法律规则后移,将公司设立的起始条件尽量降低,对设立后公司的法律评价机制尽量完善。在这种法律规则变迁的实现过程中,现行的关于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规则面临着完善与重构的重大任务,本文以此为使命,详细阐释有限公司设立的起始条件,完善因规则简化带来的相关问题,重构因简化条件而在公司设立后出现新问题,以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市场风险。本文的研究共分五大部分:第一章就有限公司设立制度的理论基础展开阐述,指出公司自治理念贯穿于公司设立的全部法律规则,并随着公司自治理念的确立,导致公司设立规则的变迁。本文认为,公司这一社会组织形式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走到今天,形成在现代公司设立的制度原则上,国际上普遍采取效率优先的方法,主要考虑公司设立的维持,同时将公司的交易安全委诸于公司设立的责任体系来保护。判断有限公司设立是否合法,应当在考量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司交易安全。对于在设立上存在瑕疵的公司,必须就其瑕疵程度进行分析,瑕疵应分为设立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效力状态。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设立相对无效,还是绝对无效,都必须对瑕疵进行补正。同时,应严格限制设立绝对无效的范围,尽可能避免对公司人格的否认以及公司既往交易的否认,以免造成对交易秩序的冲击。第二章第二章对我国公司法上现有的设立相关的制度梳理。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设立法律规则的基本变化是放宽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本章指出,我国在公司设立的问题上基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诸多现象化的差异而制定了有所区别的程序和条件;进而根据整套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同时,指出设立失败与设立瑕疵是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的两种情形,但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分。第三章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进行分析、梳理,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从学理与实践两个层面加以讨论,从其过渡性和目的性两方面证成,设立中公司应该以设立协议订立作为开始时间以公司取得登记为结束时间。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不同于合伙;设立中公司并非不具有法律人格,这种类似法人的人格受到限制,只能从事特定的与设立有关的活动。而当公司不能成立,则公司设立的设立人的行为以及设立的费用等,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四章对有限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梳理。本章将设立瑕疵产生的原因分为客观瑕疵、主观瑕疵,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瑕疵处理的原则,就我国设立制度中的瑕疵与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展开研究,对行政撤销模式的欠缺之处进行阐述,提出建立公司设立无效以及设立补正之诉的制度,以此来解决设立中的瑕疵问题,同时严格控制无效事由,避免造成公司人格否认。第五章中就有限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全面分析。因为设立无效将导致的交易秩序的动荡,所以世界各国都普遍在设立无效的问题上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所以设立无效的情形仅仅限于瑕疵已经严重到无法弥补的情况:公司的宗旨不合法;公司没有签署公司章程,或者没有履行必需的前置审批程序;公司章程中没有载明公司名称、所有股东认购资本的金额明细账和已认购资本的总额。笔者在本章中也强调设立无效应经法院判决而确定;出资人的出资义务也不因无效而终止;设立人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汪世虎,蒙瑞华[7](2014)在《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建构》文中研究表明为了使"公司"组织扬善抑恶、适得其所,生死运行皆符合缔造"公司"的制度宗旨,各国无不对公司一生予以指引或者规制,公司的设立条件及条件违反的救济措施无疑也在法律的视野之中。相较世界发达国家,我国虽从正面较为详备地规定了公司设立条件及程序,但对违反此条件和程序的瑕疵设立却几乎未作任何反面规制。因此,司法机关和工商登记机构面对瑕疵设立纠纷时该如何分工、如何处理,利害关系人该如何救济、通过什么渠道救济,以及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预判自己的瑕疵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等等问题,皆因这一重大立法缺失而无从回应。
阎金池[8](2014)在《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作为当今世界社会经济活动中极具代表性和生命力的法人形式,其对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有关规范公司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解决与公司有关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都相当重视。可即便如此,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如滞后性等的存在,加上国情不同,特别在我国,还是有许多问题是法律没有涉及或者是调整范围不够全面的。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律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本篇论文旨在通过对公司设立相关法律问题的介绍,引出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律问题。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问题建立的不同解决机制的比较和分析,得到笔者认为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启示。继而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分析,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关于此问题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和建议。进而希望对自己知识的掌握有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同时也期望能够为我国解决此问题做出力所能及的探寻。
蒙瑞华[9](2014)在《论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公司法从正面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但对违反设立条件而取得工商登记的情形缺乏系统规定。这一重大立法缺位,导致了相关当事人行为无法可依,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各行其是缺乏衔接。本文基于此现状,对国外公司设立瑕疵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以期理顺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法理线索,对构建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有所助益。
杨雅涵[10](2013)在《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是市场秩序法律关系的重要承载者,但是公司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以其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唯有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成为适格的市场主体。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公司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在不断完善,但是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仍不乏存在,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瑕疵设立情形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格的存续,更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市场交易安全和与之相关的市场主体的利益。瑕疵对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影响应该如何予以调整是各国立法面临的价值选择。因此,有必要对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及其效力入手,通过分析公司设立瑕疵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认真比较研究两大法系国家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制度模式,通过分析总结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相关制度与具体国情,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平衡瑕疵设立公司股东、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设立瑕疵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设立瑕疵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创新及不足 |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基本理论 |
(一) 公司设立法定是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存在的理论基础 |
1. 公司设立法定是公司法定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
2. 公司法定性的原则是公司依法设立 |
3. 公司设立、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登记 |
4. 公司设立瑕疵 |
5. 公司设立瑕疵不可避免性 |
(二) 以法律手段评价并解决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必要性 |
(三) 公司设立瑕疵的理论 |
1. 主观瑕疵和客观瑕疵 |
2. 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 |
3. 可补救型瑕疵和无法补救型瑕疵 |
(四) 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表现形式 |
1. 发起人或股东瑕疵 |
2. 公司设立资本瑕疵 |
3. 公司设立章程瑕疵 |
4. 公司设立目的瑕疵与主观瑕疵区别 |
5. 公司设立程序性瑕疵 |
二、域外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瑕疵立法制度 |
1.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
2. 公司瑕疵设立个别承认主义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模式 |
1. 单一瑕疵设立无效主义 |
2. 公司瑕疵设立区别否认主义 |
3. 大陆法系国家两种立法模式的共性体现 |
4. 台湾地区的公司设立瑕疵行政撤销主义 |
(三) 对其他国家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与总结 |
三、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瑕疵的立法现实与缺陷 |
(一)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规范 |
1. 公司设立瑕疵一般情况下有效原则 |
2. 公司设立瑕疵处理机关 |
3. 公司登记机关在践行瑕疵人格否定阻却机制 |
(二) 对我国公司现有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
1. 缺乏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原则上有效的立法依据 |
2. 未设立瑕疵设立补正制度 |
3. 未设定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否定阻却机制 |
4. 公司设立瑕疵行政撤销、吊销制度立法不完善 |
5. 未建立公司设立瑕疵诉讼制度 |
6. 缺少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否定后有无溯及力的法律规定 |
四、完善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建议 |
(一) 立法确立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相关概念 |
(二) 确立瑕疵设立公司人格一般情形下有效原则 |
1. 立法明确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性原则 |
2. 明确特殊情形下的公司设立瑕疵人格否定制度 |
(三) 设立公司设立瑕疵自我矫正制度 |
(四) 完善行政机关对瑕疵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
(五) 增设公司瑕疵设立人格司法否定制度 |
(六) 建立体系化的公司设立瑕疵诉讼制度 |
1. 明确诉讼主体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
2. 明确公司设立瑕疵诉讼管辖法院 |
(七) 明确公司因设立瑕疵而导致的人格否认无溯及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 着作类 |
(二) 期刊文献类 |
致谢 |
(2)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选题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本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公司瑕疵设立概述 |
1.1 公司瑕疵设立概念界定 |
1.2 公司瑕疵设立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1.2.1 公司瑕疵设立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1.2.2 公司瑕疵设立与公司设立失败 |
1.3 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 |
1.3.1 股东瑕疵 |
1.3.2 资本瑕疵 |
1.3.3 章程瑕疵 |
1.3.4 程序瑕疵 |
1.4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的价值 |
1.4.1 弥补行政机关设立审查的不足 |
1.4.2 平衡商法价值理念的冲突 |
1.4.3 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2. 我国当前公司瑕疵设立救济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
2.1 我国处理公司瑕疵设立的现行法律规定 |
2.2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存在的问题 |
2.2.1 立法对瑕疵设立公司的认定态度不明 |
2.2.2 瑕疵事由范围狭隘 |
2.2.3 行政撤销救济方式单一且不合法理 |
2.2.4 溯及力规定不明 |
3.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的域外考察 |
3.1 域外立法模式 |
3.1.1 英美法系国家的“原则承认主义” |
3.1.2 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则否认主义” |
3.2 否认公司设立的事由 |
3.2.1 英美法系国家的否认事由 |
3.2.2 大陆法系国家的否认事由 |
3.3 否定公司设立的程序 |
3.3.1 英美法系国家的否认程序 |
3.3.2 大陆法系国家的否认程序 |
3.4 评析 |
4. 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 |
4.1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的立法原则及模式选择 |
4.1.1 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主义”的选择 |
4.1.2 瑕疵设立公司个别否认方式的选择 |
4.2 构建公司设立瑕疵的矫正制度 |
4.2.1 实体瑕疵的矫正 |
4.2.2 程序瑕疵的矫正 |
4.3 重构公司设立瑕疵行政撤销制度 |
4.3.1 行政撤销的事由 |
4.3.2 行政撤销的法律后果 |
4.4 建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之诉制度 |
4.4.1 无效之诉的适用情形 |
4.4.2 无效之诉的诉讼主体 |
4.4.3 无效之诉的时效 |
4.4.4 无效之诉的判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3)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二)境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设立瑕疵概述 |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含义 |
(一)公司设立的含义 |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含义 |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分类 |
(一)主观瑕疵和客观瑕疵 |
(二)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 |
(三)其他分类 |
三、以上分类的缺陷及本文的分类 |
(一)公司设立效力性瑕疵 |
(二)公司设立违法性瑕疵 |
第二章 关于两大法系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简介及评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的简介 |
(一)原则承认主义的立法模式 |
(二)个别承认主义的立法模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立法模式的简介 |
(一)不区别否认主义的立法模式 |
(二)区别否认主义的立法模式 |
三、对两大法系立法模式的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现状及评析 |
一、我国公司设立效力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现状及评析 |
(一)公司设立效力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现状 |
(二)对公司设立效力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评析 |
二、我国公司设立违法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现状及评析 |
(一)公司设立违法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现状 |
(二)对公司设立违法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评析 |
第四章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重构 |
一、公司设立效力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构建:公司不存在之诉制 |
(一)公司设立效力性瑕疵的法律后果 |
(二)构建公司不存在之诉制度的必要性 |
(三)公司不存在之诉制度的具体构建 |
二、公司设立违法性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的构建:公司解散之诉制度 |
(一)公司设立违法性瑕疵的法律后果 |
(二)构建公司解散之诉制度的必要性 |
(三)公司解散之诉制度的具体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4)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创新点 |
2. 公司设立瑕疵概述 |
2.1 公司设立瑕疵的界定 |
2.1.1 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
2.1.2 公司设立瑕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2.2 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类型 |
2.2.1 公司设立的实体瑕疵 |
2.2.2 公司设立的程序瑕疵 |
2.3 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价值 |
2.3.1 弥补公司设立事前规制的不足 |
2.3.2 平衡安全和效率之间的冲突 |
2.3.3 保护股东合理预期和债权人利益 |
3. 公司设立瑕疵的比较法研究 |
3.1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态度 |
3.1.1 公司设立瑕疵的原则承认主义 |
3.1.2 原则承认主义的例外——强制解散制度 |
3.1.3 强调瑕疵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
3.2 大陆法系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态度 |
3.2.1 公司设立瑕疵的原则否定主义 |
3.2.2 公司设立瑕疵原则否定主义的救济机制——瑕疵补正程序 |
3.2.3 公司设立无效判决无溯及力规则 |
3.3 两大法系公司设立瑕疵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现状 |
4.1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行法律规定 |
4.2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人格存续问题 |
4.2.2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定类型问题 |
4.2.3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矫正机制问题 |
4.2.4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否定机制问题 |
5.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完善 |
5.1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人格存续的价值选择 |
5.2 扩充和细化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定类型 |
5.3 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矫正机制 |
5.3.1 完善公司设立瑕疵矫正机制的必要性 |
5.3.2 完善公司设立瑕疵矫正机制的具体规则 |
5.4 建立公司设立瑕疵的无效之诉制度 |
5.4.1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无效之诉的法定事由 |
5.4.2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无效之诉的诉讼主体 |
5.4.3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无效之诉的判决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救济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公司设立瑕疵的救济概说 |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界定 |
二、公司设立瑕疵救济的立法与学术争论 |
第二章 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救济途径 |
一、行政救济 |
二、民间救济 |
三、司法救济 |
第三章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救济途径的反思 |
一、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救济的原则 |
二、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解决之道 |
第四章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公司自治视野下有限公司设立法律规则的变迁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公司设立问题研究的意义 |
二、 论文的预期创新、研究方法与不足 |
(一)本文预期创新 |
(二)本文研究方法 |
(三)本文存在的不足 |
三、 国内、国际公司设立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一)国内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
(二)国外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有限公司设立法律规则变迁中公司自治理念的弘扬 |
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基本原理 |
一、 从公司说起: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 |
二、 公司设立的制度立场与法律安排 |
第二节 有限公司设立法律规则的变迁 |
一、 国际视野下公司设立原则的变迁:安全与效率的选择 |
二、 我国公司设立法律规则的变迁:行政管制与公司自治的主导 |
第三节 公司自治在公司设立领域的彰显与实现 |
一、 公司自治的理论解构 |
二、 公司自治在公司设立领域的实现:法律规制置后 |
第二章 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 |
第一节 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及其简化 |
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及其简化 |
二、 有限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及其简化 |
三、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及其简化 |
第二节 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缺失的法效评价:公司设立失败 |
一、 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概说 |
二、 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 |
第三章 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完善: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的调整 |
第一节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界定 |
一、 设立中公司的概念之争 |
二、 设立中公司的存续期间 |
第二节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能力 |
一、 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
二、 设立中公司具有的民事能力 |
第三节 设立人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 设立中公司和设立人间的关系界定 |
二、 设立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法律地位 |
三、 设立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设立中公司与设立后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 公司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继受主体 |
二、 公司成立时的法律后果归属 |
第四章 有限公司设立后的法律追责机制: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体系化 |
第一节 公司设立瑕疵的制度解读 |
一、 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界定 |
二、 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制度价值 |
三、 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类型 |
四、 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追责的比较 |
一、 英美法系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态度 |
二、 大陆法系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态度 |
三、 比较与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处理 |
一、 我国公司法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 我国公司法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处理与评价 |
三、 我国法律实践中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法律处理 |
四、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完善 |
第五章 有限公司设立后的法律效果评价: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引入 |
第一节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理论解读 |
一、 公司设立无效的概念 |
二、 我国《公司法》引入公司设立无效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司法适用解读 |
一、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司法适用的观念 |
二、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适用的条件 |
三、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适用的前置程序:瑕疵弥补 |
第三节 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及程序法问题 |
一、 公司设立无效事由的理论概括 |
二、 我国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 |
三、 公司设立无效诉讼中的程序法问题 |
第四节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效果 |
一、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
二、 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溯及力问题探讨 |
三、 出资义务的继续履行 |
四、 设立人的清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着作 |
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价值 |
(一) 瑕疵设立制度是商组织法定原则的逻辑延伸 |
(二) 瑕疵设立制度是保障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现实需要 |
(三) 仅对公司设立予以事前规制明显不足 |
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探析 |
(一) 维持公司设立登记的公信力, 对设立瑕疵首先予以补正 |
(二) 强调瑕疵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
(三) 对法定严重瑕疵, 则以司法或者行政模式否认设立效力 |
1. 英美法系多以“司法命令”方式强制解散瑕疵严重公司 |
2. 大陆法系多区别瑕疵类型予以司法否定或者行政否定 |
3. 台湾地区设立瑕疵单一行政否认模式 |
(四) 司法否认模式下设立无效判决皆属形成判决, 而非确认判决 |
(五) 司法否认模式的设立无效与撤销, 与行政撤销迥异 |
三、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探析 |
(一) 《公司法》相关规定述评 |
(二)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述评 |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述评 |
(四) 我国现行瑕疵设立立法及实践综述 |
四、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框架 |
(一) 以维护登记公信力为理念, 首先确定瑕疵补正制度 |
(二) 对严重瑕疵, 建立司法否定与行政否认并行的二元模式 |
(三) 司法否认模式仅实行无效之诉的一元模式 |
(四) 注重建立瑕疵设立过错人的责任体系 |
(五) 明确公司设立无效和行政撤销的法律效力 |
五、结语 |
(8)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瑕疵 |
一、公司设立原则的变迁与公司设立的法定要求 |
(一)公司设立原则的历史源流 |
(二)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界定、特征及表规形式 |
(一)股东或发起人瑕疵 |
(二)公司设立出资瑕疵 |
(三)公司章程瑕疵 |
三、公司设立瑕疵与公司设立的关系 |
(一)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
(二)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公司设立瑕疵具有重要影响 |
第二章 公司设立瑕疵规制理念及规制制度的比较 |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理念 |
(一)英美法系: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
(二)大陆法系:瑕疵公司人格原则否认主义 |
(三)结论 |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制度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三、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 |
(一)立法应明示对公司设立瑕疵及瑕疵公司的法律态度 |
(二)构建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法律规制制度 |
(三)完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责任体系 |
第三章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 |
一、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规制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示对瑕疵公司法人资格的处理态度 |
(二)我国《公司法》仅针对部分设立瑕疵设置了行政撤销制度 |
(三)我国《公司法》无瑕疵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制度 |
二、公司设立瑕疵法律体系完善 |
(一)确立公司设立瑕疵无效制度 |
(二)建立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制度 |
(三)完善瑕疵公司的补正机制 |
(四)建立瑕疵责任制造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
(五)明确公司设立无效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六)否认瑕疵公司人格不应当然排斥股东有限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9)论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何谓公司设立瑕疵 |
1.公司设立瑕疵界定 |
2.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 |
二、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必要性 |
(一)公司设立实践的现实需要 |
(二)公司设立瑕疵难以通过事前规制方式予以 有效调整 |
三、国外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公司设立瑕疵制度 |
(二)大陆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
四、我国现行相关制度之不足 |
1.缺乏对瑕疵设立予以系统规制的立法理念 |
2.既有规定缺乏衔接,无内在线索 |
3.行政撤销的瑕疵类型过于单薄 |
4.对严重瑕疵未予正面回应 |
五、关于我国公司设立瑕疵之立法构想 |
1.建立行政撤销与司法诉讼二元救济模式 |
2.建立瑕疵补正体系 |
3.强调瑕疵过错人的民事责任 |
(10)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设立瑕疵与瑕疵公司登记 |
(一)公司设立瑕疵概述 |
1.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特征 |
2.公司设立瑕疵与瑕疵公司法人格之间的内在联系 |
(二)瑕疵公司登记 |
二、公司设立原则及其与公司设立瑕疵的关系 |
(一)世界范围内公司设立原则的演变 |
1.自由设立原则 |
2.特许设立原则 |
3.核准设立原则 |
4.准则设立原则 |
(二)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的演变 |
1.《公司法》颁布之前企业设立实行核准主义 |
2.1993 年《公司法》实行核准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3.2005 年《公司法》实行严格准则为主,核准制为补充的原则 |
(三)公司设立原则与公司设立瑕疵的关系 |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原因分析 |
(一)公司设立的主观性瑕疵 |
(二)公司设立的客观性瑕疵 |
四、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表现形式 |
(一)实质性瑕疵 |
1.发起人或股东瑕疵 |
2.资本瑕疵 |
3.设立文件瑕疵 |
4.公司设立目的瑕疵 |
(二)程序性瑕疵 |
五、境外有关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模式 |
(一)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模式 |
1.原则上承认主义模式 |
2、特别情况下否认主义模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模式 |
1.单一瑕疵设立无效否认主义模式 |
2.公司设立瑕疵区别否认主义模式 |
(三)境外公司设立瑕疵规制模式评析 |
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设立瑕疵规制模式比较 |
2.大陆法系两种设立瑕疵规制模式比较 |
六、对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立法现状 |
(二)《公司法解释(三)》评析 |
1.未对公司被撤销原因作详细规定 |
2.未对公司撤销程序做系统的规定,操作性差 |
3.发起人的责任规定不全面 |
4.未规定法院对公司设立合法性的审判权 |
(三)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的完善 |
1.关于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规制路径选择 |
2.关于公司设立无效原因 |
3.关于公司设立无效与行政撤销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公司设立瑕疵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研究[D]. 蔺亚. 苏州大学, 2018(04)
- [2]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研究[D]. 姜大勇. 山东科技大学, 2017(03)
- [3]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立法模式研究[D]. 陈开启. 贵州民族大学, 2017(10)
- [4]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婷婷. 河北经贸大学, 2016(01)
- [5]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救济途径[D]. 胡博晨. 天津商业大学, 2015(01)
- [6]公司自治视野下有限公司设立法律规则的变迁与重构[D]. 张乐新. 吉林大学, 2014(03)
- [7]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建构[J]. 汪世虎,蒙瑞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05)
- [8]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研究[D]. 阎金池. 沈阳师范大学, 2014(08)
- [9]论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J]. 蒙瑞华.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02)
- [10]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研究[D]. 杨雅涵. 云南财经大学, 2013(08)